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全民欢呼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今天,对于文字工作者来说却有点悲哀:稿费,翻译费等“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规定800元为起征点,且已经38年未改。中文编辑校对网认为,这会让文字工作者觉得自己的劳动没有价值、不被尊重。
据中文编辑校对网查询,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稿酬与工资、薪金一样,个税起征点都为800元。38年过去了,我国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经过2006年、2008年、2011年的多次上调已提高到3500元,今年新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要再次上调,而稿费的起征点却一直遵循1980年的规定,始终保持在800元不动。
从经济学基本原理来看,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所得的性质是相同的,都属于劳动者出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属于工作收入,与资本利得收入的性质完全不同。由于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收入实施不同税制,导致个人所得税调节和激励机制出现扭曲,不应该纳税的人缴纳了税收,比如实习生本该属于低收入群体,不应纳税;对于有股票、股权转让等收入的高收入群体,却成为免税群体,税收出现逆向调节。
其实,纵观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无论是美、日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埃及等发展中国家;或者俄罗斯、匈牙利等经济转轨国家都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内的劳务所得实行统一的征税方法,按年综合征收,统一扣除有关费用。
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家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但是我国对劳务报酬、稿酬等与工资薪金实施不同税制的做法,使得个人所得税对社会发展的调节和激励功能大打折扣。希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在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特别是将劳务报酬,以及稿费,翻译费等报酬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同等对待,让劳务报酬起征点38年未改的新闻不再出现在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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