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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民:应严重关注私企腐败问题——评“金立老总刘立荣赌输十几亿”
点击:  作者:郭松民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18-12-03 10: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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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名噪一时的金立集团,目前陷入严重危机,董事长刘立荣被列入“失信”名单。

 

目前金立仅拖欠银行的贷款就有100多亿。金立在深圳的26套房产被查封,公司也开始大规模裁员。

 

接受e公司采访时,刘立荣承认在塞班岛参与了赌博,“输了有十几亿”。 

 

承认赌博的同时,刘立荣也承认赌博资金来自挪用公款。

 

他说:“我创办金立16年,在公司一直是绝对的权威,我个人没有其他收入,难免在生活上有些公私不分,借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证券时报称,他没有说出从公司挪用资金的准确数字,只是称“大概十几个亿”。

 

 

 

金立破产,当然是刘立荣个人的灾难,但毫无疑问也是上下游企业的灾难、投资者的灾难、金立员工的灾难、银行的灾难(说到底是储户的灾难)。

 

非常奇怪,这样一条爆炸性新闻,在舆论界却完全像是一枚哑弹,只有一些例行公事、轻描淡写的报道。

 

财经媒体的主流仍然是呼吁政府要加大对私人(民营)企业纾困的力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谈纾困,就是劫贫济富,就是要把千千万万升斗小民的血汗钱向刘立荣这样的赌徒和骗子留下的黑洞里填。

 

中国的老百姓何辜?竟要遭受一个赌徒的劫掠和荼毒?!

 

 

刘立荣事件,再次提醒我们要严重关注私营企业的腐败问题。

 

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舆论界,对私企腐败的问题,都认识不足。

 

概括来说有两大认识误区——

 

一是认为私企老板不可能成为腐败犯罪的主体。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腐败就是滥用公权力,腐败必须以担任公职为前提。

 

二是对私企老板腐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私企反正是“自负盈亏”,花的都是他们自己的钱。

 

这两种看法都是错误的。

 

 

 

先解释第一个认识误区。

 

一个被忽略的事实是,私企老板的腐败无论在规模还是数量上,可能都超过了国企。

 

早在2014年,一家调查机构发布的中国商业调查报告就显示,多数受访的企业高管认为私企比国企更腐败。

 

私企腐败可以简单地归为两类,即“作为老板的腐败”和“企业内部的腐败”。

 

“作为老板的腐败”是指企业高管在处理企业外部事务时出现的腐败,主要表现为行贿犯罪。

 

而“企业内部的腐败”和国企高管的腐败类似,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如刘立荣的所作所为。

 

在私企内部,也存在各种各样的权力,包括支配各种资源的权力、掌控各种信息的权力等。一旦掌握这些权力的私企老板及各级管理者,仅仅为了个人偏好或私利行使这些权力,腐败就会出现。

 

私企老板的贿赂犯罪,造成不公平竞争,在市场上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降低社会的总效率,会使每个人的利益都受到损害。

 

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展的“三反”、“五反”运动,之所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就是因为其中既有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行为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也有针对私营工商业者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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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解释第二个误区。

 

“私企老板花的是他们自己的钱,因此不存在腐败问题”的说法,最大误区在于把产权绝对化了,即认为钱既然是我的,那我爱怎么花就怎么花,别人管不了。

 

这是一种过时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在西方已经被制度学派的“不完全产权”理论所代替。

 

“不完全产权”理论认为:即便这个东西产权是属于某个具体人的,但因为使用或消费它时有外部性,所以这种产权仍然是不完全的,不能做绝对化理解。

 

什么是外部性呢?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就是认为社会中任何一种行为产生的后果,都不可能绝对是私人的,都具有社会性,因此都不可能不影响到社会秩序和其他公民的生活。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抽烟,是个人行为,但由于妨碍了他人,因此就不能随心所欲。

 

根据这种理论,私企老板的穷奢极欲也应该被视为一种腐败,因为挑战了社会传统习俗,在贫富差距已经很大的今天加剧了社会矛盾。

 

更重要的理由还在于,企业是具有充分社会性的。

 

企业总是内在社会之中而不是孤立于社会之外的,无论是企业内部员工还是企业外部和企业形成各种合法利益关系的其他市场主体及公民,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经营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利益。

 

金立集团的破产,不是产生了一大堆无辜的受害者吗?

 

 

 

私企老板的腐败犯罪应引起重视。

 

要切实树立在刑法面前公私平等的法治理念,改变“重受贿轻行贿”不正常状况,要借鉴“三反”“五反”的成功经验,强化对行贿犯罪的打击。

 

同时还应该考虑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和发布司法解释等途径,将现有法律法规中惩治国有企业腐败行为条款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展到整个私营企业,把私企反腐纳入到整个国家反腐系统中。

 

从根本上说,只有加强对私企腐败的打击,才是对私企真正的爱护,才有利于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私营企业正面临一个重要转折点。如果能够通过刮骨疗毒式的反腐败,使私企从家族企业转型为现代企业,从单纯依赖个人的粗放式管理转为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精细化管理,从简单追求个人发财的狭隘目标转向追求产业报国的更大抱负,则私企将伴随民族复兴获得应有的地位,否则就会重蹈上一代资产阶级的覆辙。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 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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