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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实施方案》要求,中央企业截止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公司制改革。国务院国资委披露的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底,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超过92%,目前101户中央企业中,仍有69户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近5万户中央企业子企业中,仍有约3200户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方案》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指导地方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依照企业法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与依照公司法注册的公司制企业,不仅有着形式上的区别,更有质的不同。从对企业的所有权上讲,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属于“全国人民所有”。这个所有权的法律意义是“共同共有”,表现为全权所有。故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着无限的责任。一般来说,依照公司法注册的公司,在市场活动中是独立的法人即法律上的人格化,不再具有“所有权”意义的主体。股东只对其投入在公司的资本具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并据此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法定的决策权,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人依法行使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权。公司依法具有法人财产权,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即以股东投入资本形成的公司财产为上限承担债务义务。职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形成劳动权利和义务即劳动关系。公司内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职代会等治理主体均受公司法的约束和保护,其权利和责任依法界定,出现问题以依法解决而不再是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那样由政府行政权力予以协调或干预。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要求:“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公司法治理不仅是形式问题,更是文化问题。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与公司的关系,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职代会与公司及相互间的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在内职工与公司的关系,甚至是党组织与公司的关系等等,都必须要塑造起行权和履职依法的约束文化。此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国有企业改制公司,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问题也就在于没有塑造起公司治理的法制文化。
包括“国有”独资在内的控股或参股公司,政府不再承担无限责任,其增资、退股、行权等都必须按照法律和市场的规则运行。政府及其特设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必须要转变职能,通过在董事会中发挥其作为股东身份植入公司之中的董事作用,经理层独立行使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权利,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行使监督的权利,职工与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维护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党对公司的领导和公司党组织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中的党员以及职工中的党员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和保落实的作用。公司法人治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塑造起现代价值观念,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职代会都必须严格依法和公司章程行权和履职,形成相互制衡的民主法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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