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论证了通过“法”与“术”、刑赏分明而治,达到政理之“势”的必要性,也彰显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
“治理”一词在中国的历史源远流长。尧舜时期就有治世的思考。《商君书·修权》有“公私之交,存亡之本”,指出尧舜治理的核心价值即天下为公,正因为如此才能够建功立业,为天下人所拥戴。但其治理并不以耕种为重心,而是强调对于自然环境的适应和改善,提出了以疏导的方法治理黄河的主张。这是在自然经济下最早出现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治理理念。公元前2025年夏启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出现“奉天罚罪”的习惯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直至西周时期,习惯法中皆有治安管理的内容。
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出现“治理”一词
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出现“治理”一词,诸子百家将其用于治国、理政、平天下抱负的抒发。儒家强调“仁政”、“德礼教化”,《孟子》有述“君施教以治理之”,将德礼教化确立为最为基本的治理方式;《荀子·君道》记载:“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进一步将明公义、达公道作为治理秩序建构的根本价值追求,形成了儒家特有的治理文化。而道家则将“无为而治”、“道法自然”作为治理的准则。《老子注·五章》指出,“天地任自然,无为无造,万物自相治理”才是最好的治理状态,反之,如果一味地追求“有恩有为”,通过人力的作为施加于万物,那么,万物的真实禀性就丧失了,这些物本身也就不存在了。这种由“无为”达至“无不为”之道,将清静无为,不与民争的崇高境界,确立为基本的治理模式。与之相区别,法家的治理更为推崇法律化的路径,宣扬“以法治国”、“废私立公”。《韩非子》有述“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论证了通过“法”与“术”、刑赏分明而治,达到政理之“势”的必要性,也彰显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
汉朝将“治理”视为秩序、稳定状态,三国时期将“治理”用于政务、政绩
汉朝将“治理”视为秩序、稳定状态(《礼记·大学》称“修齐治平”),在专门针对公职人员的建设方面使用了“治理”一词。《汉书》有述“师古曰‘治安,言治理且安宁也’”。治理是与安定、太平、百姓康乐相并列的秩序价值追求。由《史记》首作“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汉书》有述“故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厉,增秩赐金,或爵至关内侯,公卿缺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即将安宁、秩序及良好的社会状态作为治理的核心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治理”一词主要用于对具体的政务、政绩之功的描述,多见于为当时在各个领域的代表性人物所做的传记当中。三国时期,陈寿所著纪传体国别史《三国志》中的《魏书》第九卷和第十六卷、《蜀书》第十二卷都有关于治理的记述。《魏书》记述:“《世语》曰:允二子:奇字子泰,猛字子豹,并有治理才学。”《蜀书》记述:“正昔在成都,颠沛守义,不违忠节,及见受用,尽心干事,有治理之绩,其以正为巴西太守。”南北朝时期,《南齐书》有“除步兵校尉,出为绥虏将军、山阳太守,清修有治理,百姓怀之”的记载,《梁书》有述“时承凋弊之后,百姓凶荒,所在谷贵,米至数千,民多流散,筚抚循甚有治理。”皆通过对于政务功绩的历史记载和评判,为社会树立尽治理之务、成治理之绩的典范。
唐朝已经有法与“国家治理”关系的论述,并且出现了财政治理
《隋书》描绘了“治”与“乱”的对比状态,“自晋氏播迁,兵戈不息,雅乐流散,年代已多,四方未一,无由辨正。赖上天鉴临,明神降福,拯兹涂炭,安息苍生,天下大同,归于治理,遗文旧物,皆为国有。比命所司,总令研究,正乐雅声,详考已讫,宜即施用,见行者停。”“伏慧能以国让,侯莫陈所居治理,或知牧人之道,或践仁义之路,皆有可称焉。”阐明了以民生、道德、领土统一、和平安定为核心的治理之道。
唐朝已经有法与“国家治理”(其时指治平状态)关系的论述,并且出现了财政治理。《周礼疏》有“制灋(法)成治若咎繇”。也即,“汝作士,五刑有服,是咎繇制其刑灋(法),国家治理,故以咎繇拟之。”将律令视为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而由中国古代民刑合一体例所决定,这一时期的以法为治主要表现为刑法之治。其与现代意义上从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出发,全面推进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整体布局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此外,还有从历史功绩角度进行的政务致治的记述,《新唐书》:“盛哉,太宗之烈也!其除隋之乱,比迹汤、武;致治之美,庶几成、康。”《旧五代史》有“善博奕者唯先守道,治蹊田者不可夺牛。誓于此生,靡敢失节,仰凭庙胜,早殄寇雠。”推崇基本的治理规律在致治之美中的重要作用。
《宋史》详细描绘了治理之世所应当具有的状态
宋代尤其重视“治道”、“资政”经验的总结,并细化到具体事务的治理层面,提出“治天下道二”,“未治有四”等治理实施的良谏益策。《宋史》本身就是为总结治国理政的经验而修纂的,因而,书中详细描绘了治理之世所应当具有的状态,大量记述了治国理政的经验。其中,第三百五十五卷列传第一百一十四总结了治理天下的两种途径,“治天下道二,宽与猛而已。宽过则缓而伤义,猛过则急而伤恩。术虽不同,其蠧政害民,一也。”提出了“未治有四:曰边疆,曰河事,曰役法,曰内外官政”。并进一步强调了“治道”对于国家的重要意义,指出“故治道不成”,则“万事隳废”。
至元朝,纪传体断代史《元史》将《治典》内容单独成篇;并通过改革币制、治理黄河等一系列举措,展开了中国古代治理实践的有益探索。
在明朝,“治理”成为考核举荐人才的科目
在明朝,作为考核举荐人才的科目,“治理”被明确列于“考功图”中,并成为治学修身的核心要义。
《明史》记述:“济条议,以‘经明行修’为一科,‘工习文词’为一科,‘通晓书义’为一科,‘人品俊秀’为一科,‘练达治理’为一科,‘言有条理’为一科,六科备者为上,三科以上为中,不及三科者为下。”并专门编纂了“宝训实录副本、逐一简阅、分类编摩、总计四十款”,从创业艰难、励精图治、勤学、敬天、法祖、保民,到谨祭祀、崇孝敬、端好尚、慎起居、戒游佚,再到纳谏、理财、守法、敬戒、务实、明赏罚、信诏令、慎刑狱、褒功德,详细阐明了“修德致治之方”,“以明庶政勤讲学以资治理”。此外,还出现了论述“治理”的专著,如徐广的《谈治录》。
《清史稿》从治理方略出发对各国政体进行了比较
《清史稿》中,从《世祖本纪二》的“焦心劳思,以求治理”,《德宗本纪二》的“一切归有司治理”,到《时宪志》的“无庸钦天监治理”、《地理志》的“台省治理”、《礼志》的“胥勤治理”、《选举志》的“亟思破格求才,以资治理”、《职官志》的“知州掌一州治理”、《食货志》的“中国主权,华民生计,地方治理”、《刑法志》的“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艺文志》的“朕稽古右文,聿资治理”和《邦交志》的“俄、日两国政府归还中国全满洲完全专主治理之权”,再到亲王、大臣的传记,以及《循吏传》、《藩部传》,都有治理一词的记载。
《清经世文》中出现了“国家治理之法”的表述,并从治理方略出发对各国国家政体进行比较,反思清末治乱状况。《清经世文三编》分析了“泰西之立国有三:一曰君主之国,一曰民主之国,一曰君民共主之国”,对西学中有益治理的体制问题进行了论述,也深入探析了“保邦之治理”的主要特点,发现了导致清末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指出“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亦得以下逮”。
但是,在法律制度层面,这一时期仍然强调“国家治理之法与庶司奏绩之谟,毋贵乎法古也”,认为“巍峨大国忽焉颓败,非尽由治理之失法,亦实缘人才之不得”。这也反映了清末制度建设层面的矛盾性与局限性。
“治理”强调“治国理政”之道,有“治平”“治化”“治术”“治本”“治宜”之说
在中国古代,“治理”强调“治国理政”之道。《辞源》将“治”解释为管理、梳理、惩处、校量、“政治清明安定”,与乱相对;有“治平”(治国平天下)、“治化”(治理国家、教化人民)、“治术”(韩非的致治之术)、“治本”(治国的根本措施)、“治宜”(治理所宜)之说。
其中,可供现代治理理论及实践发展借鉴的内容包括:其一,法律是治理的基础。《管子·七法第六》将“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众”比喻为“左书而右息之”,也即本来用右手书写的人反而用了左手,事实上强调了法律在治理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其二,安民是治理之本。班固的《汉书》记述了“奉顺天德,治国安民之本”,刘安《淮南子》有“为治之本,务在安民”。其三,和谐是治理的目标。《尚书·尧典》:“身修而家齐,家齐而国治,国治而天下平。古之人君能行之者,莫如帝尧。书曰: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韩维在《南阳集》中明确提出,“协和上下,以举大治”,将和谐作为达至治理之道的重要目标。此外,也强调治理路径的综合性以及核心价值体系的作用。
作者:李龙,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资深教授;任颖,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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