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一名年仅10岁的女童被害身亡。人生画卷尚未铺展,她就惨遭杀戮,让家人哀恸,世人唏嘘。更引人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他不用承担刑责,目前被收容教养。
毫无疑问,这一案件再次引发网友对“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各抒己见。其实,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由个别案例决定,而且单纯降低刑责年龄也非周全之策,降到任何年龄都可能存在漏洞。据报道,蔡某某杀害女童的手段极为残忍,此前还曾骚扰多名成年女性。暴戾、早熟、目无法纪,这样的性格养成,谁之过?从家庭到学校,为何没有看出端倪并加以应对?
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放任不管。在当前媒体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报道中,一些案例格外刺痛公众神经:有的孩子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免于承担刑责,多年后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残暴……
不负刑事责任,不能等于没有任何后果,更不等于放任不管。目前法律规定的诸如责令父母管教、训诫、送入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矫治等措施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不尽人意,才形成了如今的尴尬局面。
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说明其家庭已经存在严重问题,孩子身心发展已出现严重偏差,这种情况下再交回父母管教,效果如何保障?谁来负责监督?都需要法律作出进一步明确。
从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和共识来看,对于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可采取带有强制性、教育性、拘禁性的机构化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关于收容教养的规定,这一改动引起了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不少人认为,在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处置程序上,法律不能缺位。收容教养制度不但应该保留,更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更好发挥作用。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女童保护发起人孙雪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收容教养制度,明确执行标准、执行场所、执行条件、惩戒措施、实施人等,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让公众感受到法律带来的安全感。
作者:郭佳琪 工作单位:河北省泊头市统计局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来稿】(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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