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必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走共同富裕之路。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壮大集体经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的中国农村工作观。
习总书记的中国农村工作观启示我们: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既是中国社会主义农村的底线,又是其生命线,动摇或推翻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就不是社会主义,因而“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加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组织形式、实现方式、发展趋势等理论研究”,走出一条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发展道路。
习总书记的中国农村工作观启示我们:中国农村发展要不断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农村镇村生态化和农村社会现代化并最终实现农村“四化”。
习总书记明确指出:“小农经济是富不起来的,小农业也是没有多大前途的。我们要的是抓大农业。”并认为,必须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考虑,必须相对集中一部分扶贫资金用于乡村集体经济实体,必须“全社会齐抓共管”,必须以集体办乡镇企业为主,必须“兴办经济实体”,必须“以工补农、以工促农。”“乡镇企业体现的首先是社会主义的原则,它不仅基本上坚持了生产资料的公有,而且基本上实行了按劳分配原则。”农村生态的发展要“留得住乡愁,看得见村美”“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因此,不断推进和实现中国农村“四化”即走出一条新型的中国社会主义农村集体化道路是中国农村工作的根本任务。
习总书记的中国农村工作观启示我们:中国农村要走农民共同富裕的道路。习总书记明确提出要走“共同富裕之路”的问题,而农村要走共同富裕之路就必须既要加快农村发展步伐,又要加大力度消灭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因此,要实现农村社会的共同富裕,就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即抓农村的发展要硬,抓贫困村和贫困户的脱贫更要硬。
习总书记的农村工作思想启示我们:必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实际是指出,新中国两个不同时期的农村工作方针、政策、方法和措施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到改革开放以前实行的是农村人民公社集体化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实行的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新中国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的具体的农村制度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实践遗产。因此,我们必须承继这份遗产,并在新时期的农村工作中充分吸取其中的宝贵的营养。
习总书记的农村工作观启示我们:既然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就必然有人企图搞农村土地私有制;既然要坚持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就必然有人在坚持搞农村私有经济;既然农村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然农村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分化。因此,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前者,反对后者,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农村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走出一条中国农村新的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农村镇村生态化和农村社会现代化的新“四化”之路。
一、“三农”的地位和作用
及新中国农村制度的变迁
中国自古农业立国,而在现当代则表现为农村和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居民的对立统一。在这个对立统一中,中国社会的工业化程度和现代化程度,不是主要决定于城市社会,而是主要决定于农村社会,——因为没有中国农村的工业化、现代化,就没有中国全社会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在当代中国被称为“三农”问题。
农村,既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社会系统,又是一个具有鲜明经济特征、自然生态特征和社会文化心里特征的空间组织系统,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经济中,不仅要实行农业产业化,而且要推行和实现农村工业化,不仅要实行农村镇村生态化,而且要实现农村社会现代化。
农业,既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战略产业和黄金产业,“民以食为天”,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
农民,既是出生于农村、具有农村户口的自然人,又是一个主要从事有机物生产及有机物相关生产的劳动者阶层,还是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以此为主要谋生手段的社会阶级即农民阶级。当代农民仍然还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仍然还是当代社会被消解的对象,但无论农民怎样被消解,农民最终将成为一个稳定的社会阶层。
中国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农业兴,则国家兴,农民富,则社会富,农村美,则天下美。因此,“三农”问题,历来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社会基本问题,并且是关系到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问题。
新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过程,既是旧的“三农”问题逐步得到解决的过程,又是新的“三农”问题逐步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只要中国农村社会尚未实现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农村镇村生态化和农村社会现代化即尚未实现农村这“四化”,那么,中国“三农”问题的产生、发展和消解的过程就不会完结,必然仍是党和国家的一个基本课题和需要完成的基本任务。
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社会的产业化、工业化、小城镇生态化和现代化的基石是农业基本经济制度。新中国农业的基本经济制度,明显地分为三个历史阶段:1954年以前基本的是农民个体所有制;1956年至1958年,是农业合作化,1958年至1979年是农村集体化;1979年至今,是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度。
新中国这三个历史阶段的农业基本经济制度,抛开其五光十色、瑕瑜互见的表面现象,三者之间的内涵还是有基本一致的一面的:农民个体农业所有制是新民主主义土地改革的必然成果,又是为农业合作化和农村集体化所做的必要准备;农业合作化和农村集体化是农民个体所有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又是中国社会主义农村的主要的生产方式和农业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是对我国农村集体经营制度的继承和创新,又是对我国农村的生产方式和农业基本经济制度的颠覆和解构。
新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虽然经过了某些曲折和挫折,但总起来讲,都基本完成了历史赋予它们的任务。这个任务完成的最主要的标志,是我国农村集体化基本解决了中国人民的吃饭问题,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则初步解决了中国农民的富裕问题。
但是,农业合作化,尤其是农村集体化,后来不仅被偏见蒙住了双眼,而且被严重妖魔化了,以至被某些人指斥为祸国殃民的农业制度;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则又被人打扮得美若西施、灿若桃花,仿佛增之一分则嫌长、减之一分则嫌短,以至对新中国农业制度的把握,犹似看一部“天书”。因此,有必要对新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历史来一番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以达到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的目的。
中国“三农”问题发展到今天,客观上还存在着资本主义私有制“三农”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三农”两条道路的斗争,向前,是社会主义,向后,倒退到资本主义。好在我国农业基本经济制度总体上还属于农村集体公有制,更好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三农”观是集体主义的思想观。因此,中国社会主义新时代“三农”工作,必须以习总书记农村集体主义思想为武器,立足我国“三农”实际,在农村集体化的基础上让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农村镇村生态化和农村社会现代化,最终实现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四化”。
二、人民公社集体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农村人民公社集体化农业制度,是毛泽东时代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人民公社是什么?1958年12月10日毛泽东主持的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就已基本讲清。
《决议》指出:农村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要有一定程度的生产力发展为基础。发展生产是巩固和提高人民公社的中心环节,人民公社必须发展工业和商品生产。继续发展商品生产和继续保持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大原则。人民公社是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而发展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对于人民公社的工业生产,《决议》指出:“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公社工业的发展不但将加快国家工业化的进程,而且将在农村中促进全民所有制的实现,缩小城市和乡村的差别。应当根据各个人民公社的不同条件,逐步把一个适当数量的劳动力从农业方面转移到工业方面,有计划地发展肥料、农药、农具和农业机械、建筑材料、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利用、制糖、纺织、造纸以及采矿、冶金、电力等轻重工业生产。人民公社的工业生产,必须同农业生产密切结合,首先为发展农业和实现农业机械化、电器化服务,同时为满足社员日常生活服务,又要为国家的大工业和社会主义的市场服务。”对于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毛泽东认为,现在商品经济还是不够,商品要大搞。商品交换不但城乡之间,还有乡乡之间,还有对外省的交换。社与队、社与社、队与队、社与国家,都是买卖关系,要利用价值法则进行商品交换。(《毛泽东年谱》 第三卷 第596、597页)
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规模,毛泽东认为,“现在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公社集体一小部分,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大部分,也就是基本上的生产队所有制。”(同上 第597页)生产队实际相当于初级农业合作社的生产规模。人民公社经过几番调整,最终于1961年稳定在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规模并保持到人民公社解散。关于公社的社会发展设想,毛泽东认为,“未来我国的乡村将是许多共产主义的公社,每个公社有自己的农业、工业,有大学、中学、小学,有医院,有科学研究机关,有商店和服务行业,有交通事业,有托儿所和公共食堂,有俱乐部,也有维持治安的民警等等。若干乡村公社围绕着城市,又成为更大的共产主义公社。”(中央文献出版社《毛泽东传》1949-1976第826页)
综上所述,人民公社制度是政社合一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本载体、农工商并举并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文教卫产科研配套发展的综合性村社组织。人民公社集体化这个组织,具体有五大基本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这种从个体农业到合作化再到集体化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生产方式的变革,是由个体生产发展简单协作,再发展到分工协作的变革,因而农村的村社集体经济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其次,是以村社社区为基本单位的土地集体公有制度,这种以生产队为基本劳动和核算的村社集体土地制度就是集体内的成员“人人有份”;再其次,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又再次,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而不断发展的;最后,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实行党领导下的农民自主民主管理。(张文茂:《再谈农村集体经济的几个本质特征》)
这些本质特征和国家工业化的进程,决定了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即先解决农业即粮食问题,再逐渐展开农村工业化进程,最后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社会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张文茂:《毛主席的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和后来的农村改革》)
因此,人民公社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业经济组织,而是集农业产业、农村工业于一身,并外联国家工业的一种经济组织。这个经济组织并不设想“队”共“社”的产,而是设想以“社”为单位,将社队工业做大做强后“社”共“队”的产,从而实现农业产业的发展、农村工业的壮大,农民的共同富裕。
因此,人民公社是一个农村村社组织。人民公社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组织,它更是一个集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于一身的农村人民公社村社组织。这个村社组织的外在表现就是农村城镇化——既然人民公社是一个集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组织于一身的坚实的“载体”,那么,在人民公社内部推行城镇化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
事实上,中国农村在1970年代普遍进行的居民点实验就是中国农村城镇化的发端。中国农村城镇化也是当时中国工业化、城镇化道路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毛泽东看来,中国人口众多,将大量的资源放在大城市的建设上,既解决不了中国的城市化的问题,还会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应该将资源主要用于发展中小城市和农村城镇上,使中国构成由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城镇和农村村庄为一体的“珍珠链”式的城镇化体系。
农村人民公社集体化农业制度,在它存在的短短二十六年时间内,曾创造了不可磨灭的业绩。具体的业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规模开展水利建设,基本满足了工农业生产的需要
中国是水旱灾害频繁的国度。新中国成立前,旧中国只有大型水库6座,大中小水库1223座,总库容估计200亿立方左右。到1976年底,全国总计新建水库84000多座。其中,按水库容量分,我国建成大型水库302座,中型水库2110座,小型水库8200多座,总库容达到42亿立方,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21倍。按建成的时期分,1957年前总计建设1079座,年均135座。人民公社时期新建 83300座,年均4230座,占改革前新建水库的98%,年均水库建设速度是小农经济时期的34倍。与此同时,修建了300万公里的人工河渠和总长达16.5万公里的各类堤防。并且从1970年代开始,一些没有灌区体系的平原地区开始通过打机井的方式实现灌溉。
据原水利部部长钱正英回忆,1970年代,中央投资水利建设,每年打机井30多万眼,共打机井220多万眼。84000多座的大中小型水库,220万眼的机井,300万公里的人工河渠,16.5万公里的各类堤防,星罗棋布的山塘水坝,以及不计其数的干渠、支渠、斗渠和毛渠,构成了人民公社集体化后期比较严密和完善的农业灌溉水系。(《中国统计年鉴<1986>》 第139页)
(二)大规模地开垦土地和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基本满足了工农业生产的需要
根据1953年全国查田定产公布的数字,我国当时的耕地面积为10853万公顷,1957年增加到11183万公顷;“六五”期间我国组织多个部门核查的土地面积在1980年代初为13250-13790万公顷。
美国国际环境及发展研究所与世界资源研究所合著的《世界资源(1987)》估计,中国耕地面积1950年为10800万公顷,1960年为11700万公顷(年均增长0.80%),1970年为12700万公顷(年均增长0.82%),1980年为13400公顷(年均增长0.54%),两者数据非常接近。也就是说,新中国的耕地面积经过短短的31年的建设,就从建国之初的16.2亿亩,增加到1980年20.1亿-21.0亿亩,净增了3.9亿-4.8亿亩。与此同时,还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壤改良,极大地提高了土壤肥力。净增加的土地面积和提高了的土壤肥力,为我国实现比较高的粮食总产奠定了基础。(美国国际环境及发展研究所与世界资源研究所著:《世界资源<1987>》)
(三)“一粒种子改变了世界”,使中国的种业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实现了从“高杆到矮杆”的第一次绿色革命,第二次,又实现了从“常规到杂交”的历史性跨越。
这次历史性的跨越,更具革命意义。
首先,水稻杂交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1960年,袁隆平发现一株“鹤立鸡群”的特异稻株,第二年悟到这是“天然杂交稻”株,受到启发,立志从事水稻雄性不育试验。1970年11月,湖南省安江农校李必湖和海南省南红农场冯克册在海南省崖县发现并采集到珍贵的“野败”水稻雄性不育株,从而为我国杂交水稻育种打开了突破口。杂交水稻单产达到800公斤。
其次,玉米杂交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在我国育种领域,还有与中国“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齐名的中国“紧凑型杂交玉米之父”的李登海。由于李澄海的执着和百折不饶终于1979年成功培育出紧凑型杂交玉米品种“掖单2号”,亩产高达776.6公斤。
再次,小麦杂交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1960年代,河南省偃师县几个高产小麦系列品种开发成功并进行了大面积的推广。1979年,小麦育种专家李振声用小麦与偃麦草远缘杂交成功培育了“小偃55-6”号杂交小麦,使小麦单产大幅地提升,由1979年的143公斤增长到1986年的203公斤。(《中国统计年鉴<1986>》第175页)
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和杂交小麦品种的培育的成功,标志着我国三大主粮均实现了杂交化,不仅使中国的粮食单产到1970年代就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比多数发达国家的粮食单产还要高;不仅使中国成为了种业大国,而且完全改变了世界种业的态势,使中国成为了世界种业的火车头。
(四)基本普及农村初中等教育,为国家工业化积蓄了人才红利
中国教育的核心问题是农村教育的问题。新中国建立以前,中国农村文盲率接近95%,是一个地地道道、如假包换的文盲充斥的国度。农业集体化时期,我国农村的中等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到1975年,我国初中毛入学率达到87.7%,高中毛入学率达到53%,农村小学入学率达到95以上。几乎每一个人民公社都办起了高中和初中,每一个大队都办起了小学,乃至“戴帽初中”。(中国统计信息网<1996>)
“我国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和小学的在校学生已达二亿一千万人,超过了解放前最高年份的七倍。”(叶剑英在国庆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五)建立廉价有效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命健康水平
旧中国的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可以说是一张白纸。1949年,全国有2600个医院,但基本集中在大中城市,县以下根本没有医院。1957年,全国医院总数为4179 个,但全部集中在县及县以上的城市。1958年,人民公社集体化后,农村的医疗卫生事业发生了重大转折,医院总数增到34379个,其中县以下医院从零增加到29079个。到1970年,县以下医院达到58792个,平均每个公社都有一个以上的“公社卫生院 ”,所有大队都设立了卫生所,生产队设立了卫生员,全面建成了县、社、大队、生产队“四级”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资料来源:中国统计信息网<1997>)
《新中国50年统计资料汇集》,曾这样评说了毛泽东时代的医疗卫生事业的成就:“毛泽东强调公共消费,极大地提高了中国人民的文化素质、健康水平。那时的中国虽然还穷,但几乎所有的城乡人口都享有某种形式的医疗保障,使中国人民的健康指标大幅度提高。中国人均寿命从解放前的35岁增加到1980年的68岁,婴儿死亡率也从解放前的约250‰减少到1980年的50‰。当时中国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普及性受到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高度赞誉”。
(六)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市场和资源,加速推进了国家工业化的进程
一是大规模开垦的土地为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提供了较充裕的土地资源。农村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我国开垦的4亿多亩耕地为我国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是为国家的工业化提供了比较丰富的水资源。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建成的水库,不仅极大地增加了我国的农业灌溉面积,极大地增强了农业的抗旱抗逆能力,也为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了相对丰富的水资源,基本满足了城市和工业发展的需要,并且为21世纪的“南水北调”工程,不仅奠定了水利工程基础,而且还奠定了水资源基础。
三是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比较充足的农产品资源。首先,提供了比较丰富的粮食资源。据统计,人民公社化时期,国家通过农业税、粮食征购和收购农民余量等渠道,农民为国家每年提供了800—1000亿斤的粮食;其次,提供了比较丰富的棉花资源。到1980年,我国农民共生产棉花2707万吨,国家共生产棉布134.7亿米,基本满足了人民穿暖的需要;再次,提供了比较丰富的肉类和水产品;最后,农民为国家提供了油料、果蔬等农产品。在丰富城市居民“菜篮子”的同时,也基本满足了食品工业的需要。比较丰富的农产品资源的供给,不仅直接支持了国家轻工业的发展,而且加速了国家的工业积累。
四是为国家工业化直接提供了稀缺的建设资金。资金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血液,也是国家工业化不可或缺的保证。据统计,自1956年到1978年,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手段,为国家积累了5100亿元的资金,这是一笔巨大的原始积累。这笔巨款表明,中国农民不仅为国家工业化做出了重大牺牲,也直接为新中国的国营工业的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五是为国家工业品提供了比较巨大的消费市场。逐步相对富裕起来的中国农村和中国农民,日益成为了国家工业品的消费市场。到1970年代末,农民已基本消除了饥饿并以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和收音机等“三转一响”为代表的轻工产品已飞入寻常百姓家;而大型拖拉机已基本普及到公社、手扶拖拉机已基本普及到大队甚至市场小队。至于以碳酸氢铵为代表的化肥产品在农村已是普遍使用了。
(七)中国的农村合作化和集体化,基本解决了中国人的吃穿问题
中国的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基本消除了中国人的饥饿、解决了中国人的温饱,并使相当一部分农民开始富裕了起来。这主要表现在主要农产品的增长方面。
1952年,油料总产373万吨,1980年达到1179万吨;1952年,棉花总产131万吨,1980年达到2707万吨;1952年,生猪8976万头、羊6178万头(未查到总产量),1980年达到1205万吨;1952年,水产品总产167万吨,1980年达到450万吨。饿得人死、养得人大的粮食产量总体上是一个高速增长的过程:由1952年的11318万吨增长到1958年的近20000万吨,年均增长3.2%。在经历了三年 “困难时期”和恢复期后,1965年恢复到 1958年水平。自此以后开始了一轮长期的快速增长。其中1960 年代后期到1980年代后期增长速度最高。1949年,全国人均粮食209公斤;1959年,我国人均粮食252公斤;1970年,我国人均粮食 289公斤;1975年,我国人均粮食306公斤;到1979年,全国人均粮食已达到340公斤,离温饱线人均360公斤只是一步之遥了。(杨松林:《总要有人说出真相》)
并且,到1970年代
中期,中国第一次工业化的代表成果:单车、手表、缝纫机及收音机等所谓“三转一响”的轻工产品已基本进入寻常百姓家了。这些表明:毛泽东农业集体化不仅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实现了农民的初步富裕。按照埃德加.斯诺先生的话说,就是“中国前所未有地富裕起来了”。
(八)形成了良好的农村社会风尚。
人民公社时期,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人与人的关系都比较和谐、融洽,形成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良好生活风尚。
(九)农村工业经济成为了农村“伟大光辉灿烂的希望”。
1983年,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发表《小城镇,大问题》的讲话,他认为,小城镇复兴的主要和直接原因是从1970年代开始的社队企业即后来以乡镇企业著称的农村工业经济的发展。由此,他将苏南吴江县的小城镇划分为以农副产品和工业品集散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中心(以震泽镇为代表),以具有专门化工业的纺织工业中心(以盛泽镇为代表),以作为消费休闲旅游为主要特点的文化旅游中心(以同里镇为代表),以地方性交通枢纽为主要特点的交通中心(以平望镇为代表)和以吴江县政府所在地为特点的政治中心(以松陵镇为代表)等五种农村经济和小城镇发展模式。以社队企业为经济支柱和基础的苏南模式,曾创造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工业经济、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现代化的辉煌。
而被邓小平称为“意外地抱了一个金娃娃的”乡镇企业的崛起,不仅是人民公社制度下社队企业发展的自然结果,而且充分说明了农村村社集体化是农村工业发展的有效载体。
中国现存大约7000多个集体化村庄更说明了这一点。这些残存的集体化村庄,基本都实现了经济发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共同富裕。他们中的佼佼者,如华西村、南街村、七里营乡,不仅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而且创造了城镇化发展的奇迹;不仅创造了工业、农业和科技的现代化,而且实现了人本身的现代化。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同时任何事物都是在曲折中前进、螺旋式上升的。我国的农业集体化制度也不例外。它在其发展过程中,既存在一定制度缺陷,也存在一些严重问题。
一是人民公社建立之初集体所有制规模的调整和反复,给人民公社的发展投下了阴影。
人民公社是农民自己的发明,但毛泽东和党中央将这个农民自己的发明变为全党和全国农民的行动后,当初确实存在过“一大二公”的制度设计。大多数地方是一乡一社,少数极端的地方,竟至一县一社。人民公社内部,社、管理区(大队)、作业队(生产队)的权责利划分也很不明确,致使作业队(生产队)内的农民多劳不能多得,少劳不是少得。在这个问题上,毛泽东是陷入过理想主义,但毛泽东终究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的现实主义者。
从1959年的成都会议、郑州会议开始,毛泽东和党中央就开始调整人民公社的所有制体制。这意味着人民公社集体化以后,不到半年毛泽东和党中央就在开始调整。几经努力,一年后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基本到位:公社的规模,基本以1956年设立的行政乡为基础;公社内部,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所谓“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础,而生产队的规模基本是初级社的规模。
1961年3月,《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草案)》颁布以后,我国农业集体化的体制就用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再也没有大的反复和变动,直至人民公社解体。人民公社当初所有制的反复和调整,成为造成我国农业三年严重困难的人为因素中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自然,也给后来的人民公社的发展,投下了长期的阴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人民公社体制调整问题上,不是毛泽东“独裁”,反而是毛泽东太民主了,上上下下反复征求意见,以至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显得有些延宕和迟缓。
二是人民公社处于当时的历史情况之下由于要解决温饱问题确实存在经营体制僵化、生产单一的问题。
第一,人民公社化后,集体经济取得了绝对优势地位,个体经济只有1-2%。这一状况,显然使我国农村的所有制形式缺乏弹性,也因此失去“鲶鱼效应”,使人民公社的活力显得不够。
第二,人民公社作为生产组织,本来是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载体。但是,由于农村生产力的限制,绝大多数的人民公社成了单纯的农业生产组织,人民公社的制度优势没有发挥出来。即使在农业生产中,本来是“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然而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公社却是“以粮为纲,其它砍光”。农林牧副渔的全面发展,基本变成了以粮食为主的农业生产。同时,在生产经营的体制中,毛泽东早在1959年,就强调人民公社要发展商品生产,不仅社外的物质要进行货币交换,而且社内的物质也要进行货币的交换。然而在实践中,尽管一再强调不能“一平二调”,但还是存在相当的“一平二调”行为,无偿剥夺了农民的劳动和农民的劳动果实。
第三,在商品交换中,农民生产的商品,基本被“官办”企业所垄断,造成农民的一部分劳动成果“被剥夺”。并且农民千百年来习惯的农村“自由市场”,又一度被限制,甚至被取消,限制了农民的商品交换自由。这自然加深了农民对人民公社集体化的不满。
三是人民公社生产管理不到位,分配原则落实不力。人民公社本来就是生产组织,就是生产企业。任何企业和生产组织,都应该搞好经营管理,搞好成本核算,让农民增产增收,逐步地走向富裕。毛泽东早在《农村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就强调要搞好经营管理和成本核算。可是,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的人民公社生产队,在生产过程中,不讲劳动效率,出工大呼隆,做工磨洋工。在分配问题上,人民公社体制出现了一定偏差,即基本口粮定得过高,劳动所得定得较低,挫伤了全劳力户、壮劳动力户的生产积极性。这样的劳动生产和分配状态,自然严重地损害了人民公社制度的形象。
正因为人民公社集体化存在上述问题,因而人民公社集体化始终存在一个巩固和发展的问题;也正因为人民公社集体化存在上述那些问题,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当初受到农民的欢迎,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三、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度,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中国的改革和中国农村的改革都肇始于中国农村的改革。1978年,我国部分地方开始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既要》,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这项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两项,一是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管理权“三权”分离;二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一定三十年,实际将家庭联产承包制变成了“长佃制”。
2017年,我国农村又开始了农村土地确权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管理权三权分置土地制度的改革,并将土地承包期限顺延三十年,实际是强化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而削弱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变成了事实上的“永佃制”。
但这种事实上的“永佃制”并没有得到官方的承认和确认,官方认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制度是以农村集体土地为根本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耦合,是我国农村必须长期坚定不移地坚持的四项具体制度。(陈锡文:《中国国情决定乡村必须振兴!振兴乡村是世界潮流!》)
但无论是四项具体的农村经济社会制度,还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都是既在继承农村人民公社集体化制度某些制度因素,又是消解人民公社集体化相当的因素之上推行的;同时,既反映了农民当时的意愿又体现了政党的主观意志,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也体现了中国农民的创造性。这个中国农民的创造性,主要体现在中国农村的发展模式上。
一、小岗模式
小岗村十八双手印摁下的不仅是小岗村村民的职业化、城镇化和工业化之路,而且中国当代绝大多数农民的命运已托付在这条路上。
小岗村十八双手印摁下的是中国当代绝大多数农民的命运。作为举世闻名的中国改革开放第一村,自然享受着诸多超国民待遇的权利。可是,就是这样一个拥有诸多特权的村庄,一朝跨过温饱线,三十年未跨进致富门。而且,据报道,小岗村成了远近闻名的土地流转村和打工村:
截至目前,小岗村1.9万亩耕地的土地流转率达到44.2%,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已转包的8400亩土地绝大部分交由农业产业化企业经营。
小岗村被企业流转的数千亩土地中,有不少经营情况令人忧虑。一是有的企业长期“圈而不用”,导致大量耕地被长期闲置或抛荒;二是处于半抛荒状态,地里虽然种上林木,但早已是长久无人问津;三是“反租倒包”,如从玉菜业约800亩耕地在抛荒几年后,以400元每亩的价格租给邻村一家面业公司;G L G集团以100元每亩的价格将200多亩土地倒包给当地村民种植甜叶菊;四是部分被流转的土地直接被企业用作建设用地。(《来自中国改革第一村的土地流转调查》)
据说,近两年,小岗村又通过“超国民待遇”的政策扶持,“阔”起来了,不知是否若是。
二、温州(珠江)模式
小岗村十八双摁下的手印也打开了中国农村发展的另一条道路。这就是备受某些经济学家们推崇的“温州模式”和“珠江模式”。前者主要是依靠个人积累,后者主要依靠外来资本,但本质都是一样的:依靠个人和私有资本实现民营经济的发展。
的确,改革开放之初,在人多田少且素有务工经商传统的温州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在“不求所有,但求所在”“你发财,我发展;你破产,我同情”的宽松经济政策的指导下,这些地区的财富之门仿佛在“芝麻开门”、“芝麻开门”的呼唤声中,一下子打开了。珠江三角洲地区唱起了“这是万紫千红的春天”,而温州的农民则造起了中国第一座农民城——龙港。一时间,“温州模式”和“珠江模式”就成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模式,温州改革和珠江三角洲的改革方向就成了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方向,是不是向温州和珠江三角洲看齐成了人们思想解放的标准和尺度。
但是,“温州模式”、“珠江模式”既不能简单复制,更不能长久保持,这已经有了温州企业主的跑路为证和珠江三角洲经济遭受严重经济危机重创为证;“温州模式”、“珠江模式”展示的景象更不是后来者必然会发生的景象。
三、南街(华西)模式
与小岗模式和温州(珠江)模式鼎足而立的是中国农村社会存在的大约7000多个农村集体化超级村庄。这些超级村庄的共同特征是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化制度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基本制度,并且每个村庄都富了起来成为了超级村庄。其中的南街(包括华西)是他们的典型,故以南街(华西)模式给予概括。
南街村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全国名村,是集体主义经济的代名词。在坚持集体主义的原则下,南街村几近实现了共同富裕,经济平稳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南街村成功的关键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集体主义。南街村是国家4A级景区,长期生活工作在南街村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南街村籍人士,被授予“荣誉村民”称号。南街村集团是南街村创建的集体经济实体,下属28个企业,产业涉及食品、饮料、酒类、印刷、包装、医药、工艺品雕刻、旅游等。
南街村俨然是一座城市。崭新的楼房,宽阔的马路,到处可见的绿树鲜花。南街村的分配方式明显地带有“共产主义”色彩:村民既有工资,又发粮油盐蔬菜等食品用品。住房是统一建造的。家电、煤气灶、沙发、席梦思、落地窗帘等都是村里统一配置的。村里学雷锋、讲奉献蔚然成风,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好人好事层出不穷。是当今社会中,没有腐败堕落的一方净土。以至前国防部长张爱萍为之赋诗:“山穷水尽焉无路?柳绿花红南街村。”(张胜:《张爱萍将军对南街村的看法:山穷水尽焉无路,柳暗花明南街村》)
(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取得的成就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是我国农村经营的基本制度,推行四十年来,取得了一系列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成就。
1、促使我国农业很快过关,实现了中国人由吃得饱向吃得好的转变。按照国际公认的温饱标准,1979年,我国人均粮食达到了340公斤,1983年,达到了360公斤,解决了中国人的温饱问题。在此基础上,1987年达到370公斤,当时的中国政府自豪地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已经将缺粮的帽子拽到太平洋里去了。到1999年,人均粮食达到最高峰,为410公斤。此后又逐渐回落。(杨松林:《总要有人说出真相》 第423页)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粮食问题的解决,不仅粮食的品种在不断丰富、品质在不断提高,而且“菜篮子”“肉篮子”“果篮子”的品种也在不断丰富、产量和品质也在不断提高。以猪肉为例,1975—1980年,年均增长了8.63%;1980—1985年,年均增长了7.87%;1985—1990年,年均增长了7.38%;1990—1995年,年均增长了12.98%。尔后的增长又开始回落到5%以下。(同上,第462页)这些数据表明,中国农村的改革在相当的时间内发挥了正效益,迅速地解决了温饱问题,实现了中国人由吃得饱向吃得好的转变。
2、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大量农村劳动力转变成了产业工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就加速了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劳动力的转变。到目前为此,中国至少有2.8亿农民成为了产业工人,包括他们的家属,中国农民至少已经有6亿农民转化成为城市常驻居民。这对于有着13.7亿人口的大国,是一个了不起的就业和城市化成就。(陈锡文文章数据)
3、推进了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较快地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1980年代,中国农业解决温饱问题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最兴旺时全国有近3000万家企业,带动1.5亿劳动力就业”,乡镇企业通过“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工业化的道路基本解决了中国农民的充分就业问题。与此同时,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外出务工农民的收入水平有了较大的增加,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还与此同时的是,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村的小城镇也逐渐发展了起来,中国农村实际早走在小城镇化或者说是早走在镇村生态化的路上。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存在的问题
凡事有利必有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也不例外。
本世纪之前,中国农村曾经出现过农民生活相对贫困化和绝对贫困化、县乡(镇)村财政迅速赤字化和债务化、农村社会控制黑恶势力化和宗法组织化、农村经济难发展、公共事业难办成、农村社会难管理。村级“两委”班子战斗力难形成、农民负担难减轻、社会治安难好转、农村人口难减少、农村劳动力难转移等一系列问题。本世纪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国家财力的增强、国家加大对农村的投入,中国农村一些问题解决了,一些问题消失了、一些问题增强了,一些问题却又新出现了。
当前中国农村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增长乏力,粮食生产出现隐忧。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农业对第一、第二产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降低,农民一方面严重弃耕,造成大片农田荒芜,另一方面,农业效益严重下降,造成丰收不增收、减产更减收。粮食主产区的状况犹为严重。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主任委员陈锡文透露:去年我国进口粮食超过1.3亿吨,相当于国产粮食总量的1/5,我国农业生产尚不能满足自身需求。而据一些非官方消失,2018年我国夏粮收购小麦主产区收购只有2973.2吨,同比减少了1695.9吨,其中,风调雨顺的河南,竟然减少了60%。并且,中国市场上的农产品,相当一部分是转基因、激素和重金属污染产品。果如此,中国的问题不是在什么“芯”危机、金融风险,而实际在于农业和粮食危机了。
2、农民分化严重,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陈锡文指出:我国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7:1,而去年城乡收入比是2.71:1。“经过那么多年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有所扩大。”不唯如此,农民作为阶层,改革开放以来也发生了剧烈的分化,少数农民已经富可敌国,一部分农民还深陷贫困,绝大多数农民不过水旱无忧、衣食不愁而已。
3、农业再生产能力严重降低、农村陷入破败萧条。农业生产,贵在得人;农业生产,还在设施完备。可是,当代中国农村青壮打工去、只剩少与老,农村已经基本见不到精壮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了。而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土地,一方面因种田种地不划算大面积荒芜,另一方面,土地因缺乏改良发生大面积肥力退化;水利设施则是塘坝越来越浅、河渠越来越短、地下水越来越深、农田越来越旱,农业生产前景十分堪忧。不唯如此,作为农业区的农民,由于大量外出务工,农民陷入“两只老鼠”的境地:农民在务工地像老鼠一样住地下室,农民在老家的房屋却让老鼠居住,留守在农村村社的基本是老幼,夕阳落照、农家村舍;几许老幼、四季萧瑟。
4、集体经济薄弱,农村社会依旧难管难治。我国农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之后,虽然每年都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写进了中共中央的一号文件,但事实上由于农村的经济基础变化了,四十年来农村集体经济在大多数农村硬是没有发展起来,绝大多数村级集体经济薄弱,还有一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空壳”。2017年6月,习近平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指出:“全国12.8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居住着60%的贫困人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严重滞后,村两委班子能力普遍不强,四分之三的村无合作经济组织,三分之二的村无集体经济,无人管事、无人干事、无钱办事现象突出。”显然,这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状况,很难担当起村级的治理之责。农村社会的治水之责、灌溉之责、修路之责、土地的整治之责、土地的调整之责、农田的基本建设之责及其它公共事务的兴办之责,村级农村组织基本担起了“甩手掌柜”,处于放任自由、自生自灭状态。然而放任自流并不能导致农村社会太平,相反,放任自流的结果必然导致农村社会的失序和紊乱。首先是民间纠纷大量增加。家庭之间、邻里之间、族群之间和村组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经常发生。其次是治安刑事案件居高不下。尤其是在那些经济发达、宗族派性严重、民风强悍的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最后是农村黑恶势力的犯罪问题。这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农村党政基层组织能否生存的问题,当前中国农村开展的扫黑除恶行动以及披露出来的黑恶势力的横行无忌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四、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的
要害在虚化集体土地所有权
当前我国农村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问题,说到底是强化农村土地集体化的问题,还是强化农村土地私有化的问题。
我国农村正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这一工作的核心就是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管理权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改革,并将土地承包期限顺延三十年。这一改革,按照主流的说法,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制度仍然是以农村集体土地为根本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耦合,并且是我国农村必须长期坚定不移地坚持的四项具体制度。
但是,事有其名,更有其实,并且不是看其名而主要是据其实。回顾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的过程,基本是农村土地所有制虚化、农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强化的过程。如果说1994年以前的我国农村土地权力还体现了农村集体尚有一定的权力的话——因为此前的农村集体土地还基本实行“三年小调整,五年大调整”——请不要小看这一规定,因为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农村集体的所有权,而且还基本体现了农村集体内所有成员都有平等地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那么,1994年以后的我国农村集体的所有权基本虚化了并且随着时间的流逝必将名存实亡!——因为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顺延了两个三十年即差不多两代半人的情况下,必然造成集体内成员有人土地多、有人土地少、有人根本没有了土地,并且农村集体无法对本集体内的土地行使任何权力!并且经过几十年后农村集体内的成员将不知本集体内到底有多少人、哪些人,多少土地、哪些土地!——这不是为土地私有化开了方便之门吗?这不是事实上取消了农村集体对本集体所拥有的所有权吗?这不是事实上确立起部分农民的“永佃权”了吗?因此,这样一条农村改革路径,说穿了就是一条农村改革私有化路径。
要坚持农村社会主义的改革,就必须回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化为底线的思路上来。这就是:坚决承认农村人民公社土地集体化的成果,在此基层上,必须首先强化农村集体对本集体内的土地所有权。这就必须,经农村集体内大多数成员的同意,农村集体有权发包集体土地;有权收回农民荒芜的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集体土地的用途;有权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与其它农村集体组织实行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联合;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拿出分配方案决定集体的收益分配。其次,必须弱化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四十年强化农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最大恶果就是:大量的田地无人种,少部分人则无田地种,而农村集体组织对此却无能为力。必须坚决制止这一现象再持续下去。而要制止这一现象,就必须调整农村政策,弱化农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强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至少规定农民承包的土地荒芜一定的时间就自动失去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否则,中华民族几千年留下的土地遗产,毛泽东时代开垦的5亿亩左右的土地红利,就会在一代人手里败光!第三,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规政策,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社会自治制度的原则规定落到实处,落实到农村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
只有这样,才能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两只老鼠”的命运。
中国农民成为市民,农民职业化、农民城镇化、农民现代化,显然是一个确定无疑的历史自然过程。违反这一自然历史过程,那就是逆历史潮流而动,那就是对历史的反动。
但是,中国农民成为“两只老鼠”,成为二等公民,成为弱势群体,显然不是一个确定无疑的自然历史过程。他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制度的产物,是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这条生产线的“产品”。
因此,解决中国农民“两只老鼠”即“我是市民还是农民和我是哪里的农民”的问题,还得回到中国现代化道路本身。还得从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取得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中寻找“真经”,还得创立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政治经济学阐释和指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还得设计和出台有利于解决农民“两只老鼠”问题的方针、政策,还得制定出一系列符合我国农村发展实际的具体的政策措施,而这个具体的政策措施,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只能加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不能削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
还得回到常识性的天理人情。天理:人不可能同时踏进同一条河流,农民不可能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空间;人情:中国历来是一个乡土社会,农民安土重迁,即使“树高千丈”也要“落叶归根”,所谓“以脚投票”不过是西化分子以西方的观点对待中国社会。不考虑中国农民千百年来形成的安土重迁的社会心里,借口加速推进城市化,逼迫农民四海为家,以打工为主要谋生的手段,这是造成农民成为“两只老鼠”的根本原因!这是造成农民家庭处于半解体状态的根本原因!这也是造成农民夫妻不成夫妻、父子不成父子、家不成家而发生诸多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
五、社会主义新农村
必须走新“四化”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乡村全面振兴,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要尊重广大农民意愿,激发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让广大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坚持以实干促振兴,遵循乡村发展规律,规划先行,分类推进,加大投入,扎实苦干,推动乡村振兴不断取得新成效。”(《习近平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重要指示》)并以此为动力,大力推进我国农村的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农村镇村生态化和农村社会现代化,走出一条中国农村新“四化”之路。
要走出一条中国农村新“四化”之路,就必须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让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在农村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农村的共同富裕。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夯实农民“共同富裕”的根基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以村社为单位的全体成员共同拥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形式,这种集体土地所有制是不可分割的公有制,不是按份共有的合作制,更不是什么合伙制或股份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的所有制基础——在农村村社集体内,每一个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不是按股权多少说了算,更不是资本说了算,因而作为我国农村的一种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完全区别于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生产关系。只有立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关系,才能保证我国农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也才能让农村能够重新组织起来。
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并不妨碍创造多种形式的农村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相反,必须依据农村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必须创新农村各种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比如,可以由村民小组直接组织生产,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在集体的多种经营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也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过渡到村后)按照分工分业的原则统一承包给不同的专业组、队,再按照生产成果统一进行分配;在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上,可以独资、合资创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以土地入股、出租兴办其它所有制形式的所有制企业,等等。总之,既要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又要用足、用好和盘活农村土地资产,以发挥农村土地最大效益。
(二)发展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将“共同富裕”落到实处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和支柱,大力发展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内涵;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保障我国农村发展方向和农村经济发展壮大的支柱和基础,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地方,根本用不着羞羞答答、犹抱琵琶。发展壮大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要大力发展壮大农村合作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对于农村土地,要认真落实《宪法》“村民集体所有,农户有偿(联产)承包,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度”的规定。让职业农民联产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为全体村民供给基本农产品,超产部分归种田能手所得,全体村民共同承担水利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分田单干的农村,可以通过与村民协作建立起农村内部“金地融托经服社”,承包地作价入社,分享保底收益,入社的时间越长,保底收益越高;农户也可用承包地在“金地融托经服社”抵押贷款。为了适应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需要,在保障集体内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实行组与组的联合、村与村的联合。为了发展农村工业和其它产业的需要,同样也在保障集体内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实行以土地入股或以土地联合发展农村集体或股份工商企业,以加速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共同富裕。
(三)县域重新工业化,让农民能够就近就业和生活
工业和工业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工业是指工业经济,工业化是指以工业经济并且主要以机械装备为基础的社会现代化。改革开放之前,国民经济在“以工业为主导,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指导下,县域经济曾长期有过农业经济的辉煌和围绕农业经济发展起来的工业“五小”经济的辉煌;改革开放之后,在“有路快走,有水快流”的经济发展策略的指导下,也曾有过县域农业经济、乡镇企业和县域工业经济的短暂辉煌。但是,由于市场的“马太效应”,由于在那场静悄悄的市场化运动下的改制——所谓“不求所在,但求所有”、“即使一个县区没有一家公有制企业也不影响中国社会的性质”——不过是那场静悄悄的市场化运动下改制的托词,从而造成县域工业经济空心化现象十分严重,几乎不着调地都走向了以房地产和餐饮业为主的第三产业。这样的产业结构,必然使农民“两只老鼠”的问题日益严重。
首先,“三农”的基本载体仍然是县域。没有县域实体经济的产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就没有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基本解决,也就没有农民成市民,农民的职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
其次,县域经济能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点。县域经济是一定“实力范围”的区域经济。从空间上看,一个县一般都有上千平方公里的面积;从人口来看,一般都有50-100万的人口,无论是辖区面积,还是人口规模,都相当于世界上一些“蕞尔小国”,此乃用武之地也。可是在市场“马太效应”的作用下,用武之地却成了以农民工为主的劳工阶级的伤心之地。他们除了在建筑工地和大小酒店劳累奔波外,真正在工业企业中创业就业的已少之又少。县域经济工业化,是可能也是办得到的。因为县域经济不同于国民经济,他不必建立起门类齐全的国民经济体系,他只要在经济产业上抓住1--2个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几个或十数个骨干工业企业,就能实现县域经济的辉煌。因此,在县域经济的发展上,仍然要借助国家这只强而有力的手,立足县域的优势资源,将县域工业经济重新建成具有1-2个经济的主导和支柱产业,以解决农民的创业就业问题,更以此解决农民“离土不离乡”的生存和生活空间问题。
(四)突出农村经济的战略和基础地位,让农民能够富起来
农民可以被消解,但不可能被消灭。所谓农民变市民,就是农民被逐步消解的历史过程;所谓农民职业化,就是农民不再是一个政治身份,而是居住在农村、主业是从事农业和农村工业经济的社会自然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更是国民经济的战略产业,农业任何时候都是朝阳产业而不是夕阳产业。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重新看到了国家对农民、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视,每年一个中央1号文件,不仅给农民的是政策,给的更是黄金。但是,我国农业还没有真正解除威胁、走出危险境地。
其一,农地租金高企。我国的农用地价格比发达国家高3~5倍,比发展中国家高5~10倍,这对农业发展很是不利;其二,地权不均。由于允许资本圈地,农村耕地恐有被农业资本家垄断之虞,而真正的农民反而无地可种;其三,闲置不罚反奖。农村抛荒的土地随处可见,以高科技农业园的名义圈地后长期闲置的情况也比比皆是;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由于“粮食直补资金”直接补偿到田块,一些长期抛荒的耕地年年得直补,年年却不产粮食!因此,必须调整和修正现有农业政策,更加突出农业和农村工业的战略和基础地位,使农业和农村工业既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和基础产业,又成为农民的黄金产业。
(五)实现农村的城镇化和镇村生态化,让农民不再乡愁
所谓农村的城镇化和镇村生态化,是指以县城为主体的小城市、小城镇和农村村庄构成的城市化体系。因为不管依据怎样的城市化生成理论,在一个较大的区域空间内,城市化都是一个由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小城镇——农村村庄构成的城市化体系;而不管人们自愿不自愿,农民变市民,农民职业化、农村城镇化和镇村生态化、农村社会现代化都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的速度超过了当初人们的预料;农民成为“两只老鼠”的速度也大大超过了当初人们的预料。这个局面的形成,主要得益于大中城市的急速扩张也失之于大中城市的扩张:大量农民工背井离乡来到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却又“融不进城市、回不去家乡”,享受不到城里人的待遇和服务。“融得进城镇,回得了家乡”的最好区域载体是县域的城镇化和镇村生态化。中国县域,这样的“蕞尔小国”很能实现农民工作空间和生活空间的基本统一。
其实,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推行的“小城镇”发展战略和“离土不离乡”的产业发展战略为农民的工作空间和生活空间民间的统一性已做了生动的具体的诠释,可惜这一城镇化进程,由于过度崇拜市场化的力量而被打断了。应该回过头来重新审视和继续推进以县城为中心、以小城镇为依托、以农村生态村庄为基础的农村城镇化发展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两只老鼠”的问题。
(六)低成本城镇化,让农民进得了城并住得起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化、城镇化走上了一条市场化、资本化的道路: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政府招商引资进行土地开发——房地产商直接或在土地二级市场招拍挂拿地进行房产开发——房屋出售——政府得土地开发增值收益、房地产商得资本利润、土地所有者得土地出让收入、房产所有者得到更好安排、购房者得到房产成为“城里人”——“一切看起来十全十美,好极了”!但是,在这表面的和谐下其实隐藏着深刻的危机:
地方政府成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地方财政成为土地财政,不仅直接与民争利,而且导致经济产业空心化;房地产商成为大大小小的王石、潘石屹,造成新的阶级对立;城市近郊农民拥地自重、拥房自重,甚至乱占滥占耕地建“假房”以获得拆迁的好处不仅一夜暴富,而且造成近郊农民与政府、与开发商、与远郊农民利益的对立引发诸多尖锐的矛盾;远郊农民因“生得不好”,大多数只能是望“城”兴叹而被拒于城镇大门之外;大拆大建成为地方政府城镇化的基本任务必然造成房价高企,消费者因缺乏购买力而使城市开发区成为“鬼城”。
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反其道而行之:以县域为依托的农民城镇化实施土地低成本战略,走出土地财政的误区,以村社为主体和核算单位,按照人均配套的标准结算,多占的须还耕或征税,少占应补助或增加法定的用地指标;准许村社集体间置换农地和法定的生产生活配套用地,准许有土地主体资格的村社以合法的建设用地指标上市交易。对于已成为市民却在农村占有建设用地(宅基地等)的人,愿意将其退还村社集体的,集体应给予退出补偿;不愿有偿退出的应缴纳一定的建设用地占有税费。只有这样,农民才能进得城、住得起,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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