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调研了科研院所、高校的教授、研究员、博士等一批在职、离职科研人员,大部分人对中国当前科研成果评议的方法和制度处于“粗糙状态”有一定共识。这种仅凭专家签字的“粗糙学术评议”已经严重阻碍了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整体水平的进步,造成了国内一定范围内的工程技术结论、学术教育审核和行业科技决策的误判、误导和盲动。当前的科研评议规则不仅造成学术浮夸、成果造假,甚至扰乱了部分正常的科学技术领域秩序,打击了一批任劳任怨、真正创新的科研工作者,造成了中国在世界上有“抄袭大国”、“伪劣产品”的不良舆论。这样的“粗糙学术评议”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高质量发展”是背道而驰的。
“粗糙学术评议”对学术界带来的恶劣影响有如下几大类:
一、工程结论鉴定误判
三门峡水利工程的失败特点,至今在中国很多工业领域依然重演,已经在“粗糙学术评议”下通过的工程,事后竟然发生重大灾难,比如涌温高铁事件等。那么,现有运行中的国家工程是否依然能保证安全,不会发生十年一遇的重大灾难?
二、埋没科学大师
为什么中国若干领域的世界级“科学大师”在国内没有获得应有的行业学术地位和发言权?却在国外科研机构能够得到承认,比如诺奖获得者屠呦呦,国内为什么就评不出来她的科研获奖呢?
三、骗取经费,延误发展
为什么一批伪劣、假冒的科研成果屡屡得到大额经费,抢占了正常科研队伍的应得经费,甚至被评上国家重要科学奖项。错评事后还得不到纠正和惩诫,“汉芯事件”的肇事人陈进和山东常林集团骗取上亿的科研经费,河北科技大学韩春雨教授的论文造假等多起影响恶劣的科研造假事件,至今仍然无人被追究诈骗的刑事责任。
四、伪劣论文泛滥
为什么中国的“注水”论文数量是名列世界第一?各类学术论文的“鱼龙混杂”触摸惊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进步一等奖的“透明计算”被计算机界很多从业者嗤之以鼻!
其他更多恶果毋庸赘言,关键原因就是中国的科学评议制度还是一套“人治制度”,基本上在依靠一批学术带头人的个人判断在维持国家各个学科的学术评议体制,还没有大范围贯彻学术评议的科学法则。一旦对一个技术、一个项目、一篇论文的“学术评议带头人”企图蒙混过关,学术评议的腐败就没有任何约束机制,直到败局显露或者恶果出现。一项工程技术、科研学术的水平鉴定,如果鉴定中的最高学术带头人(往往是院士、研究员、教授)发生了误判,就很难有正确的结论纠正评审结论。现在中国学术界的所有“成果鉴定会”的特征,就是鉴定会中学术身份最高者的个人导向,而不是按照一套科学法则的评议逻辑来进行鉴定。
笔者建议,仿效欧美民航飞机的适航审定制度,解读欧美适航法规中的科学法则,建立中国科研评议的法制体系。欧美适航准入制度,就是适航当局的行政人员可以依靠一套几百项(附件多达几千项)的庞大技术性法规,对自己并不精通的飞行器性能进行安全性的审定。这种鉴定不同于质量检测的指标抽检,贯彻的是“科学验证逻辑”,这是一套科学的“技术物理逻辑”。比如飞行器的结构安全,适航当局认为达到飞行最大载荷的150%就认为达到了结构破损的安全性保证,这就是飞机结构件静力试验审定的适航性指标。再如乘客紧急撤离指标,适航当局认为能够90秒钟内全部机上乘客(分布在各个年龄层次的)都撤出机舱,就是飞行器的机体、舱门和逃逸设计达到了保障安全撤离的功能。
中国的现有科学原理发明、应用技术发明、学术论文发表、高技术工程成果的结论评审,都可以参照欧美适航法规体系,逐步确定出一批“法律性的科研成果鉴定逻辑”方法,来发展科研法制,甚至建立未来的《中国科学技术法》的司法体系。这套方法论要求在各种工程、技术、论文的成果鉴定会中,必须依靠这套“法律性的科研成果鉴定逻辑”,来判断一个先进成果在不依靠“科学大师”情况下,是否能依靠科学法则来证明其具有技术的先进性和无害性。
简述几点改革中国科研评议制度的设想如下:
1、借鉴中国春秋时期“名实之辨”的思想方法,某一个创新的论文发表成果,是否在国内、国外有实质相同的内容和不同名字,实际上是改头换面的抄袭?所有的成果鉴定通过“名实之辨”分为科学原理创新、技术科学创新、工程技术成果和产品型技术这四大鉴定类别,类别不同,鉴定不同。
2、借鉴“适航性准入”的思想,评价某一个科技创新的技术成果、产品成果和工程成果,是否在运用效果、运行效果上具有一定的可靠性指标,该技术的运行效果能否进行直观的、可靠的、符合预见的“效果验证”,而不是仅仅仿真模拟。
3、借鉴“适航性准入”的思想,某一项复杂工程的鉴定,是否在工程的各个环节中含藏难以进行安全性验证的灾难发生概率,这种环节中的安全概率如果在不能防止灾难时候是否有防控能力设计? 任何一个工程成果都必须要“依法”说明自己的灾难发生概率,比如铁路塌方就是有地质灾害概率和勘察设计规避的技术。
4、某一篇科学原理创新论文、论述的发表,尤其是数学、物理学、天文学等,如果是对自然原理体系的创新,可以搁置评议,观察其后的学术发展。
改革中国科研评议制度,已经是时不我待的迫切局面,仅仅从第三条的原则来看,大部分的国家重大工程的鉴定结论都应尽快补充“灾害发生概率”的说明和防控措施。对科研成果、工程成果鉴定打破“专家签字评议”的落后管理规则,实施直观的、可靠的、符合预见的“效果验证”,才是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真正“试金石”。
2018年7月12日写于来杭高铁上
作者为中国科学院大数据重点工程实验室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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