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最终判决:“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摘自本案判决书)至此,羁押服刑26年、合计9778天的张玉环获得自由。此案发生在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年仅6 岁的张磊和4岁的张翔忽然失踪。次日,被发现死在附近的下马塘水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人窒息而死并抛尸于水库内。几天后,时年26岁的同村人张玉环被警方锁定为嫌凶。2001年11月28日,经过长达8年的司法程序后,张玉环终审被判死缓。笔者认真查看了舆情披露的关于此案的相关信息,看完后心情很复杂,有高兴的一面,也有担心和忧虑的一面。高兴的是这一案件被重新改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就纠的负责精神,彰显了司法机关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广大群众领略了迟到的正义再一次得到伸张,对于进一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令人担忧的是,此案不同于以往的几起错案,这起案件既没有“凶手再现”,也没有“亡者归来”,也没见有新的证据披露。也就是说,宣判后,张玉环又处于嫌疑人的状态。按照“命案必破”的要求,下一步随着侦察的深入,如果有新的证据再一次锁定了张玉环,这种“帽子戏法”似的来回翻盘,对社会公众又如何交代呢?带着这样复杂的心情,笔者对此案背后涉及到的一些司法问题进行了思考。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案情并不复杂,所以公安机关当时没用几天就破案了,张玉环也很快就交代了犯罪事实。进入审判环节后,他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期间多次提出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但两级法院对此并未采信,故两级法院三次做出了相同的有罪判决,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次江西省高院受理了张玉环的申诉,并最终判决其无罪。对此,笔者产生了两点疑虑:第一,受理申诉的条件是否具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受理申诉的条件共五条,其中第一条就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张玉环的申诉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第二条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对于证据是否不确实、不充分恰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且并未予以排除。其它几条则不具备。在司法实践中,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的标准是比较高的,要求也是比较严格的,相信对张玉环提出的申诉,高院肯定经过认真研究的,但是对比申诉受理的条件,这样的申诉请求能够受理着实让人看不懂。第二,此次对申诉的判决依据是,“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据悉,再审审理中,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以张玉环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提供的线索和材料不充分,决定不启动排非程序,并形成庭前会议报告。这就说明,此次申诉审理的无罪判决和前三次一审、二审做出的有罪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相同的,但结论却是相反的。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局面,笔者认为,根本的原因是对相关证据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也就是现在审理类似案件的理念发生变化了,所要求的诉讼证明标准提高了。客观地说,近二十多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工作理念和办案标准确实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总体看,这是我国司法事业发展进步的表现。但是具体到这起案件的审理,用今天已经发生变化了的司法工作理念和更加严格规范的证明标准来衡量二十多年前审理的案件,出现不同结果甚至得出相反的结论就是很正常的了。问题的关键是这样做是否合适,是否正确?如果照此做法,不仅是司法案件,恐怕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都要重新认识了。
二、 关于“命案必破”的压力和刑讯逼供问题
张玉环被释放后就说,公安机关对他实施了“刑讯逼供”,诸如:放狗咬、不让睡觉、威胁抓捕他的家人等。此言一出,引起了舆论的关注,许多人对此表达了应有的不满和谴责。在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时,有的人认为是上级施加压力的结果,有的说是“命案必破”的工作要求,使得基层民警压力太大,不得已而为之,否则完不成任务。“命案必破”的工作要求始于2004年11月,在公安部南京会议(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上,公安部认可此前湖北、河南等地所作的尝试,正式提出了“命案必破”的口号。笔者认为,十几年来,公安工作的这一要求,对于迅速侦破各类命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力打击暴力犯罪,伸张社会正义起到了积极作用,应当给予充分肯定。“命案必破”与“刑讯逼供”没有必然的联系,就基层民警来说,工作压力一直很大,各种“战役”,“专项行动”交叉出现,应接不暇,几天不回家奋战在一线是常态,把“刑讯逼供”的产生归咎于工作压力是不了解情况的臆想。笔者认为,“刑讯逼供”是一个古老而又现实的现象,它的存在,原因很复杂,跟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有关系,跟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有关,也跟政府的治理方式与水平有关等等。1984年联合国制订了《禁止酷刑公约》,就说明这个问题是世界性的,我国于1988年正式加入该公约。现在,我国在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方面已经做得比较好了,“刑讯逼供”现象越来越少。具体到张玉环案,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始终都没有采信他提出的所谓“刑讯逼供”问题。对此,社会公众应该相信谁,就是很清楚的了。
三、 关于把握刑事审判“不枉不纵”要求和“两个基本”的原则
我们国家对司法机关刑事审判的目标要求是“不枉不纵”,通俗讲就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具体到张玉环案件,两名年仅四岁和六岁的少儿惨遭杀害并被抛尸,这是一起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民愤极大的严重暴力杀人犯罪案件。对这样的恶性暴力杀人案,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是要依法严惩的。对这起案件的审理,笔者认为,司法机关首先做到了“不纵”,两级法院三次判决都是一致的,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个基本”原则是指“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这是彭真同志在1981年提出的。“基本事实”是指按照刑法规定足以影响定罪判刑的事实,即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行轻重的事实。“基本证据”是指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亦即基本的、确凿的、能够证明犯罪基本事实的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得出的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结论,能够排除其他可能性。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两个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对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进行了更为具体的阐释,有效保障了诉讼顺利进行,尤其是在查办重大疑难案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本案,两级法院当初的有罪判决就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做出的,今天回过头看来也是正确的。但客观地说,这起案件的证据并不理想,确实没有做到无懈可击、滴水不漏,在有的方面确有瑕疵。笔者也注意到,两级法院的审判还是留有余地的,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犯罪的程度,被告人是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之所以没有这么判,就是为将来万一有了新的证据发起再审预留了空间。这在尽可能的程度上,实现了司法审判“不枉”的目标要求。
四、 关于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在社会舆论热议张玉环案的时候,也有一些人指出,其实此案最大的受害者是死者的父母,两家含辛茹苦养到6岁和4岁的孩子,无端地被人杀害了,而他们却得不到任何的补偿,甚至连参与诉讼的机会都没有,跟谁去说理诉冤呢?特别是经过二十多年,平反的“凶手”从监狱大摇大摆地被无罪释放走出来了,听说还要得到巨额的国家赔偿,这让受害者家属情何以堪呢?这就是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不公的一个残酷现实。这种状况与我国一贯倡导的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重不适应,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民的立法宗旨严重不符合。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一直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如零口供、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做了许多改进,与此相比,法律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保护却相形见绌得多。基于此,应将刑事诉讼中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到它应有的位置。应当尽快建立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救济制度,应当建立在被告人无法赔偿或无法完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由国家承担民事补偿责任的制度。法律还应赋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被害人在不服一审判决时的上诉权,从法律上给予被害人更为充分的救济,彰显法律正义,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总之,这是一个令人喜忧参半的结果。随着终审法槌的落下,迟到的公平正义再次降临,张玉环的人生也立即发生了逆袭,从此可以坦荡的面对社会,开始正常的新生活;但是承载着本案真相的尘埃并没有随着法槌的敲定而落地,真凶还逍遥法外,这是社会的一个隐忧,也是压在相关司法工作者心上的一块石头。惟愿我们的专业机关能够动用精兵强将,拨开迷雾,早日揪出真凶,还老百姓一个清爽的生活天空。【本公众号所编发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网站和公众号。阅读更多文章,请点击微信号最后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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