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领域重头文件频出,财政部印发了《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财农〔2017〕53号)以及《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29号)。
那么,问题来了,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到底怎么做?田园综合体试点应该如何搞?咱们一起听听财政部农业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怎样详细解读。
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
试点试验要这么干
健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完善政策引导机制,遵循市场规律和尊重村集体主体地位,逐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利用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健全村级集体经济法人治理机制、经营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权益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积极培育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逐步提高农民生产经营规模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组织化。充分利用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完善产权交易制度,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度,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小农户权益。
构建农民持续增收机制。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农民,提升农民生产经营、增收致富和自我发展能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培育壮大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积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稳步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盘活农村资产资源,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依法自愿开展公平交易,健全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机制,不断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建立农村生态文明发展机制。健全完善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机制,加强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推行高效生态循环的种养模式和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集中治理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推进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的长效机制,开展农村污水乱排、垃圾乱扔、秸秆乱烧“三乱”治理,培养村民环境保护意识,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化服务与受益缴费相匹配的制度,增强农村环境自我治理和长效运行管护能力,推进村容村貌持续改善。加快建设美丽乡村,依托乡村资源环境条件,遵循乡村发展规律,体现乡村特色风情,传承乡村文明,发展新业态,激发新动能,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活力魅力,为农民建设美丽幸福家园。
在这六个省份选试点
今年选择山东、安徽、湖南、广东、云南、陕西6个省份,每个省份选择2个县(市、区),每个县选择一定数量乡村开展试点。同时,鼓励试点省份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精神,安排省内其他1-2个县(市、区)开展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如试点成效较好,符合政策要求,今后可考虑纳入国家级试点范围。各试点省份可综合考虑农村改革基础工作、组织领导情况、代表性典型性等因素择优选择试点名单。
财政咋支持?
中央财政对于开展试点试验省份给予适当补助,纳入试点试验的乡村具体补助额可由各试点省份统筹考虑省级财政支持情况适当调整。加强对试点试验地方考核结果的运用,推进改革试点成效显著的省份,中央财政将继续给予奖补支持,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相关扶持政策和支持资金要聚焦试点试验,确保用于试点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考虑试点范围、试点内容、工作推进程度等因素,采取资金整合、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统筹整合相关资金予以支持。
田园综合体试点工作
开展田园综合体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一定要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试点先行,慎重稳妥地推进, 各地不要盲目扩大范围。
遵循农村和市场规律
要适应农村发展阶段性需要,遵循农村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不能超越地方现有发展条件和违背农民意愿。
保护耕地、青山绿水为其前提,带动增收
要坚持以农为本,以保护耕地为前提,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保持农村田园风光,保护好青山绿水,实现生态可持续;要确保农民参与和受益,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让农民充分分享发展成果和更有获得感。开展首批试点的县(市、区)要高标准、高起点、有规模, 省财政厅(局)要加强对试点片区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好涉农财政支持政策。争取未来两三年要有大发展大变化, 让各方从中借鉴学习成功经验和做法,让人们从中感到农业是充满希望的现代产业、农民是令人羡慕的体面职业、农村是宜居宜业的美好家园。
这些情况一律不得列入试点
慎重选择试点地区。要支持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规模、有潜力的乡镇(村)、特色片区进行试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的原则,选择农民合作组织健全、龙头企业带动力强和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基础较好、生产组织化程度较高、区位和生态等资源环境条件优越、核心区集中连片、已自筹资金投入较大且有持续投入能力、发展潜力较大的片区,开展乡村田园综合体试点工作。对于存在未突出以农为本,项目布局和业态发展上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以非农业产业为主导产业;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私人庄园会所建设;乡、村举债搞建设;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的一律不得列入试点范围。
欢迎你,社会资本
要以市场投入为主体,积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规范、有序、适度参与建设田园综合体。要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和村级组织债务风险,不能新增债务负担。
加强跟踪调研指导,财政部将会同中央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各地开展田园综合体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试点不走样不跑偏。
实施意见提出要合理分担风险,保障合理回报,确保公平竞争,严格债务管理,强化信息公开,严格绩效监管。具体包括“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PPP项目”,“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农业PPP项目合作,消除本地保护主义和各类隐形门槛”,“严禁通过政府回购安排、承诺固定回报等方式进行变相举债”等。
在政策保障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要强化组织领导责任;优化资金投入方式,探索创新农业公共服务领域资金投入机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财政部与农业部联合组织开展国家农业PPP示范区创建工作;拓宽金融支持渠道,充分发挥中国PPP基金和各地PPP基金的引导作用,带动更多金融机构、保险资金加大对农业PPP项目的融资支持;完善定价调价机制,积极推进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在当地土地使用中长期规划中全面考虑农业PPP项目建设需求,并给予优先倾斜,为项目用地提供有效保障等。
PPP模式适用于具有公共服务属性、政府无法独立承担、期限较长又具有微利的项目,农业产业建设与PPP模式的特点不谋而合,且市场规模巨大。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是三农工作的重点,以财政作为杠杆撬动更多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资农业。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财金〔201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改善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加大农业领域PPP模式推广应用为主线,优化农业资金投入方式,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改善农业公共服务供给,切实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规范运作。坚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深化对PPP模式的理解认识,加快观念转变,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加大对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政策扶持力度,强化绩效评价和项目监管,严格执行财政PPP工作制度规范体系,确保顺利实施、规范运作,防止变相举借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明确权责,合作共赢。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开竞争性方式参与农业PPP项目合作,破除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公共服务领域的隐性壁垒,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合同,平衡政府、社会资本、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各方利益,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实现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增加人民福祉的共赢局面。
——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各地根据国家“三农”工作统一部署,结合地区实际和工作重点,分阶段、分类型、分步骤推进农业领域PPP工作。鼓励选择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先行试点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合作模式。
(三)工作目标
探索农业领域推广PPP模式的实施路径、成熟模式和长效机制,创新农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机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农业投资有效性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提升农业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二、聚焦重点领域
重点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以下领域农业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一)农业绿色发展。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回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开展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建设,支持耕地治理修复。
(三)现代农业产业园。支持以规模化种养基地为基础,通过“生产+加工+科技”,聚集现代生产要素、创新体制机制的现代农业产业园。
(四)田园综合体。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建设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
(五)农产品物流与交易平台。支持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生产资料交易平台、仓储基地建设,支持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创建。
(六)“互联网+”现代农业。支持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智慧农业工程、农村电子商务平台、智能物流设施等建设运营。
三、规范项目实施
(一)严格筛选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合作,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推进农业PPP项目库建设,明确入库标准,优先选择有经营性现金流、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农业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明确年度及中长期项目开发计划,确保农业PPP有序推进。
(二)合理分担风险。各地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机构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充分识别、合理分配PPP项目风险。为保障政府知情权,政府可以参股项目公司,但应保障项目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风险隔离功能,不得干预企业日常经营决策,不得兜底项目建设运营风险。
(三)保障合理回报。各地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特点构建合理的项目回报机制,依据项目合同约定将财政支出责任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按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保障社会资本获得稳定合理收益。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PPP项目,并通过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模式进一步完善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让更多农民分享农业PPP发展红利。
(四)确保公平竞争。各地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备项目所需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的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农业PPP项目合作,消除本地保护主义和各类隐形门槛。鼓励金融机构早期介入项目前期准备,提高项目融资可获得性。
(五)严格债务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加强本辖区内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统计和超限预警,严格政府债务管理,严禁通过政府回购安排、承诺固定回报等方式进行变相举债,严禁项目公司债务向政府转移。
(六)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有关要求,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农业PPP项目信息,及时披露识别论证、政府采购及预算安排等关键信息,增强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信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七)严格绩效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构建农业PPP项目的绩效考核监管体系和监督问责机制,跟踪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推动形成项目监管与资金安排相衔接的激励制约机制。
四、加大政策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跨部门PPP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政府统一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二)优化资金投入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探索创新农业公共服务领域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积极推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提高投资有效性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
(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财政部与农业部联合组织开展国家农业PPP示范区创建工作。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择优选择1个农业产业特点突出、PPP模式推广条件成熟的县级地区作为农业PPP示范区向财政部、农业部推荐。财政部、农业部将从中择优确定“国家农业PPP示范区”。国家农业PPP示范区所属PPP项目,将在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和PPP以奖代补资金中获得优先支持。各地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共同做好农业PPP示范区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示范区的经验总结和案例推广,推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模式。
(四)拓宽金融支持渠道。充分发挥中国PPP基金和各地PPP基金的引导作用,带动更多金融机构、保险资金加大对农业PPP项目的融资支持。加强与国家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合作,鼓励各地设立农业PPP项目担保基金,为PPP项目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创新开发适合农业PPP项目的保险产品。开展农业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试点,探索各类投资主体的合规退出渠道。
(五)完善定价调价机制。积极推进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综合考虑建设运营成本、财政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合理确定农业公共服务价格水平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和上下游联动机制,增强社会资本收益预期,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
(六)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各地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土地部门,在保障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在当地土地使用中长期规划中全面考虑农业PPP项目建设需求,并给予优先倾斜,为项目用地提供有效保障。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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