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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理直气壮发展中国的国有经济
点击:  作者:乔新生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0-10-10 10: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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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9日,中国“绿公司”年会全体大会在海南省召开,中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在会议上发表演讲,指出中国不是一个资本输出国家,倡导企业走出去为时尚早。“国企经常被人欺负,属于弱势群体”。

这番讲话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当前中国国有企业发展面临新的困境。一方面某些西方国家把中国的国有企业看作是另类市场主体,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增加许多针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条款,譬如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签订的协议中,极力排斥中国的国有企业,并且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区协议,那么,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签订的协议自动作废。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之后,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主导的全面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包含对国有企业歧视性的条款。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中国国有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在国际竞争中处境越来越困难。另一方面,中国国内关于国有企业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一些经济学家把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奉为圭臬,认为国有企业不是合格的市场主体,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必须把国有企业私有化。少数决策者在处理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问题的时候,不是实事求是,而是跟着感觉走,要求国有企业退出一些国有企业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竞争行业。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国有企业正处在两面夹击的困难境地。

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表现形式,国有企业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国有企业是市场主体,但是,国有企业担负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责任。国有企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国有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已经作出决定,将国有企业部分资本划转社会保障基金,如果国有企业经营遇到困难,那么,国有企业资本盈利就会减少,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就会受到影响。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国有企业改革出现方向性的错误,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将会面临极大的危险。

坚持发展国有企业,首先要为国有企业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如果国有企业和一般市场主体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区别,那么,国有企业就很难发挥自己特殊的作用

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律规范适用于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但是,从价值取向上来看,国有企业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国有企业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关系国计民生。如果国有企业出现问题,那么,中国发展道路就会受到强烈质疑。

发展国有企业,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明确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修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不利于国有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建立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系统性法律制度体系。

首先,必须明确国有企业可以而且必须参与市场竞争。只有让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经风雨见世面,国有企业才能茁壮成长。如果国有企业被保护起来,或者国有企业被束缚手脚,那么,国有企业有可能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逐渐地被边缘化。

上个世纪末期,我国房地产市场改革,国有企业发挥了推动性作用。可是,由于对国有企业存在严重的偏见,因此,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市场改革过程中,把国有企业股份化,甚至采取“管理层收购”的方式,把国有企业私有化,结果导致我国房地产这个欣欣向荣的产业,成为催生亿万富豪的产业。我国房地产市场成为脱缰的野马狂飚突进。由于房地产市场畸形发展,结果导致房地产市场一方面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城市的财政收入,可是另一方面却产生挤出效应,彻底扭曲我国资源配置结构,出现了令人震惊的“房地产诅咒”。一些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较快的城市,生产制造企业难以生存,居民生活成本居高不下。

深圳作为我国高科技产业重镇,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快速上涨,结果导致包括中国华为公司在内一大批高科技通信企业考虑向深圳周边地区发展。现在中国华为公司已经在东莞等地建设自己的生产基地,目的就是要减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所增加的管理和经营成本。深圳市政府显然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方面坚决执行中央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作用,积极兴建廉租房,吸引高科技人才在深圳落户。深圳房地产市场发展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从一个侧面说明,如果要求国有企业必须退出充分竞争行业或者利润相对丰厚的行业,那么,有可能会导致我国国有企业失去竞争机会,城市发展出现严重的问题。

国有企业可以而且必须参与市场竞争。不能因为一些行业市场竞争激烈,而禁止国有企业进入。国有企业当然需要编制科学的发展规划,严格依照自己的战略发展规划进行产业布局,但是,如果把国有企业排除在充分竞争行业或者营利相对丰厚的行业,那么,国有企业发展必然会遭遇挫折。中央必须强调,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一视同仁,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必须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基本权利,尊重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国的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其次,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中国市场生态环境问题。如果国有企业滥用自己的支配地位,从事垄断经营活动,那么,国有企业应当受到严厉处罚。事实上,在我国电力行业,一些国有企业违反我国反垄断法,通过制定协议控制价格,或者滥用自己的支配地位妨碍竞争,国家反垄断执法机关已经对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组建的行业协会实施处罚。

解决我国市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依靠法律手段解决国有企业竞争中出现的问题。笔者建议对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作出适当的修改,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国有企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措施,增加国有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强化国有资本监督制度,要求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必须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自己的资本经营状况。

如果国有企业缺乏透明度,那么,在市场竞争中必然会受到非议。我国烟草行业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中国参加了控制烟草国际公约,制定了烟草专卖法,我国烟草行业实行专卖制度,国家烟草集团公司垄断经营。但是,由于缺乏透明度,国家烟草集团在经营的过程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真正贯彻落实“寓禁于征”的基本原则,是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在控制烟草生产销售消费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所有这些都值得深究。如果国有企业缺乏透明度,那么,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就会成为众矢之的。

多年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就曾经抱怨,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如果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相对较差,同样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批评。言外之意,国有企业是典型的“弱者”。其实,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一方面享受着国家的专卖专营政策,从事垄断经营,可是另一方面,缺乏透明度,国有企业内部职工福利相对较好,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为外界所知。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一些国家的烟草酒类专卖部门负责人,必须定期向政府提交有关报告,如果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必须承担政治责任甚至法律责任。增加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及时向人民报告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充分发挥我国国有企业中流砥柱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国有企业应当贯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国有企业是全体人民财富的积累,国有企业是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重要载体。国有企业必须贯彻落实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我国国有企业的收入必须用来解决民生问题,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当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国家实行国有资本划转社会保障基金政策,将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划转社会保障基金,直接用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具体表现。

但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告制度没有贯彻落实,因此,国有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腐败案件从侧面说明,如果不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那么,国有企业要想真正贯彻落实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是不可能的。

近些年来,我国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财政部实行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制度,对国有企业实施外部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化监事会制度,对国有企业实施内部监督。更重要的是,国家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检监察机关派出工作组制度,对国有企业实施政治监督。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统一部署下对国有大型企业实施政治巡视制度,目的就是要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实施严格的政治监督。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国家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监督工作,确保国有企业不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不过,由于国有企业“家大业大”,国有企业的管理成本居高不下,国有企业交易费用构成非常复杂。要想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必须从长计议。一方面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确保国有企业的设立和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必须加强社会监督,让国有企业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时刻督促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利益。

笔者曾经多次呼吁,尽快制定国有企业法,完善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在公司法基础上,为国有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行为规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国有企业的透明度,为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扫清障碍,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真正取信于民。国有企业的背后是全体中国人民,因此,国有企业现在、将来都不应该成为弱者。国有企业应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应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坚强柱石,应当成为全民的福利之源,应当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先行官。发展国有企业,必须为国有企业建章立制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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