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下午各大小媒体迅疾发布检察院和警方对龙哥案的通报,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全民热议,全民认同,因为此案事关全民。全民有代入感,每个公民都关心如果自己遇到龙哥案的此情此景该如何应对,此案迅速认定并公布结论体现了中国法律不负江山不负卿的态势,体现了法律安民保国、定纷止争的作用,体现了高效稳定的国家治理效率。
此次龙哥案在社会上、民众间更加普及、强化和彰显了正当防卫的积极社会意义,一是让公众知晓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且应该积极勇敢采取措施对抗,且因对抗导致的伤亡损害不负法律责任,由实施侵害行为人自担后果;二是示范及鼓励了民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有利于威慑、预防违法犯罪。正当防卫的制度功能充分地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案发后不久在全民讨伐龙哥支持正当防卫的白衣男时就有不少一线警察及警察公众号文章设想如果此案中白衣男是警察后果如何,公众或官方、警方是否会像支持白衣男一样支持警察“正当防卫”?一线警察也有代入感,设想在自己执法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法如果需采取强制手段意外造成被执法对象伤亡可否会像以往错案被判刑、处分、离职、丢饭碗?热议之余笔者注意到一线警察群体颇为百感交集,非办公室警察群体为什么如此关注正当防卫?
我国有关警察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处警不同场合、情势下应如何实施执法权、如何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如何限制警察执法权滥用,规范警察执法权已有相当完善的法律法规,但目前我国有关警察执法过程中出现因被执法对象原因导致意外伤亡事故,警察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规定模糊、有缺陷、不完善。
一些有巨大社会影响和争议的案例中警察无端背锅,被判刑、处分、离职,如贵州张磊案、山西王文军案、北京邢永瑞案,引发警界的巨大不公平感和职业挫折感,影响队伍士气。正式因为这块法律短板不能及时补上,所以此次龙哥案所热议的正当防卫问题才会引发警察朋友们的巨大关注。作为公权力当然没有所谓正当防卫一说。传统法学理论把注意力都用在如何限制作为公权力的警察执法权。
但社会在变、被执法对象在变、执法生态和环境在变,地痞、流氓、刁民不是人民,他们只是违法个体、犯罪嫌疑人,地痞、流氓、刁民手中有刀有枪。每个公民一生遇到龙哥这样的牛二的概率是万分之一、十万分之一,每个一线执法警察每天遇到这样的牛二的概率可能是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公民遇牛二,公民可反抗,事后有正当防卫的法律护身符。警察遇牛二,麻烦、危险更大,警察在交通执法、公共管制、反恐、救灾等应急场合需强制牛二服从,牛二不服,便发生警察与牛二的对抗及反对抗,制服力大于对抗力,大概3:1,甚至5:1、6:1,即3至6个警察才能现场徒手制服一个牛二,此为警界常识。
2018年上半年仅北京有850位民警遭遇侵害,派出所占7成(8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发布。)
2016年7月湖北赤壁,一辅警被压在身下,另一交警忙于拍视频,被压辅警脾脏破裂
制服与反制服中武力逐步升级,警察既不是蜘蛛侠一招制牛二,也不是机器人在制服牛二过程中能精确保证牛二不会意外伤亡。制服牛二过程中牛二功夫深也许伤亡的是警察,有牛二持刀直闯派出所砍杀警察和百姓,警察在搏斗中牺牲的案例不是小概率事件,因为不少警察面对牛二不敢轻易用枪,怕事后被处分或坐牢,错过最佳时机,非但没能制服牛二,反被牛二所伤亡。最近案例是8月6日四川仁寿县富加镇派出所血案。
今后警察执法中再发生上述三案中警察遇抗法者的对抗与制服中出现意外伤亡由警察承担后果和责任,公平否?长此以往,执法、执行公务为国家,出事(抗法意外死亡)领导、单位甩锅,出警是警察,回来是囚犯,警察个人担责会对警察队伍、警察职业有何负面消极影响?公民有正当防卫制度保护,警察是否也该有基于职业风险的执法豁免权保护?
面对实践提出的新问题传统法学理念及制度构建是否也该变变?法学界是否该倾听一线警察的苦衷及呼吁?笔者多年致力于呼吁在我国法律中完善警察执法豁免权构建,希望社会借此龙哥案所引发的正当防卫热议,将现场比现场,将案例比案例,将血腥比血腥,将心比心,研究近年警察执法的新情况、新案例,与时俱进地完善我国警察执法豁免权制度。
豁免权是指特殊主体因法定事由免除相应法律责任并享有的法定权利,如外交官豁免权、人大代表刑事豁免权、律师、法官在法律诉讼中所享有的、其提交的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权。光鲜亮丽风风火火的人大代表、律师、法官都有基于职业特殊性的豁免权,辛苦劳作、高危高压、流血流汗的警察作为共和国卫士也应该享有基于特殊行业、特殊风险的豁免权。构建警察有限豁免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现场执法权及执法活动的法定性及公益性
现场执法权的法定性核心本质是该权力是法律法规事先授予警察机关和警察,即执法权有预定的合法效力。执法权及执法活动的公益性表现为,警察代表国家执行公务、警务,实施的道路管制、交通检查、开具违法记录及罚单、现场侦查核实、口头传唤遇拒绝配合后强制传唤、追击嫌疑人、制止犯罪现场行为、抓捕等均为社会公益、国家公益、且为防止更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之发生等。执法现场经常出现因被执法对象抗法不服从,引发警察实施强制手段及强制力升级造成意外伤亡。执行公务警务行为出现意外及非意外事故不能一概由警察个人承担,如让警察个人承担既不公平且不服国际惯例。
二、执法权及执法活动的强制性和应急性
即执法权、执法活动的不可抗拒性。执法活动中有些情况必然导致警察使用警械、技术手段、强制措施以达到执法目的和效果。全社会对待警察现场执法权及执法活动必须懂法守法、必须配合准守,先准守后质疑,服从在先,异议在后。此乃现代国家管理、国家机器运营社会秩序维护之必然,现场没有可讨价还价之空间和可能,此为法制社会之法治原则,也是一种程序正义。公民现场不服从导致的制服力升级所引发的意外伤亡事故警察不该担责。
警察现场执法权、现场处置行为及措施应有一定主动性、机动性、灵活性,即临机应变,现场警察拥有一定现场裁量权。特别是反恐、救灾现场瞬息万变、危急万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即将或已经造成损失,现场警察如果还畏缩不前、缩手缩脚,不仅助长嫌犯嚣张气焰,且一定是血光已现、血案既成,财产损失已经发生。2017年1月墨尔本一吸毒者驾车在市区内驾车乱撞长达几小时,导致5人死亡、37人受伤,当地警察不敢逼停车辆或开枪。因几年前前有同样案例墨尔本警察开枪击毙肇事者遭舆论痛扁,当地警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怕惹事,频繁请示上级,上级也怕无不给下属明确指令。今年我国也出现毒驾伤人,网民也质疑警察为什么不果断开枪制服。现场危机状态下快速决策、临时权变应急就不能保证所有决策和措施都合理正确,都不会造成意外损失。此种情况下意外伤亡损失不应警察个人承担。
三、执法活动具有高风险性
因社会转型矛盾积累,警察是接受民众情绪宣泄的第一道门栏,一些人因法盲不理解警察执法权及执法活动的特殊性,不配合执法,拒不接受检查,不接受交通违规处罚强行开车拖行警察撞击警察,暴力抗拒执法,对警察辱骂、挑衅、起哄、殴打,甚至被执法对象百人、几百人冲击警察,抗拒执法者与围观群众混在一起局面更难处理,为避免勿伤群众警察不敢用强制手段,更加打不还手,此时警察并非传统法学概念中的强势公权力执掌者,警察此时恰恰处于弱势。
执法高风险体现为两个方面,既有警察执法的高风险,警察伤亡,如前述四川富加镇派出所所长面对暴徒持刀闯入派出所行凶,因搏斗身负重伤流血过多,临终前才开枪击毙歹徒,没有豁免权兜底,警察在危机事发现场缩手缩脚影响处置力度和速度。也有被执法对象拒法、抗法不配合导致反抗与制服过程中出现的被执法对象伤亡的高风险。后者风险不该警察承担。
四、执法活动中的部分风险具有不可控性
因执法活动的复杂性,执法活动复杂性可分为执法对象的复杂性,执法环境的复杂性,执法情节的复杂性,即执法对象的复杂,执法现场的复杂,执法原因、情节的复杂等。平时培训教程及法律法规无法告诉警察面对上述复杂因素的组合环境中如何处置?如何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比例原则,即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如何严格掌握实施强制手段三要点,即如何判断被执法对象有轻微暴力和严重危及他人及警察安全,如何控制强制力合理限度,如何避免直接打击头部和裆部?
遇到不懂法不配合执法者,拒不接受检查且逃逸过程中警察与抗法者肢体接触、强力交缠或追捕逃逸者时,执法对象如存在上述心脏病、高血压、脑溢血、脑血栓、癫痫等疾病突发或胃内容物倒流导致窒息、导致伤亡的风险不可控。警察现场徒手制服的力度、效果都会因执法对象、环境、地形、光线、声音、周边器物不同而不同。虽然按规定不可轻易击打头部、裆部,但现场实际双方身体接触、互动、缠绕、扭曲因角度和用力时,出现腿部碰撞裆部,肘部碰到头部,都是不可避免的,更不用说碰到腹部、胸部、后背,那是更大概率的事情。
任何再完美的培训教程也只是给出警察处理现场的一般原则,教程不可能覆盖穷尽执法现场、执法环境的方方面面。现场只能靠警察自己的判断和临机处置,高危现场判断和处置有误及伤亡事故不可避免,一旦有误及出现伤亡后果警察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五、执法现场警察个体面对高压力出现判断失误不可避免
采取措施有误或激烈冲突后忽略个别细节不可避免。警察抓捕过程中,嫌疑人出现意外情况而未来得及打开执法记录仪,嫌疑人挥舞刀棍向警察冲来,警察可能犹豫要不要使用武力,公众可拍照警察行为被无限放大展示,一旦警察行为有任何细节性不妥不合理就有可能面对公众千夫所指,嘈杂喧嚣轰鸣现场也许数百人数千人各种不确定的突发情况和随时存在的危险随时会发生。在生命悬于一线的人质绑架现场,在血腥残酷的打斗搏击现场,要求所有警察像特种兵或射击冠军“只打大腿”不击要害勿伤人命尊重人权,“枪口抬高一厘米”不仅是没有现场感的书生胡扯还可能危及警察及其他人性命。
警察现场大脑高度紧张,有时甚至思维受限,要求警察像平时一样冷静、周全、严谨、温和、耐心只能是学者书斋中的词汇,法规中的理想状态。这次龙哥案案情结论通告中有几句经典台词:“法律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做出理性判断”,“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意思是防卫人在应急反应下不能做出理性判断所实施的行为不承担后果及责任。警察也是人,法律也不该强警察所难,高危高压应急反应下的判断、反应、决策、行为与平时训练不可能完全吻合一致,总有出入。出现失误和损失警察不该担责。
六、对警察问责应坚持公平原则
警察作为普通人也只是以血肉之躯去守护千家万户,警察也是一个需要照顾父母的儿子,需要保护妻子的丈夫,靠自己熬夜加班去领取工薪的劳动者。警察代表国家行使现场执法权执行警务,并非三头六臂的蜘蛛侠对所有违法者一出手就搞定还确保不出任何过错不出任何伤亡,现场诸多风险警察不可知不可控。尤其近年面对社会上辱骂、起哄、挑衅、仇恨、殴打警察的执法环境警察在现场有时甚至是弱势。有些热点案例也是因执法对象拒法、抗法、暴力扰警袭警,引发暴力升级导致悲剧后果。
拒法、抗法者过错在先、违法在先,风险因素警察不可控,最后出现不利后果让警察个体承担不具价值公平、道义公平。热点案例处理结论的社会示范效应可能引发不利社会后果,严重挫伤这一特殊行业职业尊严、群体信心、工作积极性,引发这一群体的困惑、消极情绪及消极执法,长此以往危及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治理安全,负面社会危害不言而喻。警察个体是有限的渺小的脆弱的,不该承受不能承受之重,违法者自己应该承担更多,国家应该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执法过程中的事故责任及有罪无罪的认定不能只从危害性结果出发,责与罪的认定要综合考量主观动机、客观行为、事实、后果、行为与后果之关系诸多要件。
七、豁免权适用的严格限制与例外
构建警察豁免权并非纵容警察不规范过度执法,同时应强调规范执法,按流程执法。对待文明守法者、知错就改的公民警察执法中当然应该有春风般的温暖、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对牛二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是脱离实际的伪命题。
警察执法当然应该强调严格把握比例原则,减少损失原则,强制力合理限度原则,谨慎评估危险性,避免击打人体要害部位等等。豁免权仅是作为一般原则,并非所有案例皆用。因案而异,个案处理。司法实践中豁免权适用于具体案件应考虑具体案情、限定条件,如豁免权适用的启动一般是针对拒法、抗法不配合执法、不配合调查、暴力袭警、强行逃逸开始作为起点,至警察制服反抗对象为止,即仅在抗法开始、制服开始至制服完成这一时段内警察可能享有豁免权。制服后失去反抗力警察仍实施强制力导致伤亡当然要对警察问责问罪。
【吕景胜,察网专栏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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