从根本上防止“人大代表”成为某些人的护身符,很重要的是修改《代表法》相关内容,以规避少数人大代表利用法律赋予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作为其违法乱纪的“护身符”。
涉拒不执行案件几十起,金额达2亿元之多;涉“一房多卖”,金额1亿元以上……近年来,数以百计的浙江金华商人和群众,深受最高法“失信黑名单”上的浙江义乌籍商人朱剑峰所累,他们的要求很简单:要么还钱,要么抓人。然而,义乌法院提请许可对朱剑峰予以拘留,但河南信阳市平桥区人大拒绝。
去年,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在上海醉驾,上海警方刑拘申请曾遭到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拒绝,一度引发热议。没有想到类似现象重演:进入最高法“失信黑名单”的老赖,由于其是平桥区人大代表,平桥区人大常委会拒绝了义乌法院的批捕申请,导致该老赖逍遥法外。可见,“人大代表”成了某些人的护身符。
之所以如此,或许是某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成员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代表法》第32条,该条规定是“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目的是为了保障代表履职不受法律追究、打击报复。而朱剑峰在其他地方涉嫌欠债、诈骗等问题,显然与代表履职没有半点关系。
在笔者看来,平桥区人大常委会拒绝批捕申请,主要还是为了地方利益,不仅是因为朱剑峰对平桥区投资贡献很大,也是因为一旦许可批捕,朱剑峰在当地的某些投资项目可能会“烂尾”。也就是说,当地人大常委会为了地方利益,忽略了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
尽管收到义乌法院申请之后,平桥区人大常委会开会进行了研究,同时联系了朱剑峰,并叫他自行放弃人大代表身份,但结果是,朱剑峰并没有自觉放弃人大代表身份,平桥区人大常委会也没有明确许可义乌法院的批捕申请。可见,平桥区人大是在袒护朱剑峰,继而来保障地方利益。对于这样的结果,义乌法院应该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比如说,义乌法院可以向平桥区人代会甚至向信阳市人大常委会反映相关问题,应该能让朱剑峰进入司法程序。总之,为了拿掉朱剑峰的“护身符”,浙江有关司法机构应该付出更多努力。如果司法机关刑拘人大代表的依据合法,人大必须予以许可。因为这是司法机构的一种责任,也是人大的责任,更是受害者的希望所在。
当然,从根本上防止“人大代表”成为某些人的护身符,一方面是修改《代表法》相关内容,以规避少数人大代表利用法律赋予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作为其违法乱纪的“护身符”。另外,某些商人到地方投资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给予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身份,其目的之一就是让自己有一种“护身符”。所以,还要警惕招商引资异化。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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