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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当公民诉讼政府——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出发
点击:  作者:张兴    来源:法治智库  发布时间:2016-07-16 07: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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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基本原则

      ——以“李小青诉焦作新区宁郭镇人民政府、武陟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求赔偿案”为例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理念;到了20 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 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程序正当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面临着法律程序正当性的分析中的两种对立的价值分析方法: 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程序工具主义认为评价一种法律程序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而程序本位主义则认为法律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程序本身的正义。这里我们将通过发生于河南省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例对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原则作简要的分析。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法官判定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首先从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出发,探讨行政过程在法律程序上的不合规性。这样,把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分析成为未经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而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如果从程序工具主义的角度讲,程序正当在于有效地实现良好结果,那么判例中对判决结果公正性的强调就有可能被良好结果的有效实施问题所掩盖。在这个意义上讲,程序工具主义的观点实质上本身蕴含着颠覆程序公正和程序合法的危险性。

 

其次,这一判决同样可以说明程序正当原则的主要内容和逻辑构建应该包括依法行政、行政公开、结果公正三个要点。

 

第一,程序正当原则应该包含依法行政的思想。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 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 条。它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在本案中,被告是焦作新区宁郭镇人民政府和武陟县人民政府,原告实质上面对着国家一级分支政权。个人在面对国家行政机关时往往是无力的,因而行政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从现代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来看,即国家权力需要在人民让渡自身权力的契约框架内合规运行。

 

第二,“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公开原则的主旨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因此公开原则长期以来就一直被视为是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行政公开即行政的公开化,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如果说参与原则是使相对人实现“为”的权利的话,公开原则便是满足相对人“知”的权利。在中国,行政透明和行政处罚公开化尤其需要加大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力度,本案在河南省公开审理后,被河南省高院公布为当年“十大行政诉讼案例”之一,也是公开性的一种实践。

 

第三,行政结果和法律裁定结果必须公正。从政治建构的角度讲,间接民主是对直接民主妥协的结果,在代议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弊端,而行政参与即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的运作,正是对行政公开的进一步发展和对行政结果公正性的验证。另一方面,如果能从法律上保证公民积极地参与行政过程,也为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条重要路径。最后,行政结果和法律对其的裁定在大众参与的模式下运行,黑箱风险被最大程度地规避,法律的完善防止民意被绑架,进而实现行政公正。

 

总而言之,从程序本位主义的观点出发分析本案,更容易得到关于程序正当原则的几个基本组成要件:依法行政、行政公开和结果公正。不可置否,程序本位主义的分析方法在本案中引人更多关注行政程序、审理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如果受到外部效应的干预,仍然无法避免“程序正当而结果失当”的判决结果,个人在面对国家机关的诉讼中仍然处于不利地位。但在价值上追求程序正当与法律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更为相符,也才会能够让公民在与国家公权力的诉讼中取得更多的主动权。

责任编辑: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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