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遵循原则、重大举措,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纲领性文献。
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中国共产党能够从苦难到辉煌,百年兴旺发达,一个重要法宝就是靠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组织的巩固发展、党员的团结等都要靠严明的纪律保证。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新颁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中调整党的惩戒方面的法规。就是对违反了党的纪律,应当受到什么处罚,怎样处罚等。是在建党百年来实践探索基础上把党章党规中的纪律要求具体化,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
《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现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就要依据党章,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用铁的纪律保证全面深化改革按照正确的方向施行。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宪法》和《党章》等党规对坚持党的领导作了明确规定。
《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条原则。指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决定》还对党领导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领导作了具体规定。如: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宪法》《党章》《决定》和《条例》明确规定告诉我们,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必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那些以书记一言堂代替党的领导;以部门或地区特殊为名搞党政分开、不接受党的领导,不执行党中央决策指示等破坏党的领导的行为,要依据党章党规坚决惩处。
道路决定命运。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党领导人民经过百年艰辛奋斗的取得的宝贵成果。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宪法》和《党章》等党规对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作了明确规定。
《宪法》第一条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党章》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决定》要求,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原则之一。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社会主义等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行为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宪法》《党章》《决定》和《条例》明确规定告诉我们,走社会主义道路不是什么学术问题,而是党和国家的政治纪律。全面深化改革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是为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走别的什么道路,不是篡改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对那些以改革为名,要走改旗易帜邪路的党员,要依据《宪法》《党章》和党规坚决惩处。
新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党的奋斗目标。《宪法》和《党章》等党规对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了明确规定。
《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十四条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宪法》还对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及各方面合法权益等作了明确规定。
党章规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条重要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要求: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完善收入分配和就业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对危害人民利益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还对其他方面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
《宪法》《党章》《决定》和《条例》明确规定告诉我们,全面深化改革归根到底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更好的日子。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谋划和推进改革,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解决好老百姓急难愁的问题,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那些以改革为借口,假公济私,官商勾结等,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害群之马,要依据《宪法》《党章》和党规坚决惩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党对改革的领导等方面部署改革,提出了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必须坚决抓好落实。党章和党规对坚持改革,贯彻执行党的决策提出了明确要求。
《党章》指出: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条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对党中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党必须求真务实抓落实、敢作善为抓落实,坚持上下协同、条块结合,科学制定改革任务书、时间表、优先序,明确各项改革实施主体和责任,把重大改革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内容,以实绩实效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检验改革。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对不贯彻落实党的决策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全面深化改革是破旧立新的一场革命,必然触及各方面的利益,出现新情况,产生新矛盾,发生新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是党中央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无条件的坚决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在改革中解决新问题。对那些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搞地方保护主义,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拒不执行的;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等违反《决定》的单位和党员要依据党章和党规严格惩处。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的因素。党的各级干部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和骨干。岗位重要,责任重大。党章和党规,对党的干部履行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党章》的第六章专门为党的干部作出规定。如:
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鲜明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大力选拔政治过硬、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对不履行职责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条例》还对其他方面违反工作纪律和违反廉洁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伟大的斗争,会遇到许多艰难险阻,是对各级党政干部的党性观念、政治觉悟、担当精神、治理能力、工作作风等全面的考察检验。各级党的干部要忠实履行职责,为改革做贡献。对那些尸位素餐、不作为或乱作为、贪污腐化的要依据党规严格处罚。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党领导人民经过百年来艰苦卓绝奋斗的结晶,是千百万人用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法宝。
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全体共产党员要敬畏党的纪律,自觉遵守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按照党指引的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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