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大公报》继日前连发三篇檄文痛批李嘉诚和他的长和公司之后,昨日再发重磅雄文,向李黄瓜发出了最后通牒:“停止交割,切勿因小失大!”

由于此前《大公报》连发三篇雄文痛批李嘉诚和他的长和公司,呼吁其为了国家的安全考虑,停止将包括巴拿马运河港口在内的43个港口卖给美国金融巨头贝莱德集团。然而尽管文章发出以后,均在第一时间得到了驻港联络办的转发点赞,李嘉诚和长和集团却是一直置若惘闻。或许李嘉诚是仗着有英美盎撒集团和犹太财阀在背后撑腰,根本没有将中央政府的关切和香港政府的警告放在眼里。反而是其长子李泽钜在业绩发布会上声称,港口贸易只占长和营收的9%,言外之意就是这只是一笔小生意,要在商言商了。这才有了这篇最后通牒式的第四篇文章,文章首先是驳斥了所谓企业间的“普通商业行为”的谬论,指出其是完美配合美国的遏华战略。如果交易完成后,将对中国经济和国家利益造成无穷后患。在这种情况下,还是有人想混淆视听,将其说成是合同自由下的“合法交易”,显然是在掩耳盗铃:

既然有人想要混淆视听,将此交易说成是合法交易,那么作者也就不客气了,直接搬出了香港前几年通过的国安法。文章指出此交易的危害:有关港口售予美资后,可能直接导致中国企业的物流成本上升,削弱其国际竞争力,对中国制造业和外贸的长期发展构成威胁,甚至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造成冲击。
作者进而指出:“常识告诉我们,对国家和社会有严重危害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规管和制裁,包括那些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交易。”长和出售港口的交易虽然没有违背具体的法律细则,但是违背了原则性的法律条文。
尽管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一般并没有规定违反的后果,例如原则性条文一般不会直接规定罚则。但是,没有写明法律后果不等于没有法律效力。比如“‘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项原则去年已被写入香港国安法律,成为具法律效力的法律条文。若以此观之,今次交易的后果是导致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受损,直接违背该项原则性条文。违反法律原则性条文也是违反法律。

所以,长和售港事件是违背国家的法律的,尽管违背的是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但那也是不容许的。而且由于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那么就给了香港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更大的解释权和裁量权,处罚可轻可重。既可以轻责三十大板,也可以诛灭九族。至于具体如何惩罚,那就取决于政府的意志了。反正《大公报》既然已经把话挑明了,那就是图穷匕现了,这项交易李黄瓜不中止也得中止了。

香港特首李家超也早就静态了,任何交易必须符合法律和规则的要求,特区会依法、依规处理。而大公报这一次直接点出李嘉诚的交易违背了国安法,那这个交易香港政府必须插手制止了。无怪乎,李黄瓜要在2019年支持香港暴徒,反对香港制订国安法,原来是老谋深算,早有预谋啊。《大公报》在文章的最后仍在苦口婆心的劝诫:商业决策若只求一己之私、漠视国家利益,那么无论其算计多精、利润多丰,与遭到国人唾弃、背负“卖国”骂名相比,孰轻孰重不言自明。最后《大公报》发出通牒:从商业并购操作层面,奉劝有关企业和人士:停止交割,切勿打错算盘、因小失大。

有了这个最后通牒,我们可以说,李嘉诚向美国贝莱德出售港口的交易已经被堵死了。我们也奉劝李嘉诚能悬崖勒马,停止交割!
(来源:“金桥智库”微信公众号,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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