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的宪法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思想制定的,这最集中地体现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上;有关政策性文件把国有企业改革表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行文,是背离宪法庄严规定的。
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各级领导不仅要遵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依宪纠错;更重要的是,应当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力求“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为此,有必要弄清两大基本数据:一是构成基本经济制度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数据;二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大陆投资产生的GDP中所占利润比重数据。
在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实践中,只有坚决纠正照搬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错误倾向,真正确立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指导思想,才能在在改革开放的具体工作实践中,增强实施宪法的自觉性。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1]
2014年1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指出,
“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2]
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后不久,2018年2月24日,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又进一步强调,
“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3]
笔者认为,上述决定和论述都极为重要,并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多年来,党和国家开展过多次普法教育,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比较严重,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尤其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庄严规定,照搬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竟想方设法推行私有化“改制”,这已导致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严重削弱、宏观经济结构发生严重结构性失衡的后果。
因此,当前很有必要强调,要注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
应当充分认识,我国的宪法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思想制定的,这集中地体现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上:[4]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这些条款关于我国的国体、根本制度、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国有经济的所有制性质和地位等法律规定,相互联系,相互支撑,形成一个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以法律形式贯彻了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的基本原理。
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才能真正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只有中国共产党作为核心力量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人类社会崭新的经济形态才能真正巩固和发展;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维护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能加强工农联盟,保证共产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阶级性质,保证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走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
应当说,这些条款鲜明地表现出,我国宪法坚持《共产党宣言》的科学精神,阐明了当代中国社会前进的科学社会主义方向,是维护广大劳动人民国家主人翁地位的根本法律保障。
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要检验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否维护宪法尊严、履行实施宪法的职责,能否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其对待宪法总纲第一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态度。
这里以对宪法第七条的态度为例。该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阐明了我国国有经济与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在所有制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世界上没有抽象的国家。国家是与阶级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统治阶级就是在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中,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生产、流通和产品分配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因此,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本质上是资本家阶级掌握的经济,是体现资产阶级利益,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服务的经济,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特殊形式。而我国的国有经济,则是当家作主的广大劳动者阶级通过国家的组织和调节,在社会范围行使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行自主联合劳动,并对整个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的全民所有制经济。
用辩证逻辑的思维方法来理解,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一种体现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的“自由人联合体”经济这种发展目标的经济;全体劳动者共同掌握生产资料,都从事直接社会性的生产劳动,实行分工协作,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共同劳动,既有个人选择自由,又有社会化生产要求的统一指挥;由于那时国家已经消亡,所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不再采取国有经济这种形式。
而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经济主体范围上还没有扩展到社会全体成员(社会上还有集体经济和多种私营经济),在社会生产的分工协作上还没有形成直接社会性,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实行间接社会性(即以市场流通为中介来实现分工),所以,它并不是成熟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经济,而是一种成长中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由于它只能通过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国家来组织、调节和管理,所以还需要采取国有经济这种基本形式。然而,它毕竟已具有劳动者在相当大的社会范围内进行自主联合劳动的性质,因而也就具有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基本性质。
弄清我国的国有经济的全民所有制性质至关重要。这意味着,要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具体政策时,就必须遵照宪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即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正因为如此,当前的国企改革绝不是要改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内容,而要通过改革国有经济的管理形式,使全民所有制企业体现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能人为取消的市场流通关系,实现有效的结合,从而促进全民所有制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壮大。
但是,现实中却存在违反宪法第七条规定的现象。
例如,在2017年7月某个关于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的文件中,就出现了让人们理解为要改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行文。该文件一处说,
“(三)工商变更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
另一处说“(四)资质资格承继。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 [5]
该文件公布后,有记者报道,
“这意味着69户央企集团公司和3200户央企子企业必须在半年时间内完成从全民所有制到公司制的‘变身’”。[6]
上述文件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行文、有关报道关于“从全民所有制到公司制的‘变身’”的表述,都无疑表达出这样的语义:按文件要求,“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要改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第七条的规定:
首先,混淆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形式和内容。本来,中央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改的国有经济企业层面的组织管理形式,而绝不是要改掉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或内容。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事物的内容与形式的辩证法,形式与内容是辩证的统一;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对内容有反作用;如果形式不适应内容,就改革形式,以便使改革后的形式更好地服务于事物内容发展的要求。但是,如果把改革事物的形式说成是改掉事物原来的内容,这就无异于要消灭原来的事物。因此,上述文件和报道的行文付诸实践,势必造成改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后果。
其次,把国有企业管理形式“改制为”一个个公司(企业),也是片面的。我国国有经济既然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就具有整体性。也只有从整体上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并实施整体上的组织管理,才能实施宪法第七条,实现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这种规定,使其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主导作用。因此,改革国有企业管理形式,必须与整体上壮大国有经济联系在一起,与改进和完善国有总资本的管理体制联系在一起。这就要求,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同健全国有总资本的中央管理机构结合在一起,并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中心机构的建设和完善相结合。而绝不是撇开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整体性,把国有经济搞成一个个独立的公司,使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碎片化”。
因此,只有从整体和企业两个层面的结合来改革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着眼于整体上壮大国有经济,才符合宪法第七条的庄严规定。由此才能促使国有经济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根据国家计划调节,利用市场供求信息,克服市场自发性,主导宏观经济运行,使国民经济实现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见,有关政策性文件把国有企业改革表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这是背离宪法庄严规定的。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7]
毫无疑问,上述具体文件,应当依宪纠正;对制定有关文件的责任人,理应依宪追究。
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级领导依宪纠错,这是起码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应当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高度自觉地把实施宪法总纲第一、六、七条,落到实处。这就需要弄清所有制结构的真实数据。
唯物史观揭示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结构的现状,具有决定整个社会性质和状态的基础地位。[8] 只有掌握这方面的数据,才能做到胸中有数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掌握全局,把握底线,履行为全国人民掌权服务的重大责任。
笔者认为,有两大基本数据必须弄清:一是构成基本经济制度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数据;二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大陆投资产生的GDP中所占利润比重数据。
前者关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基本经济制度能否巩固,国有经济能否成为国民经济主导力量;而后者关乎民族经济利益在经济对外开放中能否得到维护,关乎民族经济能否坚持独立自主和国家经济安全是否安全。
但遗憾的是,较长时间以来,人们却无法弄清这两大重要数据。
1、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数据的公布状况。
查阅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和《中国统计年鉴》,可以看到, 2005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曾公布2004年末第二、第三产业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实收资本在全国实收资本总额中的比重: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私有资本、港澳台商资本、外商投入资本额比重为48.1:7.9:28.0:7.3:8.7。[9] 这清晰地反映出,在2004年末的第二、第三产业中,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比重为56:44;公有制是占主体地位的。当然,公有制经济离开50%的底线只接近6%了。如果重视实施宪法第六条,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就应当重视统计数据发出的预警信息了,注意采取维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的措施了。
遗憾的是,在2005年之后,有关部门就不再公布关于所有制结构的数据了。从公布的第二次、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2008年末、2013年末)中,都无法查到这样的数据;此后从《中国统计年鉴》中也无法查到这样的数据。即使在第二、三产业的某几个行业的有关统计数据中,能够查到全国该行业中的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资产比重,却无法查到在内资企业中公有资产和私有资产之间的比重。
《中国统计年鉴》清楚地显示出,内资企业除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包括公私资本混合的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也有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投资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些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资本从使用价值形态来看,是混合的,但是从价值形态来看,不同所有制经济投入资本所占比重,所有权界限确实清晰的,否则不同投资者就无法分割企业所得利润,因而是可以统计出来的。但是,在2005年之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却查不到公、私所有制资本之间比重的划分。
人们也就难以弄清全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关系,从而不能弄清现在公有制经济究竟是否还占主体地位。
实际上,2005年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的数据证明,这种数据是能够统计出来的(见表1):
上表清晰地显示出各种企业不同所有制经济投入的资本结构。但是2005年之后却不公布这种数据,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藐视宪法第六条规定的表现。
2、关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大陆投资产生的GDP中所占利润比重数据公布的状况。
这种数据是反映宪法第六条实施效果的。因为在商品生产社会,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所有制主体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的利润上。所以,不同所有制经济在社会总利润中所占的比重,就反映出不同生产资料所有者获得经济利益的结构关系。
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这包括两层基本的利益关系,一层是我国大陆内资企业中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层是我国大陆全部内资企业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在中国大陆所有投资产出的利润,实质都是劳动者的社会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所以,这两层利益关系,前一层反映的是大陆的劳动者阶级和私营企业主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后一层反映的是大陆人民与港澳台商、外商(不言而喻,他们属于大陆地区之外的资本家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
由此可知,弄清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大陆投资产生的GDP中所占利润比重数据,这对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极为重要的。
遗憾的是,目前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中,只在部分行业中对这样的经济关系有所反映,而不能在全部行业中把有关数据显示出来。
这里,笔者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2016年的部分行业的有关统计资料,列出下表(见表2)。
我们不妨看看表2可否反映上述两层基本的利益关系。
首先,有必要弄清国际上通行的国内生产总值GDP 指标的实质含义。这个按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方法制定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话语来表述,它反映的是一国地域中包括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内,合计生产的社会总产品中新创造的价值V+M(V为总的劳动力价值,M为总的剩余价值或即总利润)。与这个指标相联系的,是另一个指标国民生产总值GNI(或GNP)。GNI(或GNP),它 =(V+M)+(本国地域的国民在外国、外地域投资获得的利润)-(外国、外地域的投资者在本国地域中拿走的利润)。可见,GNI(或GNP)指标是反映本国的国民获得经济利益的。
其次,从表2最后一行的合计数看,这几个行业的内资企业(中国大陆地域国民投资)所占利润为77.1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大陆地域外的中国人的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的投资)所占利润分别为 8.61%和14.24% ,合计为 22.85%。这样,如果撇开中国大陆地域国民在外国、外地域投资获得的利润(由于这类投资目前数量不多,可以暂时撇开),那么在中国大陆地域这几个行业的范围内,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生产的GDP=V+100%M,内资企业生产的GNI(或GNP)=V+77.15%M。不言而喻,V+100%M>GNI(或GNP)。这样,在这几个行业,反映大陆地区范围的民族经济利益的数据,是V+77.15%M,总利润中的22.85%M,则给了港澳台商(8.61%)和外商(14.24%)。
第三,表2只反映了有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数据的几个行业的情况。从全社会的第二、三产业来看,还有不少诸如运输、邮电和软件业、旅游业、房地产业、科学技术企业、金融业等行业的有关数据,在目前《中国统计年鉴》中查不到。如果全社会各行业的有关数据都能如实反映出来,而总量也是GDP>GNI(或GNP)的话,那么,人们就不能单纯以全社会GDP(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而沾沾自喜了,就要看GNI(或GNP)及其增长的情况了,因为只有把港澳台商和外商拿去的利润扣除,才是属于中国大陆地区民族经济得到的利润。
第四,采用表2的方法即使能反映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利润的比重,也仍然反映不出在内资企业所占的这部分利润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的比重,而这种比重是体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
由于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经济的关系,本质上是不同阶级的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经济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的新形势下,如果不能定期公布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大陆投资产生的GDP中所占利润比重数据,就不能对国内不同阶级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和中国大陆地域对外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做到胸中有数,也就不能头脑清晰地实施宪法总纲第一、第六、第七条。
为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宪责成国家统计局每年必须公布上述两大基本数据。
上面的分析表明,在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实践中,确实存在藐视宪法规定、乃至违宪行为。那么,原因何在?从思想根源看,这主要是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少数领导干部淡化乃至失去了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自信,陷入迷信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认识误区。
照搬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必然违宪。
这是因为,这种经济学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服务的“财产的政治经济学”、“资本的政治经济学”; [11]它贯彻唯心史观,历来“把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误认为是社会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形式”,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天然的”; [12] 它不懂商品流通和资本流通的共性、联系和区别,始终代表和维护资本家阶级的利益,站在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制度的阶级立场上,即使在一定程度上研究了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内部联系的斯密、李嘉图等进步的古典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从来没有揭示出资本主义利润的本质是具有剥削性的剩余价值,更看不到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剥削程度最高,又最具虚伪性、欺骗性的私有制历史形式。
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不得不承认社会收入产生的两极分化,并且建立了基尼系数这种统计指标来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程度,在国家管理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实施职工就业培训、设立最低工资制度和养老基金等改良主义,来缓和剥削制度造成的阶级矛盾,但是所有这些措施,都停留在分配领域,都属于不触动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层面的改良主义。
正因为如此,在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只要照搬资产阶级经济学,就必然会排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提出瓦解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瓦解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和城乡集体经济的私有化“改制”主张,从而必然或明或暗地曲解、违反我国宪法的规定。
事实正是这样。多年来,某些“西化派”经济学“权威”宣扬什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搞“社会化大工厂”的,是与“市场化”改革对立的;[13]什么前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奈的ⅡB模式,即撇开所有制层面,由“国家、市场和企业”三层关系构成的经济运行机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14]什么国有企业是“垄断”企业,搞市场竞争就要破除“垄断”;[15]什么“党的执政基础不是国有经济,而是三个‘民’:民心、民生、民意”,应当把公有制为主体,改为“公有制为主导”;[16] 什么应当以政府退出“直接参与”为目标,以“民营部门”(即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作为政府“转变职能”的基础;[17]诸如此类,都是搬用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为论据,主张私有化“改制”的。
可见,如果不坚决制止经济学“西化”即资产阶级化的严重不良倾向,那么,违宪行为将会继续发展,并给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带来颠覆性后果。
这里再举两个重要例证:
例证1:
近年来有报道说,“民营企业”现在已经“创造了全国60%以上的GDP、80%以上的就业岗位和一半以上的税收”,“事实再次有力说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18]。
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理解,这种说法是违反我国宪法总纲第六条的。须知,宪法总纲第十一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
但是,这并没有把非公有制经济说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宪法总纲第六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因此,把非公有制经济说成是与公有制具有同等经济地位的“重要基础”,是违反宪法第六条规定的。而这种把私有制经济当成社会经济“重要基础”的思想,正是来自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私有制市场经济观。
不错,我们党的文件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这“两个毫不动摇”,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为前提的。而现实经济出现非公有制经济“创造了全国60%以上的GDP、80%以上的就业岗位和一半以上的税收”,这无非说明,私有制经济在实际的所有制结构中,已经超过了宪法规定的比重。
在这种条件下,不是强调大力振兴公有制经济,而是继续把发展国民经济的重心放在发展民营经济即私营经济上,这岂不是把坚持公有制主体为前提的“两个毫不动摇”,偷换成私有制为主体的“两个毫不动摇”了?这难道不是曲解和违反宪法规定吗?
必须强调,以私营经济的实际扩大为由,证明私营经济效益高,并鼓吹进一步发展私营经济,这是极为片面的。殊不知,正是由于私有制经济比重超过了在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中的非主体界限范围,这已经给国民经济带来严重后果。
一是在生产关系决定收入分配关系规律的作用下,社会收入差距已出现了两极分化趋势,反映收入差距的全国基尼系数已连续10多年超出国际安全警戒线的0.4,在0.47以上;近年来虽然经过努力,数据有所下降,2015年和2016年也仍分别达到0.462和0.465。[1]
二是私有制经济成分的加大,这已致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相当大程度上起不良作用;[20] 这乃是导致我国宏观经济发生严重结构性失衡,并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兆头的重要原因。
这也说明,违反宪法,搞私有化“改制”,必然给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后果。
例证2:
受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鼓吹资本在国际间自由流动这种“理论”的影响,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已经形成利用外资越多越好的认识误区。他们思想上已经没有了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区别,没有了民族资本与外国资本的区别。
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对外开放政策时,已把放开国际收支人民币资本项目,作为尽快实施的实践目标,甚至提出要“放宽或取消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外资股比限制”[21]。
这就把我们党的“合理利用外资”的指导方针,转换为让外资自由进出,放任外资在金融领域控股了!
毫无疑问,我国作为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要加快经济发展,跨越“卡夫丁峽谷”,需要积极学习国外现代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因而有必要扩大经济对外开放,合理利用外资。但是,这绝不等于盲目吸引外资,更不等于依赖外资。发展经济必须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引进外资只能放在辅助地位。
因为外资是外国资本家的资本;尤其不能忘记,技术先进、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的外资实质是国际金融垄断资本,具有追求高额垄断利润的本性。陈云同志指出,
“外国资本家也是资本家。他们做买卖所得的利润,绝对不会低于国际市场的平均利润。”[22]
有人认为,外资只是从中国取走了一些利润,却把投入的资本留在了中国,这对我国有很大的好处。其实这是严重的认识误区。学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关于单个资本再生产原理,[23] 可以明白,每个外商直接投入中国的资本,经过若干周期的资本循环,将完全被中国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所替代;在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条件下,外商的资本必将大于他最初所投的外资,这也都是中国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
从这个角度看,外资进入越多,时间越长,中国劳动者对外商付出的剩余价值,即所受剥削越多。非但如此,外资要追求越来越多的高额利润,就势必在中国要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跨国公司更会追求垄断市场。因此,外资与中国民族资本虽然可以有一定程度的合作,但是两者的对立则是绝对的。进入我国的外资超过了一定数额,势必影响民族经济独立自主和穩定运行,更会对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产生负面影响。还要看到,国内私人资本历来具有软弱性,一旦遇到经营困境,很可能会找实力强的外资做靠山,成为外资的附庸。更不能忽视的是,如果允许外资自由进出中国,那么国家将无法遵循社会再生产按比例发展的客观规律来控制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稳定性。
因此,利用外资应在合理上下功夫,质上要选择,量上应有度;并且必须以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能够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为前提。
由此可见,只有坚决纠正照搬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错误倾向,真正确立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指导思想,才能在在改革开放的具体工作实践中,增强实施宪法的自觉性。
应当充分认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都是唯物史观,是完全一致、相辅相成的。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指导,就能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深刻认识到,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了市场流通一般关系的客观存在,因而纠正排斥市场流通一般的那种高度集中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改革是完全必要的;公有制经济与市场流通一般关系并不是根本对立、不能相容的,而是可以通过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国家的宏观计划调节,把他们相辅相成地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更好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24]从而进一步认识到,经济体制改革是对客观经济规律的遵循,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这样,在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就会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把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维护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作为制定经济改革政策的前提。同时,也会提高识别能力,认清形形色色妄图瓦解公有制经济基础的错误主张,纠正各种与宪法精神相抵触的糊涂观念,自觉地捍卫宪法的尊严。
注 释:
[2] 中国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2003年是0.479,2004年是0.473,2005年0.485,2006年0.487,2007年0.484,2008年0.491。然后逐步回落,2009年0.490,2010年0.481,2011年0.477,2012年0.474。数据见《国新办举行201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报道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介绍201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2013/0118/index.htm。
2015年和2016年数据见《中国统计年鉴2016年》“一综合”,表1—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效益指标”: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6/indexch.htm。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01版.
[2]《习近平谈依法治国》,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6.8.17:
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6/0817/c49150-28642089.html.
[3]《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更加注重发挥宪法重要作用 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8.2.25;
http://www.gov.cn/xinwen/2018-02/25/content_5268629.htm.
[4]引自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node_505.htm。
[5]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7.7.26: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7/26/content_5213271.htm.
[6] 新华社记者 王希、谭谟晓报道:《69户央企集团仍为全民所有制?年底前全部改为公司制!》
http://www.gov.cn/zhengce/2017-07/26/content_5213521.htm.
[7]引自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node_505.htm。
[8]参见何干强:《调整好中国的经济结构必须纠正公有制经济被严重削弱的态势——论公有制在调结构中的基础地位》,《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7年第4期.
[9]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OL].
http://www.stats.gov.cn/zgjjpc/cgfb/t20051206_402294807.htm.
[10]本表引自《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表8 不同企业实收资本来源构成”,
http://www.stats.gov.cn/zgjjpc/cgfb/t20051206_402294807.htm.
[1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5页.
[12]参见《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8页注(32)、第99页注(33).
[13]参见何干强:《马克思提出了“社会大工厂模式” 吗——澄清一种对马克思经济思想的严重误解》,《当代经济研究》,2015年第6期;何干强:《揭开把改革引向私有化的面纱》,《管理学刊》2015年第4期.
[14]参见何干强:《从〈资本论〉的宏观经济研究方法看科尔内ⅡB模式的弊病》,《当代经济研究》,2017年第10期。
[15]参见何干强:《不应把国企称为垄断企业》,《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年第5期.
[16]参见何干强:《析“公有制为主导”论的实质——评高尚全先生的“改革建议”》,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3年第3期;《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年第4期。
[17]参见何干强:《政府职能、所有制和市场关系的整体协同性——评世行〈2030年的中国〉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4年第2期;何干强:《政府职能、所有制和市场关系的整体协同性——评〈2030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社会〉》,《管理学刊》2014年第2期。
[18]新华社评论员:《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http://www.xinhuanet.com/2018-02/07/c_1122383523.htm.
[19]引自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node_505.htm。
[20]参见吴宣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治经济学评论》2016年(第7卷)第4期.
[21]王兆寰:《2018年中国加快金融对外开放 放宽或取消银行、证券、基金等外资股比限》,华夏时报(北京)2018-03-05 .
[22]《陈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7页.
[23]参见《资本论》第1卷第21章“简单再生产”,《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56~667页.
[24]参见何干强:《公有制经济振兴之路》[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4年,第44~93页。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南京财经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常务理事;来源:察网智库,本文首发《管理学刊》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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