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打算出一本书,书名叫《国企改革再评论》。把十年间公开发表的国企改革评论文章集合呈现,再以现在的观点与视角,对旧文所涉题材逐一进行二次评论。也许是因为批评味太浓,没有出版社愿意接单。在此连载,给听得见、听得进批评意见的人,留下值得深思的话题。
厘清基本概念是取得改革共识的前提 ——兼与余丰慧先生的“国资监管大方向”观点商榷
(《人民政协报》2013年7月23日)
近日,余丰慧先生在媒体上发表《向市场放权的国资监管大方向不能变》。该文针对国资系统酝酿中的“大国资”体制,提出了“有悖于向市场放权的改革思路”的质疑。
遗憾的是,该文所持的论点和论据,与此前沸沸扬扬的所有批评国企改革的论点和论据,惊人相似,如出一辙。其中的逻辑硬伤和常识错误,十分低级,惨不忍睹。
余先生认为:“抓大放小”的所谓“抓大”,就是中央即国资委集中精力管好百余家大型央企;“放小”,就是对于地方政府中小型国企由地方管理,中央各部门的中小型国企由各部门管理。
所谓“抓大放小”,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有标准阐述,在此不作赘述。这一战略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每一层级政府都有各自权限范围内“抓大放小”的目标定位,绝不是简单地根据企业的大小来决定管理权限的归属。及至地市县一级,政府也要集中力量抓好一小批“大”的,放开搞活一大批“小”的。
余先生对是否应该将分散的国有资产归口国资委统一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动议也有不同看法,认为这是“在管多管少上争权”。
这个问题还必须跟余先生讲清楚。因为,国资委的“管”与“不管”,涉及到能否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涉及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大是大非的议题。请看现成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法》;“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余先生把一个改革尚未彻底、而今须再推进的问题,看成了在起点上就没有意义的问题,整个论述立场出了极大的偏差。
余先生文中三番五次提到中央对“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要求。
这个“要求”已经被无数位市场派理论家不厌其烦地“唠叨”和传播,似乎已成为不容置疑的“改革共识”。笔者必须严正地提请余先生及其他传播此言者回答:党中央在哪一次会议上、哪一份文件里做了这样的“要求”?
余先生提到国有金融企业之所以没有纳入到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力,是因为金融企业是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这层意思说明,余先生对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定位不甚了了。
第一,余先生似乎不了解中国式改革的循序渐进性;第二,相信余先生没有研究过《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内涵要义和法理逻辑,因而只看到金融国有资产没有纳入国资委统一监管这块难看的“补丁”,却没有看到财政部作为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却同时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职能这个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体制性“漏洞”;更重要的是,第三,余先生不了解国资委与财政部对金融国有资产的“管”的根本不同。国资委的“管”,是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金融企业行使参与重大决策的出资人权利。它既不是干预或替代金融企业管理者的自主经营活动,也不是替代财政部及金融监管部门(即所谓的“一行三会”)做行业监管、政策引导、风险监控。
最后,余先生认为,国企改革的方向不应该继续处在“管多管少”的“指令性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习惯思维”上,“不应该再有婆婆”,而应该是向市场放权。但是紧跟着又说“企业唯一接受的应该是股东行使的权力”。
那么,属于国有资产部分的“股东权力”该由谁来行使呢?谁行使谁就是“管”,谁就是该被指责的“婆婆”吗?对于这种似乎根本不了解现今国资监管体制和机制的推断,笔者只能哑然失笑、懒得作答了。
请容许笔者引用早前发表文章中的一段文字:讨论必须站在理论扎实、逻辑清晰、论据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展开,我们才有可能达成共识。即使达不成共识,也会因彼此的严谨而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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