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2018年成立了退役军人事务部; 二是在2020年制定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 三是6月22日在全社会公开征求对《保障法》(草案)的意见。
1. 作为一部法律,有些保障措施刚性不足,操作性欠缺;
2. 没有全面解决退役军人所关心的各个方面的问题,有点空泛;
3. 对违反该法的惩治措施不够清晰明确;
4. 对退役军人违法违纪的问题,应该放到国家整体的法律框架内解决,在本法中只需强调,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法治教育,珍惜军人的荣誉,在享受军人特殊待遇和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尽到相关的义务,对违法者与普通公民一样接受国家相关法律的处罚;
5. 对于退役军人档案的移交、保管、使用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责任人追责制,近年来,时常发生退役军人档案遗失或被人冒领的现象;
6. 对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政策、归属和定位,对自主择业退役军人的政策和定位还需进一步研究、细化、解释、说明。
比如本法律保障的对象是“退役军人”,那么,“退役军人”的内涵都包括那些人?“军队离退休军官和文职干部”算不算“退役军人”?
“军队离退休军官和文职干部”只是从现役岗位上退下来休息,但仍然保留军籍,其社会人的身份仍然是“军人”,其军人的职业性质并没有改变和转移,其拥有的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退休军官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退休证》。
军队退役军官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官证》,颁发证件的机关不同,证明军队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仍属于军队系列,而不属于地方系列。
这一身份特征应在《保障法》中有所体现,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保障。
本法律文件的名称为《退役军人保障法》,重在“保障”,相关的“约束”、“管理”、“限制”等措施是有必要的,但都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保障”。
比如该《保障法》服务于备战打仗的导向十分明确,优惠政策向曾经参过战和曾经在艰苦地区和危险岗位上工作过的退役军人倾斜,参战老兵的优待标准比其他退役军人高;
“自主择业”这个称谓好像换了名称,叫“逐月领取退役金”了,这一点需要与以往的中央文件进行对接,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解释,因为这涉及到近三十万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和待遇的问题。
但从实际内容上看,《保障法》将军士正式扩容到“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行列了,这就使他们有了基本的退役金保障;
该法规定,凡是纳入由国家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都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企接收,如果这一条真正立法成文,退役军人就不必再担心“安置后就失业了”的问题了;
《保障法》还规定高校必须专门拿出名额招收退役军人,基层公务员也必须单独拿出一部分职位招退役军人,这样退役军人上大学、当公务员的机会就变多了。
比如,军人墓地,在什么地方建,以什么方式建,什么人能够安葬于此,都要经过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出一个具体可行的法规,不可能在本《保障法》中一次性解决。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仍然拥有军籍,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部分应该明确“本法生效前已经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家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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