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益激烈的智能科技竞争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实施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对我国创新治理能力的要求提到新高度。目前,我国创新治理能力尚不适应国家人工智能发展的要求。为创新治理的模式和服务,必须推动创新治理的智能化转型,充分认识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由于社会治理涉及的领域、主体和社会组织等纷繁复杂,其中存在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也林林总总。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应当从宏观和整体的视角来探究社会治理智能化面临的困境,认清审视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思想观念的困境。十九大报告首先提出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但是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具体工作实践中,人们对社会治理智能化的认识和理解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诸如治理意识淡薄,把人民群众当做治理对象而不是主体;大数据思维欠缺,较少思考如何通过大数据技术“解放”双手;市场意识淡薄,缺乏先进的理念和工作方式容易导致治理的时间和物质成本的浪费等。
其次是机制滞后的困境。制度问题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特征,它是形成社会有效治理,实现治理智能化的重要保障。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治理机制创新滞后于实践发展,从而导致现实中的社会治理出现一系列的规制的不适用、不匹配情况,进入诺斯所说的无效率的“锁定”状态。譬如无人驾驶的法律规范问题、“360水滴门”背后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机器写作盛行下知识产权的认定问题等。
最后是供需失衡的困境。相对剥夺感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心理,是一种相比较而产生的负面情感。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民众对社会治理能力的要求或者期望高于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水平,就可能会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这并不是因为社会治理能力的弱化,而是由于社会治理主体在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小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具体表现在:治理能力滞后,部分治理主体缺乏先进的理念和高效的技术,加之制度执行、政策落实不够,难以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节奏;大数据技术欠缺,在大多数社会基层社区中,专业人才和设备严重匮乏,难以实现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覆盖;智能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当下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商业领域越来越普遍,而智能服务在社会治理领域的拓展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通过系统分析社会治理面临的客观形势和现实困境,我们认识到创新社会治理必须通过智能化的方式加以解决。从人工智能发展大势中挖掘巨大的价值,引领社会治理进入一个全新的智能化时代,已成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
第一,适应理念智能化。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必须从思想观念上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社会治理主体要不断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保持治理理念始终与时俱进,主动去拥抱“智慧社会”,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在现代化背景下,治理由一元的单向管理向多元共治转变,政府必须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主动适应治理智能化新要求,树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吸纳社会公众参与进来,并调动起积极性与创造性。同时,多元的社会治理主体要构建“大科技理念”,坚持把高新科技的应用作为治理智能化的强大动能。如将人工智能深度学习、自我更新技术运用到新业态安全监管方面,构建基于大数据的研判模型,增强防控工作的动态性、精准性。社会治理主体还要注重成本与效率的理念,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极大便利提升社会治理的绩效。要坚持以人民需求为导向,通过对公共数据的收集、分析与整合,不断优化业务流程,使信息更加集成、资源更加优化配置、公共产品与服务更加高效优质。
第二,提升治理制度化。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借以取得重要性和稳定性的过程,要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一个重要保障和前提就是推进治理的制度化。为了更好地运用先进科技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必须不断优化改进社会治理机制,真正实现制度与技术的耦合发展。首先,社会治理主体要把握机制的时效性。要注重抓好社会治理过程中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应新的治理环境的新制度,从而形成具有复杂性和灵活性的治理制度。其次,要加强顶层设计以建立一体化安防体系。如,“坚持以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支撑,织密织牢公共安全网,建立健全社会面、重点行业、单位内部、城乡社区等治安防控网络”。最后,要建构智能化监管机制。要依托现代智能科技,通过一整套高效完善的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落实好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以及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譬如应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全流程、全环节、全要素的信息化监管机制。
第三,增强治理包容性。光有先进的理念,没有科学完善的机制不行;仅有机制,没有相应的能力,社会治理智能化的绩效也出不来。因此,治理主体必须以个体和组织为基础,不断拓展其治理的包容性,与时俱进加强社会治理相关能力的建设。一是要不断夯实和拓展社会治理智能化的组织基础,增强其对社会公众的吸纳能力。通过不断吸纳专业人才、社情民意以及建设性的议题等创新社会治理的组织建设方式,拓展其社会基础,构建一个以党组织为核心其他组织为依托的社会治理组织整合机制。二是要通过建构网络互动交流平台增强与其他治理主体的互联互通。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社会治理主体要与其他治理主体保持良好的互动,进而最大限度的容纳不同利益,更好地实现治理目标。例如,社会治理主体可以通过对大数据挖掘和分析,充分把握人民群众普遍化、个性化的需求,从而创新服务治理的形式和内容,为他们提供精准的公共服务和产品。三是要创新智能化的治理载体,构建新的治理模型。相关主体可建立一套信息资源整合机制将不同层级治理组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整合起来,打通基层社会治理的各类数据,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处理和共享,进而形成完善的数字治理网络。
总之,我们要主动适应人工智能科技发展大势,既要认识到当前创新社会治理面临的困境,又要善于将最新的科技应用于治理与服务当中来,进一步提升理念、完善机制、创新方法,才能把社会治理提高到新水平。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阙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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