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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农地私有化惨痛教训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启迪
点击:  作者:李蕊 、李根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编发  发布时间:2015-04-15 14:55:37

 

 

【内容摘要】

  在俄罗斯农地私有化改革的进程中,没有考虑到实际的土地使用情况,结果近一半的私有化土地被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获得,还有大量的土地所有者没有决定如何支配属于自己的土地。这种分配方式导致大量土地被闲置。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国家补贴减少的情况下,俄罗斯农村土地荒废、土壤肥力下降的现象非常严重。

  俄罗斯土地私有化过最终没有推行下去。截至2011年1月1日,53%的农用土地转为私人产权,32%的农用土地仍然归国家所有2002年4月22日,普京在联邦会议上重申:“在俄罗斯的历史上,土地问题从来就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这是一个关乎政权和国家发展道路选择的问题。……需要有不同形式的农用土地所有权,法律需要保证农民自由支配自己土地的权利……国家要确保规则的执行,为土地市场的形成创造条件。特别是,应该把国家对获得土地的优先权固定下来。”

  俄罗斯农业部2006年发布的关于土地资源的官方报告,对农用土地交易和土地市场的评价是:“俄罗斯正处于土地市场形成的初期阶段,因此还无法说农用土地流转形成了什么市场规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它们也并不是积极推动土地的流转和土地市场的发展……俄罗斯农业经济在现在以及在未来都不应该朝着自由化的方向发展。”
 

  原题:俄罗斯农地私有化改革的教训及其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启迪
 

  一、以农地私有化为核心的俄罗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俄罗斯的农地私有化是俄罗斯土地改革的核心。由于受到西方理论和思想的影响,90年代初进行了土地所有制改革,实行土地全面私有化,把原来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土地转为私人所有。其采用特殊的方式是,平均分配“土地份额”而非实物土地的方式,大量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土地以“土地份额”的形式无偿分配给个人,个人获得的只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所有权。因此,俄罗斯的农地私有化有着其特殊性。

  在普京上台后,政府提出要尽快解决久拖不决的俄罗斯新土地法典。经过激烈的争论,2001年10月《俄罗斯联邦新土地法典》出台,其中规定了非农用土地可以进入市场流通,这部法典中虽然没有提及农村土地流通的问题,但是为农村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基础,标志着俄罗斯土地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而随后,俄罗斯《农用土地流通法》的颁布为俄罗斯农业用地的自由流通和买卖提供了法律基础,对于俄罗斯以私有化和市场化为内容的土地改革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俄罗斯农地私有化改革所产生的效应及教训
 

  苏联解体前后,戈尔巴乔夫、叶利钦都认为公有制是前苏联体制的根本弊端,只要改变公有制,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然而,俄罗斯农业私有化改革的进展和绩效并不理想,尽管政府一再推动。私有化在实践中发展缓慢,而且有变异的趋向,不仅没有对农业产生良好的效果,反而使俄罗斯农业危机日益加重,这种危机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粮食安全,并制约整个俄罗斯经济健康发展。此外,俄罗斯农村人均投资额和人均收入持续下降,农村劳动力资源也逐年减少,未来俄罗斯可能会有大量土地因为缺少劳动力而荒废。阿巴尔金(2001)指出,在俄罗斯农地私有化改革的进程中,没有考虑到实际的土地使用情况,而是采用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结果近一半的私有化土地被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获得,还有大量的土地所有者没有决定如何支配属于自己的土地。这种分配方式导致大量土地被闲置。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国家补贴减少的情况下,俄罗斯农村土地荒废、土壤肥力下降的现象非常严重。世界银行(1996)认为,俄罗斯农业衰退存在着供给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俄罗斯耕地面积巨大,而农村居民数量较少。俄罗斯超大规模的农场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依靠国家的调拨和补贴生存下来,但是当国家取消了各项指令性计划之后,原有农业投入和产出方面的支持系统也就随之消失了,大规模的农场无法单独在市场上经营。李典军(2000)认为,俄罗斯实施农业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国内农副产品的供给能力,但是忽略了农民增收和平衡工农业关系,在这种单纯提高产量的目标下,俄罗斯农民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侵害,这种利益的损失有对农业生产积极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反而不利于农业成产能力的提高。
 

  三、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俄罗斯农地改革的经验借鉴
 

  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创立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土地制度框架,农村改革试验区,把承包土地制度改革引入到试验探索,第二轮土地承包,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到全面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伴随并推动了农村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进程,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土改方面,尽管中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这与俄罗斯流转的私有土地产权不同,但是俄罗斯农地改革中所取得的经验将对中国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1.必须高度重视改革的法律建设和配套完善。据资料显示,从1990年到2001年,俄罗斯有近40多个联邦一级的法规、30多个总统令以及近百个政府决议出台。此外,不同的州还制定有本州的土地法规。但是,法律的不配套、不完善,甚至相互抵触十分明显,而法律配套完善的建设严重滞后。土地立法建设滞后对俄罗斯农业私有化改革进程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改革的法律建设和配套完善。
 

  2.必须高度重视培育适宜改革的宏观经济环境。据资料显示,1992-1993年俄罗斯年通货膨胀率高达2000%。俄罗斯农业私有化的转制步履艰难,成效不明显,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卢布贬值太快,使农户的收入恶性流失,俄罗斯恶性通货膨胀给农业私有化转制带来严重的影响。近年来,俄罗斯的通货膨胀得到治理,但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仍然远远超过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幅度。大多数农户都面临资金短缺,而国家财政困难,不可能在贷款上给农户足够的支持。建立和扶持有实力的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是有效提高农业产出效益、增加农业社会贡献份额的重要途径。
 

  3.必须高度重视制度遗产对改革的制约。研究指出,俄罗斯传统文化的特点是村社集体主义,村社的土地是公有的,人们共同耕种,共同分享劳动成果,共同决定村社的事务;加之苏联时代70多年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制度,导致了俄罗斯民众对私有制的陌生和缺乏热情。从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未必是广大农民所欢迎的,这种反映当权者理想的改革未必符合农民的心愿。俄罗斯土地改革并没有把提高农民收人作为主要目的,这种改革缺乏基层动力。虽然俄罗斯农业私有化改革有政府大力推动,但是,制度变迁绝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其中制度遗产具有严重约束。一是计划经济体制遗产的制约,如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方面,计划经济体制的部门垄断依然存在。二是上层建筑对农业私有化的认识和主张不统一,如国家杜马对农业私有化的调子时高时低。三是俄罗斯的村社历史传统的制约,使社会公众对私有化难以完全接受。
 

  4.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私有化的制度边界。农地股份化是俄罗斯农业私有化的重要手段,我们不能生硬模仿。土地改革决不能脱离国情,更不能照搬他国模式。在他国有效的方法未必适用于本国家,因为资源寨赋、经济结构、社会文化等制度生存环境各国差别很大。制度可以复制,但是制度的实施环境却无法复制。在我国,一些农村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也采用股份化来明晰和量化农户在原集体经济中的产权份额。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既要明晰产权,又要维护集体经济财产的完整性,俄罗斯农业私有化改革强调解散和改组原来的集体经济,号召个人在分得股份后携带实物退出集体,自立经营。由此,可以把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与俄罗斯农业私有化改革的制度边界定位于是否允许携股份退出,一旦允许退出,在制度环境适宜的情况下,私有化就不可避免。
 

  参考文献

[1]王志远.俄罗斯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综述[J].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9(2).

[2]张泉欣.俄罗斯的土地改革[J].农村经济与社会,1993(3).

[3]西爱琴,张宁.俄罗斯农地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土地经济与管理,2005(4).

  (来源:《西江月·下旬》)


 

责任编辑: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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