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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余来:流动党员管理的关键是加强改进和规范基层尤其是“两新”组织自身党建工作
点击:  作者:陶余来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24-11-13 15:45:32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后,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足见党中央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

 

为便于基层准确认定和把握,《意见》将流动党员界定为因工作、学习单位或居住地发生变化,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活动的党员。

 

《意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明确了流出地(单位)、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管理责任和流动党员责任要求。

 

一是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隶属作为落实党组织责任的依据,明确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党支部负有主体责任,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落实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责任。二是明确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管理责任,从及时掌握党员外出流动情况、确定专人定期联系流出党员、按照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组织开展线上学习、引导流出党员发挥作用、做好优秀流出党员表彰相关工作、加强流出党员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7项具体责任。三是明确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管理责任,从及时掌握流入党员情况、确定专人与流入党员保持联系、组织流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做好流入党员关怀帮扶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加强流入党员日常监督等方面,明确6项具体责任。四是根据流动党员特点,从外出前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报告、向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报到、与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保持联系、外出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对流动党员提出了5项责任要求。

 

以上要求,看似建立了流出地(单位)、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及流动党员的责任清单,有助于推动基层党组织和流动党员明责履责尽责,揪住了抓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关键,然而实操起来,尤其是明确并落实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党支部的主体责任,仍然具有相当大的难度。而流动党员管理的主体责任一旦落实不到位,流动党员的有效管理仍然不容乐观。

 

《意见》从及时掌握党员外出流动情况、确定专人定期联系流出党员、按照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组织开展线上学习、引导流出党员发挥作用、做好优秀流出党员表彰相关工作、加强流出党员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管理7项具体责任。

 

首先,要求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及时掌握党员外出流动情况就有很大难度。虽然《意见》根据流动党员特点,从外出前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报告、向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报到、与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保持联系、外出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对流动党员提出了5项责任要求,但少数流动党员甚至外出前也不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报告,外出工作后也不向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报到,平时不与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保持联系,外出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更不及时报告,满足于当“口袋党员”,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现象。这也正是流动党员难以管理的症结所在。

 

流动党员外出后,很多人频繁变化工作地点和单位。这属于正常现象。可如果遇到流动党员刻意隐瞒行踪,频繁变化手机号码等,即便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确定专人欲定期联系,也只能是断线风筝无能为力,不得不面对“失联”的尴尬。“按照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似乎天经地义属于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的管理责任,然事实上,没有人能限制入党积极分子成为预备党员后的自由流动,预备党员流出后,即便能与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保持正常联系,也不代表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就能真正了解其待转正期间外出的实际表现,所以也很难做出让不让其如期转正的决定。显然,在预备党员转正问题上,流出地(单位)、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如何共同发力作为,是一个仍待探讨的严肃话题,不能单一界定为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的主体责任。

 

即便流动党员与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保持正常联系,让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平时正常组织其开展线上学习、引导流出党员发挥作用、加强流出党员监督管理,也只能是面对林子中的鸟----看得见摸不着,有“隔山打牛”有劲使不上之憾;至于“做好优秀流出党员表彰相关工作”,则更其奢侈-----因为不在眼皮子底下,对其表现是否优秀,很难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出公正评判。如果仅仅通过掌握的二三手资料,很难保证不信号失真。

 

让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承担太多而事实上又无从落实的流动党员管理“主体责任”,也有悖于党中央给基层减负的指示精神。最关键的还是是明确并加大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的管理责任。

 

事实上,无论是及时掌握流入党员情况、确定专人与流入党员保持联系、组织流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还是做好流入党员关怀帮扶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加强流入党员日常监督,《意见》明确的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的6项具体管理责任,其实都是基层党组织管理教育党员的正常工作,这种管理可以甚至必须指涉全体党员,而绝不仅仅是针对流动党员。只是《意见》可明确补充或强调:新招人员到岗后,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其是不是党员(或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同时要求党员或预备党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转接组织关系;对故意隐瞒党员、预备党员等身份,或无故逾期拒不转接组织关系的,一经查实,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党纪处分。

 

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发展时期,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人员正常调动都相当频繁,也很正常。如果刻意把入党时所在单位定性为所谓“流出地(单位)”,以此作为“党员正式组织关系隶属”,并“作为落实党组织责任的依据”,刻意强调“流出地(单位)”在党员管理上的“主体责任”,岂不是早就存在“流动党员管理问题”?而事实上,改革开放前我党历史上从未发生过这样的现象。

 

当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人员正常调动,属于组织行为,不存在组织关系“真空”问题。这确实是目前流动党员管理的特殊困难。但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找准症结,不能因为眼下的流动党员问题,就刻意在所谓“流出地(单位)”这一概念上较劲。厘清“党员正式组织关系隶属”这一概念,落实“党组织责任依据”,最关键的,不是过于纠缠流出地(单位)、流入地(单位)的问题,而是如何真正加强、改进和规范基层党建,尤其是今日各级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自身的党建问题。这才是解决流动党员管理问题的根本所在。

 

(作者: 陶余来 合肥市包河区总工会;来源:昆仑策网【原创】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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