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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为什么建议国企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点击:  作者:梁军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4-11-02 21: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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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建议国资委公司化?

——国企改革开新篇系列之二十一

梁军(全民监事)

 

上一篇文章,我建议改变国企的“一把手”现状,构建“两把手”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其中的“一把手”即董事长,定位为外部董事,系国资委的全权股东代表,派驻国企专事监督,不介入经营管理。这一篇接着讲另外“一把手”即国企总经理,作为内部(执行)董事中职位最高者,对国企经营管理负总责。
所谓负总责,除了对国资委即出资人负总责,还要对企业、对法律负总责,那么就理应由其担任国企的法定代表人。
一句“负总责”,看似简单,却来回折腾了几十年。
此前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党委监督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什么的,就不展开说了。说多了能把自己绕晕。
先直接亮出我的答案——
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建议:“国家出资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全权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国控公司及公司董事会负责,维护股东利益,贯彻落实董事会决策。”
简言之,总经理应该是对国企经营管理“负总责”的人。
当下实践中,董事长兼党委(党组)书记才是事实上对国企所有事项“负总责”的灵魂人物。
注意我的用词:我说的总经理应该“负总责”,专指经营管理方面。现在的董事长兼党委(党组)书记的“负总责”,是涵盖了经营管理在内的所有事项。
有人认为,党委会把方向、管大局、保(促)落实,董事会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而具体到经营管理方面(谋经营、强管理、抓落实),还是以总经理为首的高管团队,总经理才是那个真正“负总责”的人。
那你就肤浅了。虽然国企内部也搞什么授权清单,好像把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责区分得清清楚楚、井井有条,但是,只要是由董事长兼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他就必须在法律方面对企业的所有行为负总责,那就不可能让总经理以“负总责”的名义谋他的经营,强他的管理和抓他的落实。
有人进而认为,企业不就是应该有一个负总责的人吗?董事长负总责不也很正常吗?
道理虽然如此,但必须区分国企与私企的差别。即便是私企,还必须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差别。即便是上市公司,还必须区分股权相对集中和股权高度分散,乃至无实际控制人的差别。
仅就国企与私企的差别来说,你这个股权全民所有的间接代理人董事长,与股权私人所有的直接当事人董事长,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直接套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性治理结构,国企董事长必然“一人独大”,必然具备“内部人控制”的所有行为特征。
那么,国企既要防止极易发生的“内部人控制”,又要防止没有人“负总责”的灵魂缺失,现行的董事长兼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一把手”格局,是不可能胜任的。
将董事长定位为外部董事,定位为专事监督的全权股东代表,上一篇文章已有详细论述。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转由总经理兼任,将总经理定位为对经营管理“负总责”的另外“一把手”,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也是必然的选择。
我之所以强调要将“经营管理”从“所有事项”中抽离出来,并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总经理绑定,就是要根据国企而非私企的全民所有资本属性的特性要求,将监督与管理拆开,在企业层面形成有人专事监督、有人专事管理的相互制衡格局。
只有将董事长原来事实上承担的监督与管理职责拆分开,所谓监督,才有可能成为不受管理因素干扰的、心无旁骛的“强监督”。有了董事长在企业层面近在咫尺的“强监督”,而不是来自外部的、形式化的、行政化的“强管束”,才有可能对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团队实施“强授权”。也只有实施了“强授权”,市场化机制、企业家精神才有可能被完全激活,国企才有可能真正克服自身顽疾,进而在充分市场化竞争中“不输在起跑线上”。
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讲到这一条建议时,用的小标题是“建立以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自主经营机制”。在我看来,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既是“强授权”所需,也是真正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机制的前提。
这两篇文章聚焦企业层面的监督与管理,而《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建议的核心,即由人大常委会实施股东监督、由国资委实施代理人管理,也是有意将监督和管理两项功能进行拆分,异曲同工,一脉相承。
“强监督”与“强授权”,可以看成是一个铜板的两面,缺一不可,互为因果。
其实回看国企改革几十年来时路,无非就是在监管与授权,也即“收”与“放”之间找平衡。由于没有找准这个平衡点,“强监督”做不到、做不好,“弱监督”更加不可行。“强授权”则进进退退,伴随国有资产流失、经营方向失控等现象,授权一直不彻底、不坚决、不到位,故而一直在放、乱、收、死的大循环中反复折腾。
最近,国务院国资委表态要鼓励国企管理者“大胆试错”。态好表,事难办。做不到“强监督”,以“大胆试错”为名义的“强授权”,必定还会以某种巨大的代价再折回。
不信咱走着瞧!
具体说说怎样让总经理“负总责”。
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建议:“总经理主持公司经营办公会,贯彻落实董事会决策,研究部署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有最终决定权。总经理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法律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总责。国家出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控公司选任。总经理对国控公司选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奖惩、调整拥有重要建议权,对公司聘用的其他层级管理人员的评价、奖惩、调整拥有直接决定权。”
总经理的“负总责”,归纳起来,就是授权范围内的管人管事。
先说简单一点的“管事”。
管事又分为两类:董事会授权的事和董事会决定的事。
董事会授权的事,这个相对简单,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即可,越详细越好。对于国有企业,建议原则上根据《公司法》的条文执行即可。非不得已,不要在《公司法》条文以外另行设置条件。
董事会决定的事,这个理应更简单。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总经理原则上必须执行到位。反而,董事会决定了的事,总经理没有运用其“负总责”的职权强力贯彻推进,是要被董事会问责的。
不管是董事会授权的事还是董事会决定的事,总经理不应再向董事长“请示”,董事长也不宜再做什么“指示”或“批示”。
这应该成为新的规矩,习惯就好了。
再说复杂一点的“管人”。
管人又分为两类:管班子成员和管中层管理人员。
管班子成员,肯定不能象私企那样,对所有副职拥有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也绝不能象以往那样,虽然有正副主次之分,但是大家上面都有人,最好相互给面子,谁都别惹谁。
看我的表述:“国家出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控公司选任”——副总经理等班子成员,任免权力依然保留在上级出资人手里。换言之,党管干部,管的是整个班子,不能将整个班子交给“一把手”定夺。这是政治规矩。
但是,“总经理对国控公司选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奖惩、调整拥有重要建议权”——上级出资人(或组织部门)也必须重点参考总经理对班子成员的认可度,在事实充分、依据可信的情况下,酌情偏向“负总责”的总经理的态度。
也许有人会说,这个“建议权”,在官场“潜规则”面前有个屁用!
在以前可能真的是“有个屁用”。但在全民监事监督机制全面建立以后,企业管理层的评价市场化以后,我认为极有可能真管用。
再就是管其他中层管理者。我的建议是:“对公司聘用的其他层级管理人员的评价、奖惩、调整拥有直接决定权”。
是的,你没有看错,是“直接决定权”。
管企业就必须管得住人。管不住人就别搞企业。这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性要求,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的必然指向。如果不能树立“负总责”的总经理的绝对权威,他就没法通过种种激励或约束手段,使企业围绕盈利目标运转起来,就没有可能对股东最终“负总责”。
而我们长此以往地在这个基本问题上,扭扭捏捏,环顾左右。貌似规规整整,实则企业不像企业,机关不像机关。
我的这个建议,即授予总经理对班子以下中层管理者的生杀予夺权力,看似疯狂,却是一味苦口良药。
既然如此让总经理“负总责”,尤其是上面提到的“直接决定权”,会不会翻天啊?
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建议:“总经理接受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全民监事的监督。”
有人调侃现在的国企约束太多,“一个人在干,几个人在看,个别人在捣乱”。
这话又对又不对。
前面已经说了多次,国企的属性与私企的属性有本质的不同。国有资本属于全民所有,国资委及各级出资人都不过是代理人,出于自身利益的监管是天生缺失的。如果在监管上不做出必要的安排,国企管理层必然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其烈度甚至远超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历史上国有资产流失的惨痛教训,犹在眼前。
但是对“总负责”的授权不够,干的人还要顾及看的人的感受,还要顾及个别人的利害冲突,也是问题所在。
故而,合理界定监督者的职责和权力,分不同层次、内容、形式实施监督,做到该管的能坚决管住,不该管的管也管不住,是为关键。
我这里列出了三类监督。
其一是董事会监督。
董事会代表的是企业整体利益方的监督。董事会里既有国有股东的全权代表即董事长,也有国资委委派的其他外部董事,还有包括总经理在内的多位内部(执行)董事。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决定了“负总责”的总经理,必须受到来自上级出资人的、外部专业人士的、以及团队伙伴们的共同监督。
其二是董事长监督。
董事长代表的是上级出资人的监督。董事长作为全权股东代表,是企业与出资人(股东)之间最紧密、最直接的联系人。某种程度上,董事长的态度,就是国资委的态度。董事长不兼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后,不承担企业经营管理责任,专事监督,监督的重点对象,就是“负总责”的总经理。
这有点像是足球比赛中人盯人的角色。负责盯人的球员,不管进球传球,盯死最危险的主攻。场面上可能不太好看,然而真管用。
其三是全民监事监督。
全民监事代表的是全民股东的监督。这部分内容已经表述很详尽了,在此不展开。
另外,最关键的一条放在最后讲,那就是党内监督。
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建议:“总经理兼任公司党委(党组)副书记,配合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开展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接受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和监督。”
这一条也不展开讲了。假如党内监督都不管用,管不住,那国企就真的不用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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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会长、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全民监事”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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