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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辩证看待互联网络金融鲶鱼效应
点击:  作者:乔新生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0-11-19 1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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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4日召开的财新峰会,吸引了许多金融领域专业人士。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席在会上表示,“不管是传统的金融业态,还是像蚂蚁金服这样的金融业态,都应该遵循金融业的一些基本规律。要提高市场效率,同时还要防范风险”。这说明中国金融监管高层人士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存在共识。

金融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金融业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但是,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如果金融业发展的过程中过分强调金融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实现经济的“脱实向虚”,那么,一个国家的经济必然会出现问题。中国毕竟不是加勒比海地区的小国,不能把离岸金融中心作为自己的发展方向,必须扎扎实实发展现代农业和工业,并且促进金融服务业转型升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国经济稳定发展。中国发展互联网络金融是大势所趋,但是,中国在互联网络金融发展过程中,既要看到金融的一般规律,同时也要看到互联网络金融产业发展给中国未来金融产业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互联网络金融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络金融发展必须在继承基础之上创新。我国互联网络金融产业的异军突起,得益于少数电子商务企业大胆创新。他们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敢于冒险,建立互联网络金融体系包括互联网络金融信用评价体系。这是我国互联网络金融发展的客观事实,也是我国互联网络金融发展应当注意的问题。正是由于中国互联网络金融是在没有完善法律依据情况下,以特殊的方式快速增长,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规律,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互联网络金融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业务。传统的金融业务是建立在担保基础之上的,但是,传统金融业务的担保主要是财产担保而不是信用担保,这也就是一些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创办人所说的“当铺思维”。正因为我国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充分利用数据,把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积累的消费者数据作为基础,以数据库分析发展互联网络金融,因此,互联网络金融不是建立在财产担保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信用担保基础之上。或者这样说,互联网络金融自身具有信用累积的功能,只要参与互联网络金融,那么,就会留下自己的信用记录,而这种信用记录和电子商务企业积累的商品交易信用记录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强大的数据库和信用支撑体系,从而确保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在没有任何财产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迅速发展壮大。

从法律上来说,这当然不是一种创新。但是,从互联网络金融发展的角度来看,的确突破了传统的金融担保体系,在没有任何财产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快速发展信贷业务。这样的业务当然会给传统金融企业构成严重冲击。

正因为如此,互联网络金融创始人希望金融监管部门能够改变思维方式,充分借助于数据库和计算能力,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并在此基础之上,支持发展互联网络金融产业。这是我国金融行业领域值得高度关注的现象。

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互联网络金融的出现,形成了巨大的“鲶鱼效应”,促使传统金融服务业必须考虑如何在减少对财产担保依赖基础之上,发展自己的信贷业务。

如果没有看到互联网络金融担保体系给我国金融行业带来的冲击,那么,就很难理解为什么现在金融消费者越来越倾向于接受互联网络金融服务而不是通过传统的银行贷款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互联网络金融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在没有任何抵押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资金支持,这对于满足消费者的日常消费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金融监管部门还是我国信用管理制度,都没有意识到互联网络金融发展给中国带来的挑战。互联网络金融企业正是借助于自己在电子商务经营中积累的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信用管理。从商业经营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是,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角度来看,如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把消费者购买商品积累的信息用来建立数据库,并且利用已有的数据库开展互联网络金融服务,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互联网络金融企业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试图通过完善立法规范这种信息使用行为。如果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开展金融服务,必须建立独立的数据库,并且得到消费者的授权,那么,我国互联网络金融服务的成本将会大幅度增加,我国互联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如果改变我国现有的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要求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必须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消费者的信息,我国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如何发展?这本身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信息保护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互联网金融企业“挪用或者借用”电子商务交易中积累的信息,用来发展互联网络金融业务。这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值得高度关注的现象,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着手解决的问题。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研究,如果我国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利用消费者的信用从事金融服务,那么,如何确保消费者的信息不会被滥用,如何规范互联网络金融企业的信息搜集行为,这才是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关注的重点。

互联网络金融企业的出现,给中国传统金融企业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互联网络金融企业的信息搜集行为,客观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要求互联网络金融服务企业必须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搜集消费者的信息从事贷款业务,那么,我国互联网络金融企业是否还会快速发展呢?

其次,我国互联网络金融的出现,客观上挤压了我国传统金融企业的生存空间。这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网络经济转化为数字经济的必然表现。

我国传统金融企业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应该在公平竞争基础之上,改进自己的服务方式,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不断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呢?

我国传统金融企业属于行业市场准入垄断性企业。行业垄断的特征非常明显。传统金融企业采取的是坐等顾客上门而不是上门服务方式,因此,传统金融企业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衙门作风非常典型。长期的垄断经营,使得我国金融企业特别是国有金融企业形成了一系列霸王规则,这些规则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构成极大的威胁。譬如,“出门概不负责”,充分反映出商业银行的官商作风。譬如,把自动取款机当作是“金融机构”,如果消费者从自动取款机多取存款,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设置自动取款机的金融企业却不需要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这种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减轻或者免除金融机构的责任条款,充分说明我国金融企业尚未改变自己的服务方式和经营作风。

如果没有互联网络金融企业,那么,我国金融机构是否会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经营作风,强化金融服务的安全性,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谁也不敢保证。正是由于互联网络金融企业的出现,促使我国金融机构不得不改变自己的经营方式,通过设立电子银行等服务项目,减少金融消费者的负担,提高金融消费的便利性。然而,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我国金融机构设立的电子银行缺乏有效的维护,结果导致一些虚假“商业银行主页”出现,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金融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和强大的安全技术支持,可是,长期形成的官僚作风以及对国家信用的“绑架”,使得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思进取,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安全技术,没有通过改进服务,不断满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结果导致金融消费者利益被损害的案件不时出现。

笔者曾经多次呼吁,我国传统商业银行只要增加短信息服务,及时地确认每次交易,即可减少交易的风险。可是,我国商业银行居然不愿实施这项免费的服务政策。结果导致金融消费者的银行卡被盗刷现象时有发生。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此冥顽不化,简直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如果没有互联网络金融的出现,人们不知道还会出现怎样的问题。正是由于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异军突起,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才使得消费者可以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中获得金融消费服务。

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利用自己的大数据和安全系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什么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不能见贤思齐,改变自己的服务方式,利用最简单的区块链思维方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很多人之所以支持互联网络金融企业,不是因为互联网络金融企业不存在问题,相反地,由于互联网络金融企业滥用数据库,已经给消费者带来严重损害,但是,与传统金融服务业相比,互联网络金融业的出现,毕竟给消费者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果我国传统的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过程中,能够改进自己的服务方式,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确保消费者利益不会因为商业银行安全漏洞而受到损害,那么,相信金融消费者仍然会选择传统的金融服务企业作为合作伙伴。

批评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的问题是容易的,但是,传统金融服务业应当把互联网络金融企业作为一面镜子,时刻关注自己存在的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传统金融企业与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共同发展。

坦率地说,无论是巴塞尔协议还是我国现有金融监管系统,都是为了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性。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我国传统金融行业经营中出现了路径依赖,经营过程中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而没有考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从而给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传统金融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恰恰是互联网络金融异军突起的原因之一,如果不承认这一点,那么,就不是辩证唯物主义者。

我国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必须认真研究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而我国传统金融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也应当反躬自问,在为金融消费者服务的过程中是否也存在店大欺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呢?

令人感到高兴的是,我国金融监管主管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利,并在此基础之上,要求传统金融企业修改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要。这是我国互联网络金融发展给我国传统金融企业带来的机遇。如果我国传统金融企业能够改变自己的服务方式,大胆借鉴互联网络金融企业的信用体系,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充分尊重消费者信息权利基础之上,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我国消费者的金融需要,相信我国金融服务产业会实现繁荣发展。

中国在中美两国签署的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已经承诺全面开放中国金融市场。中国金融市场将会变成一个国际金融企业充分竞争的市场。这对中国企业和中国金融消费者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值得学术界认真分析。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互联网络金融产业快速发展,那么,美国投资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能否兴风作浪,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当然,如果美国投资银行“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一方面在中国设立独资的金融机构,开展传统的金融业务,可是另一方面,利用自己雄厚的资本,投资中国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利用中国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彻底颠覆中国的金融体系,那么,中国有可能会发生大规模的金融危机


中国对外开放必须以国家安全为前提条件。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美国华尔街投资银行投资我国互联网络金融企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严格监管我国互联网络金融企业特别是互联网络金融企业的资本变动情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国的金融市场不会被美国华尔街投资银行打开缺口,大量资本涌入中国金融市场,在中国金融市场掀起惊涛骇浪。上个世纪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给亚洲国家带来的灾难令人印象深刻,中国绝对不能让历史的悲剧重演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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