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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方青:农村走合作化道路,要首先成立村一级集体性质的合作社
点击:  作者:叶方青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20-08-02 12:53:12

 

农村需要走合作化的道路,这一点是勿需质疑的,因为岁月是能检验一切的,经过岁月的淘洗,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农民个体化经营,局限是很大的,根本发展不了农业,也根本无力保障粮食安全。

 

农民个体化经营,一是力量有限,二是能力有限,三是境界有限。

 

力量有限,是指农民在人手上、财力上都很难匹配得上农业生产所需要的条件。最常见的现象是,很多农户能坚持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严重不足,能置备全农业生产机械的了了无几。

 

能力有限,是指很多农民单纯从事农业生产还行,但一旦需要和市场发生联系,就明显力不从心了。出现这种现象,不能去责怪农民,毕竟市场运作是很复杂的,就算是专业人员也常常有重大失误的时候。

 

境界有限,是指农民在个体化经营的条件下,很难做到顾全大局,体制逼迫农民不得不自私,国家号召和安排很难得到农民响应。

 

农民个体化经营,无论是小户状态,还是大户状态,都不是发展方向,小户状态会制约生产力,导致农业生产能力大幅度下降。大户状态,会扭曲生产关系,导致资源被少数人独占,最终出现两极分化、阶级分化,破坏社会主义人人平等,酝酿出社会仇恨,威胁和谐稳定。

 

应该看到,农民个体化经营的本质是私人经营,而私人经营是和社会主义原则背道而驰的,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历史和外国现实下的资本主义,都是私人经营,两种情况都找不出太平盛世的案例,可见,私人经营不光在农业领域是绝路,在其他领域同样是绝路,不从私人经营的误区中尽快走出来,不要说新时代开创不了,就是维持旧摊子都没有可能。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下乡,都属于私人经营,都摆脱不了私人经营的种种弊端,小范围存在是可以的,但要倡导成主流,是万不可取的。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很大的迷惑性,甚至会迷惑住很多领导同志。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私人牵头的组织,是私人在组织农民,由于经营项目单一,风险极大,即便有一些成功案例,但由于是私人牵头的组织,收益的大头儿会被少数人掠走,甩给多数农民的不过是一些残羹剩汤。

 

农村走合作化道路,不是要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道路,这一点必须要非常清楚,农村走合作化道路,是要首先成立村一级集体性质的合作社,由这样的合作社去组织农民,去开展经营,撇开这样的组织,让私人去组织农民,农村最终的局面是党的领导全面崩溃,最后只剩下一个可有可无的象摆设一样的空架子。

 

塘约村的合作社,烟台市、安顺市、毕节市整区推进的合作社,实行的都是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这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避害化改造,是地方性的基于政策可行性的重大创新。农村走合作化道路,只能向塘约村学习,只能认真借鉴烟台市、安顺市、毕节市的成功经验,离开党组织来组织群众,农村的未来只能是一片混乱。

 

其实,中国是缺少一部发展集体经济的法律的,塘约村也好,烟台市、安顺市、毕节市也好,走的也不过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理化改造之路,并没有能解决事关农村长久的根本性问题,不把发展集体经济的法律补出来,我国农村就没有定海神针。

 

建立村一级集体性质的合作社,当然需要能人,我们需要做的是,把能人都请到集体合作社里来,让他们在更高境界下为广大农民服务,而不是让能人撇开党组织,个人去组织农民,个人去发财发绩。

 

希望在合作化问题上,能坚持正确思路,坚持正确道路,早日摆脱惯性化思维,让乡村振兴真正造福广大农民!

 

作者系信阳红色资源发展中心宣教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来稿】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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