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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广竹:怎样才是真正的实事求是?
点击:  作者:孟广竹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20-07-21 11:08:53

 

实事求是,既是一个哲学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从实践角度讲,实事求是,是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离不开的一个话题。

 

从概念解释上讲,实事求是是“从实际对象出发,探求事物的内部联系及其发展的规律性,认识事物的本质。通常指按照事物的实际情况办事。”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对实事求是的解释是:“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由于毛泽东的这一全新解释,使“实事求是”成为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的科学命题,成为我们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对中国革命和建设及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与概括。我们党走过的七十年的风雨历程,一直有实事求是这一思想路线做指引,凡是遇到挫折和犯严重错误的时候,都是偏离甚至是背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时候:凡是走出逆境、战胜困难、奋勇前进的时候,都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坚持得好的时候。更为显著的是,我们党能够坚持自我革命,自觉修正错误,从而在长期中能够保持正确的航向,这才是从根本上坚持做到了实事求是。也就是说我们党从来没有丢掉过实事求是这一根本思想路线。

 

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人们也常讲要实事求是,但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却并不是那么容易,相反,许多人在实际工作生活中的想法和做法却与真正的实事求是相差十万八千里,常见各种违反实事求是的现象,主观主义、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条条主义等各种偏离和违背实事求是思想的做法,时时处处可见。其中“条条主义”是当前一些执法执纪部门工作人员常犯的一种背离实事求是的错误现象。

 

所谓“条条主义”,是指执法执纪部门工作人员,遇事不做深入细致全面的调查研究,没有掌握事物的本质规律性东西,仅凭看到的现象,便去查找相关的法纪条款去对照、往上套,无论合适与否,只要法纪上有相关条款,便做判断、下结论。所做出的结论往往与本质事实不相符合,甚至所做出的结论是与本质事实完全相反的,自然这样做出的结论起不到执法执纪应有的正相关作用,相反却只有负面效应。条条主义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有以下方面。

 

一是只重现象不看本质。工作中把法纪条款作尺子,到处去检测,一有遇到与尺子相符现象,便做判断、下结论,而不去分析研究这个“现象”的本质是什么,不去追问这个“现象”的出发点是什么,主观目的是什么,过程怎么样,结果又如何。特别是在改革中,中央要求各级要大胆试、大胆闯,要勇于创新,而在试与闯和创新的过程中,难免有的做法会超出现行法纪与政策条款规定。执法执纪工作中仅凭现象做判断下结论,往往会打击改革创新者的积极性。

 

二是只唯单一片面结果而不重初心愿望、整个过程和主要结果。有些执纪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只要发现你的工作中存在所谓瑕疵,便作为证据采纳,而不再管你工作的初心愿望,不管你那样做是为了什么,不管你的整个实施过程一直是按既定原则目标进行,反正你是出现了他们认为的与法纪要求不应该做的结果。尽管你的工作做法本质上就是为了使工作更好 ,发展更好,是为了调动成员积极性、主动性,结果也确实是愿望所归。但这些他们均不考虑,照样拿条款来硬套你,有时套不上不沾边,也会生套硬套,非把你套进去、套住了,才收兵。

 

三是奉行“疑罪从有”原则。这本身就不再是实事求是了。而是一种主观介入、主观定调了。一旦发现你有违纪现象,便铁定你是有问题的人,尽管你一贯表现都没有问题,尽管你的做法是为了工作,但因你有哪怕一次这种有心做好事而无心违纪的“现象”实际发生了,便认为你是肯定有错的,置“容错机制”于不顾,尽管你的做法是为了工作,为了实现更好的目标,而无意触碰了某条法纪,他们也会将你的无意弄成故意,必须定你个罪过、处你个违纪。

 

四是以小道理遮蔽大道理,以局部正确套取整体正确。遇事只从小处着手,却不能从大处着眼。处事只遵从局部小逻辑,而不能全局出发,遵循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逻辑。死死抓住所谓问题不放,最终按条款处理的结果恐怕连他们自己都不知识是为了什么。

 

五是为权威和面子而拿实事求是作挡箭牌。这实际上已经不是素质和能力问题了,而是政治品质问题了。他们很看重自己的权威,容不得半点质疑和辩解,一旦被他们逮住,抓住你所谓的“把柄”,你就只能顺从他们,讨好他们,兴许还能得到他们的“宽大处理”,“从轻发落”。而你一旦拿出你认为有利的法纪文件与他们讨论时,他们就会认为你是在冒犯他们,认为你的态度有问题。虽然法纪条文明确规定,被调查者有申辩的权力,但那只是说说而已,一旦你想用这个权力时,他们便会大光其火,老大不高兴了。这就是那些身在执法执纪部门工作的少数人的贯常使用的“潜规则”。

 

六是缺乏勇于担当意识,不敢负责不愿意负责任。这种情况往往是工作中简单从事,不愿意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的表现。不深入调查,就不了解对方工作的一贯原则,不能从整体上把握对方全部本质,更不能分辨一个单位、一件事、一个人的主流与瑕疵,不能从党和国家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出发,不能很好地运用容错机制,不能很好地调动和支持积极因素,相反造成的实际结果往往是打击了伤害了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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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广竹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来稿】(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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