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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方青:对民营经济立法,首先要端正立法宗旨
点击:  作者:叶方青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24-12-04 12:00:29

 

 

 《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开征询意见有段时日了,很多关心社会发展进步的干部群众在反复推敲认真思考后,纷纷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大家共同希望,通过对民营经济立法,规范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保障社会主义在党章宪法指引下展现新时代风采。

 

对民营经济立法,想法可以理解,既然民营经济已经客观存在了,从法律角度给出一个更严肃的说法儿,无可厚非。回避现实存在,终究不是办法。

 

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随着改革开放作为一个时期逐步过渡到新时代,民营经济事实上已经成为了一个历史遗留。

 

新时代有新时代的定位,破除两极分化,走向共同富裕,就是新时代很清晰的战略意图。

 

面对新时代的新定位,民营经济这个历史遗留如果仍原封不动地嵌在新时代,而不做任何适应性的变革,那么,新时代的宏大构想是要大打折扣的。故此,在新时代谈民营经济,必须以变革的思维谋划一切,决不可以借立法而固步自封,阻挡变革,要知道,社会进步的车轮滚滚向前,一切守旧思维守旧行为都将被碾得粉碎!

 

谈民营经济,不能虚无历史,因为只有尊重历史,才能了解民营经济的来龙去脉,也才能认识到民营经济的存在本质及发展趋向。

 

民营经济就是私营经济,或者更准确地讲,民营经济就是私有制经济,这一点,是历史写下的事实,谁也改变不了。

 

有学者主张,要扩大民营经济的概念外延,把集体经济也归为民营经济,对这个主张,若站在尊重历史的立场上看,应该说是不合适的。

 

 集体经济已经是一个很成熟很规范很有群众认识基础的概念了,无视民营经济这个历史形成的概念,主观性地随意扩大外延,随意模糊性质,只能引起概念混乱,认识混乱,在实践中起不到任何积极意义。

 

集体经济就是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公有制经济性质决定了集体经济不需也不能和民营经济混为一团。

 

要提醒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名称是很不恰当的,因为,如果把民营经济还原成它的本来概念,民营经济促进法就成了私营经济促进法,或者叫私有制经济促进法,可以想象,在社会主义国家,存在这样一部大搞私有制的法律,无论怎样看,都是很逆共产党初心使命的举动,其荒谬性是不言自明的。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改成民营经济规范发展法才合适,这样改,名称上才恰当,法理上才顺当,将来才不至于沦为历史笑柄!

 

促进规范发展,含义是不同的,名称的改变,也就意味着立法宗旨要做根本性的改变,具体条文当然也要随之做大幅度的调整。

 

很多干部群众看过《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后,一致反映,《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想要突出的意志很强烈,那就是民营经济存在即合理,只能无条件保护和继续壮大,不能对民营经济讲改革,民营经济必须和公有制经济平起平坐,平分天下!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点,上上下下都要经常自我提醒。民营经济在中国的存在已经太大了,大到已经触碰公有制为主体的红线有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正常发挥了,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的社会风气堕落,严重的干部队伍腐败,严重的改旗易帜思潮泛滥,严重的人心躁动,都跟经济基础的不合理不科学变动有紧密关联,不正视这个事实,继续固守民营经济好民营经济贡献大的偏狭思维,只会给中国带来越来越严重的麻烦。

 

民营经济是少数人先富战略的经济基础支撑,少数人先富战略早已完成,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新时代必须实现少数人先富战略向共同富裕战略的战略转移,战略转移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不可抗逆!

 

同少数人先富战略一样,共同富裕战略也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支撑,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就是共同富裕战略的经济基础支撑,作为先前战略的重要支撑,民营经济只有主动适应新的时代背景,抛弃长期以来形成的孤芳自赏咄咄逼人的意识和作派,才能有良性发展空间。

 

社会发展是有规律的,人为因素终究抗不过规律因素,力挺民营经济的一干人一定要切记这个常识,千万不要仿效历朝历代遗老遗少们而做下可笑徒劳的事情。

 

经济也是政治,发展经济要契合政治需要,新时代最大的政治就是实现少数人先富战略向共同富裕战略的战略转移。战略转移是困难的,阻力是巨大的,但不断爆发的陈疾旧疴决定了新时代没有回旋空间,只能迎风破浪,劈荆斩棘,勇往直前。

 

从《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整个内容看,草案离广大干部群众的期望还是很远的,要修改的决不是具体条文的几个枝枝叶叶,端正立法宗旨,是立法首先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法律是最讲究严肃严谨的,优秀的法律一定是优秀的人主导的,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已发现了大量的问题法律,造成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对民营经济立法,一定要吸取过往教训,避免重蹈复辄!

 

对民营经济立法,起草班子很关键,起草班子一定要有马克思主义优秀理论家和优秀社会主义发展战略专家参加,而且马克思主义优秀理论家和优秀社会主义发展战略专家一定要主持主导整个起草工作,否则,对民营经济立法,立法宗旨就可能出问题,整部法律就可能犯方向性错误,广大干部群众期待看到一部良法好法诞生的愿望就可能落空。

 

对民营经济立法,最重要的一点是,一定要写上党和政府根据社会发展进程的需要,有权对整个民营经济的布局做出调整,有权对具体民营企业进行改革的同义近义表述,要知道,党和政府的这一权力,一些人是最想剥夺的,而党和政府的这一权力,又是最不能丢掉的,丢掉了,党和政府的性质就可能改变,社会主义的本色就可能褪变。

 

经济性质决定社会性质,社会性质决定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生存境况。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执政党而言,人心向背是压倒一切的大事情。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最大的责任是确保公有制为主体落到实处,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作为前提,偏离甚至故意淡化这个前提,为民营经济立下的任何法都是要受规律制裁的!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也是可以称好的,好就好在立法还停留在草案阶段,好就好在秉持开门立法,正在广泛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对民营经济立法,是一件事关国家大体的事情,建议切勿仓促而就,一定要坚持多数人赞同的原则,不成熟就等待,成熟后再通过。

 

(作者系昆仑策特约评论员、信阳红色资源发展中心宣教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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