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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国资理论圈背后的那些事儿 ——国企改革再评论之十五
点击:  作者:梁军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0-08-09 11: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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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打算出一本书,书名叫《国企改革再评论》。把十年间公开发表的国企改革评论文章集合呈现,再以现在的观点与视角,对旧文所涉题材逐一进行二次评论。也许是因为批评味太浓,没有出版社愿意接单。在此连载,给听得见、听得进批评意见的人,留下值得深思的话题。


2013年7月23日,我在《人民政协报》发表了一篇评论文章,题目是:《厘清基本概念是取得改革共识的前提——兼与余丰慧先生的“国资监管大方向”观点商榷》。

我的国企改革“再评论”系列,至今已出到15期了。我估摸着,大概会有40期。随后,还有针对混改、两类公司、国资监管等方面的专项评论,大概也不会少于20篇。还打算写解构国企改革世纪难题的“降龙十八掌”系列。我的公众号文章,不是政治学习,也不是政策宣讲,完全以讲座交流的方式,介绍一些研究心得。我尽量不将议题讲得太枯燥。如果对您有用,固然好,请广为转发。如果没有什么价值,看看拉倒,也请捧个场。作为国资系统的朋友们,看我的文章,每一篇都与国资国企息息相关,总会有一些收获。

今天的主题,虽然还是与国资国企改革相关的内容,比如又再提到了“大国资”体制,但是我跳出单纯的理论思辨,讲一些如题“国资理论圈背后的那些事”。大家可以放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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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公开发表的评论文章中,点名与某人“商榷”的,应该只有二次半。一次是针对民建天津主委欧成中的“两会”发言(见《梁 军:可以批评,但不能胡说八道 ——国企改革再评论之三》);一次是针对胡姓女士的《反对国企改革的奇异同盟》一文(见《梁 军:“奇异同盟”今安在?——国企改革再评论之八》),因为发表时被编辑隐去具体名字,所以算半次。今天介绍的这篇是第二次。

中国文字里的“商榷”,用词相当文雅。大概是君子辩论、就事论事的意思,其实就是批驳、批评、批判。但是在现实当中,能够彼此以“商榷”的名义开展辩论和交流,是十分稀罕的事儿。

一是因为中国的学者不喜欢辩论,更不喜欢直面对手。看似谦谦有礼,实为回避矛盾。本来,所谓“真理越辩越明”。自说自话、自圆其说、自娱自乐,有什么意思?但是,因为很少辩论,很不习惯。偶发辩论,又极易失控,脱离了“真理”的主体述求,多数都演变成相互攻讦,甚至变文斗为武斗。凤凰卫视的金牌节目《一虎一席谈》,有一次讨论中医问题,演播过程中就有人从动口演变成动手,蔚为奇观。随着市场经济因素对各领域的渗透,中国的学术界越来越具有江湖的味道。维系大佬权威,井水不犯河水,成为潜规则。所以,为了各自的饭碗(很多学者就是拿学术当饭碗的),凡事留一线,他日好相见。即便看到有人胡说八道,或漏洞百出,也就一笑而过,不必当真。

二是辩论双方话语地位不对等,经常是拳头打在棉花上。如今,学术圈的江湖地位是由话语权决定的,而话语权是由传播力决定的。这直接决定了学者走场子的价码。所以,真有实际学术影响力的理论大佬,和那些靠走歪路子上位的学术明星,都十分珍惜已经取得的江湖地位,基本上已经达到如入无人之境的忘我境界。啥意思呢?就是只管讲,不管听。我讲我存在,你听你活该。即使偶尔听到反驳之声(肯定听得到),也佯装不知,我行我素,一骑绝尘。在这种情况下,敢于反驳之人,名声都远远在被驳之人之下,相差不少于十万八千里。所以,为什么要听你的表达,还跟你辩论?老子(老娘)偏不给你借此出名的机会!

历史教训极其深刻。2004年之前,路人皆知李东生、张瑞敏、顾雏军,谁人相识郎咸平?郎咸平先后炮轰李东生和张瑞敏侵蚀国有资产,后者皆装聋作哑,媒体根本找不到热点,由此躲过一劫。偏偏顾雏军和郎咸平硬杠起来,还要到香港高等法院起诉郎咸平。郎咸平身处绝境,为求自救,坐南朝北振臂高呼:“中国的经济学家在哪里?”由此,“郎顾之争”势成燎原。最终顾雏军入狱,而郎教授名震海内外,出场费更是直逼二线演艺明星。2018年,国家层面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李东生、张瑞敏端坐于人民大会堂,成为影响改革开放的100人,名垂青史,而顾雏军还在四处奔走,为自己鸣锣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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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的,本人曾十分期盼胡姓女士与我辩论,在评论文章结尾处直言“本文既出,是为挑战”。胡姓女士当然没有理睬。改革开放历史上也就失去一次精彩的“梁胡论战”或“胡梁论战”。既然你那么能忍,那我就在这里,隔着千万重棉花,再胡乱打你一拳吧!呵呵......

三是辩论必须有一个基本条件,那就是要有媒体搭台,而这样的“台”,现今已基本不存在。首先是当下的主流媒体,刊文特别伟光正,基本上没有了棱角,更奢谈搭台子组队打群架了。而上述主流媒体以外的“主流媒体”,在幕后资本的主导下,基本都是“立场”坚定、爱憎分明的。至于他们的立场是什么,爱什么、憎什么,读者可自行解读。因此,这些媒体更愿意将他们的版面和话筒,毫不吝啬地赠予能代表其幕后资本意志的学术代言人。因而连篇累牍、不厌其烦地发出相同的声音,尤其是在国企民企问题上,甚为明显,毫不遮掩。如果真有偶尔的擦枪走火式的辩论发生,也必定会拉偏架。与其说是搭台子,还不如说是挖坑。当年,华生与周其仁就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在《经济观察报》上隔空开火,十分精彩。按照两位学界大佬的江湖地位,不存在谁借谁上位之说,完全是势均力敌,华山论剑。突然间,在周其仁抛出一篇长文痛陈华生诸多不是之后,华生的长篇反驳之文,被告知“热点转移”不再刊发了,直把这位华生大侠气的七窍生烟、无处发泄,转而向网络求助。

本人在《人民政协报》上发过两篇文章,纯属机缘巧合,贵人相助。后来被私下告知,一些政协委员认为,《人民政协报》更应该为民营企业说话,像我这样立场明显为国资国企说话的文章,有些不合时宜......你敢说现在的媒体没有自己的立场吗?

余丰慧先生也算是一位媒体大V,“资深财经评论人”,研究内容涉猎广泛,在各种媒体上不断有文章刊出,关注点主要是金融领域,偶尔也会涉及国企改革领域,因此被我关注。被我“商榷”的这篇文章,我相信并不是余先生自己深思熟虑的研究心得,可能就是一篇热点问题的应景之作。因为文章所表述的观点,都不是他的原创,而是一批人长年累月在媒体上传播的观点,而这批人也不过是相互参照、观点借用而已。只是,这篇文章发表在《上海证券报》上,影响较大,我一时没有忍住,就急匆匆挥就一稿。更没有想到,《人民政协报》竟然给我发了出来。后来,在微博上我看到有人将我的文章转给了余先生,余先生客客气气地说了一句“可以讨论”,就没有了下文。

国资系统的朋友,请看完后面的附文。看一看余丰慧先生当时的观点,与您当时的认知是否一致。如果是一致的,请继续关注本公众号。如果您现在还持有当时那样的认知,而又接受了我今天的告知,请转发10次本公众号!

其实,我并不觉得余先生是那种刻意丑化国资国企,非要将国资国企置于死地(即私有化)的资本代言人,我觉得我们之间也辩论不起来。只是,现今,连“商榷”类型的文章都没地方发表了,也是这个时代的遗憾,是资本时代媒体的一种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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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厘清基本概念是取得改革共识的前提
——兼与余丰慧先生的“国资监管大方向”观点商榷

(《人民政协报》2013年7月23日)

 

近日,余丰慧先生在媒体上发表《向市场放权的国资监管大方向不能变》。该文针对国资系统酝酿中的“大国资”体制,提出了“有悖于向市场放权的改革思路”的质疑。

遗憾的是,该文所持的论点和论据,与此前沸沸扬扬的所有批评国企改革的论点和论据,惊人相似,如出一辙。其中的逻辑硬伤和常识错误,十分低级,惨不忍睹。

余先生认为:“抓大放小”的所谓“抓大”,就是中央即国资委集中精力管好百余家大型央企;“放小”,就是对于地方政府中小型国企由地方管理,中央各部门的中小型国企由各部门管理。

所谓“抓大放小”,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有标准阐述,在此不作赘述。这一战略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每一层级政府都有各自权限范围内“抓大放小”的目标定位,绝不是简单地根据企业的大小来决定管理权限的归属。及至地市县一级,政府也要集中力量抓好一小批“大”的,放开搞活一大批“小”的。

余先生对是否应该将分散的国有资产归口国资委统一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动议也有不同看法,认为这是“在管多管少上争权”。

这个问题还必须跟余先生讲清楚。因为,国资委的“管”与“不管”,涉及到能否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涉及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大是大非的议题。请看现成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法》;“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余先生把一个改革尚未彻底、而今须再推进的问题,看成了在起点上就没有意义的问题,整个论述立场出了极大的偏差。

余先生文中三番五次提到中央对“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要求。

这个“要求”已经被无数位市场派理论家不厌其烦地“唠叨”和传播,似乎已成为不容置疑的“改革共识”。笔者必须严正地提请余先生及其他传播此言者回答:党中央在哪一次会议上、哪一份文件里做了这样的“要求”?

余先生提到国有金融企业之所以没有纳入到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力,是因为金融企业是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这层意思说明,余先生对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定位不甚了了。

第一,余先生似乎不了解中国式改革的循序渐进性;第二,相信余先生没有研究过《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内涵要义和法理逻辑,因而只看到金融国有资产没有纳入国资委统一监管这块难看的“补丁”,却没有看到财政部作为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却同时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职能这个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体制性“漏洞”;更重要的是,第三,余先生不了解国资委与财政部对金融国有资产的“管”的根本不同。国资委的“管”,是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金融企业行使参与重大决策的出资人权利。它既不是干预或替代金融企业管理者的自主经营活动,也不是替代财政部及金融监管部门(即所谓的“一行三会”)做行业监管、政策引导、风险监控。

最后,余先生认为,国企改革的方向不应该继续处在“管多管少”的“指令性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习惯思维”上,“不应该再有婆婆”,而应该是向市场放权。但是紧跟着又说“企业唯一接受的应该是股东行使的权力”。

那么,属于国有资产部分的“股东权力”该由谁来行使呢?谁行使谁就是“管”,谁就是该被指责的“婆婆”吗?对于这种似乎根本不了解现今国资监管体制和机制的推断,笔者只能哑然失笑、懒得作答了。

请容许笔者引用早前发表文章中的一段文字:讨论必须站在理论扎实、逻辑清晰、论据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展开,我们才有可能达成共识。即使达不成共识,也会因彼此的严谨而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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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会长、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全民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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