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经天(1904-1959年),原名荣璞,号经天,广西南宁人,先后担任过黄埔军校政治部宣传科科长、党代表、中共广西省委代理书记、右江苏维埃政府主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和院长、中国人民解放军两广纵队政治委员等职。新中国成立后,雷经天历任广西人民政府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院长、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等职。
雷经天早年投身革命,组织爱国学生运动,曾任职黄埔军校,随军北伐,也曾参加南昌起义,领导广州暴动、百色起义,随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又曾长期奋战在司法工作岗位上,为我们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以下简称为边区)法治建设作出了贡献。
位于广西南宁市河堤路雷屋17号的雷经天故居
新民主主义司法观
1937年7月9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谢觉哉、董必武先后担任院长,雷经天担审判庭庭长。1937年10月至1945年3月,雷经天先后担任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院长。在此期间,雷经天根据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任务,对司法制度的性质,做出了边区司法制度为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论断。在1941年《边区司法工作会议上报告》中,雷经天指出:“陕甘宁边区是共产党直接领导的政权, 这个政权要实现新民主主义,因此,我们的司法制度也要是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之所以如此,他进一步解释说,这是“中国革命的需要;如果不是这样,就要和今天中国革命的性质相抵触,因为抗日一方面是人民的义务,同时也是人民的权利,那么,参加抗日的各个阶级的人民不但能得到这个法律的保护,而且是这个法律的制订者和执行者,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也就是我们边区执行的法律”。
对于新民主主义司法权的认识,是雷经天新民主主义司法思想形成的出发点,也是其全部司法思想的核心。在《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中,他明确提出“边区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抗战胜利,保卫民主政权,保持革命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同时,他还强调:“这是目前司法工作最主要的任务,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必要适合于实现这一任务的需要。”
雷经天认为,新民主主义的司法权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平等性。“我们以为在新民主主义的政权之下,实行真正彻底的民主,则一切的权力应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主要的应该是保护人民。”因此,公务员、军人与普通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是统一性。审判权(包括刑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及军事审判)、检察权与司法行政权均统一由法院行使。“唯有这样,司法职权的行使才能够真正的统一。”
三是民主性(人民性)。“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以人民为基础",因而人民得自行选举仲裁员、检察员,组织人民法庭,参加公审,以及成为陪审员,直接参与司法权力的行使”。
司法为民的思想与实践
司法为民是雷经天司法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雷经天在《关于司法工作的检讨(1939-1940)》中提出:“第一,判决案件应站在群众的立场上,为群众谋利益;第二,判决案件应便于大多数的群众,便于劳苦的人民;第三,判决案件要保证群众的利益。为此,就要注意诉讼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按照他们的需要加以解决。比如,判决一个争买窑洞的案子,虽然出高价的有优先权,但他有窑洞住,另一个没有窑洞住,这就不能只按表面现象作出判决,而应按其经济的需要, 判决给这个穷人。第四,判决案件要做到倾听群众的意见。”
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雷经天认为诉讼手续应予简化,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中强调,“为着便利于人民的诉讼,……诉讼当事人不加以任何的限制,诉讼词不规定任何的格式,只要诉讼的原因说的清楚,看得明白就够了。假如诉讼当事人, 自己不会写诉状,又找不着别人代写时,也可以不用诉状,直接到法院口头申诉,由法院书记员记录下来,法院同样的受理。故一般穷苦的人民受到无辜的压迫欺凌时,都有机会向法院请求解决。”
雷经天还积极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陇东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马锡五,通过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为封芝琴(即封捧儿,刘巧儿的原型)解除了包办婚姻,支持封芝琴与张柏儿的自主婚姻。雷经天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总结,认为这是依靠群众办案的典型,即上报边区政府,并号召全边区司法工作者学习推广。党中央肯定了雷经天的报告,认为这是司法工作的方向,影响深远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也由此开始被广泛宣传。后来,根据封芝琴争取婚姻自主告到边区高等法院的经过被改编为“刘巧团圆”的小说、剧本,搬上了舞台、银幕。
“黄克功案”的审判长
1937年10月5日黄昏,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曾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万里长征的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枪杀了陕北公学学员、革命青年刘茜。案发后,延安各界舆论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是要求严惩,另一种是认为可以让其戴罪立功。黄克功也给毛泽东写信,希望减刑,去抗日前线杀敌赎罪。为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坚持依法办事,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该案审判长的雷经天向党中央和毛泽东请示,汇报黄克功的犯罪事实,提出自己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即严格依法办事,对黄克功处以死刑。党中央批准了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的请示,同意判处黄克功死刑。
10月11日,在陕北公学操场召开千人大会,公开审判此案。公诉人与证人向大会陈述了黄克功杀人案的全部细节。黄克功向法庭表示认罪服法,并如实地供述了犯罪的全部经过。与会的各单位、团体代表相继发言,发表了对这一案件的不同处理意见。经过短暂的休庭议决之后,由雷经天宣读了边区高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黄克功逼婚不遂杀害人命一罪,判处死刑。
该案判决书论述了判决黄克功死刑的理由,认为“一是蓄意杀害刘茜的犯罪行为,该凶犯黄克功即已供不讳,更加以检察机关所提出各种确凿证据证明,罪案成立,已无疑义……三是刘茜今年才十六岁,根据特区的婚姻法令,未达结婚年龄,黄克功是革命干部,要求与未达婚龄的幼女刘茜结婚,已属违法。……四是男女婚姻,应完全是处于自愿的结合,条件或不适应,宜可正式分离绝不许任何的强迫。黄克功与刘茜的关系,最高限度只不过是朋友相恋,即使结婚,各人仍有其各人的自由,黄克功决不能强制干涉刘茜的行动,更不能借口刘茜滥找爱人成为枪杀原因。五是凶犯黄克功对刘茜实行杀害以后,清洗衣服,擦拭枪,湮灭证据,复在刘茜信上,假造时日,捏造反证,更对学校法庭讯问的时候,初尚狡赖,推卸责任,这适足以证明黄克功预蓄杀人的计划及对革命的不忠实。”
最后,雷经天当庭宣读了毛泽东给他的信,“雷经天同志: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
1937年10月10日,毛泽东就黄克功案写给雷经天的信。
公审大会后,黄克功即被执行枪决。边区高等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及毛泽东给雷经天的信,不仅对陕甘宁边区的巩固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至今仍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党员干部教育的好教材。
边区的司法组织与制度
关于边区司法组织。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雷经天当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为创立边区的司法机构和制度殚精竭虑。边区高等法院设立了刑庭、民庭、检察处;专区设立高等法院分庭,县设立裁判员,乡设立仲裁员。为了防止审判中的偏差,各县还组织裁判委员会;高等法院设立了检察处、检察长、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权。边区高等法院先后制定并实施《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民事调解条例》,建立巡回审判制度。经过探索与提炼,雷经天还就《两年半来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边区司法工作的方向》形成专题报告与总结。在边区党委和边区参议会的领导下,雷经天作为陕甘宁边区法制委员会委员,还参与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土地条例》《议会选举条例》《劳保条例》等四十个单行法规的制定。
关于边区司法干部的任用及培养。在边区高等法院建立之初,只有6位同志,为培养干部,从1937年底先后举办了4期司法干部培训班,雷经天亲自到场讲课。这些学员毕业后,大都成为司法干部的骨干。雷经天认为司法是政权中的重要部分,负有保护政权的重大责任,因此司法干部的首要条件是忠诚于革命,其次才是业务的熟悉,业务能力可以在参加司法工作之后,慢慢培养。早在1941年5月,由于各县司法干部短缺,雷经天在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中,曾列出挑选司法干部的五个条件:(1)忠实于革命的事业;(2)奉公守法;(3)能够分析问题、判别是非;(4)刻苦耐劳,积极负责;(5)能看得懂法律条文及工作报告。然后经过高等法院举办的司法干部训练班,就可以上岗。到了1943年,雷经天关于司法干部使用条件发生了一些变化, 具体条件改为:(1)忠实于中国共产党;(2)坚定人民大众的立场;(3)决心为边区政权服务;(4)愿意为中国革命奋斗;(5)密切联系群众;(6)廉洁刻苦,积极负责;(7)奉公守法,执正不阿;(8)才干相当,品质正派。他还在边区参议会所作报告中提出 “廉洁、明辨、公正、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的训条,作为全边区司法干部处理问题和执行任务的准绳。
陕甘宁边区法官十六字训条
在工作中,雷经天身先垂范,做出表率,作报告都是自己动手准备,亲自办理重大案件,详细修改每份判决书。他还主持建立调解制度,对民事案件实行“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对稳定边区社会秩序,发展边区社会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对刑事罪犯坚决废止肉刑;实行假释、交保、缓刑等制度;创立监狱管理的新制度,贯彻“教育改造为主”“组织案犯参加劳动进行思想改造”的工作方针,使罪犯知罪认罪,争取重新做人。1943年,中外记者团参观边区监狱时,还特地找改过自新的特务现身说法;世界学联代表团参观后表示,“边区监狱是一所成绩显著的学校。”
边区政府对雷经天主持边区高等法院期间所作出的贡献给予了肯定,在1941年的边区劳模大会上授予他“特等劳动模范工作者”称号。边区人民给予雷经天很高的评价:“法院院长雷经天,办案公道人人夸。”
1945年党的七大闭幕的第三天,雷经天任八路军三支队政委,从延安南下湘粤桂边区开辟游击根据地,投入到解放战争的战斗中。
1945年5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全体人员欢送雷经天同志合影
参考资料:
1. 艾紹润:《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
2. 刘全娥:《雷经天新民主主义司法思想论》,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3. 陈其钦:《记上海社会科学院第一任院长雷经天》,载《社会科学》1988年第9期。
(作者惠兴文系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处处长;作者台艺茹系中国法院博物馆工作人员)
来源:中国法院博物馆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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