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她当时的所作所为,人们只有一个疑问,她究竟是民主党、共和党还是国民党、民进党的中央党校教授?】
蔡教授,人们并不陌生,这位曾经让人搞不清是哪个党的中央党校教授的她又一次粉墨登场了。她老人家“美救英雄”,给任大炮撑开了一把大伞:
“最近几天,任某强成了争论的焦点人物,一些文章给任某强扣上‘反党’帽子,批任某强‘用心险恶’、‘利用微博反党’、还有的文章题目是《坚决打倒阴谋家、野心家、资本翻天派、‘中国特郎普’任某强》。不同观点争论本属于正常,但用满篇文革语言给任某强‘上纲上线’,大有对任某强进行政治审判乃至要直接置于死地的架势,就不是正常的争论而带有政治诽谤乃至诬害性质了。并且,这些文章发布在一级党组织主办管理的党网《千龙网》、相当高层的党刊杂志《红旗文稿》、党的外围组织——团中央的《中青网》上,貌似‘组织上’表态任某强‘反党’。事态如此严重,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这位蔡女侠人们一点也不陌生。
三年前,网络红人、微博大V薛蛮子(薛必群)因涉嫌嫖娼被北京警方拘留时,她在一篇题为《公权和私域――警惕公权力法外滥权侵害公民》的文章中说:
“若官员想要整谁,手中权力肆意妄为,可以直接侵入纯属公民私人空间的住所去抓人。薛蛮子不是在特定嫖娼场所被抓,而是在他的住所被抓。在仅有两人在场的住所里,公安和举报人是如何作到抓薛之前就断定薛嫖娼的?”
她指责媒体说:“薛蛮子因嫖而被抓,一时间官方媒体从网站到报纸到电视,纷纷高调报道,居然使一个嫖客成了官方新闻热点人物,岂非怪哉?!”“央视等媒体在报道时,高调突出薛的大V身份,这恰好暴露了抓薛的真正用意。把抓薛的动机和一些官媒为官员的罪行诡辩放在一起看,暴露的是公权力已经变质成为庇护少数人违法,迫害社会大众权利的私器。”
她不但为“嫖娼精英”薛蛮子鸣不平,同时也为造谣大师秦火火鸣不平,指责当时打击网络谣言的行动“这是公权力侵害公民,搞有罪推定,以执法之名行压制社会言论之实。”还威胁说:“公权力肆无忌惮地压制公众言论,势必激起反弹,是要把公众逼到搞街头政治。现在公权力的恣意妄为正在把温和派逼成激进派,把网络政治逼成街头政治。”
最后的话近乎骂街:“这次抓薛蛮子,居然央视都播报,下三烂的做法使央视堕落到市井烂报的水准,而不是国家新闻机构。是央视自己贬损自己。新闻播报时不说公民薛嫖娼而是说大V薛,实质是要杀鸡给猴看,警告所有在网络上说话的人,即大V我都抓,你们都小心点管住自己的嘴。这是以抓嫖为名行封口之实,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说穿了是压制言论。”
根据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介绍,蔡某是中央党校党建研究部教授,博士,从1986年起从事党建教学和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政党意识形态、执政党建设。
而此前的她曾经说过:“现在重要的不是左右共识,而是朝野共识!上下共识!要给执政党一个回旋余地空间!不能把它逼到墙角!把党逼到墙角,党就会把社会逼到墙角!大家都逼到墙角就没有一个和平转型!最后必然要走向一个对立!”
如果她不是寓言故事《自相矛盾》中的那个既卖矛又卖盾的人的话,那么则说明,首先出现了她所说的第一个“逼到墙角”的事实,当那些参与“逼到墙角”行动的人触犯了法律或者在继续进行“逼到墙角”的行动的时候,她又扮演裁判的角色,让政府别把那些“把执政党逼到墙角”的人“逼到墙角”。
对于她当时的所作所为,人们只有一个疑问,她究竟是民主党、共和党还是国民党、民进党的中央党校教授?
沉默几年的她终于又跳了出来了,在尊重她的发言权的同时,我们不妨对她这段话进行剖析。
不同观点争论本属于正常,但用满篇文革语言给任某强“上纲上线”,大有对任某强进行政治审判乃至要直接置于死地的架势,就不是正常的争论而带有政治诽谤乃至诬害性质了。
点评:
第一,作为党员的任某强在自己的微博上公开就重大政治问题与党中央唱对台戏叫“不同观点争论”?在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发表重要讲话以后任作为党员在公开场合发表错误言论叫“不同观点争论”?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请问蔡教授,《中国共产党章程》上述哪一条规定的权利适用于任某强这次的这些话?
第二,拜托蔡教授别再用文革的帽子吓唬人,就像用大灰狼吓唬成年人一样,已经没用了,你这样做只能是給文革进行反宣传,结果是适得其反的。另外,什么叫“政治审判”和“置于死地”?你作为一名女性,同样是女性的徐岚和于迎丽仅仅是发表观点,就遭受某些人组织的大规模的围攻和集体耍流氓,语言之下流无耻令人难以置信,还有侯聚森被“纳吧”黑恶势力殴打以后还受到某些人组织的大规模的围攻,你老人家那个时候去哪了?你怎么不出来呼吁别进行“政治审判”和“置于死地”了?
什么叫“政治诽谤乃至诬害性质”?诽谤罪是指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任某强发的微博就在那,铁证如山,除非他声明收回,或者公开承认错误,否则,请问蔡教授,人们对任某强的批评和反驳触犯了哪一条党纪国法?
继续看看她的高论:
“并且,这些文章发布在一级党组织主办管理的党网《千龙网》、相当高层的党刊杂志《红旗文稿》、党的外围组织——团中央的《中青网》上,貌似‘组织上’表态任某强‘反党’。事态如此严重,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点评:蔡大教授的这整段话的标题是《党章党规保护任某强们的党员权利》。
上面已经就她的文章题目提出过问题了,现在换个角度再请蔡教授回答,任某强的这次行为符合党章哪一条规定的党员权利?
现在再回到任某强的微博的内容上来,任某强说:
“人民政府啥时候改党政府了?花的是党费吗?”还称“这个不能随便改!”“别用纳税人的钱去办不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事。”随后,任某强又发微博称:“彻底的分为对立的两个阵营了?当所有媒体有了姓,并且不代表人民的利益时,人民就被抛弃到被遗忘的角落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任某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中共党员据说还是优秀党员,居然这样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这是蔡教授一句:“党章党规保护任某强们的党员权利”能够洗干净的吗?
说到底,任某强这句话有两方面的错误,一是内容错,作为党员,直接公开挑战宪法和党章;二是表达方式错,假如他是以党章所规定的形式在规定的场合通过规定的程序发表观点,那么即使是错误的而且会受到批评和反驳,但也是党章允许的,而任志强是在拥有几千万粉丝的他的微博上这样公开发表错误观点,最起码在客观上产生煽动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消极作用。
蔡教授不知道是健忘呢还是故意忽略,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作出如下规定: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总书记在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党和政府主办的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宣传阵地,必须姓党。这肯定不是总书记的个人意见,而应该是党中央的决定。假如任某强通过正常的组织渠道和程序发表意见,即使观点再错误,也是党章允许的。但是任采取了“通过信息网络”“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做法,再次请问蔡教授,哪一条党章党规赋予了任某强这样的的权利?
难道身为中央党校教授,她连正确行使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和实施党纪禁止的行为都分不清吗?
蔡教授身为中央党校教授,却一为薛蛮子的嫖娼行为开脱,二为秦火火的违法行为洗地,三为任某强通过信息网络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站台,她到底想干什么?
前面是对她的文章开头头的摘要部分的反驳:下面进一步对她的论证部分进行剖析。
用什么来判断党员任某强究竟是“反党”还是表达不同意见乃至提出批评?她拿出《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后面行文中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护条例》(后面行文中简称《权利保护条例》),称与任某强发表意见一事的相关规定内容,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党员发表意见的权利问题,她引用了党章关于党员八项权利的条文,并且挑选出党章中三条涉及到党员发表意见权利的条文。
另外她还引用《准则》的规定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第七条,根据上述规定,她认为党章、《准则》、《党员权利保护条例》的这些条文,首先清楚地表明了党员任某强有发言权有批评权,有声明保留意见权,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剥夺任某强发表意见的权利。
在关于正确对待党内不同意见上,她引用《准则》的第六条: 然后她在这里又使出了用大灰狼吓唬成年人的老招数,先扯上文革,然后继续用大帽子吓唬批评任志强的人:
“对敢于坚持真理的同志妄加反革命的罪名,乱用专政手段,进行残酷迫害,这是严重违法的罪行,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而在党员应该如何参与讨论发表意见的问题上,她闪烁其词泛泛而谈。并且只是一笔带过:“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
对于上面这一段非常重要的内容,她并没有展开,更加不与任某强的所作所为联系起来。
为了给任某强站台,她转了个大弯子,还搬出了老祖宗:“这里有两个关键语句:一是在党内讨论。恩格斯在1890 年指出:‘党已经很大,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列宁曾经说过:‘讨论自由、行动一致’。”
然后把话题偷换到党组织的决议上去:“在党的决定没有做出之前,党内要充分讨论,使党员充分发表各种意见,一旦形成决定,全党就必须行动一致。”《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指出:“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经过一系列铺垫,她的主题出来了:“讨论不能缺少发表意见的制度化平台,但中共迄今还未能健全党内讨论的制度化平台,党员如果有不同意见,最主要的表达渠道只是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报告”。
即便如此,“一些不同意见也很难上递到党的最高层。一方面,党内有些人或者扣政治帽子、或者以党的纪律为借口,限制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另一方面,战争年代的“保密”观念影响至深,党内越是重大问题越要严格保密,无论是起草文件还是酝酿决策都十分神秘,这就使党员事实上缺乏讨论机会,思想上的困惑难以解开。再加上有些人把“党的报刊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观点”片面理解为只许说好话,不许提批评质疑,于是党刊党网或者只发赞扬肯定的文章,或者竭尽全力封删不同意见和批评声音。而这些对统一党内思想认识全无帮助,党员或者因不理解而在党内外进行各种争论,或带着疑惑执行决定,一遇干扰就彷徨摇摆,极大地损害党的集中统一和行动一致。
“也正是因为党内讨论的制度平台很不健全,发表意见渠道很不畅通,因此才有不同意见在党内没有消化,就外溢到党外场合发表、发酵,引起复杂的社会反响。”
也许是因为她在为薛蛮子的嫖娼行为开脱和为秦火火的违法行为洗地受到广大民众的抨击以后学乖了,懂得应该打着红旗来干这种事了,在这一篇为任某强洗地的几千字的文章中,大量引用党的文件的条文和革命导师的论述,把自己打扮得比谁都遵守党纪,其实,玩的仍然是断章取义、各取所需、瞒天过海的诡辩术。
她在引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时候,对《准则》前面部分很重要的一段重要论述只字不提,《准则》的这段文字是:
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必须反对两种错误的思想倾向。
一是要反对思想僵化,反对一切从本本出发。那种本本上有的不许改,本本上没有的不许说、不许做的思想,是一种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是执行党的政治路线的巨大障碍。我们看形势、想问题、办事情,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一定要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前的国内外形势发展结合起来;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一定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以解决当前革命斗争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理论和实际问题。
二是要反对和批判否定社会主义道路,否定无产阶级专政,否定党的领导,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错误观点和修正主义思潮。社会主义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唯一正确的道路;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胜利的保障;党是领导全国人民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核心力量;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我们进行革命和建设的理论基础。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斗争中,必须始终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各部门、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地、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对党的路线和党的领导采取对抗、消极抵制或阳奉阴违的两面派态度,是党的纪律所不容许的。
是疏忽吗?这只有她自己知道了。
她在大段大段引用《党章》和《准则》的时候都无视一个重要内容,那就是,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
这是一个作为党员发表任何意见的重要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发表意见,才有“对于任何党员提出的批评和意见,只要是正确的,都应该采纳和接受。如果确有错误,只能实事求是地指出来,不允许追查所谓动机和背景。”
抽掉了这个前提,从任某强身上体现出来的恰恰就是《准则》批评的“对党的路线和党的领导采取对抗、消极抵制或阳奉阴违的两面派态度”。
尤其耐人寻味的是,蔡教授《党章》的条款她引用了,连1980年出台的《准则》她都引用了,唯独对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只字不提。
去年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四十六条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难道蔡教授真的那么健忘?
以任某强的“大炮”的美称,在房地产界的显赫地位以及他满嘴跑火车的性格,难道真的没有发表他的“不同意见”的平台和渠道吗?非也,蔡教授的洗地非常拙劣。
兼有“高官二代”、“房地产大亨”和“公知大V”多重身份的任某强向上面反映意见的机会比很多人多,然而,拥有2300多万粉丝的他却尤其乐意不通过党内的渠道发表他的意见。
我们不妨看看他这些年来发表的高论:
1.买卖有理、炒房无罪,禁止炒房就是违宪!
2.没有巨大的利润支持,无法建设品牌,因此房产品牌就应该是具有暴利。
3.我没有责任替穷人盖房子,房地产开发商只替富人建房。
4.历史证明房价永远都是上涨。
5.房价降了,房地产开发商有权不盖房。
6.房地产业并不是暴利行业,“房奴”也没有大家想像的那么多。
7.宏观调控的目的不是为了让房价下跌,而是让房价稳定增长。
8.年轻人就该买不起房。
9.买不起房为什么不回农村。
10.中国人太有钱了,房子太便宜了!
11.地产商需要囤地,地里有粮心中才不慌。
12.工资在涨GDP在涨房价不涨就不对。
13.楼市新政必然短命。
14.我从来不认为80后买房难。
15.和工资收入相比,30年来房价等于没涨。
16.房地产非暴利,农民工也买得起房子。
17.严格说来,开发商被强奸了!
18.鱼翅卖得再贵也成不了泡沫。
19.房价暴跌对民众没好处。
20.我们只是当丫鬟的。
21.公布开发商成本等于让男人公布老婆的三围数据。
22.我的房价不会降,让外地甚至境外富人来买房。
23.中国可供开发的土地还有很多。
24.国五条违反十八大精神。
再看看他最近的几次出格的言论:
2013年5月,任某强针对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评论道:【不能"否定",莫谈"宪政","七个不准"等言论,让车轮倒转,连军队都染上了枪口对内的血色?】
2013年1月6日在北大光华学院的一场演讲中,还公然号召:“中国的现状情况下,我们惟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在座的各位,你们努力地站起来,把我们面前的墙推倒,建立我们社会民主制度。”
2014年10月,总书记去古田召开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任某强在微博上阴阳怪气地评论道:“想证明什么?”随后任某强又污蔑总书记“连续出臭棋”。
2015年1月20日,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培育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法队伍,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任某强发微博称:“当刀把子架在脖子上时,还有人敢提不同意见吗?”
2015年9月,总书记有关共产主义的讲话公开,任某强于9月21日、9月23日接连发布两篇文章《“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阅读量均超过百万,门户网站也纷纷转载,引起网络热议。
上述这些就是蔡教授所说的所谓的任某强的“党员的民主权利”吗?!
蔡教授在用力挥舞着手中打的红旗的时候,最后可能也发现自己的漏洞,那就是党员充分发表任何意见的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在党的会议上和在党报党刊上。
于是就挖空心思帮助任某强洗地:
第一,搬出了恩格斯的“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和列宁的‘讨论自由、行动一致’。
点评:难道任某强没有参加过任何的组织生活?难道像他这种跺跺脚也会“地震”的特殊人物会没有发言权?以至于不同意见在党内没有消化,就外溢到党外场合发表、发酵?只好向他的3700万粉丝倾诉?
第二,搬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点评:哦,原来,像应该不应该“推墙”,党媒应该不应该“姓党”这些宪法和党章明文规定的东西应该首先征询任志强的意见并且等他同意?并且蔡教授认为对此会存在“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
第三,她认为,未能健全党内讨论的制度化平台,一些不同意见也很难上递到党的最高层。党刊党网或者只发赞扬肯定的文章,或者竭尽全力封删不同意见和批评声音。也正是因为党内讨论的制度平台很不健全,发表意见渠道很不畅通,因此才有不同意见在党内没有消化,就外溢到党外场合发表、发酵,引起复杂的社会反响。
点评:在这段话里面,为了帮助任某强洗脱 “通过信息网络”“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责任,他煞费苦心地把任志强的所作所为不但用“敢于坚持真理”来表述,而且归因于“党内讨论的制度平台很不健全,发表意见渠道很不畅通,因此才有不同意见在党内没有消化,就外溢到党外场合发表、发酵”。
作为一个党员,按照党的纪律,即使他的意见是正确的,在党中央的决定已经出来以后,能够把“不同意见”“外溢到党外场合发表”?请问蔡教授把前面引用的党的纪律的规定置于何种位置?难道只是拿来表示她蔡教授知道文件精神?
联系到实际分析,像总书记的关于“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关于“中央政法工作”、关于“共产主义”、关于“党媒姓党”重要讲话,难道每一次发表之前要召开中央全会、全国党代会甚至通过全体党员讨论,并且经过任某强们同意才能发表?否则就会造成“有不同意见在党内没有消化,就外溢到党外场合发表、发酵”?什么逻辑?
蔡教授你干脆直接说,以后党中央作出什么决定,领导人发表什么讲话,首先必须合任某强们的口味或者要经过他批准得了,否则,错不在任某强,而在中央。
其实,她为什么会这样做这个问题并不复杂,从她的近几年来的表现看,她就是要维护某些人“放火”的自由,而对这些人不让别人“点灯”视而不见。
总书记前些时间曾经对党校工作发出过“党校姓党”的指示,蔡教授作为中央党校教授,要么应该身体力行执行,要么应该当面提出不同意见,但是她没有这样做。同时,她应该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较之普通网民党性应当更强,认识当更深入,面对任志强种种错误言论,应该比普通网民更有义务旗帜鲜明驳斥其错误言论。即使做不到,起码也应该假装公平,假惺惺批评任志强一下,但是恰恰相反,她不但视任志强的错误言论而不见,而挖空心思为任志强的“妄议”辩护,不时搬出《党章》《准则》条文。左一句党章、又一句党章,乍一看蛮像那么回事,实则不然。一味强调任志强应享有党员权利,却只字不提任志强作为一名“优秀党员”应尽哪些党员义务,应该遵守哪些纪律。煞有介事指斥媒体和网民“上纲上线”,对批评任志强的人大扣帽子。联系到她为薛蛮子洗地,为秦火火开脱,以及她一直来的种种言论,仅仅是认识问题吗?
中央党校是培养党的高中级干部的地方,如果中央党校有蔡教授这种最起码政治上糊涂的人当教员,在党员干部队伍中能不出现问题吗?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昆仑策研究院】作为综合性战略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秉持对国家、对社会、对客户负责,讲真话、讲实话的信条,追崇研究价值的客观性、公正性,旨在聚贤才、集民智、析实情、献明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欢迎您积极参与和投稿。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昆仑策网:http://www.kunlunce.cn
http://www.kunlunce.net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作者 相关信息
内容 相关信息
• 昆仑专题 •
• 十九大报告深度谈 •
• 新征程 新任务 新前景 •
• 习近平治国理政 理论与实践 •
• 我为中国梦献一策 •
• 国资国企改革 •
• 雄安新区建设 •
• 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
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