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67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商法)。电商法第38条也被称为电商平台责任条款,其中的第二款,三审稿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四审稿竟然将上述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即“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是这么解释的:“别看就是两个字,但是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到相应责任,这中间就体现了博弈。因为开始是‘平台经营者’提出来他们认为连带责任太严了,但是改成相应的补充责任又太轻了。最后在定稿的时候改为了‘相应的责任’,这就比较平衡了”。
对于如上连带责任变为补充责任,一些有正义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实在看不下去了。分组审议时,徐显明、蔡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开倒车”。尹中卿也表示:“第38条第二款,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电商平台消费者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原来写的是连带责任,这次提交的草案(四审稿)又改为了相应的补充责任,我作为常委委员,我都不赞成,为什么?因为怎么能叫‘相应的补充责任’呢?但是大家提了意见之后,最后又把它改为了‘相应的责任’,把“补充”去掉了。”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么明显的问题存在,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质疑,电商法却依然表决通过了,并且是以167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的高票通过的! 在修法过程中,被认为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却被晾在了一边!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资本大佬深度介入!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这一改动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不仅不能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还可能与《食品安全法》相冲突。《电#商#法》(草案)第四稿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前,并未征询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意见。然而,某些资本大佬却受邀……面对这一切,我们不禁感到悲哀,而且感到可怕! 太令人震惊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竟然能够代表自己将国家立法修改条款有利于自身,消费者如何抗拒?当资本和法律党相勾结,又收买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立法者等为其充当打手,并得到体制内某些人支持的时候,人民的利益谁来捍卫?我们不知道,那些投赞成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不知道怎么想的,为什么国家立法要被资本大佬强行干涉甚至几乎被绑架?但我们要强调的是,新时代的全面依法治国只能是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些话必须落到实处!期待电商法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能够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并坚决纠错! (作者:郭意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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