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国资监督地位明确 应尽快成立相应委员会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的意见》。
会议指出,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强调的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规范报告方式、审议程序及其重点,推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公开透明,使国有资产更好地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在十九届中央深改组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首个重大事项就是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制度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主要是明确并落实好国有企业资产委托代理经营链条上的三大权利,也就是做到“三个明确+三个落实”:
一是明确人大国资监督内容,落实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利;
二是明确国资机构监管方式,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
三是明确国有企业经营权,落实国有资产经营人权利。
其中,后两个层面的“明确+落实”,一直是国资国企改革的着眼点和着力点,但第一个层面的更为关键的“明确+落实”,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事实上,明确人大国资监督内容、落实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利才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资产监管体制和成功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的核心和基石。其实质是明确国有资本的国家所有权法律、方针及政策,即明确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布局方向、运营体制及收益分配,以及处理国有企业与社会、与其他企业关系的基本方针政策等。
这是关于国有资本的重大基本公共政策法规,应该由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代表)和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基本方针,再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务院予以细化后由国资监管机构具体执行。现行的很多国家所有权政策主要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提出,导致其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权威性。
从这个视角看,现在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很多问题,究其根源,都是没有完全明确并落实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的权利。
众所周知,我国的国有资产属于全国人民并由全国人大代行终极所有权,进而由国务院及专门国资监管机构代行出资人权(或所有权),再由国有企业具体行使经营权。这个委托代理链条可以说连贯清晰,但如果作为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代表的全国人大并没有决定和明确国家国有资本的全面系统的所有权政策,我国国有资本的功能就很难有权威准确的定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国资收益的使用也难以有理想的效果。
而在明确国有资本国家所有权政策的基础上,为了强化终极所有者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必然要求全国人大加强对现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督。这也是此次党中央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所强调的。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定期向各级人大报告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并向其负责的制度,全国人大则应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委员会负责相关事宜,这是落实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利的重要体现和根本保障。与此同时,作为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对国有资产监督的当务之急还包括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立法工作。
(作者系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研究咨询中心高级经济师;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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