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的异化:“邪臣无功而得赏,忠正无罪而有罚”。南方医科大学俞莉老师因救患儿导致上课迟到,不受奖反受罚又成了网络热议的话题。时至今日虽然已两个月有余,但公众的舆论压力并没有能拉回南方医科大这头“犟牛”,俞莉老师仍未得到民众预期的结果。这种“邪臣无功而得赏,忠正无罪而有罚”的奇葩事儿,自南京彭宇案带来的见了倒地老人不敢轻易帮扶的社会效应后,类似的事件虽不能说司空见惯,但隔不了三两年就会发生一次,在网络上发酵一次,吸引一次公众眼球,撞击一次绝大多数人认定和遵守的伦理价值底线。以至于有人慨叹“法律对好人太坏,对坏人太好了”。那么,造成这种法治的目的与效应相悖逆的、异化现象的根源在哪里呢?2、法律作为上层建筑范畴,遵循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历史唯物主义中有一个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因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所以,“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这是马克思对法律与政治和经济关系的最经典的阐释。因而,法律问题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必然要从经济基础上寻求根源性解释。那么,经济基础上的问题又怎么导致了法律上的问题呢?需要强调的是,因着东西方共同的市场经济环境,反映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生产生活方式及关系(经济基础)的新自由主义对我国社会公众意识观念产生了不应无视的冲击和影响。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以来,在现实经济实践中,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鼓励有加,中央和地方经常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甚至于刺激非公经济尽可能快地发展。相形之下,对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和措施则稍显不足,对公有制经济话语最多的是加大或深化国企改革,但不应回避的是,由于受占居理论和实践主流地位的西方经济理论的影响,国企改革的措施和初心及效应出现了某些相左、相悖的倾向。基层的集体经济虽有发展,但也出现了有集体收入,无体现集体生产关系的经济实体的悖论现象。根据时下流行的民营企业56789的说法,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占到整个国民生产总值的60%以上,公有制经济占比已不到40%。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来了私法立法和公法立法不平衡。不应讳言的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确立,非公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公民意识、自我意识、契约意识以及对民主、自由、平等等个人权利的诉求与日俱增,相应的国家立法层面也因应这一现实趋势,对私法范畴的立法,特别是对公民权利的立法与时俱进,日臻丰富。但相对而言,对于公民对集体、国家、社会应尽义务的私法立法和相关的公法立法并没有同步跟进。故而,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也就出现了对个人权利强调过多,对公众的、公共的、集体的、社会的和国家的权利和权力强调的相对较少的现象。但是,正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陈俊所言“社会公平需要公法和私法领域立法的共同维护”,两者应统筹互补,相得益彰。反而观之,如果没有公法的完善、没有强调公民个人义务的私法的完善,出了问题将祸及每一个人。毕竟,“法者,天下之公器”,与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如果社会主义的立法者在经济基础上不能站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在立法哲学上不能坚守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社会主义的初心来为人民立法,那么立出来的法律必然会严重影响执法的公正,守法的效果,用法的质量等法治过程的各个环节;严重影响公民对法律规则的信仰,对以法维权的信念,对法治社会的信心;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局面,衍生出各种奇葩乱象。这三个严重就是法律被异化后必然要付出的代价。由此也可看出,法律是否被异化,经济基础和立法环节具有决定性作用。还是那句老话,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必须理直气壮地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即理直气壮地发展国有经济、基层集体经济,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夯实为维护集体、国家、人民、社会利益而立法的经济基础;从而在意识形态上扭转社会上存在的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风气,强化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主旋律。这是扭转这法律被异化问题的治根、治本之举。执法的目的在于“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意思是执法的目的在于希望天下大治,通过施刑是为了达到无刑的目的,使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和谐符合中正之道。因此,希望执法者时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吏者,民之所悬命”“生民之司命”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在用权执法中,“不可欺以轻重”,应不枉不纵,赏其必功,罚其必罪,努力达到法理、情理的统一。为此,必须强化人民法治思想,将人民群众对司法全过程的民主监督管理真真正正地、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则害禾谷;盗贼弗诛,则伤良民”。这是立法目的和执法效果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律在本质上必须体现并维护以工农群众为主体的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必须确保社会主义立法目的与社会主义法律实践效果的统一,而不能出现立法目的与执法效果相异化的现象。人民经济(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必须是人民政治(人民民主),在法治实践上必须是维护人民利益的人民法治。《管子》说得好,“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这句话很好的阐释了“以法治国”的含义:国家要正确举措,做到赏当其劳、罚当其罪。这其实就是衡量法律是否被异化的最简单、最直观的判断标准。需要警惕的是,如果法律的异化一旦成为普遍现象,好人要想不变坏真的是很难。
(作者系山东省成武县政法工作者;来源:昆仑策网【原创授权】,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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