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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斌:从公共定价到贱卖国企
点击:  作者:余斌    来源:《公共经济学》  发布时间:2017-09-28 11: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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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方公共经济学中,公共定价是指公共部门运用强制性权力规定某些行业产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1]其广义的公共定价主要包括两类:一种是直接定价,对象为由公共部门直接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即公共企业的产品定价问题;另一种是干预定价或者称价格管制,即公共部门对企业的定价活动及生产活动进行管制,这一问题已成为规制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狭义的公共部门定价一般是指公共企业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直接定价问题。[2]

 

  而我们所说的公共定价,是指公共经济活动中的相关价格的确定。它既受公共经济的需求与供给的影响,也影响公共经济的需求与供给,也就是说,它与公共经济的供求是相互作用的关系。在我们看来,广义的公共定价包括如下内容:

 

  (1)对政府本身的定价即对于政府预算收入的确定,其中既包括对政府提供的国防、治安等服务的定价,也包括对公务员工资待遇的确定、日常办公经费的确定等。

  (2)对于政府采购的商品,如办公用品、公务用车的定价。

  (3)对于纸币的币值,也就是对于相应的纸币的发行量的确定。

  (4)对于弱势群体的保障水平及其他方面的政府补贴的确定。

  (5)对于公共物品,如自来水、电信的定价,对于粮食、住房等商品的限价。

  (6)对于公共资源,如土地和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定价。

  (7)对于公共服务,如公共医疗、公共教育的定价和法院服务费即诉讼费的确定。

  (8)国有企业出让的价格的确定,其中包括对于买断工龄的职工的工龄的定价等。

 

  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上述后四类的定价问题。

 

  一、西方公共定价理论

 

  西方公共经济学认为,纯粹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是无法定价的,尽管他们承认这些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还是可以确定的。西方公共定价理论只是针对具有一定排他性的准公共产品进行定价。但是,西方公共经济学又不得不承认,无论是按照哪种成本来定价,其前提都是要了解生产企业的成本情况。而私有企业并没有动力去公开自己的成本情况,从而使政府部门无从根据真实的成本情况来定价,会使得实际价格偏高。有鉴于此,政府必须为私有企业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从而使私有企业得以获得信息租金。[3]

 

  但是,除非私有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是没有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的,否则公共部门必然受制于私有企业,而难于确定合理的价格。现如今,一个居民小区更换物业公司都十分困难,纠纷不断。设想,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对一家私有的自来水公司不满意,该地方政府能够迅速地用其他自来水公司来替换,以保证自来水供应不中断吗?原自来水厂的入户管网、水表等资产会迅速地交给后来者使用吗?如果后来者必须自己重新铺设管网,不仅时间很慢,而且居民们实际上要为两套管网买单,费用也更多了。

 

  但是,如果是由公有制企业来生产公共产品,公共部门要掌握其成本的信息就容易得多,尤其是可以采用内部竞争法,让企业内部那些掌握信息,能够降低生产成本和定价,同时又能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出来竞争企业负责人的职位,以更换原来管理不善且定价偏高的企业负责人,这样无须变动企业资产的所有权,重复设置企业,就能够有效地达到竞争的节约效果。

 

  除了根据生产企业的边际成本定价外,西方公共经济学还有一套根据消费者的边际成本来进行公共定价的理论。[4]

 

  比如,一座不拥挤的桥梁。由于不必为增加一个通过者而增加桥梁的生产,因此,边际生产成本为零,而且桥梁的消费者的边际拥有成本也为零。于是,按照西方经济学的效率准则,在边际成本为零时,价格也应为零。从而,这座桥的运营效益也将是零,桥的固定成本无法弥补。而收费又会减少通过量,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为避免这种福利损失,这类产品应由政府免费提供,用统一征税的办法筹集资金,以弥补造桥的直接固定成本。

 

  然而,征税修桥会使不过桥的人也负担了过桥者的费用,就一定合理吗?电脑软件复制的边际成本极低,是否其价格也要同样低?若开发成本得不到弥补,是否也应由政府征税来提供电脑软件?

 

  再比如,一座拥挤的桥梁。当拥挤现象产生时,厂商的边际生产成本仍然为零,但由消费者承担的拥挤成本却增加了。这时如果仍然免费供应,就会出现过度消费。为避免过度消费,当供给量短期内无法增加时,就只有收费。但是,拥挤成本是由消费者而不是生产企业来承担的,所以不应由生产企业来收费,而应由公共部门来提供这类产品,按照边际拥挤成本收费。

 

  但是,拥挤成本是虚的,穷人负担得起;而收费是实的,穷人负担不起。收费的结果使得富人横行天下,而穷人则寸步难行。此外,以一种成本代替另一种成本就能改进社会福利吗?而且收取的费用归谁所享用呢?

 

  前些年,中国高速公路塞车时,遭遇要求退还高速公路通行费甚至索赔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但是,中国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取原则不含减少拥挤的因素,其收费也是为了补偿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并获得相应的利润和利息,收取的是道路使用费用。因此,没有理由因为出现塞车的情况而退还通行费。当然,也可以根据一些人的要求专门开通不塞车的高速公路,那样的话,其通行费要根据通行情况来调整,不塞车时收基本费即过路费,将要出现塞车时,加收免拥挤费,而且上不封顶,直到巨额收费能够挡住众多车辆,保证进入道路的车辆不拥挤。只不过,那个时候,又会有什么人该抱怨了。

 

  例如,北京市五环路原本是收费的公路,而且收费后车辆稀疏,道路畅通,但不收费的辅路则拥挤不堪,招来一片怨声载道。由于建设北京市五环路的是国有企业,所以北京市政府得以顺利地收回这条道路,废除了收费。

 

  二、公共物品的定价

 

  2006年9月10日时任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表示,中国是世界上所有大国中最缺水的国家,水价不能充分反映水的使用价值,会在老百姓许可和承受范围之内,通过水价改革还水价一个真实的面孔,但水价的提高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仇副部长没想到,他的“水价会在老百姓许可和承受范围之内调整”的说法会引起如此强烈反响和质疑。


  有报道称,“百姓可以承受”看似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标准,实际却包含了一种带有掠夺色彩的思维,即根据老百姓的可承受能力来决定涨价幅度,决定从老百姓手中取走财富的多寡。但问题是如果把这些都加在一起,是否早已超出了百姓的可承受范围?[5]

 

  三年后,在一场“解读水价问题”的小型论坛上,有专家语出惊人,“不能因为有些人喝不起水,就不提高水价。”专家们认为,跟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水价处在中下水平,“低水价是资助了高收入者,而不是资助了低收入者。”

 

  有人质疑,跟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水价的确处在中下水平,但中国老百姓的收入同样也处于中下水平,这个情况专家们怎么就视而不见呢?虽然高收入者用水较多,但提高水价对他们的生活不会产生太大影响,每月多收的几十元水费对他们来说简直就是九牛一毛。而低收入者虽然用水较少,但水价每提高一元,就意味着他们一两天的菜钱没了着落。水价的提高不能以伤害穷人的利益为代价。


  虽然专家称“弱势群体”喝不起水的问题不难处理,“城市里的低保户只要政府想一点办法就解决了。”

 

  事实上,很多城市都对低保户采取了免收或减收公用事业费的政策,真正喝不起水的是那些虽然家境困难但够不上低保标准的人。水价提高的话,他们得不到任何补贴。如果提高水价只是为了唤起公众节约用水的意识,那大可按用水量制定价格等级,对用水较多的家庭提高收费标准,对用水不多的低收入家庭则可适当减收。这样既不会影响低收入家庭的正常生活,也达到了提高水价、鼓励市民节约用水的目的。水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不能仅由供水企业说了算。水价的成本也应当向公众公开,否则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6]

 

  上述争议反映了经济部门的官员和相关专家对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无知,不知道何为使用价值、何为价值,不明白如何判断水价的高低。

 

  其实,亚当·斯密早就感叹过,水的使用价值很高,但交换价值很低。而这只不过是因为,“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7]“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8]“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化在里面。”[9]因此,水价的高低不能看水的使用价值有多大,因为这两者是风马牛不相及也。水价的高低只能看水的生产过程中物化了多少抽象人类劳动,也就是说,水的生产费用是多少。

 

  如果水价已经充分表现了水的生产费用,那么即便这个价格很低,那也是公平的价格,谈不上资助了高收入者,至多只能算没有剥夺高收入者。更重要的是,城市居民关心的水价是自来水的价格,而不是矿泉水的价格,也不是高原雪水或小分子团水的价格。而后面这些种类的水才是高收入者的饮用水。因此,即便提高自来水的价格,但是只要不相应地提高矿泉水等的价格,也谈不上剥夺高收入者,而只会相反地剥夺了以自来水为主要水源的中低收入者。这时,即便对于低保户采取了免收或减收公用事业费的政策,使其饮用水的费用没有因为自来水价格的普遍上涨而增加。但是,低保户消费的其他商品的价格却可能因为水价的上涨而上涨,只要水是这些商品的生产要素之一,如豆浆等。这样一来,低保户的总体消费水平仍然会受水价上涨的影响而有所下降。

 

  饮用水是人们生来就有权享用的公共物品。那些主张置别人于喝不起水的境地的人,是残酷的剥削和压迫阶级的代言人,是应当被人民群众唾弃的。作为公共物品的饮用水应当以极低的价格,甚至免费提供,就像空气不收费一样,而水的生产成本则由税收来弥补。有人会说,水资源十分宝贵,廉价提供会导致水资源的浪费。然而,水资源的浪费并没有浪费在水的饮用上,而是浪费在其他地方,比如不节水的洗车和工业上耗水量大的落后工艺上。因此,应当考虑把饮用水的供应,与水的其他消耗区分开来,直接限制耗水量大的落后工艺,及其他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上的数据资料,2013年全国生活用水760亿立方米,只相当于工业用水量的一半。

 

  因此,要涨水价,应当去涨工业用水和服务业用水,只不过由于成本的提高会转嫁到商品的价格上,这种做法对于耗水量大的企业的限制十分有限。只有采用公有制经济模式,对耗水大户实行国有化,并责令其负责人改进工艺,降低水的消耗。同时,注重采用教育的方式,尤其是官员们以身作则的方式,而不是用提高水价来进行惩罚的方式,来引导全体人民注意节约用水。


  三、公共资源的定价

 

  土地其实也是公共物品,但是城市里的居民并不是直接消费土地的,而是与住宅连接在一起消费土地,因此,我们把土地作为生产和消费的前提条件即资源来看待,并探讨此公共资源的定价。

 

  马克思指出,未开垦的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对象化在里面10。他还进一步指出,如果生产资料本身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那么,它只是充当使用价值的形成要素,而不是充当交换价值的形成要素。一切未经人的协助就天然存在的生产资料,如土地、风、水、矿脉中的铁、原始森林中的树木等等,都是这样。[11]

 

  因此,单纯作为资源的土地,本身是没有价值的,也谈不上定价。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目前的土地都是有价格的,这只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使得土地可以带来地租,而地租的资本化就是土地的价格。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地租的存在,是由于资本家只应当获得一般利润率。如果以土地为主要资产的收益高于一般利润率,那么超过的部分就要转化为地租,归地主所有。当前,中国房地产开发商霸占了富豪排行榜前列的位置,就在于他们的利润率远远超过了一般利润率,他们支付的地价远低于应当支付的地价。

 

  据报道,广州在2011年要完成的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为8.4959万套,年度投资总额约需118亿元,其中,市、区财政投资约52亿元,各项目业主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66亿元。这意味着,每套保障房所需投资平均不过13.9万元。按照广州市2010年新建住房13074元/平方米的均价,以及新建住房价格涨幅可以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增幅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规定来看,每套保障房所需投资只不过是10平方米新建住房面积的市场价。如果按每套保障房面积平均60平方米计算,这意味着地价占房价的比重应当在80%以上。因此,即便地价占房价的比重达到30-40%,仍然是低了,而不是高了,开发商的确攫取了大量本来应当归为地价的利益。[12]


  正是由于土地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定价过低,才使得开房商和炒房团暴富,并使得用于公共服务的财力不足,进而导致一些人要让国有企业为开发商的暴利背黑锅,迫使国有企业私有化来杀鸡取卵地弥补公共财力的不足。

 

  另一方面,当资源类企业盈利过低时,公共资源的定价并不应当跟着下降。正如没有地租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实际废除一样,公共资源的定价偏低也意味着公共财富的流失。为此,需要详细分析资源类企业盈利过低的原因,如果是因为生产过剩导致盈利不足,那么,恰恰需要提高资源定价来限制生产;如果是因为加工深度不够,巨额利润被境外的深加工企业获得,那么也需要提高资源定价,收回境外企业掠走的资源租金。但是,这些做法的前提,是保证公共资源的公共所有权。然而,在市场化、私有化和追求GDP的改革中,我国的公共资源,一方面大量廉价地让给私人资本,甚至外资;另一方面,被过度利用,导致资源类产品价格偏低。

 

  “过去多年,中国以仅占全球总储量23%的稀土储备向世界供应了95%的稀土产量,不仅价格低得犹如‘黄金卖了土豆价’,而且由于开采技术含量低,盲目开采,以致造成国内巨大的环境成本。当中国意识到问题严重开始限制稀土出口时,美日欧却极为不满,寻找大量证据来起诉中国,最后如其所愿,使得中国在稀土案中败诉了。”[13]


  对此,中国有可能征收资源税替代出口税。[14]但是,资源税代替不了资源定价,而且税收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归政府所有,但公共资源收入应当归公共资源的所有者即全体人民所有。这两种所有权并不相同,不能混淆。

 

  鉴于“日本在购得大量稀土后,并不急于使用,而是将之存于海底,以应对未来能源之所需。美国是仅次于中国的第二大稀土资源国,但是美国储而不采,采取只探不采的策略”[15],稀土资源的定价应当高到,或者使日本不再储备稀土,或者使美国转而开采本国稀土的程度。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国内资源的价格宜高于国外资源的价格,从而刺激资源的进口,以便优先使用国外资源,保护国内资源。而这样做的前提是公共部门能够控制和限制国内资源的开发和生产。


  四、公共服务的定价

 

  据报道,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2日是新规实施后首个工作日。由于新办法大幅度降低诉讼费,致使当年前三个月不少“憋着不起诉”的案件涌入法院,加上不少终于“打得起”官司的案件加入,4月2日当天南京各法院均呈现出诉讼高潮。[16]


  这意味着公共服务定价是否合理,甚至直接影响到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马克思曾经提到,正如亚•斯密所指出的,这些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的价值是通过并且可以通过决定生产劳动者的价值的同样方法(或类似方法)来决定的。“这就是说,由维持他们的生活或者说把他们生产出来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来决定。”[17]因此,当法官们已经领取工资,获得了把他们生产出来所必需的费用后,就不应当再收取高额的诉讼费。诉讼费用应当仅仅包括法律文书的纸张费等物资消耗费用。

 

  当前,中国民众头疼的一个高价的公共服务,是医疗服务。一方面,医生的收入已经远远高出把医生生产出来的费用;另一方面,医院和医药企业都成了盈利机构,人们为了获得公共医疗服务,不得不向各路资本支付高额利润。对此,应当把医生像法官一样养起来,然后像降低诉讼费一样,降低诊疗费。同时,要大力培养更多的高水平的医生、创办更多的医疗机构,并利用公有制经济的制度优势,要求不以利润为追逐目标的国有药企为人民群众生产廉价高效的药物。

 

  在古巴,医疗不是商品[18];按人均计算,那里的教育家、医生和体育教师的指数是世界上最高的。[19]古巴能做到的,我们没有理由做不到。

 

  西方公共经济学认为,对于具有非竞争性和排斥性的混合产品,例如有可能会出现拥挤的道路和桥梁,既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市场提供。前者是由政府财政预算提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后者是设卡收费,由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负担路、桥的成本费用。到底采用哪种提供方式,要对税收成本、税收效率损失与收费成本、收费效率损失进行比较后,择优而定。[20]但是,政府部门也可以设卡收费,或者交由国有企业来设卡收费。但与私人资本要求利润不同,前两者可以不要求利润,只收回必要劳动部分就行。因此,即便前两者的成本偏高[21],但只要低于后者的成本加利润,就能够给消费者提供一个低于后者的服务价格。因此,要比较采用哪种方式更好,只能比较消费者最终支付的价格。

 

  关于公共教育,西方公共经济学认为,受到良好教育的公民使全社会都受益,这种利益是不可分的,但受到教育的公民也直接受益,这部分利益又是可分的。在市场机制下,人们按照本人获得的利益所决定的购买量,会导致效率损失。为了经济效率的实现,政府可以直接提供这一准公共产品,以较低的价格鼓励人们增加消费。几乎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参与对教育的直接投资,但一般只提供基本的义务教育。其原因在于,公民达到基本的文化程度,对整个社会意义更为重大,而教育程度越高,越是更多地体现为直接受到教育的公民受益。[22]

 

  但是,政府提供公共教育,也需要经费支出。如果这些经费来源于税收,而人们由于纳税的缘故,可支配收入减少,其对教育的消费未必增加,除非政府强加以受教育的义务。实际上,政府提供公共教育,也是在进行转移支付,让有能力的人为没有能力消费教育的人支付费用。只不过,中国的义务教育还远没有做到免费提供的程度。

 

  而教育部的官员也声称:“教育就像买衣服,买不起就不要买”[23]。

 

  在此思想指导下,中国教育资源的配置严重不均衡,导致了高额的择校费和相关的学区房开支等费用。

 

  另外,所谓受到良好教育的公民使全社会都受益的那种利益也是可分的。当英国政府在1843年的议会会议上要使徒有其名的义务教育生效时,工业资产阶级倾其全力来反对,尽管工人坚决表示赞成。[24]这是因为,这种义务教育会妨碍大批儿童在资本家的工厂里做工,使资本家难以榨取儿童的血汗。当年英国工人不断要求议会建立纯世俗的公共教育制度,而把宗教教育交给各教派的神职人员去管,但是当时没有一届内阁同意采取这类措施。这是必然的。内阁大臣是资产阶级的驯服的奴仆,而资产阶级又分成无数的教派;每个教派都只有在他们能够使工人同时接受这个教派所特有的教条作为抗毒素的时候,才同意工人受教育,否则,让工人受教育是危险的。因为这些教派至今还在为争夺最高的统治权而争吵,所以那时的工人阶级就只好暂时不受教育了。[25]

 

  不过,当时也有资本家意识到,“如果不教育工人(即教育他们服从资产阶级),他们就会片面地从邪恶的自私自利观点来看问题,并且容易被狡猾的煽动家所诱惑;他们甚至还会用忌妒和敌对的眼光来看待他们的最好的恩人——那些俭朴的富于进取心的资本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正确地教育他们才行,否则国家就要破产,其他灾祸就要发生,因为工人的革命将是不可避免的。”[26]

 

  这也是后来工人阶级得以受些教育的原因。同时资产阶级也用所谓公民教育在无产阶级中加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影响,强调个人主义,使工人脱离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

 

  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只提供基本的义务教育了,那只是为了使资本家节省培训费用,为他们提供合用的、驯服的劳动力。

 

  当然,“如果说,在美国的几个州里,‘高一级的’学校也是‘免费的’,那么,事实上这不过是从总税收中替上层阶级支付了教育费用而已。”[27]

 

  而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对所有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28],则是《共产党宣言》中曾经提出的重要措施之一。新中国成立并在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之后,我们不仅应当也完全有实力这样做。

 

  有些公共服务是与公共资源结合在一起的。例如,管道煤气的服务。因此,这里的定价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煤气的资源的定价,一个是把煤气资源输送到居民家庭的服务的定价。在2001年8月某市管道煤气价格改革听证会上,对管道煤气公司的经营成本进行了认定。其中,将经营成本中的员工工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进行了计算。[29]这种计算方法是不妥当的。因为该公司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其工资和福利水平应当参照同样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水平来确定,不应当与包括了刻意压低员工工资水平去追逐企业主私利的私有企业中的工资水平的社会平均工资去比较,除非当地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水平是参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福利水平来确定的。

 

  2014年北京市政府部门打算提高地铁和公共交通的票价,为此,他们召集了听证会,邀请了20来位代表,抛给了他们两套涨价方案,根据这些代表的选择,确定了涨价的方案。


  这种公共服务定价方式,既不民主,又不科学。首先,这些代表并不是民主选举出来的,其次,他们并不都具有公共经济学的知识,不清楚如何进行公共服务的定价才是科学的,更不清楚地铁和公共交通的票价上涨是普通乘客为房地产商买单。要知道,从地铁的建设中获得很大好处的是沿线的房地产商。随着地铁线的建设,沿线房地产商的房价大涨。这个好处主要是地铁建设带来的,应当用于至少是部分用于补偿地铁建设的成本,但是目前还没有对房地产因公共建设而升值的部分加征税收,于是所有的公共建设负担就由普通市民来为房地产商买单了。因此,相比地铁和公共交通涨票价,更应当首先开征税率在50%以上的地铁沿线物业增值特别费。

 

  总之,公共服务定价的科学程序应当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公共服务定价申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指定一个工作委员会负责召集听证会。听证会由三方人员组成,政府相关部门与支持其意见的专家为一方,不同意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的群众和专家为另一方,双方展开辩论,最后由出席听证会的第三方即由人大常委会指定出席听证会的人大代表们讨论并投票决定同意哪种定价方案。人大代表们意见不统一而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否决本次公共服务定价申请,责令政府相关部门重新形成更合理合法的申请意见,间隔至少半年之后,再提出申请。


  五、国有企业的定价

 

  国有企业的定价问题,是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产物。正是因为国有企业在私有化时定价过低,才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腐败严重、社会矛盾激化等问题,并且使得毫无经验的中国资本家的财富增长速度大大快于欧美国家的资本家。

 

  在私有化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价值就在于能够给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由于工人必须为资本家提供剩余劳动,使资本家不断地积累财富,因此,企业的价值必然大于企业资产的价值。从哲学上讲,整体大于部分的和。因此,那些把国有企业的各个资产单独评估后,再加总给国有企业定价的方法,必然会低估了国有企业的价值。

 

  另一方面,西方金融学给资产定价的法则是马克思提到过的资本化。“人们把每一个有规则的会反复取得的收入按平均利息率来计算,把它算作是按这个利息率贷出的一个资本会提供的收益,这样就把这个收入资本化了;例如,在年收入=100镑,利息率=5%时,100镑就是2000镑的年利息,这2000镑现在就被看成是每年取得100镑的法定所有权证书的资本价值。”[30]

 

  这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国有企业每年能带来100万元的利润,那么在利息率=5%时,它的定价就应当是2000万元,哪怕它的净资产还不到1000万元。而这个定价,还是偏低了的。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高于私有企业,一旦国有企业转变成私有企业,其工资水平必然下降,利润水平必然相应提高。因此,如果说国企100万元的利润,对应于100万元工资水平,那么国企私有化后,如果工资减少一半,利润将达到150万元,从而企业的定价就应当达到3000万元。这表明,即便国企是亏损的,只要其工资水平在私有化后会大大下降,其定价也是可以大于零。更何况,任何一个亏损的企业,其定价也不应低于其资产的变卖价格。因此,如果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给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其最合适的定价是让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觉得是可买可不买的鸡肋。

 

  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职工来说,国有企业另有一番价值。在国有企业中,劳动者多少能够为自己完成一些积累,能够使自己活得有些尊严,活得像一个人,而不只是一台会说话的机器,一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的荒漠里,国有企业就是一片绿洲。

 

  而在现实中,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定价则毫无任何理论底线可言。

 

  例如,2005年,当私营企业建龙钢铁首次开始参与国有企业通化钢铁改制的时候,在双方评估资产时,通钢的1、2、3号三座尚在生产的高炉被作价为零。通钢的土地也被作价为零。通钢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50年来积累的无形资产全部作价为零。整个厂区的全部生产设备作价仅为900万元。与此对应的是,建龙之前7000万元购进的小高炉,则被作价10亿元入股。2005年9月,改制后的通钢开始大幅减员,30年工龄以上的职工全部下岗,共有7000人被内退、被下岗。事前既无通知,也没有召开职代会表决,完全被蒙在鼓里的时候,其命运已经被人改变。留下来的一般员工的月收入也比改制前有了明显下滑。[31]


  六、工龄的定价

 

  与国有企业的定价一样,工龄的定价也是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产物。由于工龄的定价是政府强制推行的,因而也算作公共定价。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买断工龄的说法。虽然在中国的法律与法规中并没有“买断工龄”一说,但国有企业与职工协商或强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买断工龄”。

 

  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就是给“买断工龄”提供的法律依据,其补偿标准也就是工龄的定价标准。按照这个定价标准,因企业的原因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假设2004年重庆市某被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55岁,本企业工龄35年,前12个月企业的平均月工资为800元。那么经济补偿金:800元×35=28000元。该职工55岁,还应该继续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而重庆市2004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14357元。按照个人缴纳养老金的比例为18%、缴纳医疗保险金的比例为7%,也就是说该职工在2005年应该缴纳14357元×(18%+7%)=3589.25元。

 

  我们再假设,从2005年起,直到2009年止,重庆市的社会平均工资都不增加,保持在14357元的水平,那么,从被“买断工龄”那一年起,该职工为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直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他共需支付3589.25元×5=17946.25元。而他通过“买断工龄”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只有28000元。用28000元减去17946.25元,留给他和他家人5年的生活费只剩10053.75元,平均每年2010.75元,平均每个月167.56元。比重庆市主城区最低生活保障还要低约30元。——此例中所举的企业平均月工资800元不是最低的、也不是最高的,月工资比800元还低的企业有的是。

 

  由此人们有理由怀疑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到底是要保护谁的利益?[32]

 

  在这里,最关键的是,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根据什么原理来制定的呢?看来是根据工作时间每多一年,重新找工作需要多花一个月的时间来规定的,那么如果此人在35个月后还没有找到工作,在他可以领取养老金之前的这段时间该如何维持他的生活呢?更重要的是,即便此人在35个月内能够找到工作,这种工龄定价标准也是不合理的,它只适用于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而不适用于国有企业尤其是老国有企业的职工。

 

  对于老国有企业的职工来说,买断工龄是让他们从企业的主人翁降为资本的雇佣奴隶,是赎回他们在国有企业曾经的贡献。因此,工龄的定价至少要按他们对国企的贡献来计量,不能随便设定年工资的十二分之一这么低的比例来计算。而国有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的贡献,要看他们以往提供的剩余劳动的多少而定。可以肯定的是他们每年提供的剩余劳动绝对大大超过年工资的十二分之一。

 

  马克思曾经指出,“如果1000镑资本周期地(例如每年)创造剩余价值200镑,而这些剩余价值每年又都被消费掉,那就很清楚,同一过程重复5年以后,所消费的剩余价值量=5×200,也就是等于原预付资本价值1000镑。如果年剩余价值只是部分地被消费掉,例如只消费掉一半,那么,在生产过程重复10年以后,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因为10×100=1000。总之,预付资本价值除以每年所消费的剩余价值,就可以求出,经过若干年或者说经过若干个再生产期间,原预付资本就会被资本家消费掉,因而消失了。资本家认为,他所消费的是他人无酬劳动的产品即剩余价值,而保存了原资本价值,但这种看法绝对不能改变事实。经过若干年以后,资本家占有的资本价值就等于他在这若干年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剩余价值额,而他所消费的价值额就等于原有资本价值。诚然,他手中握有一笔数量没有改变的资本,而且其中一部分如厂房、机器等等,在他开始经营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但是,这里问题在于资本的价值,而不在于资本的物质组成部分。如果某人借了等于自己全部财产的价值的债务而把全部财产耗尽,那么他的全部财产正好只代表他的全部债务。同样,如果资本家把自己预付资本的等价物消费掉,那么这些资本的价值不过只代表他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的总额。他的原有资本的任何一个价值原子都不复存在了。”[33]

 

  这个原理对于国有企业同样适用。如果政府或其他部门从国有企业得到的上交的税利和其他利益,超过同等的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上缴的税费,且超过的部分大于历年来对于该国有企业的原始投资和追加投资,那么该国有企业的资产,也只是对国有企业工人的欠债而已。事实上,1953年至1957年,鞍山钢铁联合企业向国家提供的利润和税收累计超过了同期的建设投资。[34]以后的国有资产,基本上都是由国企职工们的剩余劳动形成的。

 

  对于这样的国企,如果要买断国企老职工的工龄,就要将该国有企业集体化,变成国有企业职工的集体财产,还要补偿历年来从该国企转移出去的偿还完国家投资后继续上缴的利润部分。这才是对国企老职工工龄的合理定价。

 

      注 释:

 

[1]朱柏铭:《公共经济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5页。

[2] 杨全社、王文静:《西方公共定价理论——发展脉络及最新进展》,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3] 王利娜:《公共品定价理论评述》,载《东岳论丛》2012年第1期。

[4]黄恒学主编:《公共经济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114页。

[5]《“百姓可承受”,公共产品就可涨价?》,http://zqb.cyol.com/content/2006-09/26/content_1522586.htm,2014年8月11日。

[6]《专家爆料:不能因为有人喝不起水 就不提高水价》,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07/18/content_11729448.htm,2014年8月10日。

[7]《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8]《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9]《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10]《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11]《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12]余斌:《45个十分钟读懂<资本论>》,东方出版社2011年版,第129-135页。

[13]《中国稀土案败诉“败”在哪儿?》,http://newpaper.dahe.cn/dhb/html/2014-04/03/content_1052999.htm,2014年8月12日。

[14]《稀土案败诉 中国或征收资源税替代出口税》,http://www.chinagb.org/Article-303248.html,2014年8月12日。

[15]《中国稀土案败诉“败”在哪儿?》,http://newpaper.dahe.cn/dhb/html/2014-04/03/content_1052999.htm,2014年8月12日。

[16]《法院诉讼费4月起大幅降价 南京法院立案暴涨2倍》,http://news.sohu.com/20070403/n249152879.shtml,2014年8月12日。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页。

[18][古]菲德尔·卡斯特罗著,徐世澄等译:《总司令的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

[19] [古]菲德尔·卡斯特罗著,王玫等译:《全球化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20]黄恒学主编:《公共经济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120页。

[21]由于注意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对劳动者进行残酷剥削,前两者的成本偏高是必然的。

[22]黄恒学主编:《公共经济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页。

[23]《穷人和富人不可能享受同等教育?“大实话”尴尬了谁》,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1/06/content_12764385.htm,2014年9月16日。

[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4页。

[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5页。

[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5页。

[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47页。

[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29]朱柏铭:《公共经济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85页。

[30]《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28-529页。

[31]《评天则经济研究所“反国企”报告:漏洞百出的“研究”》,http://news.hexun.com/2011-09-07/133193484_4.html,2014年8月19日。

[32]《说说“买断工龄”的法律依据》,http://www.lawtime.cn/info/laodong/ldzyqtldzy/2011011994679.html,2014年8月12日。

[33]《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57页。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第1卷),人民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年,第172页。

 

  (来源:“建国门学派”微信公号,本文为《公共经济学》一书的的第三章“公共经济的需求与供给”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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