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转自证券时报网)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将“合宪性审查”写入党代会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所谓“合宪性审查”,通常就是指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精神进行审查,是宪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合宪性审查一直是法学界诸多专家学者奔走呼吁多年的新事物,也是几代法律人的梦想。如今,“合宪性审查”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对于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重大的标志性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切实维护宪法权威,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就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大举措。
从广义上讲,“合宪性审查”也属于立法审查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立法审查。立法审查在立法实践中已有不少的先例和突破。例如,前不久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审查,一些地方立法存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条款,被认为与作为上位法的《合同法》“相抵触”,被国家权力机关审查纠正。2003年孙志刚事件曝光之后,3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一个月之后,这项法规被新法取代了。这些立法审查实践都为推行合宪性审查积累了经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的权威性,不能沦为没牙的纸老虎。让宪法长出“钢牙利齿”,就要全面落实合宪性审查,把所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红头文件都放到宪法的度量衡上认真丈量,有无越权立法、有无侵犯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无架空宪法的权利条款……每一部法律法规、红头文件都应该接受合宪性的拷问,经得起合宪性审查的法律才是名至实归的“良法”,否则就应该坚决废弃、修改和纠正。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权威的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纠正违宪行为、解释宪法规范、完善宪法监督制度。通过设立宪法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标准、工作流程、纠正措施,配备完善的机构、人力,真正让维护宪法权威落到实处。
让宪法长出“钢牙利齿”,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就有必要尽快对合宪性审查涉及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达成基本共识。诸如,合宪性审查工作具体由哪个部门来推进实施,机构如何设置;研究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和范围,是涵盖一切规范性文件,还是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研究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机制和程序问题,明确合宪性审查申请人的主体、权利,审查的程序和审查的期限;研究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处理问题,包括处理方式和处理时效,等等。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条例,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权威的法律保证。
让宪法长出“钢牙利齿”,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就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民宪法权利的救济机制。有权利就有救济,合宪性审查不是审查完毕就了事,而应该与公民宪法权利救济紧密关联。法律法规一旦被认定为不合宪,申请人及利益相关人应当可以获得必要的权利救济。这种宪法权利的救济形式和内容都有待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而不能束之高阁。期待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开启一个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新时代,期待合宪性审查让宪法真正长出“钢牙利齿”,彰显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至高权威。
莫纪宏:推进合宪性审查是坚持依宪治国的重要举措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其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第一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依宪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党的十九大要求“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将会带来法治建设领域的深刻变革,能够让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真正落到实处,彻底解决束缚法治建设的瓶颈问题,为保障法治统一性、维护宪法权威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引。
2002年,习近平同志在担任浙江省代省长时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一文中,就从治国理政基本理念的高度和角度论述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依宪治理的思想观点。可以说,该文是全国第一篇同时提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文章,也是省部级领导干部文章和讲话中第一个提出“依宪执政”、“依宪治省”概念,并主张“依法治国、依法治省,首先要依宪治国、依宪治省”。
2006年4月25日,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所作的报告中,进一步把“宪法”视为“治理国家”的核心,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其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党的文件形式首次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规定“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该决定对“依宪治国”提出了一系列制度上的要求,包括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明确地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可以说抓住了“依宪治国”的“牛鼻子”,真正解决了保障宪法实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使得“纸面上的宪法”成为“实践中的宪法”。至此,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的监督,一切违反宪法的现象都必须通过“合宪性审查工作”予以纠正。
所谓“合宪性审查”就是由有关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可能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反宪法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合宪性审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违宪问题,目标是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制度功能是推进“依宪治国”价值要求的实现。
合宪性审查是一项专门性工作,必须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来依法进行,才能保证合宪性审查活动自身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目前的合宪性审查工作是有一定的范围和特定程序的要求,并不是泛泛地强调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9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上规定可知,《立法法》第99条规定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进行,属于“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合宪性审查”的请求也只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根据《立法法》第99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只能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立法法》的上述规定,既突出了“合宪性审查”在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中的重要性,同时通过设定特定的“合宪性审查”对象保证了“合宪性审查工作”能够依法有序地进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从当下的制度安排来看,就是要求在实践中将现行《立法法》第99条所规定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付诸实践,让“合宪性审查”制度“动起来”、“活起来”、“用起来”,让宪法真正成为判断人们行为对错的是非标准和判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合宪”的裁判规则。“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意义重大,它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一项制度安排,同时是贯彻落实“依宪治国”各项价值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只要在实践中真正地根据党的十九大要求,依法启动现行《立法法》所规定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就必然会在法治实践中形成新的“亮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统一、宪法不能作为裁判规则的法治“瓶颈”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就会走上飞速发展的快车道!
(来源:昆仑策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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