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4日电(记者王丽丽 郑博超) 今天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侮辱国歌行为正式入刑。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歌法。国歌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检察日报记者 王丽丽 郑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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