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经过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包产到户改革以后,支配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变迁的力量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体制下中央政府对土地所有制构造的控制与利益格局的支配,让位于社区结构的影响。在制度安排演进中社区的力量增强以后,土地制度的演进就取决于这些结构因素的变化对包产到户所形成的新集体土地权利结构的影响。
二、土地集体所有包产到户制度的性质
(1)土地按全村所有人口均分。 (2)口粮田按人口均分,责任田按劳动力均分。 (3)所有土地都按劳动力均分。
(1)对不同质量的土地分别进行均分。通常的做法是,将社区的土地先按不同的质量(好、中、差)及离村的远近进行再分,然后每个农户按他们在集体中应该享有的成员权来分得这些土地。
(2)只对中等质量的土地进行均分,好地和坏地在农户间进行抓阄。 (3)将所有的土地先全部折成标准面积,然后在村子的农户间进行随机分配。 (4)所有的土地按其质量折价后随机分给农户,但与(3)不同的是,分得好地的农户要支付一个好地与坏地的价差给分得坏地的农户,分得坏地的农户相应获得一个补差。
第一,通过农户对生产队组织的替代,重建了农户作为农业生产与收益分配等经济决策的基本单位的地位。 第二,农户通过“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利益承诺交换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权,既保障了原来的利益方在新的制度安排下的利益,也使剩余权机制在生产中的激励作用得以实现。 第三,在集体社区内部,农户通过法定村社成员对集体资源使用权利和义务的分摊,来实现每个成员在集体所有制下的成员权。与原来由国家控制的土地所有制结构相比,改革以后的集体所有制的“社区导向”得到强化。 第四,由于国家对农业生产组织和具体产权安排控制程度的放松,村社一级有了更大的根据自身资源特征来安排土地制度的自主权,从而为中国农村基层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随着结构和资源条件的变化自主调整土地制度安排的形式打下了合法化的制度基础。
三、后包产到户阶段农地产权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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