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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金融创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点击:  作者:乔新生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0-11-12 07: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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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6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部门负责人系统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整体思路。今后金融监管部门将把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统一监管”范畴。这标志着中国金融监管思路从大胆尝试走上系统性监管的道路。考虑到蚂蚁科技金融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讨论,人们有理由相信,中国金融监管强化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

蚂蚁科技金融企业是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和许多战略投资者共同设立的互联网络金融企业。自从开展业务以来,该企业在我国互联网络金融产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从申请上市文件中人们会发现,该企业盈利模式与传统金融企业的盈利模式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作为互联网络金融企业,蚂蚁科技金融通过开展借贷业务迅速发展壮大,依靠第三方支付系统,建立了特殊的保证信用体系。

蚂蚁科技金融之所以能发展壮大,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充分利用数据库,深入了解金融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并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发放小额贷款,实现快速发展。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既包括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同时也包括金融资产证券化问题。

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蚂蚁科技金融经营过程中,是否征得消费者同意将购买商品的信息用于金融服务,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明确规定了知情同意的原则。如果未经消费者同意,能否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信用记录,作为消费金融法律关系的基础,能否在为消费者提供资金服务过程中,使用消费者此前保留的信息,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换句话说,蚂蚁科技金融之所以能在很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壮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充分利用了阿里巴巴集团商品交易积累形成的数据库。而数据库中存在大量消费者的信息,将这些信息系统整理,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体系。依靠这个信用体系发展消费金融业务,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扩大金融贷款规模。这是其他金融企业特别是传统金融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优势。

如果不承认这一点,没有建立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那么,在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有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来看,蚂蚁科技金融之所以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扩大经营规模,不是采用传统的借贷方式,而是把金融资产证券化,也就是说,在经营过程中,把贷款获得的债权重新包装,然后重复贷款,从而把自己的风险变成商业银行的风险。

为了确保这种经营模式能够持续下去,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蚂蚁科技金融公司采取一种特殊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模式,将所有贷款业务分为不同种类,并且设立不同的公司,这些公司之间相互担保,通过风险转移或者风险分散,从而使贷款的规模迅速扩大。

这是一种在西方国家常见的金融衍生产品经营模式,也是金融企业常见的延伸服务。由于把债权资产证券化,并且由不同的企业分别经营,这些企业相互担保,那么,可以很快从商业银行获得大量的资金,迅速扩大贷款的规模,并且利用我国贷款利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从商业经营的角度来看,这是充分借鉴美国华尔街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在中国互联网络金融市场从事金融服务。这样的金融服务方便了金融消费者。消费者可以利用自己积累的信用,以便捷的方式从蚂蚁科技金融获取贷款,购买各种百货用品或者消费品。这是蚂蚁科技金融对我国互联网络金融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

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资产证券化之后,相互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大量的贷款,或者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将金融风险转移给少数企业,那么,这样的经营模式很可能会出现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企业申请上市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有助于蚂蚁科技金融公司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创新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创新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可以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创新可能会使金融企业实现良性循环,创新也可能会出现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创新的好坏,衡量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企业是否坚持以人为本。如果坚持以人为本经营理念,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贷款利率控制在15.4%以内,那么,互联网络金融企业的经营模式有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挑战。

或许对于互联网络金融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创始人来说,没有担保的贷款是成本最低的贷款,没有贷款次数限制的贷款是商业回报最高的贷款。但是,对于互联网络金融监管部门来说,如果不限制贷款的次数,而只是考虑贷款的成本,如果不考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那么,我国互联网络金融有可能会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笔者曾多次指出,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理应尽快从简单模仿走上科技创新的道路。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初始阶段,极力模仿美国的电子商务企业,无论是在经营模式还是在经营业态方面,都没有创新之处。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充分利用中国的“消费红利”实现快速发展,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在中国金融市场上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电子商务企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如果不考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建立数据库而没有从根本上加强数据库管理,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数据,从事互联网络金融业务,并且在互联网络金融服务过程中,迅速放大资产规模,利用资产证券化,实现过度发展,那么,最终必然会出现灾难性后果。

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已经起草了互联网络金融消费者保护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信随着我国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不断完善,我国互联网络金融监管规范日臻完善,我国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发展一定会回到正确的轨道,过去那种以所谓资产的证券化,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利润疯狂增长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互联网络金融必须以科技创新为先导。如果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控制金融风险,那么,这样金融科技创新必然会造成灾难。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国互联网络金融企业按照传统经营模式开展活动,那么,利润率会大幅度下降。无论是重复担保贷款,还是资产证券化,相互担保贷款,都会放大我国金融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果断措施,要求我国互联网络金融企业说明有关情况,显然有利于维护中国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我国互联网络金融产业健康发展。

科技创新不是一个框,什么都能往里装。我国互联网络金融创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如果在科技创新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滥用消费者的信息,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积累的信息建立数据库,并且利用积累的数据库从事金融活动,那么,必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金融资产的证券化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科技创新,当然也不是金融创新。早在百年前,西方国家金融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就已经利用资产的证券化,从金融市场获取大量的资金。如今美国华尔街投资银行在资产证券化方面驾轻就熟,他们可以轻易地把各种债券包装,并且向世界各国投资者出售。2008年华尔街金融危机就是投资银行过度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结果。美国华尔街投资银行滥用资产证券化手段,将美国国内的金融危机转嫁给其他国家。如果没有看到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整个社会的风险问题,那么,这样的互联网络金融创新必然会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出现巨大的风险。

应当感谢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互联网络金融企业申请上市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如果互联网络金融企业挂牌上市之后,投资者迅速增加,那么,要想处理金融风险将会面临巨大的困难。正是由于在申请上市阶段发现了问题,并且及时踩刹车,才使我国互联网络金融风险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对于互联网络金融企业的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来说,现有的经营模式的确是一本万利,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可以用很少的资金,在互联网络金融领域呼风唤雨。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可以考虑如何采用数据管理的方式,控制金融风险,可以对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资本金制度提出挑战。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不断地放大金融规模,通过相互担保的方式,以资产证券化,发展自己的贷款业务,那么,最终必然会导致企业的风险变成整个社会的风险,中国有可能会出现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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