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以往经济社会体制演进和某些历史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内容中相当程度上存在商业性与公益性经营活动内容同时存在的状况,而且从产业、行业和具体的经营活动功能延展的关联关系上相互牵扯,因而影响分类考和内容和绩效的评价。如何客观科学的对国企进行分类,是一个挑战。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决定》发表,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经济体制改革应当发挥的“牵引作用”得到进一步的明确,而在经济体制改革任务中,国有企业改革又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国有企业的改革的推进,既涉及到如何坚持和完善公有制,又关系到能否解决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融性,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的活力,巩固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这一发展目标。
近两年来,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都积极探索研究,推出相应的方案和试点。毋庸置疑,这些方案和试点都是围绕《决定》精神展开的,尤其是在中央企业层面上,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权属关系的原因,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资委等分别设计推出相关试点,如何加强顶层设计、提升不同试点的全局意义,需要形成一个综合的方案框架,统领各项具体改革,清晰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和推进节奏。正是这样,中央[2015]22号文件的发布,系统阐明亟需回答的相关问题。
文件中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明确“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这是迄今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央有关文件的“新提法”。我们对此做一初步的解读,与读者一起讨论。
首先,明确“分类”原则,是对前期改革所取得成果的肯定和认识的深化。回顾自36年的改革历程,企业改革始终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企业改革经过了“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利税分流、明确企业独立法人地位,推行“承包制”、强化企业经营责任,抓大放小、推进政企分离、激活企业经营机制,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阶段。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朝着处理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融合的轨道前行,国有企业的整体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形成总体上与市场经济相融合的动态局面。
正是在这样的改革成果基础上,我们对国有企业的理解得到深化。如果说既有的改革对于企业规模大小、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经营责任、企业治理机制等多个方面加以变革,取得相应成果,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分类”,真正从企业所处产业领域、企业一直承担着的经营活动内容和历史包袱、企业在社会分工中所必须实现的经济和社会目标使命出发来给予定“位”和定“性”,从而施以深化改革对策。打开了一条新的通路。
其次,“分类”有助于处理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融性。公有制资本具有特殊的经济属性和社会功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的经济运行环境中,需要转换机制,变革政资政企关系,使公有制资本能够主动适应和积极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法则。因此,通过“分类”,界定资本配置目标功能,划分类别,对于细化改革内容、梳理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科学实施监管、明确和落实经营责任、形成动态优化的考核方式,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具有积极深化前行的推进意义。
再次,在“分类”的基础上,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境界。文件所明确的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联系资本配置领域特点和企业运营目标特点加以分类定性,从国有资本配置存在和国有企业运营的既有担当现实出发,不是纸上谈兵式的理想主义、就事论事。
“商业类”更多更好地关注市场化要求,用市场的规则加以尺度考虑资本的灵活配置、选择合适的治理结构、突出经营绩效目标和考核要求,实现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本的市场竞争能力,形成国有经济融入市场经济的主流。“公益类”更多地考虑社会性公益性运营目标,在此前提下,重点加强企业运营的成本管理、产品或者是服务的质量、营运的效率和社会功能保障能力。由此形成国有资本配置监管和国有企业运行的新的格局。
在此基础上的“因时”、“因地”、“因企”设计改革的具体方案和工作内容,可以更加科学地处理好改革的针对性,提高国有企业改革的效果。势必会对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创在一个全新的微观基础局面。
诚然,“分类”改革给我们打开的新的天地,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如何使分类客观科学?进而才能够引出“分类”之后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对企业改革、企业发展举措的选择,处理好出资主体与用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用资者的经营责任,处理设计好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监管力度,进而落实好考核激励机制。
总体上说,对于既有的国有企业而言,从各自承担的主业属性出发选择“分类”归位还是容易做到的。
但是,具体到各个具体企业而言,由于以往经济社会体制演进和某些历史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内容中相当程度上存在商业性与公益性经营活动内容同时存在的状况,而且从产业、行业和具体的经营活动功能延展的关联关系上相互牵扯,因而影响分类考和内容和绩效的评价。比如,明确“商业性”分类的国有商业企业,承担着一定数量的防灾和预防突发事件的商业物资储备功能,很显然,这些业务属于“公益类”范畴。
上海在先行改革推进分类中针对这种问题,提出了“进大院看小门”的处理办法,就是将这部分业务可能影响的财务指标单独计算,在考核内容中加以剔除。但是,实际操作中,很难科学核定这种剔除的标准。因为这种储备不是专用库容、专项管理的,而是与商业经营活动相伴而性的。换句话说就是储备物资与市场动销相互交织。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分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何配套改革,将具体的归类“商业性”经营的国有企业目前可能承担的“公益性”业务,通过社会性购买服务从国有商业企业业务活动中分离出来,是一项相对繁重的落实“分类”的工作任务。
说到底,从全社会而言,“分类”的边界,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育,市场发育程度决定了类别边界的发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继续深化改革,推进市场发育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相伴而行。
与此相关联,“分类”打开了改革深化的新的通道,但是,如何创造在分类基础上的政府定位和施政方式,处理好政资关系、政企关系;如何塑造适应市场经济的出资主体、处理好出资用资关系;如何设计科学的资本配置结构、如何生成灵活有效相互制衡的企业治理结构;如何发现企业经营人才、形成动态优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商业类”企业如何形成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定价和考核评价机制、对“公益类”企业如何生成客观科学的经营目标和与之关联的成本控制标准和考核评价激励约束机制;如何形成与“分类”推进改革相关联的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格局;等等。都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系统思考,整体安排,协同推进。
“分类”改革富含辩证法,国有企业改革绝不是可能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绝不会因为有“分类”的新认识、新推进,将复杂的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理解简单化,《指导意见》本身对以上相关方面都有论述,“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是要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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