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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普:民主政治发展不能搬来一座“飞来峰”
点击:  作者:曹普    来源:前线网  发布时间:2015-11-25 21: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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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阐述了既继承前人又富有创新精神的一系列重要思想理论观点。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保障人民民主得以实现的根本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不断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一定能够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实支撑和根本保障。

 

  决不能“突然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政治制度是用来调节政治关系、建立政治秩序、推动国家发展、维护国家稳定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思考和设计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选择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尊重这个国家的历史和现实,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出发,而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政治条件抽象地来评判优劣,不可能千篇一律、归于一尊。古今中外,由于政治发展道路选择错误而导致社会动荡、国家分裂、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中国是有着13亿多人口、56个民族、历史文化独特的发展中东方大国,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关系根本、关系长远、关系全局的大事,决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天真幼稚”、动摇政治定力,出现“颠覆性”错误。

 

  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着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他还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中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样一套制度安排和道路设计,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跨上新台阶,我们不断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世所罕见的艰难险阻,中国社会长期保持和谐稳定。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面对丰富多彩的世界和各种政治文明成果,我们要有海纳百川的气魄和兼容并蓄的胸怀,善于学习借鉴别人的好东西,但决不能“东施效颦”、“邯郸学步”,决不能割断自己的历史,“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搞所谓“多党制”、“两院制”、“三权分立”,决不能放弃扎根于中国土壤的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否则就会水土不服,舍本逐末,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服务人民;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行使各项权利,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反映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规律和根本要求。只有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正确方向,才能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才能为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创造和重要形式

 

  民主是实实在在的,不能当成是用来装点门面的“花瓶”。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本质是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依法有效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实现民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没有一成不变的刻板模式,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判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在民主实现途径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两种重要形式,一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二是人民内部实行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民主。这样的民主形式,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有利于人民持续参与日常政治生活,有利于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利于加强社会各种力量的合作协调。协商民主就是“有事好商量”的民主,就是反映“人民民主真谛”、能够求得“全社会意愿和要求最大公约数”的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种独特、独有、独到的民主形式 。协商民主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毛泽东强调:中国共产党“不是一个自以为是的小宗派”,“我们一定要学会善于同别人商量问题”;“国家各方面的关系都要协商”,我们的政府“是跟人民商量办事的”,“可以叫它是个商量政府”。周恩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民主是用来解决人民实际问题的,协商民主是具体而现实地解决关系人民切身利益问题的一种方法,这就要求:凡是涉及人民利益的事情,要与人民商量着办,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在达成这一目标方面,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个不断成长的新事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必须不断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把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主要内容,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并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不断完善和深入施行,可以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和利益集团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而相互竞争、固执己见,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纠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助于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到之处和独特优势所在。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民主与法治不可分。没有法治保障的民主,只会带来失序乃至祸乱。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同时,必须大力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建设法治中国”,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艰辛探索。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吸取“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总体框架,列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到2010年,我国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国取得的重大成就,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但是,也要看到,新形势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的事件仍频繁发生;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遵法守法意识仍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对依法治国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

 

  坚持依法治国,必须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依据宪法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关于科学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尤其要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和修改同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法律,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关于严格执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更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关于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在具体司法工作中,要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不受权力干扰,不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关于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为此,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来源:前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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