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来说,英国有着一套比较完整、灵活的监察制度。然而,这套监察制度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经历了数百年漫长曲折的摸索过程,经历了腐败与反腐败的激烈斗争。
一、经济高速发展期的腐败
l688年,经过长期复杂而激烈的斗争,英国实现了“光荣革命”的胜利,成了世界上第一个确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伴随着早期的圈地运动、殖民贸易的扩大和工业化、现代化的进展,英国就像一个迅速膨胀的暴发户,财产从世界各地滚滚而来,国内经济得到了有史以来的飞速发展。
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本质是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者之间的斗争,实现的是两者之间的相互妥协和新兴的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之间的财产大瓜分,因而当时英国的社会制度仍然带有浓重的封建色彩,使得17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这段时期,成为英国历史上腐败表现的最为严重的时期。
一是议员贿选。英国是西方议会政治最早的发源地。到14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议会开始分设两院,即上院和下院。上院由高级教士和贵族组成,成员由国王指定,也称贵族院;下院由骑士、市民代表组成,成员由各地有产者选举产生,也称众议院。
在最初的年代里,下院势力微弱,议员代表的席位对人们没有吸引力。随着英国政治的发展,下院的地位逐步提高,议员的作用也日显重要。到18世纪时,下院的地位已被视为步入政界、升官发财的阶梯。于是乎,在选举议员时,各种政治集团都想把自己的人推进议院,造成了议员选举的混乱不堪。许多人不惜花费巨资收买选民,议院的议席实际上成了标价的商品,价格随形势的发展不断上涨。
据有关资料载,17世纪末,买一个议席只需几英镑到几十英镑,到18世纪末涨到了2000英镑。1807年,约克郡的一个议席竟卖到了l0万英镑。一些财力雄厚的贵族为拉选票不惜到处抛撒金钱,如l784年格罗夫那斯勋爵在参选中,仅招待选民的吃喝费就花掉了8500英镑。而一些市政当局也趁机把出售议席作为一项收入。
二是买官卖宫。17世纪,英国官员的录用制度实行的仍是带有封建色彩的“官职恩赐制”,官员的录用取决于握有恩赐权的人的主观意志,国王、大臣或贵族议员掌握着直接任命官员的权力。
恩赐制的随意性使得英国的吏治成为最为腐败的领域。人们为了求得一官半职,争相使用腐败手段来买通恩赐者,买卖官职成为公开常见的现象,求官者的贿赂成了有恩赐权者的固定收入。
恩赐制和混乱的管理使得文官队伍素质低下,政界上充斥着阿谀之徒、无能之辈,大量贪污挪用、假公济私的现象也从此而生。吏治的体制性腐败导致国家管理的无序和低效,在北美独立战争中英国就因此而吃了不少苦头。
l8世纪末,英国政府被迫对“官职恩赐制”进行某些改革,改为“个人推荐制”,规定官吏的录用由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或高级官员推荐之后任命。这一改革,由于没有实质性变更,拥有推荐权利的人往往从个人亲疏好恶这一主观因素和私利出发,任人唯亲、任人唯情仍是屡见不鲜。同时由于政党的交替执政,无论哪一个政党在竞选中获胜上台,都会把官职作为“胜利果实”进行公开分赃,分给他们各自的支持者。“个人推荐制”成了“政党分赃制”。每一次执政党的更替,都要引起政府人员的大换班,使得政府工作混乱,政策的连续性缺乏,造成政府系统的动荡,导致民心涣散,严重妨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并直接威胁到资产阶级的统治。
三是官商勾结。政治上的腐败导致了经济上的无序,一些商人大肆贿赂收买政府官员,以便获得特权。1710年成立的南海公司通过贿赂,收买了一些议员和内阁大臣,获准买下了国债的全部发行权,然后以买空卖空的方式大量发行公司股票。南海公司的舞弊内幕被揭穿后,公司的股票暴跌,有一大批股票购买人因此而倾家荡产。受贿的内阁官员信誉扫地,引发了严重的政治危机。
1600年建立的东印度公司,主要靠垄断贸易,通过低价收购、高价出售的手段获取厚利。为了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需要不断向权贵们行贿。“只有向政府贡献新的贷款,奉献新的礼物,才能更换特状。”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东印度公司除了直接行贿外还给政府大批利率极低的贷款,或者收买对手公司的董事。”据议会的调查,l693年,东印度公司在给权贵“送礼”项下的支出每年达9万英镑,里子公爵受贿5000英镑,而国王本人也收受了1万英镑的“酬劳费”。
二、议会监察的诞生与发展
腐败伴随着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而反腐败的监察制度也在资产阶级与封建君主制的激烈斗争中不断生长、成形。最具标志性的,就是被世界称为“议会之母”的英国议会的诞生。
随着l516世纪文艺复兴运动在意大利乃至整个欧洲的兴起,农民与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资产者与封建统治者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封建制度之间的矛盾等日益激化和凸显,终于在1640年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这次革命历时数十年,中间经过几次反复,直到1688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动政变,实现了“光荣革命”。次年,由议会通过了限制国王权力和监督国王的《权利法案》,最终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
《权利法案》列举了被赶走的原国王詹姆斯二世的罪行,申明了英国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还规定:国王未经英国议会同意,不得中止任何法律的效力;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在议会内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等。该《权利法案》确保了“光荣革命”的成果,使王权大受限制和监督,议会权力得到了法律确认,并最终确立了议会对国王、政府、司法的监督,建立了以资产阶级专政为实质的君主立宪制政体,也开创了议会对行政、司法监督的先例。
英国的议会,一度曾被西方世界奉为政治楷模,它的特点是抑制君权,伸张民权,监督行使王权。实际上,议会成了“除去男女互变,一切无所不能的”最高权力机构,国王成为受资产阶级宪法限制和监督的“虚君”。在这种体制下,英国的腐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并未从根本上得以根除,时不时曝出的丑闻常常引起群众强烈的呼声。
后来,到19世纪,在中小资产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压力下,英国议会又历经三次议会改革,进一步完善其监督英王和政府及司法机关的职能。以后,西方各国纷纷仿效英国议会,健全议会监督职能。议会监察制度也从此在西方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和模式。
议会监察,是西方现代监察体制的核心,最具权威性与代表性。议会监察,是“民意代表机关”(议会、国会)对政府施政、财政、人事等其他法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包括:同意、纠正、纠举、弹劾、审计,以及为完成这些任务所必须的质询、视察和调查、投不信任票等事前防止,事中纠正和中止,事后惩戒和救济等监控规程。
关于英国议会议员的监察权力,有学者将其总结为九种:一是选举权,即下院议员依各党议席的情况,授权各党派组织政党内阁,或单独组阁,或与他党联合组阁;二是立法权,下院议员提出法案,议员间进行辩论及投票表决。上院议员进行辩论、修正和投票表决或拖延法案;三是预算权,1215年英国大宪章就已规定征税须取得纳税人的同意,后来议会进一步取得了使用经费的支配权,于是政府收支受议会控制;四是审计权,政府使用经费是否依照预算规定,以及有无不法行为,议会设审计长监督检查;五是质询权,议员可随时向政府提出质询,不仅为了施政监察,也对施政失误予以监督;六是不信任权,议会可以拒绝政府预算或政府所提出的重要法案,而迫使政府辞职;七是弹劾权,下院可对违法失职的政府官员弹刻,由上院审判定罪;八是纠正权,议会设监察专员处理公民申诉;九是调查权,议会有权调查政府施政情况,有权调查官员公、私生活,以便补救、纠弹。
时至19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议会监察专员法例》,并正式成立了英国议会监察专员署。议会监察专员署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职责是:受理公民投诉,监督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证他们依法、合理地履行公务,防止其不当活动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保护因政府不当活动而受到侵害的公民。
议会监察专员本身没有独立决定的权力,只限于调查下议院议员转来的投诉案件。但是,它所监察的范围却很宽泛,包括对政府施政的监督,财政的监督外交的监督,以及政府人事问题的监督等等。
英国议会的监察专员是由首相提名,女王任命,终身任职,直到退休为止。只有犯有严重的不法行为时,才由议会两院弹劾、免职。其薪金、退休金也由立法规定,从统一基金中开支。由于有了这种保障,才有力地保障了其工作的独立性。
三、反腐败机制的形成
英国议会是政府施政的监督者,议会监察专员署是议会的代理办事机构。在此基础上,英国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又相继成立了各种不同的监督机构,构成了一个多行业、多地区、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网络。在此,笔者依年代为序,介绍几种监督机构及法规的诞生与发展,以对英国监察制度的演化及形成有个基本印象。
l846年,英国最早的行政裁判所——“铁路专员公署”成立,专司裁判运费纠纷以及有关运输的其他纠纷。
l855年,英国文官委员会成立,主要职责是:审查公务人员的任用资格,制定任用标准、考试规程,办理文官的考选、分发事宜。
1880年,具有审计职能的英国公共会计委员会的职权进一步扩大,不仅可以审计政府的财政开支,调查财政的不法行为,还可以查究政府的浪费行为等。
1973年,英国医疗卫生监察专员署成立,这是英国成立的第一个行业行政监察机构,任务是受理公众对国家医疗单位的投诉,解决医疗单位以及个人欺骗国家和公众获取非法利益的问题。
1974年,英国《地方政府法》颁布,根据这一法律,设立了地方政府监督专员署,其主要任务是监察地方议会及议员,监察地方政府及官员的不良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公民利益的事件。
1988年,英国成立了处理严重犯罪办公室,专门处理涉案金额在100万英镑以上,或有国际背景记或专业性极强的金融、商业、会计等领域的复杂犯罪案件。
1996年,为响应内政部和OECD的积极举措,英国对1889至1916年的“预防腐败法”进行了修改,当年11月,内政部发表了防治议会议员行贿受贿法规的咨询性文件,使“预防腐败法”更具针对性。
1998年,英国国民保健署反欺诈处成立,针对国民保健系统出现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供药商相互勾结、合伙欺诈国家钱财,医生和患者相互勾结、多开多报、虚报冒领等严重欺诈(贪污)行为,进行教育、预防、监督、调查、处理工作。
2000年,“新信息自由法”通过,2004年起实施。在英国,主张政府信息公开,民众参与知情,不限制群众查阅有关文件,允许地方当局和公众选举的代表共同讨论制定大政计划。“新信息自由法”的通过实施,从法律上保障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新权利,这对遏制暗箱腐败,规范从政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在反腐败的监督网络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日臻成熟的同时,英国在规范政府的从政道德、从政行为,尤其是公务员队伍建设上更有一套较为成功的经验,而这些经验的得来都伴随着腐败与反腐败的大大小小的斗争。
早在1854年,英国就提出了公务员管理的三项原则:公开竞争上岗;进行在职培训;升迁取决于本人能力。1855年,英国成立了公务员服务委员会,职责是审查公务员准入资格。l870年,英国通过了公务员考试条例,其公务员队伍建设从此进入法制化轨道。
然而,尽管如此,腐败仍然像一个幽灵,削尖脑袋,从制度的缝隙中拼命地冒出头来。仅以近10年为例,英国就有十几名高官因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或桃色事件而身败名裂。面对这一现状,1994年,时任首相的梅杰任命一个由诺兰为主席的委员会,专门对公职人员从政道德进行调查,查出了大臣、议员或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共l6种。如,有的接受礼品、款待、资助、报酬;有的签订影响其正常履行公务的合约并获得利益;有的在政党和议会选举中进行幕后操作,接受利益交换性质的竞选或政治捐赠;有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在此后的几年里,英国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强化公职人员从政行为,例如:
1994年,规定了公职人员履行公务的七条基本原则:无私,不得为个人或亲友谋求私利;廉洁,不得受外界个人和组织的可能影响其从政行为的经济因素或其他因素驱使;客观,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包括人事任命,授予合同或推荐受奖人员,应择优选择;负责,公职人员要对他们的决定和行为向公众负责,必须接受任何对其职位适当的监督;公开,公职人员对自己的所有决定和行为都要尽量公开,要说明做出决定的理由,只有公共利益明显要求保密的才能加以限制;诚信,公职人员有义务申报任何与其公职有关联的私人利益,并以保护公共利益的方式解决任何利益冲突;表率,公职人员应该以身作则,在完成和贯彻公职人员履行公务基本原则中发挥表率作用。
1999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公务员行为准则》规定:依法明智地履行职责;遵守包括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在内的各项法律,坚持公正行政;遵守职业道德标准等等。
2001年,英国颁布了《大臣行为规则》,对大臣的行为作了全面规范,其中包括:向议会提供真实情况;公开保证没有或避免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不接受可能影响本人公正行使职权的礼物或款待;不利用政府资源为政党的政治目的服务;必须坚持公务员政治中立原则,不得要求公务员做出违反公务员准则的行为等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英国的监察制度是历经数百年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磨砺,一步一步在斗争中形成的。从政治体制讲,英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且又是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从地理环境讲,英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组成,地方自治程度非常高。这就使得英国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反腐败领导、协调机构,而是条块分割、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各自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独立负责,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但是,都向法律负责、向议会负责、向公众负责。他们认为这样的体系能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取得更好的效果。
这些因素使英国形成了责任分散、首长负责、各司其职、分头把关,多层次、多渠道,以教育、防范、惩处为手段,以保护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巩固其政治权力为目标的反腐败机制。
通过研究大量资料,笔者有如下体会:
1、一个国家在体制转轨及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伴随着腐败的发生,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英国、美国、前苏联等国家概莫例外。
2、民本思想的贯彻落实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前提,没有人民的监督,国家难以廉政;没有人民的富裕,国家难以稳定,所以决不能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当成一句口号。
3、任何拥有国家权力的机关和个人都必须同时接受其他权力机关和人民的监督、制约,否则必将出现专制、独裁和腐败。这一理论已被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所证明,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也说明了这一点。
4、中国有中国自己的历史,自己的国情,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借鉴别国经验,摸索自己反腐败的路子,求真务实,实事求是,把自己的事情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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