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事求是”是社会研究的灵魂
社会科学研究最根本的立场就是必须依据客观事实来说话,而不是从抽象的经典学术理论和政府官方文件出发。社会学家在思考和研究问题时使用的信息主要来自大量的实地调研资料和自己与社会中各类人群交往时的亲身感受,不仅需要敏锐地观察社会中存在的真实的社会现象,还必须从宏观和微观的不同层面对这些现象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从而理解这些社会现象产生的因果关系、影响因素和演变规律,努力对其在短期和长期发展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各种社会后果做出预测,这样才有可能使我们的研究工作真正达到“科学”的层面。这就像化学家在实验室里分析各种化学成分在不同条件下相遇时会发生何种化学反应一样,化学家通过不同的实验努力寻找各种化学现象产生的规律和结果,发现化学分子世界中的规律。社会学家在观察社会现实后,也应当通过自己的分析努力去发现各个层次、各种群体、各类集团相互交往的规律以及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形成与演变机制。
我们开展社会科学研究,需要努力去把握社会群体划分和各群体内部运行的规律,对群体之间各种力量的互动机制和作用方向进行梳理,努力预见这些互动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对由群体互动作用合力形成的社会整体运行方向进行理性的分析,用专业化的知识来解释、分析和预见所在社会的运行轨迹和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在对现实社会开展研究时,我们从学校获得的毕业文凭仅仅是一张纸,真正的知识和智慧来自社会实践和独立思考。教科书和经典著作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认识社会的工具性概念和进行逻辑分析的理论,但是要想真正掌握这些知识工具,必须与我们的真实生活、日常观察和社会实践联系起来,在亲身实践中印证、熟悉和运用这些知识工具,坚持“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人类社会也在不断变化,经典著作上记述下来的知识与定律是否仍然符合今天的社会实际?这需要我们通过在实践中开展调查研究来考察。反对本本主义,“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是我们在学术研究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态度。如果我们在实证调查中发现书本上的某些概念和理论与身边的客观现实不相符或者无法解释现实生活,我们就必须从事实出发,解放思想,对这些书本中的概念和理论提出质疑,并从对现实社会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中努力总结和提炼一些“与时俱进”、符合发展中的社会现实的新概念和新理论。
我国历届党政领导人的讲话和文件给我们提供了代表各届政府施政方针和管理方法的一套现行话语,代表了在不同历史时期这些领导者和他们的秘书班子对当时国情的理解与判断,反映出他们的政治智慧和社会管理水平,这些无疑都是我们了解国家政策走向与演变进程的重要信息。近期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和政府最新文件有助于我们理解当前政府的大政方针和工作部署,但是历届领导人讲话和政府文件中提出的政策方针和管理方法是否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的实际,是否符合目前大多数民众的意愿,是否能够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仍然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因为即使是身居高位的国家领导人,他们的认识与极其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之间可能仍有距离,存在认识片面或判断失误的可能。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人正是在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指导下不断纠正自身的错误,历经曲折,最终取得全国政权并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无论历史还是今天,我们都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科学精神,否则,“不唯上、不唯书”和“实事求是”就成了一句空话。
二、从自身经历和实地调研中感受中国的民族关系
我对于中国民族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主要来自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阅历和亲身感受。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参加了乘车串联和步行串联,那时在红卫兵联欢会上洋溢着的是各族青年共同的“革命”激情。1968年我到内蒙古牧区插队五年,在和草原上的蒙古族牧民交往中,我感受到的是他们的善良和淳朴。一直到80年代中期,在我自己和周围所接触的各族成员的意识中,“民族”身份与边界似乎并不重要,仅仅反映出语言习俗的差异,人们在交往中看重的是具体每个人的人品,而不是各自的“民族身份”。1987年我来到北京大学任教,先后在西藏、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等多民族聚居区进行基层社会调研,这时各地的“民族关系问题”逐渐凸现出来。1988年我在拉萨老城区调查,当时已经发生火烧八角街派出所事件,我在对当地汉、藏干部居民的访谈中感受到民族之间已经出现了认同隔阂。1997年我去南疆调查,1990年发生“巴仁乡事件”后南疆的族群关系持续恶化,我在各县的走访中对此印象极为深刻。
我们在西部边疆地区的调查专题包括:农村贫困问题、城乡流动人口及就业问题、民族优惠政策的实践效果、教育制度与双语教育、民族干部政策和少数民族的社会流动、内地办学、对新疆和西藏的“对口支援”项目、边疆老城区改造、宗教政策在西部的实践、扶贫项目的实施效果、人口迁移、族际交往等。在这些专题的实地调研和访谈中,我感觉到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的“民族意识”远远超越国家认同,经常从“民族”关系的角度来看待当地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如就业竞争、司法纠纷、资源开发、语言学习、地区贫富差距等等),而且把许多在汉族聚居区同样存在的社会矛盾提高到“民族权益”的政治层面,而他们讲述时使用的话语就来自于他们在学校里接受的正统“民族理论”教育。这些现象与我在80年代以前的印象形成强烈反差。相比之下,那些没有接受过“民族理论”教育的普通农牧民在与其他民族成员交往时仍然表现得单纯和自然。不同历史时期少数民族精英们在认同意识方面的对比,少数民族精英们的“民族”意识与各族普通民众之间的对比,对我过去接受的民族理论教育是个极大的冲击。
三、从基层社会调研的实际出发,反思现有民族理论与政策
在各地的实地调研活动中,我感到政府组织编撰的民族理论教科书完全不能解释当前民族关系中出现的新现象和新矛盾。正是因为强烈地意识到中国现有的民族理论话语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巨大差距,我感到有必要在“实事求是”精神的指导下根据客观现实来反思现行的民族理论话语,思考目前某些制度和政策是否需要进行调整以及调整的方向。
2000年我在“关于民族研究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提出:“民族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应当逐步淡化。对于各部分公民(当然包括少数民族成员)权利的保障机制将逐步从地方性行政机构的运作向全国性法制体制的运作过渡”,提出应当“主要从文化的角度和层面来看待族群(民族)问题,而不要……把我国的民族问题‘政治化’”,并建议进行话语调整,即保持“‘中华民族’的称呼不变,以便与英文的‘nation’相对应,而把56个民族改称‘族群’,以与英文的‘ethnic groups’相对应”(马戎,2000:137,141,135)。从此我开始努力从当代中国社会人群的基本认同意识是如何构建出来的角度来分析中国当前的民族关系问题,这些基本认同观念体现在人们对周边各类事物进行分析的视角和立场中。基于这样的感受,我在2004年明确提出中国民族问题应当“去政治化”的议题(马戎,2004),并在2010年的“中国社会的另一类‘二元结构’”一文中系统分析了中国社会现时存在的“汉族-少数民族二元结构”及其利弊(马戎,2010a)。
正是自己多年来在基层社会调研中得到的实际感受,促使我从基础理论和制度层面来思考中国的民族关系问题,试图在理论上对中国民族关系的框架、运行机制进行归纳和反思。在这个过程中,我系统阅读了马恩列斯经典作家有关民族问题的论述、党和政府的相关文件。首先我感到,目前教科书中许多“语录”摘引和应用并没有给读者提供一个系统的理论工具,我们对这些经典著作还需要做更进一步的深入解读。2012年,我在《中国学术》第32辑发表了一篇论文,题目是“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论著中的‘民族’和‘民族主义’”, 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实际上并没有提出系统的“民族理论”,甚至连“民族”这个核心概念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民族”和“民族主义”看作各国资产阶级用来分化瓦解国际工人运动的思想武器,所以他们提出“工人无祖国”和“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观点。我党建国前后宣传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实际上主要是斯大林的观点。斯大林的代表作是1913年发表的“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提出了今天我们耳熟能详的“民族”定义,把俄国境内的乌克兰、哈萨克、格鲁吉亚等少数族群都称之为“民族”,而且强调这些“民族”都有独立建国的权利,即“民族自决权”。通过对当时俄国社会不同阶级与政治力量的分析,我认为斯大林的“民族”理论不能被看作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而是在当时俄国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弱小的俄国工人阶级及其领导政党布尔什维克的夺权策略。而这一理论及在十月革命后进行“民族识别”和建立以“民族”为单元的联邦体制,实际上为后来的苏联解体埋下隐患(马戎,2010b)。
当我提出以上观点后,许多学者发表了不同意见。如有人在讨论中公开提出中国只有“中华诸民族”而“不存在‘中华民族’”的观点(都永浩,2010),有人认为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落实、实现程度是不够的,这是最大的问题。我们155个自治单位,依法制定自治条例是法律规定的一部分,只有制定了地方自治条例才能落实自治法”(郝时远,2013:81),认为制定这些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制度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同时指出“民委系统不是一个强有力的职能部门,……在地区的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上,党政部门、维稳部门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判断力,这就使很多我们在民族政策方面的原则受到了忽视”(郝时远,2013:80),认为加强民委系统的地位与权力将有利于贯彻党的民族政策。
同时,也有人在中共中央党校《学习时报》上发表文章,明确指出应“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现在,我们有的教育和行政措施有意无意弱化了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认同的教育。……要把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促进交融作为民族工作的基本取向。我个人倾向于将来居民身份证中取消‘民族’一栏,不再增设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搞‘民族自治市’,推行各民族学生混校”(朱维群,2012)。还有学者提出“第二代民族政策”,主张“实现从识别国内56个民族、保持56个民族团结发展的第一代民族政策,到推动国内各民族交融一体、促进中华民族繁荣一体发展和伟大复兴的第二代民族政策的转变,建构起凝聚力越来越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分你我、永不分离的中华民族的繁荣共同体”(胡鞍钢、胡联合,2011)。这些观点鲜明、针锋相对的理论争论,打破了民族理论界多年以来的一潭死水。正是全国各地多次发生的暴恐事件和上述对我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大讨论,使得中国社会各界开始关注中国的民族问题。
四、在20世纪80年代后的中国,“民族话语”已经取代了50年代的“阶级话语”
中国现今的民族关系已经无法和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甚至70年代后期的情形相比。50年代初,解放军迅速解放了西藏、青海、新疆等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在随后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中,解放军工作队发动当地各族贫苦群众推翻了压在他们身上的“三座大山”,斗倒了各族长期欺压民众的土司、王爷、农奴主、巴依老爷和宗教上层分子,把这些剥削阶级长期霸占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无偿地分给广大贫苦民众,使他们在人身、经济和思想上都真正获得解放,他们从内心拥护共产党和新政权。自50年代直至“文革”结束,中国社会包括边疆地区都以“阶级”来划分人群,社会运动和人际关系“以阶级斗争为纲”,除了极少数“地富反坏右”分子外,各族民众都是“阶级兄弟”和“革命同志”,大家都热爱毛主席,拥护共产党。我在“文革”串联和牧区插队生活中都能深切地感受到这一点。
70年代后期在对“文化大革命”中极左错误的批判中,“阶级斗争”及与之相关的认同意识被涂上负面色彩。同时“拨乱反正”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落实政策”工作中特别强调落实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开始出现某种从“民族关系”的角度来解读文化大革命的倾向。一些领导人讲话和随后的一些相关政策成为这一重大转折的分水岭。正是从这个时候起,人们的“民族身分”和民族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开始以很强的政治色彩凸现出来。此后,这种对于“民族”的政治认知一直延续下来,在随后的体制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人们开始以“民族利益冲突”的视角来解读社会发展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各类社会问题、经济矛盾和文化冲突。正是这一基本认同意识体系的根本性转变,改变了不同民族成员之间交往的政治基调和情感色彩。
一个国家内部政治矛盾和社会危机的解决方案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在多党制的前提下通过全国民主选举机制实现政党轮替,以和平的方式实现政权交替,改变国家的政治纲领和施政方针;第二种是某个政治集团以武装革命的形式通过内战夺取国家政权,推行自己的政治纲领;第三种是军队系统具有一定独立性,军队代表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以军事政变的形式推翻现政府,直接掌控政权。以上三种解决方法都会导致政权更迭,但是仍然能够保持国家主权与领土的完整,在经过了一个或长或短的政治调整期后,国家仍然可以恢复元气,东山再起。但是,假如一个国家在内部地域行政单元的体制设置上像苏联和南斯拉夫那样形成许多“民族”的行政单元(民族共和国、民族自治区),那么这个国家一旦出现政治矛盾和社会危机,“民族”就很可能成为不同势力集团开展政治斗争的组织单元和动员工具,这一态势可能最终导致不可逆转的国家分裂。由于中国1949年后在“民族识别”和相关制度政策设计方面受到苏联体制的影响,建立了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设置了许多民族自治的行政单元,这种政治框架下的民族理论与制度建构很可能对中国的统一造成隐患。特别是当80年代后各群体的“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思潮不断强化,使得我们对中国民族理论的反思显得尤为急迫。因此,2011年我在“21世纪的中国是否面临国家分裂的风险”一文中以苏联为参照系,分析了一个多民族国家发生民族分裂的理论基础与机制(马戎,2011)。
社会科学研究的推进需要研究者在实地调查和理论思考的基础上提出新的核心概念,这是学术创新和理论创新的基本要求。根据自己多年的调研考察和分析思考,我试图在理论归纳的基础上提出三个核心概念:(1)中国56个“民族层面”上的民族问题“去政治化”;(2)中国社会中形成了“汉-少数民族”二元结构;(3)多民族国家发生政治分裂的三个基本要素。毫无疑问,这些概念与观点的阐述是否准确,具体用词是否适当,逻辑是否无懈可击,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而且必然会接受实践与历史的检验。
五、中国民族政策在未来的两种走向
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设计”(national design)是个双层结构,上层是“中华民族”,下层是56个“民族”。我们在这条道路上已经走了60多年。但是进入21世纪后,我们突然发现,中国现在必须在代表两种不同指导思路的两种不同的政策走向之间做出选择,这个选择将决定中华民族未来的命运。一种思路是继续延续建国以来的“民族”话语体系和基本制度政策,继续强化56个“民族”各自的政治认同和集体权益,淡化“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主张通过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与强化民族优惠政策来保护少数民族的特殊政治权利和各项群体性利益。另外一个思路是在充分尊重56个“民族”各自历史记忆和传统文化的前提下逐步强化全体国民对“中华民族”的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切实落实宪法,用现代法治机制来处理各族公民之间出现的各类问题,以现代公民权利为法理基础来积极改善少数民族国民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劳动者在各行业参与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发展的程度,使他们逐步达到与汉族劳动者大致相同的竞争能力,从而在自尊和自信的基础上实现共同繁荣。
第一种思路是建国初期构建的民族理论的延续,也是政府这些年来仍在一直推行的政策实践。支持这种思路成功实施的前提条件是那个时期实行的计划体制。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近年来的客观现实已经证明,这种思路对于改善当前条件下的民族关系非但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实际效果,反而凸现和强化了各民族之间的认同差异、权利差异和利益差异,加深了民族之间的隔阂,不断弱化少数民族国民对“中华民族”和国家的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对于一个现代公民国家的“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而言,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致命伤。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基本现实就是,近十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少数民族地区民众的绝对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在不断提高,但是一些地区的民族关系非但没有改善,反而在不断持续恶化,这非常令人担忧。因此,我们必须对我国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思路、制度和政策进行反思,而且这种反思具有特殊的历史紧迫性。
在现有的多民族社会里,我们应当如何建构一个对于“民族性”的反思体系?首先是真正地解放思想,不应当把有关“民族问题”(或种族/族群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划定为学术或政治禁区,要允许学者及社会公众来思考、研究和公开讨论相关的社会现象和理论问题。否则,关于“民族问题”的讨论只能成为现有理论和制度政策的官方宣讲。那种动辄援引列宁、斯大林语录和领导讲话,以“两个凡是”为标准,并严重脱离现实社会问题的讨论,只能维持一些人的饭碗,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在应用性对策分析方面,都不具有正面价值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二,从社会中各种实际现象出发来系统分析:在一个多种族、多民族、多族群的社会里,对于中央政府和各群体而言,“种族”、“民族”、“族群”、“国家”这些概念究竟具有什么意义?在民众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民族”身份究竟具有哪些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和文化意义?这些意义和认同意识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如何产生并得以强化?
第三,通过对各种社会现象的直接观察,进一步系统分析:目前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民族”概念(“民族”定义及相关话语)所具有的社会、政治、文化意义是促进还是阻碍各族成员之间的日常交流、相互学习与合作?这些“民族”话语是否具有多重性的复杂影响?它们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条件下发挥了哪些不同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民族制度和至今仍在执行的各项具体政策在实际运行中是促进还是阻碍了各族成员彼此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在学者和社会公众的观察与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层面和领域(微观的社会现象、宏观的社会制度设计、历史经验的纵向比较与借鉴、国外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横向比较),以学者为主体开展对于国内“民族”问题的讨论。这些讨论涵盖对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的合理性的论证,涉及对各项制度、政策实践效果的讨论,以及对以往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的总结与反思。
第五,在以上对现实社会问题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理论与社会实践的不断总结与反思,学术界和社会公众一起讨论是否需要对现有的民族理论和相关制度、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讨论需要在哪些具体领域里进行政策调整,讨论实施这些政策调整的基本方向以及具体措施、步骤和速度。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逐步把我们已经认识清楚、达成共识的观点及时付诸实践,另一方面对那些仍有争议的问题则可继续进行观察、思考和讨论。
在以上的机制中,国家领导层、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可以逐步建立起一个关于本国“民族性”的反思体系,认识到本国“民族问题”所具有的特性及与其他国家共享的共性。一方面,我们需要在中国社会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持续跟踪、观察和讨论社会中出现的新现象和新议题,在分析过程中不断地检阅、验证我们手中的理论工具和基本概念,不断地修订和丰富我们使用的话语体系,不断对政府实施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的实践效果开展深入的实地调查与因果分析,了解广大民众对于这些政策的评价与反馈意见,“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与此同时,学术界的讨论可以不断地推动政府部门去调整相关的制度与政策,改进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同时,我国学者可以把中国经验和相关思考与国际学术界进行交流,逐步推动国际社会理解中国国家与民族认同演变的特殊历程,逐步理解我国目前关于民族理论、相关制度设置与具体政策的讨论。
六、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重新构建关于“民族”的话语体系
在分析和研究民族问题时,建构一套符合本国历史与现实国情而且在实践中内涵不断丰富的科学话语体系非常重要。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结合当年社会历史情境和后期社会实践不断加深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人有关民族问题论述的理解。同时,西方国家在应对和改善种族矛盾、处理土著群体和外来移民关系方面也有几百年的社会实践和理论探索,我们应关注并努力吸取这些知识积累。中国是个保持了几千年“大一统”政治传统的多部族国家,中国历史上处理族际关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关系等)的思想传统、制度方法以及相应的经验与教训是我们必须认真吸取的,我们不可能也不应当割断历史。除此之外,其他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南非、巴西等)思考和处理种族、族群关系的理论探索和社会实践也是我们应当吸取的。如果我们能够在民族问题上真正解放思想,面对国内民族关系的现实问题时能够不断拓展我们的眼界和知识来源,以实事求是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科学精神为指导来开展分析与讨论,我相信中国社会一定能够建立一个健康有效的对于“民族性”的反思体系。
我提出的关于中国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提议,本意是希望在民族问题的思维模式方面为我们的国家提出一种新的思路和新的政策导向,并不是说民族关系不具有“政治”内涵,也不认为中国各“民族”之间只存在文化差异并把民族问题定义为“非政治性问题”。各族干部民众普遍关心的群体平等、政治权益、政策优惠、文化保护等议题都是具有政治意义的。我提出“去政治化”的观点,是希望把目前我国56个“民族”群体的身份和“民族”互动中带有的“政治色彩”逐步淡化,希望我国各“民族”都不要把自己看作是与中国其他各族国民不同的、具有独立政治身份、具有特殊政治权益和享有特定政策优惠的特殊人群,希望不要总是从族群之间“政治博弈”、“地域区隔”、“权力划分”、“利益冲突”的角度来思考中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不要把“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历史偏见和对“民族”的本质主义思维带到21世纪,从而破坏了中华民族密切合作、共同繁荣的新的历史发展机遇。
七、用现代公民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思路处理国内民族问题
我国各族民众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必然会涉及一系列综合性的复杂问题,经济交往就会涉及实际利益和经济纠纷,文化互动也会凸显观念差异和价值冲突,我们面临的许多复杂问题不可能仅仅通过政治途径来解决,必须有相应的涉及到社会生活各领域(经济、文化、语言、宗教、司法、社会参与等)的具体政策。我国传统的民族工作采用的思路就是通过政治手段来解决所有这些问题,把凡是涉及不同民族成员的问题(治安事件、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习俗差异等)都提到“民族关系”的政治高度来解读和处理。“民族工作无小事”,凡是涉及少数民族成员,政府机构就认为需要从“民族工作”的角度来处理。这就使得少数民族成员在遇到各种非政治性问题时,也把这些问题“政治化”,试图通过“落实民族政策”的政治手段来寻求解决。由汉族干部主导的各级政府遇到这类事件,也习惯性地把这些问题视为特殊的“民族问题”,采用特殊的、非常规的“落实民族政策”的政治手段来处理,忽视了非政治领域那些处理专业问题的专业性措施,甚至有时把一些全国统一法律和规章制度放在一旁,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来处理“特殊的民族问题”。典型例子就是曾经发生的“天价切糕”事件。这类现象可以说是当前我国民族问题“政治化”的表现。而“去政治化”所强调的,就是在非政治领域要用非政治的、相应的专业手段来处理和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用现代公民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思路处理国内民族问题。
这里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制度设计、各项政策执行中“少数民族”与汉族在身份与待遇方面的差异,在不同少数民族的成员之间也同样存在各自享有不同政治权益和待遇的问题。在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存在本地区“自治民族”和其他“非自治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它们之间在政治权益、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方面存在差别。这种主要从“政治关系”角度来处理民族关系的制度与政策设计,导致各“民族”都努力增加本民族的人口规模及其在地区人口中所占比例,都努力申请成立本民族新的“自治地方”并扩大其地域,在自己的“自治地方”通过强化自治制度来争取增加“自治民族”的“自治权”及各项权益,争取增加以“自治民族”成员为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其执行力度。在日常交往中,凡是在不同民族干部、民众之间发生的矛盾,许多人都倾向于往“民族问题”和“民族矛盾”这个政治高度去“上纲上线”。这种“政治化”的思路必然给各级政府对于这些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的常规性处理带来极大的障碍。
与此同时,本地区其他“非自治民族”必然要极力维护自己群体的权益,在党政机关中为本族代表人物争取更高的位置和决策权,其代表人物在政策讨论中努力使本族民众、本族聚居区获得尽可能多的权益,这就使“民族”之间的互动和竞争演变为族群之间的权力博弈和利益博弈。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人的“民族”意识都在不断被激发并得到强化,而且这种族群间的博弈越来越朝向“零和游戏”的方向发展。这不是一个现代公民国家、共和制国家所应当引导的族际关系发展方向,也不是一个理想的社会结构。我之所以提出民族“去政治化”的思路,就是希望全国各族精英和民众都能够思考一下我国民族关系演变的大方向和未来的发展结果。我认为民族群体之间目前不断发展的权力与利益博弈不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体国民的平等与公正。
八、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
在中国要想真正实现民族问题“去政治化”需要一个基本的社会前提,这就是中国的主流群体即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干部和民众要能够真正做到以相互尊重、平等、爱护、帮助的态度来对待各少数民族的干部、知识分子与民众。我国汉人在各方面都处于超级强势,人口超过12亿,经济和科技比较发达,而且不应否认,在一些人的意识中也确实残存对少数民族持有偏见和歧视的“大汉族主义”观念。所以,今天我们仍然需要强调继续反对和坚决肃清“大汉族主义”。现在还有一些人简单地以“是否熟练掌握汉语文和接受汉族传统文化”为标准来评价少数民族成员,用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来审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经济活动,用简单的单线进化论来评价各族群的“进步”与“落后”。许多汉族精英和民众不了解甚至也不想了解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与宗教,思想里有着根深蒂固的“汉族文化中心主义”的潜意识,在西部地区生活工作的汉族人口中很少有人学习当地民族语言,许多文化宣传部门在工作中漠视1亿少数民族人口和中国存在多元文化这一基本现实,中央和各省市电视台很少聘用少数民族员工,有些党政机关的汉族干部在内心深处不信任也看不起少数民族干部,有些大学领导者和人事、招生部门以极其冷漠的态度“遵照规章制度”排斥少数民族教师和学生,有些中央企业和汉族企业家在开发资源和经营时没有充分考虑当地民族的参与和利益分享,把他们在汉族地区“唯利是图”、走上层路线而无视当地民众权益、肆意破坏生态的经营方式也带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这些都是“大汉族主义”的具体表现,这些现象必然对中国的民族关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近年来西部一些地区的民族关系出现恶化,或多或少与以上原因密切相关。
无论是从对人口普查宏观数据(如受教育水平、劳动者职业结构)所进行的分析结果来看,还是从我们在西部地区进行实地调查时与当地干部和民众交谈时的亲身感受来看,我国西部地区一些少数族群的“边缘化”现象在近10年显著加剧。例如2000-2010年这10年期间,维吾尔族16岁以上就业人口中属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这个职业组在就业总人口中的比例从0.84%下降到0.47%,绝对人数下降了32.3%(马戎,2013),在蒙古族、藏族就业人口的职业结构变化中也存在类似现象,这无疑反映出少数民族干部某种“边缘化”趋势。维吾尔族就业人口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筑生产工人所占比重在近10年也显著下降,维吾尔族、藏族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远比汉族毕业生严峻得多,西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东部城市中的就业和生活困难普遍比汉族农民工要大得多,西部地区的大学与沿海大城市的大学在师资队伍和教学科研水平方面的差距仍在逐步拉大。以上这些都是西部少数民族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边缘化”现象,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分子和民众对此十分忧虑和担心,这是完全正常的。中央政府和主流社会必须对近10年来西部少数民族“边缘化”的现象给予高度关注,尽早采取切实措施扭转这一局面。如果没有汉族真正平等对待少数民族这个前提,如果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认真地反省和肃清人们内心中各种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大汉族主义”偏见和歧视行为,中国的民族关系是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善的。只要有歧视就会有反歧视,每个公民之间的平等与社会规则的公平必须得到维护。
有些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与民众对当地少数民族有些不满情绪,部分源于他们对当地某些“民族优惠政策”的不满。一些人认为高考加分等优惠政策不公平。我时常听到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说,内地汉族比新疆汉族对待他们更加友好。一个原因也许是新疆汉族感觉到自己和子女是当地民族优惠政策的“被歧视者”。譬如他们身边的少数民族考生的考分比自己低一百多分反而能够考上重点大学,自己却落榜就业,这种对比使他们在心理上很难平衡。又如司法中的“两少一宽”政策。我们常说“汉族应当站在少数民族的位置上来理解少数民族的处境和感受”,我建议当地少数民族也可以尝试着站在汉族的位置上,设身处地理解一下身边生活的那些汉人的心情和感受。当有些少数民族学者提出“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力度”时,这种“换位思维”也许可以使他们多一分谨慎。只有“将心比心”,我们才能做到相互理解。
西部地区汉族的这样一种不平衡心态和不满情绪,很可能表现在他们对待当地少数民族成员(如就业招聘、办理各类手续)的态度上。内地汉族民众由于本地少数民族人口极少,平时感受不到这些民族优惠政策的实际影响,他们通常会以平常心来与偶而相遇的少数民族成员交往,因此这些少数民族感到他们更少偏见和歧视。随着更多的边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来到内地和沿海,如果不断出现“天价切糕”和越野车在天安门金水桥撞死撞伤无辜行人这样的事件,可以预期内地汉人民众的态度也会逐步改变。民族优惠政策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复杂问题,在民族关系领域带来正面和负面的多重影响,这些政策在今后应当如何调整,恰恰是我们今天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九、对今后如何调整我国民族关系必须有前瞻性方向的思考
当我们对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分析时,我们都必须对历史发展大方向的宏观层面和当前各项具体问题的微观层面这两个层面同时给予关注。但是,我们首先要在宏观层面上把问题想清楚,把历史发展的大方向辨识清楚,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思考当前我们应当具体做些什么。文化大革命时有句话,说不能“只拉车不看路”,就是说人在行进时心里必须有大方向。在分析苏联以民族为单元发生解体、美国种族关系逐步良性整合的历史走向之后,我提出民族问题“去政治化”观点。提出这个观点的主要立足点,就是我们这个国家的长远历史走向,考虑的是中国20年、50年、100年以后的发展走向与未来前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没有长远的历史预见和战略规划是不行的。
我反对把汉族与“中华民族”画等号,反对把“汉文化”与“中华文化”画等号,21世纪我国文化发展战略主题就是建立一个包含56个民族及各文化群体(如不同宗教团体)的整体性“中华文化”。我既反对文化上的“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大民族对小民族实行“文化同化”。对历史发展前景进行思考时,我们需要前瞻性的宏观文化发展战略。但是在今天的现实社会中,我们仍然需要面对中国社会、西部地区出现的具体现实问题,面对当地干部群众此时切身感受最迫切的各种具体问题,例如少数民族干部实际上的边缘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使用中的弱化和边缘化、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市场“狭窄化”与弱化、学校中双语教育制度和政策的调整、少数民族青年和大学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的边缘化、民族地区的群众性宗教活动如何依法管理、贫困地区农牧民的脱贫问题、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环境生态破坏、老城区的现代化改造中如何保护传统建筑文化以及各类民生问题等等,对于这些属于微观层面的问题,各级政府和知识界都必须给以高度关注,在大量深入调查研究和吸收当地少数民族精英参与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而且这些方案在实施之前必须广泛征求当地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分子和广大民众的意见,进行多方面的协商讨论,最终予以实施。如果出现突发事件,更需要吸收当地少数干部、民众多方面的意见来妥善处理,处理意见必须得到当地大多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如果我们在这些方面的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征求意见的范围过窄,提出的处理办法大多数民众不理解不接受,那么这些具体的社会矛盾就可能会以“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的形式呈现出来。
十、2014年中央第四次民族工作会议
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是在国内民族关系发展形势日趋严峻、学术界存在重大争论的大背景下召开的,体现出“旗帜不变,稳住阵脚”的基本态度,在“旗帜”问题方面做出两个重要表态,一是“新中国成立65年来,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这表明中国民族关系的整体格局不会出现重大变化,不会做“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同时明确否定新中国在处理民族关系时曾“照搬了苏联模式”,指出中国今后不可能照搬“美国模式”,但是明确提出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表明在目前“取消民族身份”的做法不可取,国内的56个“民族”不会改称“族群”,身份证上的“民族成分”不会取消,不希望因相关变动引发干部和民众的不安。这些政治表态都是“旗帜不变”的标志性阐述。
同时,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有许多新提法,表示中央政府在今后民族工作的努力方向将有重大调整。明确指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行多年对外开放的历史条件下,我们的民族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明确提出我国民族工作的目标是要“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四个认同”的提法已经明确回答了在中国“中华民族”是否客观存在的理论争论。在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仍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后,会议强调必须“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团结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团结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长期以来,我国民族理论学者和民族工作者在提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一般强调“自治”而很少提“统一”;强调如何维护加强少数民族自治权利,但很少讨论在尊重少数民族权益条件下应如何加强各族民众对中华民族和国家认同。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假如我们只强调“多元”和自治,而不强调“一体”和统一,这个格局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可能长久维持的。
会议提出要“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由于我国许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是多民族混居区,甚至汉族在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在民族区域自治中过于强调“民族”因素,往往突出“自治民族”的自治。我国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并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至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中加入“某某族”的提法,会议文件指出“戴这个‘帽子’是要这个民族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更大责任”,区域内的各族人民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这与人们对这一“自治民族”在该地区应享有更多权益的通常理解很不相同。对于“自治民族”责任的这一新提法,非常发人深省。
与此同时,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明确指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不是像有些人提议的那样进一步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实施条例。会议强调指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方向”。在把握这个历史方向时,既不能无视民族共性放弃引导,也不能超越历史阶段,忽视民族差异用行政手段强行推进。尊重差异不等于固化差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加深,民族之间的差异必然会逐渐减少。
结束语
面对我国一些地区严峻的维稳形势,我们应该好好回想一下我党在解放前和解放后最初一个时期的民族工作是怎么做的?我们的干部官兵对待藏族、维吾尔族、蒙古族和西南各少数民族群众的基本立场和态度是什么?当时我们的口号是“为人民服务”,进疆、进藏的干部官兵积极学习当地民族的语言,尊重当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努力为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医疗等各方面的切身困难,同时也尊重和努力团结当地进步的地方领袖和有威望的宗教人士,虚心倾听他们的意见与建议,这样一种基本立场和工作作风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赢得了各地大多数少数民族精英人物和广大民众的衷心拥护,迅速和顺利地完成了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肃清了与新政府为敌的反动派和土匪,建立了人民政权。那时的中央政府并没有多少财政资源和经济实力,但是我们赢得了各族广大少数民族民众的衷心拥护。今天,我们必须回到这个好的传统上去,要把工作的重心放到如何赢得民心,而不能简单地以经济福利和安全管制为主要手段来维持社会稳定。如果政府的工作思路与方法脱离了广大少数民族干部民众,我们的民族工作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我们总在讲我们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谁是人民?这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广大维吾尔族、藏族、蒙古族、彝族等各族民众就是人民,他们就是我们依靠和服务的对象,政府各级干部都是他们的“公仆”。如果我们的头脑在这一点上糊涂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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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维群,2012,“对当前民族领域问题的几点思考”,中共中央党校《学习时报》 2012年2月13日。
本文以“重构中国的民族话语体系”为题刊载于《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第39-46页;《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第235期(2017年7月15日)转载。
马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人类学所教授,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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