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所有制结构量化评估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界定所有制的范围。所有制包含全部社会财产所有权,其中包括耐用消费品、住房、借贷资本等,但直接经营性资本起主导作用。所有权的性质要根据生产关系即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分配的状况来判定,其中分配关系及其剩余归属最重要,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状态是最本质体现。把握所有制结构还要分析居民财产分布、宏观社会收入分配结构、就业的所有制结构。裴长洪研究员《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估算及其发展趋势》一文得出2012年中国公有制经济资产占经营性总资产55%的结论,其所有制性质界定、统计范围和计量方法等方面存在错误。
关于我国新时期的所有制结构,著名经济学家樊纲与姚枝仲先生进行了开拓性的、符合要素所有制原理的研究,[1]他们估算发现,2000年底全社会资本总额约为38.5万亿元,其中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26%,集体经济资本占9%,而国内个人拥有的资本占57%,如果不包括居民所有的住房资产,居民拥有的资本仍占43%,港澳台及外商拥有的资本占11%。由于该文章标题没有“所有制结构”的相关字样,研究所有制结构的人似乎大都没有搜索到。在其后的一个年代,大批公有制企业实行私有化改制,住房中公房多于私房的局面也变成几乎没有公房。笔者使用与樊纲文章相似的方法,依据统计原理,使用了更全面的口径和数据进行估算,结果显示,2008年,全国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49.605万亿元,国有占24.35%,集体占7.24%,国内个人占52.56%,外商占15.85%;全国所有者权益角度的资本性资产144.078亿元,国有占10.50%,集体占2.76%,国内个人占79.92%,外商占6.82%;全国社会所有财产共177.828亿元,国有占18.63%,集体占2.24%,国内个人占73.60%,外商占5.53%。[2]
此外,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研究,2006年公有制经济的资本占48%(二、三产业),就业人员占32%(二、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占37%,[3]其结论虽为私有制经济规模大于公有制经济,但其仅从直接经营性领域进行研究而没有包括全社会的资本和全社会的财产,资本规模仍然大大高估了公有制的比重。国家统计局高级统计师赵华荃研究,到2010年,在社会总资产中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为27%,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也低于的临界值。这一研究没有明确定义资产概念,把家庭联产承包制界定为(最低级形式的)集体经济也值得商榷。[4]南京财经大学教授何干强通过细致研究,认为到2013年末,根据就业结构,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公有制总体上已不占主体地位。[5]这一研究虽然强调土地集体所有制处于严重削弱状态,但仍认为农业还属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则较为勉强;这一研究根据企业控股资本性质确定就业性质,这一方法不足之处也需要加以明确。
虽然私有制占主体已为明显事实——例如国务委员王勇指出,2014年非公有制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60%,国务院的文件也这样认为,并认为非公就业占80%——但极少数学者仍力图证明公有制还占主体,代表作和细致的研究就是2014年裴长洪研究员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估算及其发展趋势》(以下简称<量化估算>)一文。这篇文章认为,截至2012年,中国三次产业经营性总资产约为487.53万亿元,其中公有制经济资产占53%,加上非经营性资产,公有制资产占比达55.78%,同时,第二、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占增加值和就业的比重分别为67.59%和75.20%。这表明,公有制资产仍占主体,非公有制经济贡献占优,这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改革和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6]这一研究2015年在专著中出版,2015年12月25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重大成果发布会上被推介。我们认为,这一研究是建立在非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的,结论误差过大,具有误导中国改革进一步私有化的作用,不利于理直气壮地发展公有制经济。由于这一研究影响较大,必须认真加以辨析。
一、从“所有”的对象看所有制的范围
分析所有制结构要根据所有制原理,准确判定哪些内容应当进入统计范围,哪些内容不应当进入统计范围。
(一)马克思的所有制概念,包含耐用消费品和住房等财产在内的全部社会财产所有权
马克思在谈论所有制问题时使用的德文Eigentum与英译property、对应法语propriété含有财产、所有、所有权、所有物等意思,Eigentum、Propriété在中国有时也翻译为所有制,汉语中并没有与Eigentum对应的词汇,把汉语中“财产”、“所有”、“所有权”、“所有物”乃至“所有制”等词汇综合起来才能把它的含义完整表达出来。所以,“所有制”——德语System des Besitzes或Eigentumssystem等,英语System of ownership或ownership,其对象是“财产”或“所有”。
显然,财产和“所有”不限于生产资料和资本。马克思恩格斯讲的所有制,并不就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而是包括生活资料所有制。马克思多次提到,“资本是由用于生产新的原料、新的劳动工具和新的生活资料的各种原料、劳动工具和生活资料组成的。”[7]723笔者曾分析过,马克思的所有制概念指的是以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占有为基本内容的财产所有制。[8]马克思恩格斯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制度中起决定作用,生产资料/生产条件的财产所有制决定生活资料财产所有制,在新社会要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这不意味着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有”的范围是全部财产,“公有”的范围是生产资料。
马克思恩格斯经常把所有制与“财产”而不限于生产资料联系起来。如《共产党宣言》提出“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9]47早期的马克思恩格斯一般称共产主义制度为包括生活资料在内的“财产公有”制度。如,共产主义社会将实行包括共同消费在内的“财产公有,”[10]616 [11]373“消灭私有制而代之以财产公有。”[12]40 因此私有制也必须废除,而代之以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议来分配全部产品,即所谓财产公有。”[7]683工业工人只有当他们把资产者的资本,即生产所必需的原料、 机器和工具以及生活资料转变为社会财产,即转变为自己的、由他们共同享用的财产时,他们才能解放自己。”[9]211后来,马克思恩格斯不再提全部财产公有,而提出共产主义社会的占有方式是生产资料公共占有,生活资料个人占有。
在市场经济中,统计的财产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拥有的全部金融财产、实物财产和无形财产。金融财产包括货币、货币黄金、权益性投资和债权资产、金融衍生品以及保险权益等;实物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机器设备、存货、生活用品尤其是耐用消费品、珍贵物品等,不动产包括房地产、其它建筑物、土地改良、培育性生物资源等。
(二)在商品经济社会,资本性财产或所有者权益包含借贷资本在内的全部社会资本
在市场经济中,除国有资源、已经进入家庭的耐用消费品和公益资产外,财产的价值表现为资本。
西方经济学中的资本概念差别很大。资本泛化的观点将一切可以获利的手段如人力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等都称作资本,与经济所有制问题不合。一些研究者使用资本一词指称生产资料或生产出来的用于生产的物质资料或生产工具或除土地和原料之外的生产资料,连企业的货币资本、商品资本甚至原料土地都被排除,也不是所有权的角度。
西方经济学常用的与所有权相关的资本概念是指获得利息的东西。马克思之前的“三位一体”公式就是其基本范式。边际效用学派的代表人物克拉克提出“二位一体”观点,即:劳动—工资,资本—利息。新古典经济学者的各种资本理论都是“四位一体”的模式:劳动—工资、资本—利息、土地—地租、管理(组织)—利润。新古典学派就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自己的资本理论及整个经济理论体系。他们认为,利息是为了使用资本而支付的代价,利息是资本创造的。马歇尔定义的资本包括为营业目的或获利所持有的一切东西,它的职能就在于获取一种纯收入——利息。马歇尔的观点成为新古典乃至西方经济学在资本问题上的经典表述。[13]经济学、金融学将资本价值视为未来利息收入的现值。总之,在西方经济学主流资本理论中,资本与利息相对应,而在现实中,利息与借贷资本或债权投资相对应。事实上,资本概念就是来源于货币借贷活动。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中,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而资本分为职能资本和借贷资本两大类,借贷资本与商业资本、银行资本、农业资本一样参与剩余价值分割。奥地利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庞巴维克将资本分生产资本和获利资本,获利资本所有者要获得的收入是利息。
马克思认为,即使完全使用自己的资本进行经营,单纯所有权资本与职能资本的区别也存在着,只不过资本家同时获得利息和利润即企业主收入。“一旦他用借入的资本来经营,因而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归两种不同的人所得,这种情形就会表现为直接存在的对立。”[14]426
所以,企业的负债是另一些人的借贷资本或投资,是总资本的组成部分。以此而论,一切金融资产都是资本,一切非直接经营性资本都是资本。这些资本与企业所有者的权益资本一样发挥资源配置功能与分配功能。
借贷资本在马克思的年代主要是存贷款,而在今天的世界,债券越来越多,此外,信托、委托、民间借贷、网贷等影子银行,应付账款,特殊形式借贷如回购、贴现、带有融资性的票据等也都是借贷资本的组成部分。资产证券化是更广义的借贷。
除了借贷资本,资本性财产还包括其它个人非直接经营性金融财产和住房。在国际通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住房被列为资本形成项目,其它个人非直接经营性金融财产包括居民手持现金、证券市场保证金、外逃资金、黄金等。全面的统计,还有金融衍生品本金、雇员股票期权总值、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企业外知识产权总值、珍贵物品价值、标准担保索赔金等。
(三)在全社会的总财产中,直接经营性领域的资本起主导作用
有学者认为,社会化大生产并没有从客观上对经营性资产的归属比例提出特殊要求,资源性公有资产占主体地位就行了。在多数行业,国家通过控制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掌握适当比例的优质经营性资产,进而吸收社会资本来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较之完全依靠国家和集体投资更为有利。[15]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公有制经济优越性的要求。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代表作《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反杜林论》,在论证公有制新社会的历史必然性,即社会化生产力对所有制变革的要求时,都是就资本主义经营性领域的社会化生产进行分析的,对资源型资产,或者不提及,或者隐含在经营性领域经济分析中。如果企业仅仅土地、矿产最终所有权是国有的,资源使用权和经营性资产是私人的,这种企业组成的经济其性质都没有达到土地收益归公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范畴。如果认为这就是社会主义,那恐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时代,都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了。
虽然“所有”的范围涵盖全社会,但直接生产经营领域的职能资本在财富创造中起到组织作用,并直接和劳动相对应,因而地位特殊,所以应予特殊考察,并在所有制结构的描述中予以大一点的权重。
二、从所有制的内涵看
财产所有制性质的界定
分析所有制的量化结构,需要对各种财产的所有制性质进行归类,而这种归类不能依据某种财产形式上的所有权,而要根据所有制范畴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所有权不同于经济所有权,而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制指的是经济所有权
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中,微少的财产在群体内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群体之间没有什么交易,基本不需要确定所有权。产品和财产有了明显存量以及私有制产生后,就需要国家制定法律,确立和维护所有权。由国家制定的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规定所有权。关于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分配等也常常有一些法律性规则,但人们不一定把这些规则理解为所有权的组成部分。一些经营管理、决策监督、利益关系等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不完全反映。
马克思强调财产的法律归属和与财产的现实经济所有权不是一个范畴,如“某人在法律上可以对某物享有权利,但实际上并不拥有某物。”[7]585 现实的所有权具有具体的历史的内容,不是财产简单地名义上归谁所有,“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7]638财产的法律关系不同于财产体现的生产关系,而“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性……对财产关系的总和,不是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来把握,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上即作为生产关系来把握。”[16]18 所有制(财产、所有权)关系宏观上体现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关系中,微观上体现于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分配关系中。众所周知,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经济基础。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的中文版中,Property一词在经济学背景下使用时,被翻译成所有制或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律背景下使用时,则被翻译成财产或所有权。现在,Property和它的德语相应词语Eigenium被翻译成产权。科恩认为,尽管马克思使用所有权这样的法律术语来描述经济关系,但赋予所有权以经济含义。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相对应,但又有明显差别,前者属于经济基础,后者属于上层建筑。
(二)经济所有权的性质要根据生产关系即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分配状况来判定
经济上的所有制或经济所有权以法律上的所有权为基础,但在同种法律所有权下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分配经济关系。占有使用、支配处置等是所有权的权能,是实现“所有”(财产)权的途径和手段,收益则是所有权的目的和实质内容。如果占有使用、支配处置等管理权离开了所有权的约束,收益分配脱离了所有权的要求,法律所有权将得不到实现,而经济管理权和收益权的独立作用将构成一种新的“所有”即另一种经济所有权,这就会使一定时期的所有制结构偏离法律所有权。
1、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包括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分配等状况
马克思多次强调资本是一个过程,是生产关系:“资本决不是简单的关系,而是一种过程”,[17]214“资本显然是关系,而且只能是生产关系”,[18]168“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14]922马克思还指出,“私有制……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19]352 “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7]638同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种所有制都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关于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使用、处置和收益的认识是比较普遍的。《法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为对物享有的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限制内对其所有物有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0]有些国家法律对所有权只规定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一般而言,收益与使用、处置密切相关。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财产所有权不是归谁所有的问题。
西方学者的“产权”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大体可认为“产权”是在所有权权能可分离条件下,由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权能不同组合而形成的各种经济权利形式。一般而言,所有权是产权的一种,并以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为具体内容。一种理解,经济领域的产权关系是所有制或生产关系的法律形式。现代经济产权是能在经济活动中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所以,从产权角度分析所有制,也不能以单纯的法律归属为依据,而要具体分析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所有权的内容。
2、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是所有权的能动权能
所有权是抽象的,占有使用权、支配处置权才是现实的、能动的。能够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是财产归某经济主体所有的表现。所以马克思说,“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才实现的。”[18]144马克思还指出:“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私有财产的权利是jus utendi et abutendi〔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是随心所欲地处理什物的权利。”[21]382马克思曾把所有制与占有划等号:“说财产(原来翻译为所有制——笔者注)(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18]687马克思恩格斯曾在《资本论》较后的版本中将Gemeineigentum(公有制)替换为Gemeinbesitz或法文possession commune(“共同占有”)。虽然这里的共同占有也是公有的意思,但更强调公有权的具体权能和内容。
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有很多复杂情形,但又经常变化。罗马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指出:“所有主可以对物行使所有可能行使的权利;物潜在的用途是不确定的, 而且在经济—社会运动中是变化无穷的, 在某一特定时刻也是无法想象的。”[22]194由此,必须根据人们对物的不断变化的具体权利确定所有权的性质。我国农业生产的产权状态多年来就经历了若干重大变化。何干强教授指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巩固程度如何,是与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在集体土地上有效发挥统一经营权紧密联系。如果放弃集体统一经营权,家庭土地承包制就会蜕化为实际上的小土地私有制。现实中不少乡村确实淡化乃至放弃了统一经营权。目前从全国农村来看,土地集体所有制处于严重削弱状态。[5]这一表述比较委婉,其呼之可出的结论就是,不进行统一经营即没有统一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归个人所有的农业土地属于小私有制,因而不能进入公有制经济的统计范围。
3、特定收益权是特定经济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和最重要表现
所有权各项权能之间不是简单相加的关系,一般也不会孤立使用,而人们获取或使用某种组合的所有权权能,目的是为了获得或分配收益。所有制的内涵,就是通过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的综合运用能够为事实上的占有者——不一定是法律上的所有者——带来财产的收入。
正如马克思所说:“资产阶级私有制是……产品生产和占有的……的表现”,[9]45“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23]674“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14]714恩格斯对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分析,也强调产品的分配问题,“社会的产品被个别资本家所占有。这就是产生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的基本矛盾,”[16]565因此,收入分配状况及其剩余归属作为所有制性质的判定标准,不仅高于名义所有权,也高于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权。如,必须根据地租的归属判定土地的性质,必须根据国民收入的分配流向和贫富差距观察社会财产所有权结构。国有企业如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不是完整的国家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苏东斌曾经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妨碍所有制实现的经济现象是广泛存在着的。如“权力”掠夺“公产”,“经营”侵占“所有”。[24]研究所有制结构时,这种状况应予考虑,当然准确量化比较困难,尤其是权力掠夺公产的现象不易量化。
行政性资产、军事性资产以及公用设施和未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不是经济主体所能占有使用、支配处置的,不能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不是生产关系的直接载体。这些财产在任何社会都属于国家政权所有,体现不了不同性质社会的区别。所以我们讨论财产所有权结构的经济问题不应予以统计。
(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是所有制和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内容
经济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分配关系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状态中得到最本质的体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过程,也是所有制实现的过程,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性质制约和反映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25]44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也就是不同的就业形式,具有不同的劳动性质。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人类社会主体劳动性质大体过程是合作劳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或依附劳动、雇佣劳动、联合劳动或自主联合劳动。与之相对应的社会性质大体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及其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
马克思指出:“庭中……的奴隶制,是最初的所有制,但就是这种所有制也完全符合现代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7]536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卖给资本家,劳动成为雇佣劳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决定着这种生产方式的全部性质”。[14]996“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的形式对整个过程的面貌和生产本身的特殊方式有决定的作用。”[39]998资本主义的本质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的剥削关系,也就是资本家以利息、利润和地租的形式剥削雇佣工人剩余价值的社会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本质上也是资本的一种形式。所以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集中表现为资本和雇佣劳动关系。从劳动性质看,“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这样一些劳动的历史形式下,劳动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情,始终表现为外在的强制劳动。”[18]174但是,“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16]12在新的公有制社会,“社会的每一成员”都“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16]459“在无产者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 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7]581马克思肯定巴黎公社“想要把现在主要用做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16]158总之,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区别,是财产共有基础上联合劳动取代雇佣劳动。20实际70年代,南斯拉夫还通过宪法明确确立联合劳动自治模式。
如果在同一社会具有不同性质的劳动,则劳动性质的就业结构反应了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何干强认为,资本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用从业人员结构判断所有制结构,能抓住本质,所以从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比重统计的表征中,可以清晰地透视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5]
综上,公有制要求自主联合劳动者在共同拥有财产的前提下实现劳动就业权、劳动控制权以及最终实现按劳分配权和按需分配权。
因之,辨别各种经济成分的所有制性质,必须分析各种经济成分,尤其是法律上公有的经济单位的管理权状态、就业状态、特别是分配状态及剩余流向;把握全社会所有制结构,必须把财产的经济所有权结构、就业的所有制结构、宏观社会收入分配结构以及居民财产分布综合起来分析。
三、《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估算》一文存在的问题
裴长洪研究员《量化估算》一文得出2012年公有制资产占比达55.78%以上的结论,与多数研究结论不一致且与人们的日常经验不符,原因在于所有制性质界定、统计范围和计量方法等方面不正确。
(一)把资产而不是资本或所有者权益作为计量所有权结构的标准是不科学的
《量化估算》一文以资产作为衡量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主要指标,有四个理由,我们认为都不合适。
其一,十五大报告论述公有制主体地位时提出“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对此,我们且不说公有制经济计量是否必须以文件表述为标准,就是文件也没有具体说明公有资产的范围和资产的含义;资产在会计方面的意思是“所有者权益+负债”,在其他场合却不一定。英文assets汉译是:资产;[经]财产。中文“资产”英译先用property和capital来释义,然后才是assets和means。《新华词典》解释资产的含义是:①财产;②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来计量的经济资源。所以,资产可做财产甚至资本解,而财产当然可以解释为“所有”而不包括负债,资本更不包括负债。当我们说谁家有多少财产或资产的时候,不可能包括负债。“资产”一词与“财产”的区别主要体现经营性。
其二,证明公有资产占优势是“政策需要”。《量化估算》一文认为不按资产标准划分公有与非公有制经济,势必高估非公有制经济,甚至会造成公有制“消失”或“萎缩”的假象。证明公有资产占有“量的优势”,公有制经济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维持在50%以上,意味着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革,在资产的相对比重上仍然有一定空间。对此,首先,现行政策没有要求让国有经济比重进一步下降的规定。当前,习近平关于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还要加强的讲话,应该是国企改革发展的主要政策导向。其次,根据(作者认为的)政策需要想办法论证一种结论,是不妥的。科学研究的基本准则就是客观地反映现实。最后,50%以上并不符合“主体”的要求,“大部分”、三分之二、80%,才合乎汉语“主体”的语义。
其三,以资产作为衡量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主要指标有深厚的理论依据。《量化估算》一文认为,在当代,非物质手段愈来愈成为资本生产关系依以建立的重要因素。因此,所有权的内涵和外延都更加丰富了。企业可以仅凭借品牌和供应链来组织国际化生产,较少依赖甚至不依赖资本金投入的股权控制,更无需建立具有物理外观的物质生产设施。马克思有时没有使用生产资料的概念而使用“生产条件”乃至“生产的要素”这一外延更宽泛的概念。对此,需要指出,资本和资产的区别与物质手段和非物质手段的区别,完全是两个不同系列的问题。一定量资本,原先全部购买物质设施,现在有一部分购买无形资产,并不能使负债变成所有权。即使承认生产条件包括无形资产(实际上马克思讲的生产条件、生产要素就是生产的物质条件),那品牌等无形资产或者是通过资本投入进行创建并记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或花费真金白银购买与租用。
其四,净资产不能完全反映公有制经济能够掌控支配的所有资源,总资产可以确切反映不同所有制经济控制的经济资源总量。对此要澄清,“所有”、“所有权”、“所有物”和“所有制”与“掌控支配”、“控制”并不是同义语,仅仅依据“掌控支配”并不能确定“所有权”和“所有制”的性质,不足以确定资产比借贷资本更能代表所有权。况且,放贷者跟你要利息也是在利用你的资源,并且掌握着比控制权更重要的收益权和剩余价值索取权。
以资产作为衡量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主要指标,把负债也作为所有物,高估了公有财产总量;由于企业负债多为个人债权投资转化而来,导致巨额私人资本被少计。
(二)缩小了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范围
1、未计私人借贷资本。
商业银行资产90%左右来源于私人储蓄和公私企业存款。说国有企业资金是国有资产,是国有企业资金全额财政拨款时代的产物,今天,说它们是国有资产,也只是管理意义和法人财产权意义上的。贷款是存款者的投资,投资的价值就是存款者的资本。单独考察一个企业,这个企业有所有者权益、负债和资产。当我们考察社会经济整体的时候,一个经济主体的负债形成的资产,就是另一个经济主体的所有者权益。正像合成谬误原理告诉我们的,宏观不等于微观之和——宏观社会总财富只有作为资本的资产,而没有负债组成的资产,市场经济中的财产总量就是资本之和。就微观财产性质而言,某个人出资一个亿另一个人出资8千万组建企业,人们就会说某个人有1亿元财产,另一个人有8千万财产;如果一个人自己出资1个亿,再发行债券或借款8千万建立一个企业,我们也不能说第一个人有1亿8千万的财产。为了清晰,粗略地说,如果企业公有资本:私有资本=10:10,资本:负债=10:10,负债来源中公:私=3:7,则社会总资本中公:私=16:24,如按《量化估算》一文做法不讲借贷资本,而把国有企业负债形成的资产按公私资本比例统计为国有财产,则社会总资本中公私比例变为20:20。
当然,考虑到多数年份社会平均利润率大于借贷资本利息率,可以对借贷资本加权打点折。但是需注意,股票的净资产利润率是原始股股东的实际收益率,而诸多数据表明,在历史和现实中,非原始股东的股票收益率一般与利息率总体相仿甚至低于利息率,有计算认为美国是唯一历史上股票收益率存在风险溢价的国家,但其计算方法也不一定非常科学。有风险的所有者权益计算其现值时,分母折现率等于无风险利率加风险溢价,结果其价值与同面值债权投资差不多。
2、未计私人耐用消费品和个人住房。
生活资料并不是非得个人所有。日本的山岸会组织的“实显地”,蔓延到多个国家,人数达十万人之多,生活资料全部公有,村民共有“一只钱包”。在以色列,过去全部、现在大部分吉布兹的产品完全公有,全村共用免费大食堂。朝鲜的住房、医疗、教育等等消费更是由国家来提供。我国也有一些乡村以及古巴,甚至资本主义国家也由财政免费提供不同数量的消费品。不统计一个国家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状态就不能充分反应一个国家的生产关系状态。
作为财产的生活资料主要是居民商品房和耐用消费品。调查统计证明,家庭财产的主体是住房;家庭住房投资和住房拥有的差异是个人财产差距扩大的首要因素。住房不仅是消费品,也是重要的投资品。《量化估算》一文未进行个人住房的所有权统计,大大缩小了私人资本的比重。当然,将住房价值与企业资本价值相加时应注意到,房价统计数字反映了住房的市场价值,而企业账面资本数字不一定反应其市场价值,不过,中国股价也不是企业价值的正确反应,股价往往高过股权的价值。
3、基本未计农业存货和农业流动资金。
《量化估算》一文对种植业、林业、渔业的存货都没计入,畜牧业的存只作为固定资产计入一部分,而过去本人估算的农业存货价值远大于农业固定资产价值;另外,《量化估算》一文对农业流动资金未计入。农业存货和农业流动资基本为个人所有。
4、未计居民手持现金、外逃资金、个人证券交易保证金、民间手持黄金和金融衍生品本金等等。
(三)扩大了公有制经济的统计范围
1、把农业土地法律上的集体所有制等同于经济上的公有制
《量化估算》一文认为,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资产只能记为公有资产。有两方面理由:
其一,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如前所述,法律上的所有权不等于经济上的所有权。法律上的公有权在多大程度上成为经济上的公有权,取决于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和收益分配等状况。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古代东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而实行土地国有制和公社的土地占有制。中国皇帝一般都是所有土地的最终法律所有者,当时的国家政权经常宣布土地国有乃至平分土地,限制土地转让。夏商西周实行井田制,土地限制转让,并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平均分配。战国时代按人授田。秦商鞅推行国家授田制,汉初继续实行授田制或限田制。王莽宣布将全国土地收归国有,按井田制重新分配,禁止买卖,规定占有限额。晋代实行占地制度,根据性别年龄分配土地,限制王公官吏的占有额。魏孝文帝开始推行均田制,断续达三百年之久。隋唐尤其是唐前期、中期推行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赋役制度。宋仁宗颁布过限田政策。金朝女真族田地为国家所有,金熙宗时期开始实行“计口授田”。但不能就简单认定这些法律国有制就是公有制。因为国家并没有征收地租用于社会福利或发展国有经济,国家并不因为是“国有土地”就征收地租+税收,是私人土地就只征税收。在中世纪欧洲,帝王也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各层封臣只有使用权,规则上死后土地要归还,封臣还要尽义务。我们只能说欧洲中世纪有国有制的成分,但总体上是封建地主所有制。英国自1066年以来,规定全部土地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但完全拥有土地权益的人可以是该土地的永久占有者,这就不能说这种国有是公有制。当然是否规定国有不一样,国家分配土地、限制土地转让可以抑制土地占有的分化,抑制大地主阶级的发展,多少维护一下小土地所(私)有制,这和土地法律公有基础上的“分田单干”道理相同。套用马克思的话就是:集体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土地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土地。
其二,农村集体组织(或村委会)不向农民征收“地租”,不能说明前者已经放弃所有权。《量化估算》一文认为,以往村组织向农民征收的钱款,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地租。因为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地租的分析有两个前提:地租是剩余价值分配的一个形式;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市场交换是土地租金的实现机制。现在农民平均使用土地的权利不是通过市场交换来配置的,因此也难以产生经济学意义上的地租。农村土地承包制家庭向集体或村组织交纳的钱款,在集体经营还有生产服务功能和其他社区服务功能的情况下,是一种劳动交换;村组织只是代行政府管理向农民摊派的钱款,更像是“税收”。其实,持续放弃地租虽然没有放弃法律上的所有权,恰恰是放弃了经济上的所有权;过去也没有收地租不等于没有地租那部分价值;封建社会的地租也不是剩余价值,农奴缴纳的地租也没有通过市场交换;今天,村组织恰恰通常没有用地租来提供服务。
2、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集体资产记为公有资产。
《量化估算》一文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股份合作企业相似,应该是公有经济,2012年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1.1万亿元。关于合作社的性质,马克思未认为合作社具有公有制的性质,恩格斯和列宁认为合作社可以是公有经济性质的,指的是“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统一经营的生产合作社。中国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初级生产合作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统一经营、按劳分配的生产合作社,才属于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分散占有、生产分散经营,只在流通和服务某一环节联合,盈余按社员交易量分配,更像是个体户的“辛迪加”。符合定义的股份合作企业是均衡持股、劳动联合、按劳分配与按股份配相结合的共同生产劳动的经济组织,与专业合作社截然不同。而且,中国目前绝大多数专业合作社都名不副实,往往是股份制企业甚至是私营企业或极为松散。
3、多计了公有非经营性资产。
《量化估算》一文把政府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及储备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国有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2010年30.7万亿,加入国有总资产总额。其不妥之处在于,
(1)政府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虽属于政府的财产,但政府还有大量的债务,就全世界而言,政府债务总是大大多于政府存款资产和其它非股权金融资产包括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所以政府没有净资产,中国也不例外。而且,政府存款主要是维持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运转的流动费用,总体上不是经济基础层面的财产。
(2)外汇储备和逆差不应计入国有资产。外汇储备是央行的资产,而央行是作为货币发行和货币调节机关持有外汇,不是作为政府持有外汇,外汇储备是整个民族国家的财产,但不是政府(财政)的财产。外汇储备是由央行发行本币兑换的,其功能是随时接受本币兑换,外汇储备与兑换出去的本币是二重的存在,政府、企业和个人要动用外储必须交回等额的本币,多余的本币就要被消灭,所以央行购买、持有外汇不会使国家财产增加分文,外储作为央行准备金与本币资金不应重复计算。虽然可以通过政府渠道金融投资使外储增值或亏损,那也是外储本身的价值变动而非性质变化。相应地,外储的反面逆差亦非国家外债。在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国家金融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并没有外汇储备这一项。
(3)国家的行政性资产形式上在任何社会都一样,不属于经济资产,不是生产关系的载体,因而不应纳入财产所有权结构的计量。如果考虑到《量化估算》一文所说的“国家在非经营性领域的资本是经营性领域效率提高的外部化成本”,那也要在经营性领域不同所有制经济中分摊。
(4)社会保障基金不仅难抵政府债务,而且主要是为确立个人账户积累制而建立的——现收现付制不需要庞大的社保基金——其本质也不能说是国有资本。相对应,《量化估算》一文对庞大的商业保险私人权益也未计入。
4、关于耕地之外的国有资源性资产。
《量化估算》一文提出,他的估算还未包括耕地之外的国有资源性资产,漏掉了没有数据的行政垄断行业以及基础设施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土地资产。这里用郑志国教授的相关研究加以讨论。郑教授估算,2010年三项公有资源性资产的估价总和为737.31万亿元。
第一,全国农业用地价值为61.4万亿元。
第二,按105个城市综合地价的一半估计全国建设用地价值,总额为486.66万亿元。
第三,18种矿产资源基础储量的经济价值达189.25万亿元。相对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联营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公有制经济成份,2010年注册资本金仅10.78万亿元。三项公有资源性资产加上公有经营性资产之和为748.09 万亿元,而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注册资本金仅22.12万亿元。公有资产占社会总资产的97.13%。[15]
这一计算的不科学之处在于,
(1)农业用地的性质前已说明。
(2)关于建设用地。
其一,建设用地包括城乡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铁路公路之类的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大多数不在城市之内,其地价与105个主要城市综合地价的一半相距甚远。即使在城市内部,统计的105个主要城市的地价高于《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统计的全国城市地价也不止2倍。问题更在于,建设用地虽然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但其资本价值已成为和统计为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资产和个人住房财产,行政垄断行业以及基础设施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土地资产价值也成为并计入相应单位资产和设施价值,只是《量化估算》一文没有发现相关数据。已计算的资本不能再重复计算。
其二,地价中有成本性支出,笔者曾计算过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等,合计占地价63.1%。
其三,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权益是,部分建设用地如企业土地、住宅用地到期收回,再行转让时获得转让金,转让金可视为土地整体年总收入,去掉成本性支出后,以其余额折现可以估算出公有建设用地资本额。但目前的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乃至净资产,都没有完全反映股权的市场价值,如果企业资本价值按市场价进行计算,用市场价值计算的建设用地价值就不会显得比重那么大。
(3)关于自然资源。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原理,资产指一定时点上的经济资产,经济资产是指机构单位已确定对它们的所有权,其所有者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对它们的有效使用、持有或处置,现在或可以预见的将来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那部分资产;自然资产必须能在资产负债表编制日期或不久的将来,给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实际上相当于所有者权益。谭劲松、王文焕指出自然资源纳入资源性资产的统计范围的条件之一是处于特定主体控制下,为特定主体所控制和支配,其所得收益受法律保护。[26]矿产资源基础储量不能由机构单位有效使用、持有或处置,不能在当时或不久的将来,给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因而不能纳入估算范围。关键是,没有变成企业资产的自然资源不是现实的被某经济主体利用的经济财产,未来由什么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开采利用也不一定,因而不在所有制结构的实际范围。
(4)私有制资本并非仅包括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本,私营企业指自然人设立或控股的非公司制企业,而大量的私有公司制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非公有资本,也是非公经济成分。
(四)高估或低估了某些统计项
1、高估了土地价值。
《量化估算》一文根据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2012年农村情况调查的各地耕地转包价格,加政府发放的生产补贴,共每亩470元,按照商业银行一年期固定利率折算,全国耕地总资产为28.29万亿元。这里的问题是。转包价格是可以流转的土地的价格,而相当多的土地是流转不出去的,数量不小的贫瘠土地根本没有地租,因为绝对地租是趋近于零的,所以转包平均价格高估了租金。其次,承租者愿意付出多少租金,出租者能够索取到多少租金,取决于土地的收益,如果没有政府百元补贴,转包价也不会因此而提高,所以农业生产补贴是政府额外农业鼓励而不是承租人缴纳的地租。最后,地租低于土地租金,因为土地附着了土地改良固定资产如水利设施、土地整理费用等的折旧和利息。
2、可能低估私有企业资产。
《量化估算》一文根据经济普查的数据判定所有制结构,而根据常识,私营企业和私人控股企业是明显倾向于少报财产的。
3、明显高估企业公有资产。
《量化估算》一文根据他人研究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总资产中公私所有制经济成分各占65%和35%。而他人的研究假定法人资本的来源与整个经济实收资本的来源一致,非法人资本的公私结构与法人资本的公私结构一致,估算出“公有”与“非公有”实收资本结构为57.34∶42.66,在此基础上构造一些公式推导出2004年公私资产结构为64.9∶35.1。这不合情理。非法人资本基本都是私人资本,所以整个经济的公有资本比例低于法人资本中的公有资本。实际上,一个企业的法人资本,是另一个或另一些机构单位投入的,而另一个或另一些机构单位的资本又由国家、集体、法人、个人、外资等性质的资本所组成,另一个或另一些机构单位的法人资本仍然如此,以此类推,在宏观上法人资本是与其它资本是重复的。国家统计局1998年“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明确要求用不含法人资本金的其他五种资本金的构成比例,对经济总量指标进行经济成分推算。只有少数法人资本不会与其它资本重复,如机构单位外投的法人资本中一部分最终来源于储蓄、理财产品以及保险存款的私人资本。《量化估算》一文引用的估算认为2008年公私就业之比为24.2:75.8,而公私资产之比却为52:48,这同样说明资产估算不合情理。
4、重复计算金融机构持有的巨额资产,并将部分私人资本记为公有资产。
金融机构在金融学上全名是金融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绝大部分资产都不是自己的“所有”;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可比,二者资产的性质也不同,不可相加。《量化估算》一文以包括金融机构资产的社会总资产论社会经济结构,而金融机构的资产是实体企业的负债,企业负债到手后又变成企业自己的资产,金融机构的资产和企业相应资产其实是同一笔资金。或者说,银行资产是资金贷出去,企业存回来,银行再贷出去,银行资产就增加了,社会资本却丝毫未增。金融机构运营的资金大部分属于个人所有,但《量化估算》一文却按64.9%的比例被划归为公有资产。
(五)不承认就业结构和分配结构反映所有制结构
《量化估算》一文虽然估算非公就业占75.2%,但只是为了说明非公经济贡献占优,而不认为是所有制结构的表现。实际情况是,全国从业人员总数中有60%~70%是受剥削的雇佣劳动者,[4]再加上一定比例的个体劳动者,公有制经济是否占主体地位已经不需论证。当然要想准确量化论证的话,也存在较大困难。如果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就业、分配完全按国有企业的逻辑行事,其劳动者都可以记为公有就业。但实际上,公有就业实质上的比重比公有资本比重还要小,比如在国有和国有股企业就业和劳动报酬非常市场化的情况下,国企就业机制向私企靠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个人收入分配也很难说是按劳分配——没有私人资本参与分配才是按劳分配。同时,由于所有者全民和国企的职工缺乏决策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劳动者自主联合劳动的性质和占有支配权也未有效体现出来。这些问题需要定性分析,但不便于量化分析,在量化分析时可以舍弃。笔者认为,一个误差较小的办法是用与就业相关的资本比例近似评估公私就业比例。与就业相关的资本就是直接经营性资本+根据利息率与资本收益率之比打折的私人借贷资本+行政事业性净资产。以此估计,公有就业在22%左右,粗略说在20%-25%之间。国务院认为是20%。
今天,中国的基尼系数居世界前列,超过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财产差距也很悬殊。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指出2012年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量仅在1%左右。《量化估算》一文作为细致研究的课题没有提及收入分配差距和居民财产层级是所有制结构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不够全面——观察所有制结构状态就是要分析社会财产具体怎样成为哪些人的“所有”。
最后,关于《量化估算》一文所说的公有制经济效率低的问题,多年来关于公有制经济高效率的论著已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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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江苏理工学院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经济学、金融学、国企治理研究;来源:昆仑策网,原文发表于《当代经济研究》2017年07期【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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