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牢固确立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国有经济地位得到有效加强的基本标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会自发地得到实现,需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国有经济。如新建公有制企业、对公有制经济予以财政与信贷支持、谨防实施会削减公有资本的政策措施、抑制私有化、国有企业上交利润全部用于国有经济、科学谨慎地引进外资、推动发展农业集体经营、节制私人资本、以民主制衡和制度反腐为途径促进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习近平同志强调:“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1]习近平同志还说:“国有企业在中国的地位只能加强。”[2]那么,如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使国有企业在中国的地位得到加强呢?
加强国有企业的地位不是搞好一些国有企业所能做到的,只有整个国有经济加强了,才能使国有企业在中国的地位得到加强。由于目前国有经济是中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部分,加强国有经济的地位也就是加强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由于我们所坚持的科学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内涵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一个发展阶段,所以,牢固确立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国有经济地位得到有效加强的基本标准。
在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会自发地得到实现,国有企业的地位也不能自发地有效加强。抓任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政策措施,而且,由于私有制企业工资偏低,社保费用缴纳得少,私营企业行贿寻租方便,中小私营企业没有腐败,偷税较为普遍,大型私有制企业资产流失也比较少,小微企业通常不纳税,国家还有中小企业乃至非公经济支持政策,再加上国有企业要发放个人收入而个人收入有一部分要转化为个人资本,国有企业还要服从一些政府公共意图,所以,如果只讲平等竞争,公有制经济就将日渐衰微、比重不断下降。在目前公有制经济只有20%多的情况下,更需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国有经济地位,扩展国有经济,使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得到保障。
1.积极稳妥地新建公有制企业。企业总是有生有死,如果非公有制企业死亡两个新建三个,而公有制企业只有死亡没有新生,其结果就不言而喻了。在健全约束机制的前提下,市县级政府要根据条件适当新建国有企业,中央和省级政府要积极新建经营性国有企业,还要支持、帮助城乡基层社会创建集体企业。对资源性、自然垄断性、公益性和关键性行业,要实行国有独资、国有股份制和国有控股经营,已有的私有制企业多数应逐渐由国有企业收购或控股。其资金来源,财政预算中的经常预算给余、资本性收入即资产的变卖收入、去掉成本后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其本性来讲都应用于经济建设,增加国有资本金。这些资金除根据需要投入原有国有企业一部分外,还要用于建立新企业。此外,新建企业还可多渠道融资。
2.对公有制经济予以财政支持。国家税收优惠种类繁多,如对出口企业、高新区或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环保企业或环保项目、农业及其种粮大户和涉农公司、一般企业研究开发、创业投资、开发区、西部大开发、保税区、自贸区、商业保险、地方引资、利用外资、基础设施等等诸多领域都有特殊的财税支持,但没有专门针对公有制企业的税收优惠。公有制企业社会效益好,宏观效率高,需要维持主体地位,又不像私营企业那样偷税漏税,给予税收支持理所应当。可以将国企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返还一部分给重要国有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公有股股东,用于扩充公有资本。基金预算属于过去的建设性预算,其收入只应用于国有投资的经济建设,而不应转入一般性预算。财政对非公企业的科技支出也应记为国有资本。
3.对公有制企业予以信贷支持。目前,国有企业并没有像大量文章众口一词所说的那样,获得了太多的信贷份额,银行信贷工作也不存在所谓的所有制歧视。现有金融体系总体上可以满足中小企业正常债权融资需要,相对于中小微企业在经济中的比重,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已经不低甚至还高。[3]今后,不应强调对小微企业或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增加信贷支持,而应加强和改善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影子银行也应引导其为公有制经济服务;政策性银行更应该以低一点的利率和更大的份额对公有制企业融资。
4.谨防实施会削减公有资本的政策措施,例如不向社保基金划转国有股。目前非公企业中有些企业不为全体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平均只按工资总额的70%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很多个体户也是低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少劳动者只在部分工作年份缴纳养老保险费(医保等也是如此)。这种情况影响了当前的养老基金总额,而且这些人未来领取的养老金份额还将大于其缴纳的养老金份额,从而影响当前和今后整体退休费水平。这是社保基金不能满足高水平养老待遇的主要原因。相反,国有企业替职工缴纳了比较足额的养老保险费,而且还养了一些不很需要的员工,社保缴费贡献很大。因此,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并不公平,增加养老基金的办法也未能对症下药,而且削弱了国有资本,当初提这种建议的人完全没有考虑或不希望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出发点是错误的。
5.最大限度减少或禁止国有资本私有化出售。在理论上,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将公有资本卖给私人。那种认为国有企业搞不好,卖给私人才能搞得好的观点,是彻底地丧失了制度自信。一个公有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政府或控股公司应根据企业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措施予以解决,如更换领导人,指导其改善经营管理、加强机制改革,让其他国有企业兼并、托管等等。就算是卖给私人,也要由职工通过,人大通过,社会公众同意,其所得也必须用于转增国有资本金而不能用于政府的经常性支出或不明不白的开支。
6.国有企业上交利润应全部用于国有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如果国民经济中的80%都是国有经济,那么国有企业上交一些利润,上交利润有较大部分用于民生支出,是无可厚非的。但现在国有经济的比重恰恰相反,所以国有企业上交利润就应当用于加强公有制经济而不应挪作他用。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有自己正常的资金来源渠道,财政也不紧张,把该筹集的资金都筹集上来,民生开支并不会匮乏。另外,减少市政设施的大拆大建,进一步压缩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压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缩减大学的数量和规模,体育赛事和一些国际活动变成企业经营行为等等,都可以腾出大量的财政民生开支。把财政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即上交利润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违背了国有资本收入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实际上,最初建议国企利润用于民生的人就是不希望国有经济得到加强。
7.推动发展农业集体经营,按常住人口调整、分配土地承包权。习近平同志讲,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集体所有制的根本特征是生产资料集体共有,所有者共同劳动。当前的问题是,首先,承包权继承、生不增、死不减,长久不变,造成集体成员所有权日益不平等,对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是一种削弱。因此,死亡人口的承包权应该收回,新增人口应定期分配承包地。其次,不在原地居住而继续享有原地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收益权,客观上成为不参加劳动的土地股东,使集体土地制度变成私有股份制,而且由他人耕种破坏了集体所有制共同劳动的要求,演化出雇佣劳动制。因此,如果收回进城或到异地农村居住人员的承包权——在一定时期保留返回原地重新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权利——不仅可以增加务农人员的收入并从而有利于稳定农业,可以维护共同所有、共同劳动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而且非常住人口承包权回收后,就不需要大规模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从而防止出现大批农业资本家。这些就会防止集体所有制名存实亡,把集体所有制改垮。最后,要鼓励、支持、引导农业集体统一经营,逐步发展农业土地国有国营,或土地国有,租赁给农民经营,从而增强农业的公有性。
8.科学谨慎地引进外资,严防外资控制国内经济和比重过大。据卜伟研究,外资在我国的市场占有率自2003年起超过30%,外资股权控制率到2008年达到27.04%,而单个企业股权份额超过20%就是相对控制,超过50%则为绝对控制,这表明外资已对我国产业总体上达到相对控制的程度。[4]据周志太研究,大中型工业企业外资技术控制率(新产品产值占比)2013年已经达到65.19%。[5]基于此,目前我们绝不能竭力吸引外资。鼓励的外资,应限于带来高水平科技的外资;允许的外资,地方政府不能为了增加GDP而盲目优惠引进;限制的外资,不仅应包括关键性领域的外资,更应包括对行业起主导和控制作用的外资,以及重要行业的外资。我国不应推动投资自由化的开放。中国境内自贸区实行了很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对区内外资而言是单方面的,因为外国政府并没有给我国资本以同等的优惠,同时,对境内区外企业也是不公平的。这种政策如果大面积推开,副作用很大,应予反思和警觉。
9.节制私人资本,开征遗产税,强化居民房产相关税收,土地使用权到期续费。中国的收入差距和财产差距太大,而收入和财产的高端是私人大资本,在所有制结构方面挤压公有制经济的主要也是私人大资本。有效调整所有制结构,必须节制私人资本。首先,在当前的所有制结构下不推行资助、推进非公有制经济扩展的政策,不推动非公经济大量进入重要行业和社会领域。当前党内一些人认为私有制经济扩展比公有制经济扩展更重要的观点不可思议。其次,对重要行业和社会领域,应明确让公有制经济而不是让私有制经济占主体,明确让公有制成分优先发展。再次,我国税制设计早就包括遗产与赠与税,居民房产税也早就准备征收。按照世界中上等水平征收遗产税和居民房产税,不会对经济造成损害,而缩小财产差距,只能会缩小收入差距和购买力差距进而扩大需求。另外,应开征房产空置税,二套以上房产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所得税应按税法据实征收。最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必须重新按市场价收费,直至房屋不能居住或不再居住为止,当然可以考虑属于本人居住的房产适当减免,而拆迁安置的新房其土地使用权年限应按老房计。
10.以民主决策、权力制衡、制度反腐为途径促进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要使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获得社会支持,必须提高公有制的威信和效率。让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是理顺公有制经济的体制机制。对理顺公有制经济体制机制改革而言,政企分开、高管激励和混合所有制的作用非常有限,过分强调政企分开甚至会适得其反,有效约束机制的构建才是关键。公有制经济构建有效约束机制的途径只能是所有者人民群众享有决策权、领导者之间权力相互制约(不是分权)、严密规章制度和科学监管使腐败行为难以发生,即民主管理、权力制衡、制度反腐。国家国资委要受全国人大领导,国有经济重要决策、重要人事任免要由全国人大国有经济监管委员会直接制约,并经社会群众讨论;国有企业敏感事项的信息要充分公开,接受社会群众监督,股东大会要有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给公众以投票权。混合所有制不是搞好国有经济的必备前提,增强国有资本竞争力不能搭私人资本便车,国有经济实行混合所有制的范围必须有利于提升而不是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6]也就是,国有经济不可能通过私人资本参股、控股就会自然得到加强。所以,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不能为混合而混合,必须在确实能起到“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的场合混合或不混合就生存无望时才混合。
加强国有经济地位与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保障措施必须以文件和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如做出推动与支持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制定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法。制定各项政策都要把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作为限制因素和指导思想之一。
没有这些措施,科学社会主义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沦为空谈。
【作者:李济广,江苏理工学院商学院退休教授。】
参考文献:
[1]解放日报特派记者朱珉迕、谈燕等:《防微杜渐:针眼大的窟窿,斗大的风——夜访与习近平总书记交流对话的上海代表团部分代表》,《解放日报》2014年03月06日。
[2]新华社记者霍小光:《十九大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基层听民声,问计于民》新华网2017年04月21日,http://news.qq.com/a/20170421/004185.htm
[3]李枫:《“中小企业贷款难”与贷款结构和经济结构优化》,《内蒙古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
[4]卜伟:《我国产业外资控制与对策研究》,《管理世界》2011年第5期。
[5]周志太:《破除外资技术控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10期。
[6]李济广:《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目的、形式与治理保障》,《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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