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以来,面对古今中外纷繁复杂的法律理论,中国法理学界整体上表现出共识与争议并存,议论与决断相伴的局面。归纳起来,这些争执不外乎围绕西方的法理学知识和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展开。前者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中国法理学的理论资源,后者则构成了中国法理学的基本底色,但二者之间一直存在冲突。从之前中国法理学要“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到近年来“中国法理学是否已经死亡”,论战从未停息,并在某些时期内愈演愈烈。回首过往,这些争辩不仅没有改变我国法理学建设的基本方向,还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理论和实践素材。
贯穿这些论争的逻辑线索,无非是应当以什么样的态度去认识和对待西方法理学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评价中国法律运作的现实,意图为今后的法治实践提供理论参照和指导。简单来说,就是中国法理学如何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背景下,通过认识法治、理解法治和践行法治,去揭示其自身规范性的过程。
回顾中国近代史,独立富强是国人孜孜以求的梦想。这一梦想与实现现代化相关联。中国的现代化,离不开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同样的道理,中国法理学的建构过程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过程无非事物的一体两面,共同指向中国的法治建设。在这一方面,学界可以说取得了普遍共识,并在这种对现代法治的期盼中澄清和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理解,在诸多法学理论经典命题,如法律本质、法律价值、法律运作、法律继受、法律功能等问题的讨论上给出了富含中国特色的回应,涌现出诸多理论研究成果。
然而理论研究的“蜜月期”却很快结束在“建设什么样的法治”这一问题上。理论和方法上的争执固然有意识形态的考虑,也有老一辈法理学家呼吁、引导和鼓励理论研究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从国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良苦用心。但学界可能存在的观望和迟疑说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所面临的难题,根源于西方法理学的理论旨趣和操作路径与中国现实和实践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且这种紧张关系伴随着研究的深化和改革的推进而愈加凸显。本质上说,目前法理学界所依赖的理论资源,根源于资本主义社会,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不外乎是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及其社会形态提供规范证立的理由,并为该社会中的法律运作提供理想范式和批判性框架。这也意味着中国法理学不能盲目赞许,直接照搬,而是需要进行批判学习和去粗取精的学术作业。然而,以何标准开展上述作业,尚未取得共识性见解,在理论上似乎陷入一种模糊混沌的状态。现实来看,学界在对中国传统法律理论予以省思的同时,一方面仍深受苏维埃法律理论的影响,另一方面又似乎表现出对西方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青睐,以至于学术讨论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合纵连横、远交近攻的门派之争。同时,面对转型中国的前现代—现代—后现代诸多话语并存,权力—关系—权利—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交织的局面,问题意识横跨应然与实然、理论与实践、现象与本质,中国法理学在演变中似乎面对着权力意志和话语博弈的裂隙,单纯的理论研究总要受到庸俗实用主义的纷扰,鲜明的实践运作却苦无理论支撑。这种现象说明,中国法理学的研究既要有无用之用,也要努力成为真切认识和改造社会的行动指南。“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在社会转型时期亟需理论指引的情况下,如何科学客观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西方法理学,如何充分发掘二者的理论富矿,以至如何评价既有的制度运作和实践理由,都构成了法理学界正在面对和终将面对的难题。
与之相类似,在怎样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成果指导和建设中国法治的问题上,学界也呈现出成果与争议并存的局面。理论上,中国法理学的一项重大任务是指导和理解、解释中国法治建设,但它们之间却存在着天然的断裂。除了理论舶来的局限、权力病灶对规则治理的抵触、前现代的关系网络对现代法治的消解之外,更直接也更为深远的问题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导向立场。这种立场以“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为特征,绝非纯粹的法治蓝图和理论描绘所能构建。在只争朝夕的改革背景下,从功能和效用而非从规范和逻辑角度来审视和评价法制改革和法治建设,一直是中国法理学亟待解释却难以言明之处。这种绩效优先的建构理性主义思路,在面对深化改革和加强顶层设计的现实中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如何弥合实践绩效与理论证立之间的裂缝,同样成为中国法理学所亟需探索的问题。
笔者根据认识法治、理解法治、践行法治三大内容,系统梳理整合40年来中国法理学在法律本体、法律方法、法律功能和法律运行等方面的演变经历及其理论与实践之争,以此观察和展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发展历程,为客观地理解和认识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过程提供指引。
二、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与成就
历时性的理论脉络说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中国法理学体系创制和深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精髓也同样是中国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命题。从20世纪80年代对法律本质和法律本位理论的讨论,到90年代程序理论和法治经济理论,再到21世纪以来的人权研究、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司法改革和全球法治等命题,无一不是尝试借助现代法治所依赖的权利、程序、对话、规范、理性化等要素,深化对唯物史观的理解。同时,中国法理学不断探索和突破苏维埃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的束缚,尝试以新的立场和观点讨论和深化国家与法的理论,探索自由、发展、人权,以及其他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命题,努力走出一条能够与世界主流法学理论对话、切实符合中国自身实际、可以为国际社会提供理论智慧的法学理论道路。
(一)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
中国法理学真正走入理论自觉阶段的标志是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在很长的一段时期里,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中国法理学在很大程度上直接继承和沿用了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该理论以维辛斯基的见解为基调,在批判帕舒卡尼斯关于法律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法律关系的观点基础上,把阶级性作为法律仅有的本质特性,将阶级分析法作为分析法律现象的唯一方法,同时不恰当地宣示国家强制力在确保法律实施当中的作用。 简单来说,就是强调在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不断革命背景下,将法律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这个观点是纯粹的实质性立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全盘否定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规范指引功能,因而强调了阶级意志而忽视了物质制约,拔高了主观能力而忘记客观规律,突出了专政而忽视了民众信仰,既没有回答法律形式要素的问题,也没有回应权利与义务、法律的社会效用、法律的经济立场等现实问题。这种将法律完全等同于阶级斗争工具并将法律与国家权力直接挂钩的立场,既不符合社会主义存在商品和市场流通的现实,也与改革开放的时代要求格格不入。
事实上,我国法理学界很早就注意到了维辛斯基法律理论对我国法理学建设的束缚,并对此进行了反思,从法律的管理功能、无产阶级专政的意义等方面,对苏维埃国家与法的理论进行反思。但从体系上讲,真正重新阐明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和中国社会主义法特征的研究范式,是权利本位理论。权利本位理论指出,苏维埃国家与法理论的要害是将法学变成了阶级斗争之学,不仅遮蔽了法律本身的规范属性,还大有借助义务本位立场,把人变成法律客体之嫌。权利本位理论认为,在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矛盾的情况下,法律应当以包括个人权利、社会权利、集体权利在内的各类权利为本位,法律关系应当围绕着以权利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展开,进而通过各类的法律形式要件,澄清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概念所对应的立场,也指出了法律规范、法律价值、法律功能等本体论命题。权利本位理论准确而完整地回答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并初步构筑起一套从形式到实质、从概念到价值的理论体系,为通过权利妥善配置义务、借助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提供了理论武器,还为重塑社会主义法的意识形态创造了思想条件。
当然,权利本位理论也并非毫无瑕疵。比如,它在一定程度上拟制了集体的独立人格,也不加区分地将各类权利笼统归结在一起,还在很大程度上未予以明文讨论公法主体的 “权力—职责”关系。但平心而论,权利本位理论尝试从公民权利出发理顺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之间的混沌关系,从形式抽象的概念、规范入手去建构和论证具备实质价值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理念,为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提供了可操作的理论图谱。
就此来看,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是中国法理学治愈对苏联法学理论亦步亦趋的理论幼稚病,开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第一步。它正视了社会主义存在商品流通和市场经济的物质制约条件,契合了官僚治理的常规治理体制,也顺应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任务。在规范上,它说明“法”与“国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具有自己的研究路径和学术谱系。各类实质性的政治术语要想进入法律体系,就必须经过形式的法律概念的转化。职此之由,中国法理学才可以将一度无孔不入、无所不能的阶级斗争概念转化为“惩罚犯罪”“紧急状态”等法律理念和法律概念,并分别以不同的形式要件加以演绎,从而明确了国家、社会、个人三位一体的法律意识形态。更为重要的是,它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概念从阶级斗争转移到权利,本质上从义务本位论走向权利本位论,揭示了社会主义法的规范基础不是基于卢梭式的国民总意志,而是基于复数的个人意志的总和。这不仅重新认识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也揭示了马克思主义重视自由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还同时说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完全可以而且应当与西方法理学的理论传统和研究路径相联系,为中国法理学40年的演变奠定思想基础。
(二)以唯物史观指导法治建设,批判性借鉴西方法理学有益资源
唯物史观说明,法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被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属性也说明,法学理论的展开必须以社会关系的发展为主线。列宁说: “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做自然历史过程。不言而喻,没有这种观点,也就没有社会科学。”同时,“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列宁的观点揭示出法学作为一项实践性科学,具有高度的社会历史性和学科本身具有的主观能动性,需要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寻找理论的来龙去脉,也要在该背景下深化法学理论的研究。邓小平“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的著名论断,给中国法理学提出了更为迫切的理论与时代任务,那就是批判性吸收借鉴西方法理学的优秀成果,为尽快完善中国的法制模式和法治秩序提供智力支持。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指导下,中国法理学开始了系统性译介、迁移和试验西方法学理论的研究工作,致力于提升法律学科的理性化水平,为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法治体系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基础,并在法治理论、程序理论、法律职业理论、法律思维和法学方法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1.法治理论。法治是规则之治、法律主治、良法善治的治理体系,是兼具形式价值和实质价值的德性之治,是基本的国家和社会治理路径。法治也成为了改革的旗帜,从“法治经济”“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等提法中可见一斑。在重新理解社会上层建筑的物质制约性后,中国法理学在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背景下先后为法律正名、为法制正名再到为法治正名,并最终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成为普罗大众的基本价值共识。中国法理学对法律规范及其功能有了与现实相适应的理解,对法制和法治的价值和意义也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法治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人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得到全新的认识,人权入宪更是世纪之交中国法理学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与此同时,中国法理学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立场揭示了人权理论的实质意涵,指出生存权、发展权是多数人的人权,是实质的集体人权的重要内容,甚至可以说是人权的基础性权利。此举显示中国法理学开始关注全球法治秩序,尝试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的法治理解与法治实践方案。
2.程序理论。中国素有重实体轻程序、重实质轻形式的的法律传统,利益的实现更多通过私力救济或公权力的独断,缺乏看得见的机制设计。相反,现代法治要通过明确的程序机制,使纸面上的法律运作起来,使民众能够因法律获得行为预期和可视化的救济渠道,并发挥法律配置社会资源和激励行动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强调程序在法治中的核心地位,可以进一步明确法律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基础地位,从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行为来关注法律和社会中的人,强调以程序和对称性的话语博弈作为法制建设制度设计的蓝图,突出强调现代法治的语言特征。程序也可以提供规训权力的制度笼子,排除权力对社会和市场秩序的不当干预。当程序理论被系统引入中国法理学后,旋即引起人们对法律程序理论的重视,并很快取得了理论共识,也迅速在部门法研究中引起了广泛共鸣。
3.法律思维理论。法律思维指的是按照法律的内在逻辑思考法律和认识社会问题,并基于法律的固有特性、规范品格来回应社会的现实追问,因此有别于日常生活的一般逻辑。这一概念说明,法律思维是深化法律程序效用的不二法门,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核心。进一步说,只有按照法律的逻辑来处理法律争议和社会纠纷,才能真切落实法治原则。与之相关的,是对法学方法理论和法治思维理论在规范适用和适用理念上的深入研究。一系列研究成果揭示了,法律思维、法学方法和法治思维对提升治理能力、促进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充分运用,会使法律职业者基于身份识别而形成相关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研究对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律职业的伦理建设提供了诸多的理论借鉴。总而言之,中国法理学促进西方法理学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之间的相互交流,使中国的法学研究理性化程度逐步提高,并有力地促进了中国法理学与国际同行展开理论对话。
(一)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法理学传统间的关系缺乏准确而完整的理解
对法学理论而言,马克思主义的意义不仅仅是如经典法理学那样描述世界和解释世界,更需要用它来改造世界。因此,与经典的法理学传统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主张,法理学的核心问题可能不以法律的规范性问题为核心,也不以还原论为经典范式,而是呈现出一种知识社会学的图谱,即法律如何认识现实和历史中的法律及其背景性因素,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技术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以此进行反思性整合,建构出一套指导、评价和批判法律自身及其实践的理论谱系。就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在承认法学本身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情况下强调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突出实践在形塑理论问题上的重要意义,并将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简单地说,就是法理学兼具纯粹理论和实践理论两种品格。
这种辩证统一的理论品格,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命题密切相关。毛泽东强调:“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并没有将理论和实践对立起来,而是在强调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承认实践可能的局限和理论的未被经验的可能。如此,即便是纯粹务虚的、理论和逻辑导向的法理学问题,也都能被极具包容性和科学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所囊括。
然而,中国法理学却常常将法理学的这两种品格做出决断式的区分,并对西方法理学投以复杂的眼光。一方面,研究者不得不承认西方法理学在推进中国法理学研究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却囿于苏维埃法律理论的影响,学术研究弥漫着一种“器物之论”的立场,甚至惧怕对西方法理学的系统研究会损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主流地位。另一方面,学界强调法理学的全部研究成果应当毫无保留地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服务,对法理学的务虚取向颇不以为然,也对法理学繁杂的学术流派、谨慎的逻辑推演和唇枪舌剑的理论争议缺乏足够兴趣,甚至不时出现斥为烦琐哲学和“屠龙之术”的声音。这种要求法理学纯然作为中国法治实践“上手之物”的路径,在强调“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同时极易忽视本土中存在的结构性“病灶”和阻碍现代法治推进的消极因素,也很容易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初衷变成片断式摘取域外理论与实践经验,忽视域外制度和理论范式的前提与共识性基础,使得不少理论作业和改造现实的试验差强人意。
事实上,支持法理学理论指向的研究,并不会改变和动摇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为中国法理学理论研究基础的前提,而且在社会日渐多元、价值共识愈难达成的现实背景下,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为整合中国法理学价值取向的底线共识,不仅是不可动摇的价值理念,更是具有法规范意义的理论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双重品格特性恰恰说明,中国法理学既要有现实关怀,注重以理论指导法律实践,也要有甘当无用之用、注重打通中西方法律思想矿脉的理论勇气。它也同时说明,承认和尊重法理学作为一种理论研究范式的形而上学传统,并不会削弱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础地位。相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会因此更加充分地展示出其包容性与科学内涵。
(二)在中西方复杂的理论与现实张力前进退失据
自中国法理学重视引进西方法学发展经验和法理学理论以来,如何促使西方法理学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相适应以及与中国本土的现实国情相协调,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不能照搬西方法理学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这不仅是理论必然,也是形势使然。在理论上,自生自发的法学体系与其存在的社会背景之间具有天然的亲和性。现代西方法理学在本质上是为描述和回应西方工业社会的生活秩序及其遭遇的难题所建构出来的理念类型或批判图式,而中国社会目前保留了前现代的农业社会生活秩序、关系网络和人际圈子等独特因素。而且,现代西方法理学普遍以个人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或社群主义为其理论前提,以三权分立为权力运作模式,与中国的集体主义理念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存在巨大张力。同时,中国法理学系统借鉴西方法理学的20世纪七八十年代正是西方法理学理论纷繁复杂的时期,现代法理学与后现代法理学诸多理论百花齐放,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政策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与技术等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理论百家争鸣,更是增加了理论引进的难度。在重建现代法律体系和法治秩序的试错空间日渐逼仄的情况下,中国的法治建设遭遇了巨大的阻力,并且屡屡遭遇水土不服的现象。面对这种质疑,有学者转而抨击法理学的研究盲目以西方理论为指导,甚至用战斗语言宣布法学理论研究正在试图取消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这种把学术讨论意识形态化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更大的论争。无疑,单纯依赖西方法理学资源和一味否定西方法理学积极作用的言论,都是中国法理学在理论成熟过程中犯下的一种幼稚病。
针对这种理论幼稚病和现实难题,更多的学者是默默寻找新的理论研究立场。比如,有的学者转而借助后现代的法律人类学知识去寻找“地方性知识”,或主张发掘法律文化、民间法和乡土法律人情等关系,为弥合此种理论与实践张力提供资源。也有学者洞察西方法理学与中国语境的断裂,认为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局限是忽视了本土语境和本土资源,于法治建设而言并无实益,因而需要转换角度,从本土出发去理解中国法治所遭遇的问题,并从中寻找解决根据。
的确,这种批评是看到了问题,但很难说是准确理解了问题。西方法理学因舶来而水土不服,这固然是客观事实,也是必然发生的事情。关键是要解决好西方法理学在中国社会中的嵌入问题,准确理解法治和西方法理学对中国社会现代化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推陈出新的重要意义。但若稍有阻碍即担惊受怕,转而将现实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作为反思法治和西方法理学的参照系,很容易发生为传统权力病灶辩护、消解现代法治秩序的事情。尤其是在推崇本土语境的同时,却无意也不尝试在其中发掘中国法理学的规范性问题,反倒把现实的合理性作为现实的正当性,把局部地区的经验试错作为全局的理论证伪。这不仅容易让人迷失法治建设的方向,也会让人在怀疑西方法理学的同时转身怀抱中国的传统权力逻辑,以致犬儒主义盛行,破坏马克思主义所强调的实事求是与求真务实的精神。
这种批判与反批判之间,多少有点异曲同工之处。毫无疑问,中国正处于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社会形态交织的阶段之中,既有各种后现代思想的传播(例如普遍的怀疑主义、对社会少数取向的群体的价值重视),也有国家主义和工业文明对社会的整合趋势,还存在农业社会的人际关系网络和思想做派。这种局面带来的弊端是,既有的制度运作逻辑可能是有效甚至高效的,但却可能不是现代的、理性的;现有的治理技术可能是问题导向、契合现实的,但却可能是内卷化的,难以指导和促进社会发展;治理理念和发展愿景也许是科学的、先进的,但在现实中却一再遭遇“进一步退两步”的囚徒困境。可以说,这种对西方文明既学习又抗拒、既相信又怀疑的态度,导致中国法理学在面对西方理论和本土现实时进退失据,对中国法理学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带来挑战。
这种进退失据,还体现在中国法理学对革命时期法律传统和司法经验的重新理解上。革命时期形成的人民司法传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人民司法作为一种实质性的法律理念,强调群众参与和实现实体正义,也存在着以朴素情感取代科学客观裁判、导致弥散性惩罚的可能。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司法裁判越来越注重形式理性、程序正义和专业技能,这似乎与人民司法的传统渐行渐远。但同时,人民司法和人民性要求却一直贯穿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断要求司法走群众路线,重视当事人直观感受,迫使中国法理学务必提供弥合现代司法理念与人民司法传统之间理论断裂的方案。
法学界提供的药方是充分发掘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既然司法需要在案件中主动调查和开展调解,并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维持社会稳定,那么法官主动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似乎这就是一个可取的现实行动方案。此处暂且不论重新发掘人民性概念的时空语义,就目前学界对人民性概念理论与逻辑展开而言,或多或少出现了某些理论误区。首先,把人民性理念与法治体系的专业化理性化建设对立起来,认为法官坐堂审案、按照证据规则进行裁判就是不实事求是、不贴近群众,背离人民司法的初衷。其次,重视调解工作,却模糊了裁判和调解之间的区别,对调解工作的意义和理论给出了与现实逻辑和裁判内在规律不符的调解策略。三是有割裂人民性与具体法律制度与法律技术之间关系的嫌疑。即便有不少声音强调人民性与专业性的有机统一,但似乎并没有解决问题。
中国法理学40年的发展历程说明,中国法理学所取得的理论成就,都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结果,也是持续不断批判性借鉴吸收西方法理学先进成果的结晶。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法理学在苏维埃法律理论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征的法学理论道路,并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法理学中的主流地位。对此,我们应当客观对待这些系统的理论成果。
第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基础,坚持批判性借鉴吸收西方法学理论的有益部分,并且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为指引和批判的参照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作为一项批判理论,认为所有的理论生产活动都是为指导、概括、描述或评价特定社会而进行的,具有斧正和完善当前社会制度的功能。也正因如此,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中,普遍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立场作为拯救现代性危机和治疗资本主义社会沉疴的理论起点。尽管这些研究并非科学社会主义的范畴,但却无疑为我们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命题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在中国迈向现代化国家、中国法治走向现代法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世界普遍存在的社会理论和现实问题,不可避免地会遭遇来自西方理论和中国传统的双重追问。此时,一方面既要发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正向指导功能,在实践检验西方法理学命题之前便进行“事前批准”,剔除不适合的甚至是有害的理论观点,也就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同时也要允许在大胆试错情况下,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立场进行“事后监督”,发挥马克思主义法学对现代法学理论的批判作用。在分析理解法律时,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理论联系实际,不要生搬硬套西方“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元框架,因为中国国家与社会的界限是不清晰的。虽然中国社会发生很大变化,但人们的思想意识,联结人与人之间的“差序格局”依然存在。
第二,正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性质与核心问题,辩证认识国家与法律、法律本质等关系,防止对法律和法治的认识滑入价值虚无主义的深渊。中国法理学独立自主地走上理论发展的起点,是准确认识到阶级性是法的本质之一,法律也因此不仅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还是保障公民权利、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武器,同时也是实现社会良善治理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法律的本质应兼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中国法理学也正是试图走出一条形式与实质价值相互匹配、实践与理论相互兼容、私权与公权相互协调的理论道路。但不可忘记的是,“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象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末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把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在不断强化法律社会性认识的同时,也要回顾和刷新法律的阶级性认识。
第三,不忘初心,发掘马克思主义法理论中国化的理论与实践传统。重温革命时期的法律实践经验,重申中国法理学和中国法治的人民性,是中国法理学理论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西方法理学的一大弊端是以形式权利和抽象的平等为前提和本质特征,但却以形式权利掩盖了实质的利益,以形式的平等掩盖了实质的不平等、以形式上充分的自由意志掩盖了实质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优先选择,使无产阶级无法通过法律来获得权利救济。与之相反,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突出法律的实质面向,注重实事求是和以司法保护人民利益、实现公平正义,即法律的人民性理念。所谓人民性,是指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应当服务于人民。这是中国法治和中国法理学优越于资本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要素。现实中对人民性理念的实践和认知偏差说明,要解决好实质价值与形式价值、法律理性与自然理性、法律人职业道德与民众朴素情感之间的关系,打通法律人民性理念与现代法律理论之间的规范壁垒。为此,不妨在理论研究中强化对人民性的规范思考,并同时借鉴如认知心理学、行为科学、博弈理论等西方研究方法,尝试以实验科学的方式开展研究工作,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实践传统得到新的传承。
第四,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基础,实现对西方法学理论的超越。现代西方法理学的特征是高度的形式化和技术化,强调逻辑推演和普遍适用性。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强调法学理论的实质基础,尤其强调国家在法律理论中的重要地位。苏维埃法律理论就是围绕这一点展开的,也在反思维辛斯基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只是因主动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无疾而终。苏维埃法律理论变迁的历史说明,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中国法理学才能永葆生机;而不断批判性地借鉴吸收西方法理学的有益部分,也为中国法理学持续发展提供智识资源。每个国家在特定时代都会遭遇不同的问题,法理学研究不能逃脱当下中国的现实语境和本土问题。中国法理学研究应当始终坚持本土问题导向,深入分析和回答当代中国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不断获得理论和制度创新的原动力,助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完善。这就需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统摄技术化和理性化取向的西方法理学,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始终处于时代的领先地位,实现中国法理学对西方法理学的超越。推而广之,也就是要在批判性借鉴西方理论优秀成果的同时,回顾中国历史传统,从国情出发,直面中国现实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决反对全盘西化,而是“不断找回自己的自我认同,把文明复兴作为对全人类承担的使命”,最终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的自主型法学理论道路。
【于浩,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院长助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本文原载于《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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