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宪法》规定,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归人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然而事实上,近四十年来,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并没有通过人民的广泛讨论,一些立法甚至是明显侵害人民利益、保护官僚和大款们的利益。
违宪的法律法规必须立即撤销——依法治国的河南思考之二
《宪法》规定,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归人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然而事实上,近四十年来,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并没有通过人民的广泛讨论,一些立法甚至是明显侵害人民利益、保护官僚和大款们的利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它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它一切法律法规不能与宪法相违背。依法治国必须以宪法和符合宪法的法律为准绳。如果任由违宪的法律法规滋生发展,依法治国就必然走错方向,公平正义就难以实现,给国家政治生活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违宪的法律法规必须立即撤销,由此已经产生的恶果,必须进行反思和纠正。习近平同志最近关于信访突出问题的重要指示以及李克强的有关批示,体现的正是这一精神。
但是,习近平的重要指示,人民日报登在头版头条,河南日报登在六版,洛阳日报登在八版。河南全省未见贯彻习近平指示的大标语,一些乡村墙壁上却出现了“严厉打击非法上访”的官方大字报。河南之所以出现开胸验肺的千古奇案,之所以出现群众自发纪念毛主席而被拘捕的怪事;资本家拖欠甚至霸占农民工工资的恶举之所以得不到法律惩处;群众依法维权之所以得不到重视和解决,1979年揭批查和之后的两案清查扩大化所造成的大批冤假错案长期申诉无门,无不与中共河南省政法委以及河南省高法缺乏宪法意识、屡屡违反宪法有关。
河南省高法在2006年出台的“三不”法规——对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案件,“不复查、不解释、不纠正直接报结案”,就是一个违宪的、无视人民合法申诉权益的、错误的法规。
一,“三不”法规出台的背景
河南省1979年前后揭批查和两案清查扩大化涉及一百多万人,十万零六千党员被开除党籍,五万党的各级干部受到各种处理,两千四百人被赶在1980年1月1日新《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之前违宪违法突击判刑,总计判刑达四千多人,而且一不公开审判,二不开庭,三不允许辩护,四不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五不写明依据何法何项条款,大多数定罪与事实不符,自相矛盾,罪错不分,适用法律不当,公然违背当时的宪法和法律,开创了共产党一个省委极少数领导人,和他们操纵的法律机关,大规模镇压党员干部群众的不可思议的先例,制造了河南建国以来最骇人听闻的、大量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伤害,给党和国家法制的社会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给无数家庭造成巨大的灾难和不幸。多个共产党员被逼自杀,不少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建设举世闻名的人造天河红旗渠的领导干部和劳模成了“反革命帮派体系”,遭到打击;焦裕禄的亲密战友张钦礼和焦裕禄当年树立的红旗单位的领导人被投入监狱,含冤对天。
1969年,河南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希正等四人因打人一案已经省军管会判刑并执行完毕。在清查运动中又以帮派包庇处理太轻为理由,重新逮捕。1979年11月省高法又给每人加刑二至四年。四人提起上诉。最高法二审裁定:原判正确,没有新罪,不予加刑,立即放人。
原河南省委副书记赵文甫得知后大骂省高法太蠢,为什么不把他们攥在我们手里!为控制上诉权,他布置,在突击判刑前,将由省高法一审判处的案子交由地市级中法判处,由地市级中级法院判处的案件交由区县法院判决。这样被告最高只能上诉至省高法。从此上诉不出河南。
这就充分说明,当时中共河南省委极少数领导人和河南省高法,存在对抗中央、违宪违法的故意。
二,“三不”法规的出台经过和内容
2006年5月,河南省高级法院通过媒体大造舆论:为了解决申诉难、执行难等司法老大难问题,实行“开门大接访”,口号是“人人受到接访,件件得到答复”。受到鼓舞的全省近千名两案扩大化受害人,起早摸黑,怀着激动心情,热泪纵横地参加了这次大接访。
河南省高法,从院长到庭长、法官,看了我们的判决书都十分吃惊,有的竟不相信天下还有如此荒唐的判决书。所以当时在我们的信访表上签字答复都是“同意立案重审”或“同意复查”,并对我们做了司法承诺:“三个月内给予满意答复”(只要我们亲自填写的信访表未被销毁,就可以证明)。
没想到三个月后我们到省高法听取答复时,省高法领导拒不接待。工作人员告诉我们,现在对你们这类案件不受理。原来省高法在大接访后不久就出台了一个《关于集中接访受理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即予法【2006】149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对特定历史时期,按政策处理的历史案件,不再复查,也不向当事人作答复,可直接报结案。”
“不再复查,也不向当事人作答复”,显然违反信访法的有关规定,不纠正“直接报结案”,更是明显的欺骗行为。全省两案清查扩大化受害人员正是在省高法欺骗的激怒下走到了一起。
三,“三不”法规成了依法治国的绊脚石
2008年5月,张立勇同志主持工作后,省高法再次开门大接访,又一次出台【2008】195号文件,重申上述规定,完全堵死了我们的依法维权诉求之路。开封李洪祥文革杀人案,事实严重失实,是河南两案清查扩大化的典型案例。省高法院长张立勇当面承诺要给予满意答复。2008年在大河报等媒体督促下,已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重审认定无罪并通知本人,但由于河南省高法重申不复查、不向当事人作解释、不纠正直接报结案的“三不”政策,害怕所谓连锁反应,最终封杀不问,至今未予昭雪。平心而论,张立勇院长是一个开明的、上任以来做过不少好事的院长,为什么他也会出尔反尔呢?很明显就是违宪违法的法规没有撤销,使一些愿意依宪依法办事的法官也被束缚住了手脚,成了依法治国的绊脚石。
四,河南省高法出台的“三不”法规明显违宪违法
1,我国各个时期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从来没有赋予各级人民法院“按政策处理”案件多权利。即便是重要的党的政策,也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之后,才能成为人民法院定罪惩罪的依据。河南省高法不敢理直气壮地声明当年就是依法办案,而把我们的案件定性为“特定历史时期,按政策处理的历史案件”,等于已经承认,他们当时判我们刑的时候,违反了宪法的规定,不是依法审理案件,而是按政策判刑。
依照宪法规定,我们的案件,绝大多数,一不牵涉国家机密,二不牵涉个人隐私,本应公开审理。可是,在新《刑法》正式实施前突击判处的2400多人中,没有一个公开审理,而且不允许辩护,不出示证据,不允许质证。判决书竟然不写明依据哪个法律,那项条款。罪名援引的市尚未生效的新《刑法》的罪名,却又公然违背新《刑法》第九条关于溯及力的严格规定。其恣意违宪违法,在新中国法律史上绝无仅有,空前绝后。
2,我们多次追问河南省高法有关领导,你们说当年是按政策判我们刑,是按哪个政策?他们没有一个人能够回答上来。我们却能够有理有据的证明,他们当时判我们的刑,不仅违宪违法,而且违反了当时党中央的有关政策。可见他们所说的按政策处理,也是一个子虚乌有的托辞。
3, 1978年8月13日,党中央为慎重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的问题,向各级党委发出《中共中央关于慎重处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问题的通知》,即中发[1978]48号文件。《通知》指出,“中央最近发现个别地区和单位,对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问题有些不妥的提法和做法。如有的提出要和搞三反、五反运动一样来清理打砸抢问题;有的提出要全面清查文化大革命以来的各种打砸抢事件,那怕动了一下手指头的也要清查;有的搞人人过关,都要交待在无产文化大革命中参与没有参与打砸抢活动。有的地区还专门成立了清查打砸抢办公室,对参加过打砸抢的人搞游街示众。中央认为,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注意。”中央文件中指出的问题,就是河南省委当时的提法和做法。
当时的河南省委副书记赵文甫等人在大会上公开讲:“写大字报的要清查,贴大字报的要清查,提浆糊桶的也要清查。”“要把清查当做第二次镇压反革命和第二次打右派来搞”。还说“动一指头也是打砸抢,先抓起来再说”。他们不仅是这样说的,在后来抓捕人的行动中也是这样做的。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的[1979]64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组织审批案件的制度”,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处理违法犯罪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分析,准确量刑。要特别注意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罪与非罪的问题;罪与非罪界限一时分不清的,不要想当然的匆忙地定罪判刑。”“要严禁公检法以外的任何机关和个人以各种理由指令公安、检察机关违反刑法规定的法律界限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程序,滥行捕人抓人;或者背离法律规定,任意判定,加重或减免刑罚。”并强调无论对任何人“在应用法律上必须一律平等”,这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文件针对当时的情况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在押人犯没有起诉和审判的必须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迅速准备起诉和审判。罪证不足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文件下达后,河南省公安厅对当时以反革命和打砸抢罪逮捕关押在省看守所的100多位省直机关干部,经过预审,向省委汇报说:“省看守所关押着100多名省直机关干部,经过审讯百分之九十以上不够判刑,应尽快放人。”省委书记戴苏理说:“说百分之九十以上有点高,百分之七八十的错案是有的,应尽快放人。”赵文甫紧接着说:“这些人不能放,他们能量大,放了对我们不利。现在判错了,以后给他们平反,赔礼道歉都可以。”就这样,原省委少数领导人,公然违背中央64号文件,采用由各级党委领导人不顾事实和法律随意定刑期、各级法院履行判刑手续的办法,赶在新《刑法》、《刑事诉讼法》198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前不到十天内,一不公开审判,二不开庭,三不允许辩护,四不援引相应法律条款,违法突击判刑2700余人,开除党籍106000人,造成建国以来人数最多、最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
平顶山市委副书记钮保华,原判刑期8年,本人不服,市委领导人说,不服,前面再加个“1”!结果被判刑18年。
省高法立案庭梁庭长对访民说,我们查阅了档案,你们所有案件都是各级党委定刑期,我们法院只是盖个章。当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979年12月9日,中发[1979]92号文件发出,即《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城市社会治安应集中目标打击现刑犯的通知》。通知明确指示“不要把文化大革命时期红卫兵和其它群众打砸抢案件武斗中的杀伤事件混在一起……引起社会上的疑虑和不安。至于“文革”中遗留的打砸抢案件,应按中央[1978]48号文件中关于处理这个问题的通知,另行妥善处理”。此文件实际上又重审了清理“文革”中打砸抢对象的四种人的相关政策。
省委赵文甫等人不执行中央[1979]64号文件和{1979}92号文件精神,违纪违法判刑的做法,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强烈反对,也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中纪委常务书记王鹤寿、中纪委常委、秘书长刘鸣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先后批评了河南在揭批查中的错误做法。在“两法”实施后的1980年3月,江华院长专门来河南纠正扩大化的错误。江华严厉指出,“中央在平反冤假错案,河南为什么还在制造新的冤假错案。”赵文甫被迫检查说:“我们判这批人,一是材料有水分;二是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三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四是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怎么办?我们要做好双方工作(指判刑人员和原单位),在押人员一律回原单位。指标问题一律按平反冤假错案办,有多少解决多少。”这是他在编造“真实”的谎言,欺骗中央。江华院长走后,他特意通知与会人员:这次会议没有传达任务。他根本就没执行。
洛阳407厂干部罗为忠,因批判纪登奎被定为反革命罪判刑7年,其爱人也被判刑3年。王鹤寿同志批示,中纪委二办两次催办,至今也得不到解决。
中发[1982]9号文件更详尽的规定了“清查运动”的政策 ,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针对各类受审查对象的处理情况,制定了11项具体政策。文件中指出:“文化大革命从全局来说,终究是一场政治斗争,在这场极其复杂的斗争中,除了若干个阴谋野心家外,当时许多人说错话,办错事或者犯有这样那样的错误,甚至犯了一些罪行,都要考虑这个特定的历史背景。因此除了若干个阴谋野心家另行处理外,对其他有牵连的人,必须采取政治斗争的办法处理。”“要判刑的只限于参与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和叛乱;直接策划、亲自参与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迫害干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罪恶昭彰,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人。”“对受审查人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要慎重掌握。行政处理不易采用开除公职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开除党籍和判刑的案子进行复查(复议)”的政策性条款。
如果当时的河南省委赵文甫等人,能按照此精神,进行认真的复查(复议),也不会使这批错案延续至今。但他们严密封杀中央精神,竭力阻挠中共中央【1982】9号文件的贯彻。时任河南省副省长崔光华的秘书周青海给兰考县委书记王启德透露了[1982]9号文件精神,赵文甫听说后严令追查。由公安机关出面审查50多人。最后以泄密罪判刑四人。
直到1984年中共河南省委才迟迟出台了予发(1984)74号文件,表示要对揭批查所判冤假错案进行复查。但实际上连一个人也没有复查纠正。只出台文件却不落实文件,上欺中央,下瞒群众,致使中央1982九号文件始终没有能够真正在河南落实。
清查运动中被判刑的当事人,虽然当初没有看到[1982]9号文件,但见到了1980年元月1日生效的《双法》,所以在2005年以前为要求法院立案重审的数以万件的诉求信和申诉书发往党中央、河南省委和各级法院。在中发[1982]9号文件解密和2005年5月1日国家新的《信访条例》实施后,才踏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
可见,河南省高法当时判我们刑的时候,不仅违背了当时的法律,而且也完全违背了当时中央的各项政策。
4,这条被称为“不复查、不答复、不纠错(可直接报结案)”的“三不条款,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定原则,无理剥夺了当事人的依法申诉权,践踏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冤假错案纠正平反权。侵害了当事人的所有合法权益。
5,河南省高法仅是中层法律执行机关,没有立法权,也没有释法权。地方立法也必须通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河南省高法擅立法律法规也是违宪的。
6,河南省高法过去违宪违法判刑,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今天仍然违宪违法,出台于法无据的“三不”法规,无理剥夺我们的合法正当的申诉权益,是错上加错。
7,中共河南省委1984年7月8日《 关于揭批查中被判刑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1984)74号)指出:“在揭批查和清理打砸抢中,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批打砸抢分子和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但过去和现在也都有少数人对判决不服而提出申诉。省委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由原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主,上一级纪律检查部门和原清查单位协助,实事求是地予以复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委审批,需要改判的由法院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在处理这类申诉时,要依照当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不能套用现在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个文件事实上虽然没有执行,但说明中共河南省委承认当时判案有冤假错案,应该复查。
8,我们的申诉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立案再审的条件,是河南省高法的院长法官都承认的。
9,习近平同志讲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每一个,当然明显包括我们这些案件。大法官周强说:“不管这些案件是形成什么时间,有什么客观原因,错了,我们发现了就一定要纠正”,实际上已经公开否定了河南省高法的“三不”法规,指出其以“特定历史时期”为由剥夺我们依法申诉的合法权益是错误的。河南省政法委和河南省高法对此置之不理,拒不执行,故意阻碍和梗阻了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
河南省高法出台的“三不”法规明显违宪违法,已经成了依法治国的绊脚石,但至今不予撤销,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请问河南省政法委和河南省高法如何向人民和历史交待?
如果我们的要求立案再审的诉求不合法,何不搞一个公开听证会,让法律专家和人民代表,以及各方群众,公开听取我们的诉求理由,给与我们一个法律的裁决。河南省政法委和河南省高法敢不敢这样做?
河南省政法委、河南省高法,对于自己所办的冤假错案不纠正,怎么能够坚守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河南省政法委和河南省高法,对于习近平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周强院长的讲话拒不执行,究竟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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