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两高一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准确界定: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指导意见》明确了惩治“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等问题。
碰瓷这一让人深恶痛绝的词语,正式纳入法律语言体系中,违法成本低,取证困难,难以处罚的客观事实成为滋生碰瓷的温床,近年来,碰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搀扶倒地老人被碰瓷,垫脚机动车,故意制造碰瓷事故等等,各种碰瓷套路让事主有口难言,被打掉牙还要往肚里咽。甚至衍生出一部分人专门进行碰瓷,以碰瓷作为谋生的手段,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出行的安全感。
“碰瓷”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降至冰点,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更需高压震慑以儆效尤。
此次《指导意见》抓住“制造或编造被害假象”这一核心,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根据具体的行为模式来具体确定适用的罪名。这就更容易做到坚持宽严相济,准确适用法律。同时也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在实施“碰瓷”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还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节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这自然就要求要求公检法机关严格履职,依法及时开展对此类案件的现场处置、侦查取证,起诉、审判工作,同时,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我国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划出碰瓷的红线,在立法的角度上,遏制了嚣张的“碰瓷党”,对于“碰瓷”行为不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且还将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让不法分子都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碰瓷,到此为止!
作者:兰海铭 河北省沧县杜林乡政府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来稿】(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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