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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为什么国家出资公司一定要设置监事会?
点击:  作者:梁军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4-07-27 16: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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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国家出资公司一定要设置监事会?

——国企改革开新篇系列之十一

梁军(全民监事)

 

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建议:“国家出资公司设置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人选由人大常委会选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产生。”
设置就设置呗,为什么文章标题说“一定要”?
因为在2018年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进而,各级国资委在一段时间的环顾左右之后,悉数撤销了其直接监管的出资企业监事会……
我今天写这篇文章,表达“一定要”的观点,是有风险的。讨厌我的,希望我闭嘴的,可以告我一个御状,“妄议中央决策”,可能一告一个准。
但是,面对如此重大的理论误区,总要有人勇敢地说出来。
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来龙去脉、与私营企业监事会的本质区别、以往存在的制度性缺陷等等问题,我在3年前的一篇文章里已经做了深度分析(文章链接:《监事会怎么了?怎么办?——国企改革诊断书系列之十一》)。
我将该文的核心观点简要复述如下——
其一,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履职主体,必须与承担出资人管理职责的机构分开。监事会主席的前身,是国务院稽查特派员,由国务院直接委派和领导。这个大思路是正确的。2003年成立国资委以后,改由国资委代管,方向开始发生偏差。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事实上变“代管”为“直管”,偏差逐渐加大。
其二,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重点,必须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而事实上,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精力,或者说体制使然的能力所及,放在了“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这就与审计部门的职责发生重叠,为2018年的“划入审计署”埋下伏笔。
其三,央企监事会主席的副部职级与职数,受其前身“稽查特派员”影响,不能做到一企一人,而是一人身兼数家,生生地把内部监督、全程监督,变成了外部巡视、一年几次。因此,对“一把手”的监督形同虚设,对管理层的监督干不过纪委,对财务监督检查又干不过审计部门,逐渐沦为可有可无的“鸡肋”。
那么,2018年的机构改革搞错了吗?你小子敢妄议中央决策吗?
我姑且“妄议”几句,大家评评理。
其一,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针对的是“党和国家机构”,这与必须遵循《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且已经深入开展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应该是两个范畴。
其二,该方案所涉及的监事会主席划转,特指历史上称谓、且早已弃之不用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是对起源于“稽查特派员”的副部职级、职数,连带以审计为主体的职能的调整,确实仍属于“党和国家机关”的范畴。
其三,副部级的、行政化的、巡视性的监事会主席职级、职数、职能的划转,正好为第三方的、市场化的、职业化的监事会建设,腾出了改革创新的空间。结果搞成了上下一刀切,直接取消了监事会设置,职能部门有责任。
以上判断,职能部门一定很不服气,也许会说“你懂个屁”。
我知道你们想说什么。
我在上面提到的3年前的那篇文章结尾,引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一段重要讲话,以佐证我的判断。
《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2021年版)》第153页——“现在突出的问题是,有的缺乏担当精神,工作懈怠、怕苦畏难、敷衍塞责;有的在复杂矛盾面前束手无策,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毅力不足,吃劲岗位顶不住、关键时刻扛不住;有的口号响亮、应景造势,只动口不动手;有的对党中央部署要求照本宣科,不能密切联系实际贯彻落实;有的等党中央有批示了才动一动,没批示就不作为。我作批示是守住最后一道防线,难道我不作批示工作就不干了吗?”
我说的“职能部门有责任”,指的就是明哲保身,该说不说。反正上级咋说就咋弄,出问题自己不用担责。
当然,很多人根本看不出有什么问题。
关于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监事会监督的根本不同,我在上述那篇《监事会怎么了?怎么办?》一文中有详尽的分析,这里就不引述了。引述少了,还是讲不清楚;引述多了,又是长篇大论。我强烈建议搞理论工作的同志,尤其是职能部门的领导,花点时间看一看。
不愿看也罢。我直管自说自话吧!
可以这样下结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其私人所有的属性,绝大多数出资人直接兼任公司高管,不存在自己监督自己的需求。出资人即使退居幕后,也一定会通过各种显性的或隐性的手段,对公司高管施行控制或监督。取消监事会,影响不算太大。
股权多元化的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自然不会对公司放任自流,必定会设法控制公司董事会,进而控制并监督公司高管。其他主要股东也会发挥相互制衡作用,当然也包括对公司高管施行制衡与监督。况且还有几个装模作样的独立董事存在。取消监事会,影响也不算太大。
偏偏就是国家出资公司,因其全民所有的公共属性,缺乏私人资本出资人那种内生的动力机制,监督与管理,激励与约束,都极易发生行政化和形式化变异,恰恰不能取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监事会,恰恰最需要监事会引入市场化的内生动力机制。
直接取消了监事会设置,一切都将无从谈起。
重要的观点说三遍:
国家出资公司一定要设置监事会!
国家出资公司一定要设置监事会!
国家出资公司一定要设置监事会!
但是,我绝不是呼吁恢复原有的监事会主席制度,而是要全面改革创新。
其一,我提出的“监事会主席人选由人大常委会选派”,就是上文提及的“第三方”。
这个“第三方”必须拥有完整的全民所有资本出资人权益。所以我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取代政府,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本所有权,因而有权选派监事会主席。
这个“第三方”必须突出监督职能,而不是监督+管理一身兼。所以我建议人大常委会新设全民所有资本监督委员会,国资委更名为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
其二,我提出的“(人大常委会选派的监事会主席人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产生”,就是上文提及的“市场化”。
这个“市场化”必须遵循现有法律法规,从选派到任职,严格依据相关法定程序产生,也包括评价、奖惩、解职各环节,完全不同于任何行政级别的“党和国家机构”干部。
这个“市场化”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理念下“股东至上”的原则,受命于股东即全民的委托,极力维护全民的股东利益,对全民负责,接受全民监督,不必向官场潜规则妥协。
其三,上文提及的“职业化”,就是针对原有监事会主席制度的弊端而设,真正发挥监事会专职监督、近身监督、全程监督的独特作用。
这个“职业化”必须是全职而不是兼职,是一对一而不是一对多,是坐班而不是巡视,是以此为职业甚至终身服务,而不必认定行政级别而交流升迁。
这个“职业化”还必须受委派机构即人大常委会的考核约束,受全体委托人即全民的评价监督,同时也必须按照市场化薪酬待遇予以履职保障,而不在国企领导“限薪”之列。
上述这些设想,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都有相应的表述,而且还有更具体而微的设计建议。
咱们逐条解析。
1、“人大常委会选派的监事会主席,代表全民行使出资人的股东监督权,冠以全民监事之名。”
人大常委会作为全民出资人代表机构,负责选派监事会主席,但是被选派的监事会主席一经确认,他所代表的就不仅仅是,或者说“不主要是”人大常委会了,而是实际出资人即全民。
这个从权力到权利的角色转换十分关键。否则,就会演变成人大常委会直接监管国有企业了。费了老大劲,不过是监管权从一个行政机构转到另一个权力机构而已。
所以,我给这个担负全新使命的监事会主席起了一个特别称谓——全民监事。
是全民监事,不是人大监事,更不是政府监事。
全民监事这个称谓是我的首创。这个称谓非常贴切,非常大气。我给自己注册的网名也叫全民监事。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出现第二例。
2、“全民监事受人大常委会管理,直接对全民负责,接受全民监督。”
承上所言,全民监事的日常管理在人大常委会,比如薪酬、考核、聘任等,但是他必须“直接”对全民负责,并接受全民的“直接”监督。
这还是有区别的。
我个人的建议是,全民监事既要接受人大常委会的考核,也要接受全民的评价。考核可以采用客观定量指标,而评价则采用主观定性结论。如果考核过关,而全民的评价呈负面,超过一定比例的话,不分缘由即可免职。
有人会说,这算哪门子民主监督嘛?
你可以参考一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成员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不采取证据多寡的分值计算,完全根据控辨情况,由个人做出主观判断有罪还是无罪。陪审团结论一出,有罪的话,再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量刑;无罪的话,当庭释放。
要真正地还权于民,要让普通民众实质性地参与民主,就不能做过于专业化和技术性的设计构陷。
况且,全民监事是否监督到位,看企业经营业绩、社会责任报告、公司治理表现、负面舆情多寡等信息,已经可以管中窥豹。
再者,这样略显“简单粗暴”的主观评价方式,何尝不是向全民监事传导必须履职尽责的巨大压力呢?
3、“全民监事为全职性职务,一对一、全覆盖常驻国家出资公司,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和经营办公会,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依章经营,评价其市场化经营管理能力,督促其尽心尽责为股东即全民谋利益。”
这一条在前面已经有所表述,这里再具体一点。
全民监事必须是一对一常驻企业,才有可能真正发挥监事会专职监督、近身监督、全程监督的独特作用。
试想一下,有这么一位来自人大常委会全民所有资本监督委员会的“钦差大臣”,背负以亿万计的股东的委托,整天就呆在公司里,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等大大小小的各种会议,随时查看公司账册和合同,约谈管理层,公司员工可以随时反映问题,你的一言一行和一针一线,都在其视线范围之内,你的考核评价和升迁荣辱,都是人家一句话的事,你还敢不作为、乱作为吗?
想想后脊背都发凉。
而这正是我们想要的效果。
4、“为保障全民监事行权履职,任职期间享有与人大代表同等的刑事豁免权。”
人大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又称“人身特别保护权”),“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出发点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大代表行权履职。
全民监事行权履职,从某种意义上说,比人大代表更加直面官场潜规则和各种暗黑势力,政治风险更加凸显。赋予全民监事与人大代表相同的刑事豁免权,就是要向全社会,尤其是向国企管理层发出明确的信息:这是全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这是不可撼动的监督权力和权利!
这一条我尽管提出建议,能不能做到,看法律能否调整适应。
5、“为保障全民监事尽心尽责,任职期间享有与国家出资公司经理层同等的市场化薪酬待遇。”
我在本系列文章的“序曲”中声称,我能找到破解国企改革世纪难题的钥匙,因为我“看到了上帝的底牌”。
这个“底牌”究竟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一句大实话:历史循环往复,人性亘古不变。完全顺应人性,社会必然弱肉强食,资本主义所向无敌。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不应违逆人性,“斗私批修”,而是要用人性的力量打败人性之丑陋,用市场的力量战胜市场之缺陷,用资本的力量抵御资本之罪恶。
全民监事选派条件严苛,考评公开透明,履职压力巨大,使命无尚荣光。但是,我们千万不要把全民监事圣贤化,也不要视之为活雷锋,要求只讲奉献不求回报,反而要大力度提升其薪酬福利待遇,使之成为万众敬仰羡慕、人人争相竞聘的理想职业,激发其全力以赴、心无旁骛地为全民利益履职尽责的理想心态,呈现严于监督、铁面无情、不想腐且不必腐的理想表现。
如果因为国企管理层仍属于中管干部或省管干部、市管干部,不得不遵循某些纪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不定行政级别的全民监事,则必须放开薪资约束,让市场化机制和人性力量发挥到极致。
其实,我说“与国家出资公司经理层同等的市场化薪酬待遇”,还是偏保守了。
如果一定要给出一个大概的标准,依我对企业管理层的薪资水平了解情况,以及对社会精英阶层经济地位的揣摩,全民监事的年薪标准最好定在150-200万水平。
这薪资水平看着挺高,但是在国企动辄千百亿乃至万亿当量的资产规模来说,实在是九牛一毛。如果因此能让全民监事监督到位了,千百亿乃至万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了切实的监督机制,那实在是一笔划算的投入。
舍得金弹子,打得金凤凰嘛!
6、“在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测评合格的前提下,全民监事任职实行终身制。”
这一条与上一条原理相似。
党政机关干部的退休年龄,男性定在60周岁。于是,国企领导干部的退休年龄也定在了60周岁。然而,对于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来说,这个年龄却是正当年,而且越老越值钱。
关于国企领导干部的退休制度问题,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提出了与党政机关干部截然不同的管理建议。这里暂且不展开表述。
对于全民监事而言,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可随意替代的职务。除了专业性要求以外,口碑、经验、格局、气场,都是履职尽责不可或缺的因素。而这些因素,大部分只能通过岁月的打磨,方可日臻完美。60岁退休,绝对不是一个好主意。我大胆地提出推行全中国尚无先例的“终身制”。
这不仅有利于驱使全民监事珍惜名节,务求让全民放心满意以外,还将极大地提高全民监事的美誉度与威慑力。设想一下,一个七八十岁但身体健康,每天都准时准点出现在公司的老者,几十年的监督阅历,任何花招伎俩都会被他一眼识破。他若一发声,全民都会声援,汇聚成巨大的社会压力,令人闻风丧胆。你那点贪腐小心思或小动作,还敢拿出来试试吗?
我想想头皮都发麻。
话说到此,我觉得美国大法官的终身制,也是有道理的,与全民监事异曲同工。
7、“建立向全民监事提供监督信息及接受全民监督的互动平台。建立审计、财务、税务、法律、宣传、纪检等部门(机构)支撑全民监事行权履职的辅助机制。”
要做一名优秀的全民监事,并不一定要成为全能专家,也不可能成为全能专家。更不能偏重审计业务,捡了籽麻丢了西瓜。全民所有资本的属性,决定了在监督资源方面可以拥有全社会最有力的支撑。全民监事不是万能的,但是全民监事可以借用万能的力量辅助自己执行监督。
这好比现代战争中一线作战的单兵,后方有全方位各领域的技术支撑(有一人作战八人支撑之说),天上地上,前后左右,死的活的,人多人少,入口出口,射击角度,等等,都由后方给出精准的数据,一线作战单兵只需要根据现场判断,做出进攻或撤退、射击或投弹的战术动作即可。
全民监事不应该是“一个人在战斗”。配合全民监事“作战”的,我列出了审计、财务、税务、法律、宣传、纪检等几个主要方面,肯定还不止。建立这样的支撑平台,在有需要的时候,随时给予专业分析和资源调用。
所谓“提供监督信息及接受全民监督的互动平台”,我的设想是向全社会公开全民监事的履职信息、工作邮箱及联络方式,由专人辅助整理公众提供的监督线索。定期发布监督年度报告和专项核查报告。实名举报事项必须公布核查结果。公众可以在平台上对全民监事进行评价打分,实时展示评价打分结果。
我想得太多了,也想得太完美了,难怪总是被人故意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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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会长、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全民监事”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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