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干强 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六、鼓吹当代中国经济基础私有化的混乱逻辑
“路在何方”的作者为了论证比重达到“56789”的私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寻找了许多论据。但是,逻辑混乱,信口开河,强词夺理,根本站不住脚。这里不妨列举几条加以辨析:
其一,该文说,“华为等民营企业受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强烈打压,就完全证明了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此推理的大前提是,在当代受帝国主义势力打压的企业,就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人们不免要问,那些受打压的发展中国家的资本主义企业,也是社会主义企业,属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吗?众所周知,在旧中国,上海著名民族资本家荣德生的企业就受到帝国主义实力的打压,但是他的企业并不是社会主义企业。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历来矛盾重重,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企业之间相互竞争你死我活、难道其中处于受打压地位的,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吗?可见,“受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强烈打压”显然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必然联系,把它作为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大前提,这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常识。其二,该文说,“国家大法中只承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人财产这么多,而且随时随地都在变化之中,国家有什么部门或机构来对私人财产的合法性进行认证呢?没有!起码直到现在没有!那么问题就出来了:这么庞大的私人财产没经过法律认证是合法的之前,都处在不合法的状态,这就变成了私人财产是有原罪的,只有经过政府认证是合法的之后才合法!这把我们国家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变成了有罪推定”;并说,“如果大法里对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人财产都同样承认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没有以上的问题了”,应当“对公共财产和对私人财产平等保护”。该文认为,“庞大的私人财产没经过法律认证是合法的之前,都处在不合法的状态”,这是言过其实,耸人听闻。根据唯物史观,一定的生产关系能否在现实中存在,取决于它是否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这种生产关系是否具有合法性,不过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这种经济现实能否正确反映和确认;而不是反过来,法律先认证了一种生产关系的合法性,然后这种生产关系才能存在。一定范围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是否适应现阶段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属于经济领域中是否有必然的现实性,这与它是否合法,这是两码事。在它的现实性已经在总体上由宪法正确反映和认定的条件下,需要法律来认证是否合法的,就只是具体有争议的个别私营企业,而不再是对每个私营企业都要逐个认证。我国宪法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已从根本大法上确认,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在一定范围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性,因而是合法的,而那些用非法途径如挪用公款、用私有化“改制”手段(如MBO经理人“买断”之类)等化公为私形成的私有制经济,属于挖社会主义墙角、瓦解公有制经济基础的经济行为,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当然需要依法追究,但这是宪法统领下的具体法规的任务,而这是完全可以弄清楚,依法处分的。不应当把一般的法规与宪法混淆起来。至于“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区分,这是法律认定领域的推理方法,与宪法条款本身的确定是两回事。卖弄法律专有名词,绝不会使歪理变为真理。“路在何方”的作者要求国家宪法对比重达到“56789”的私有制经济,都肯定为“合法”,而且呼吁在我国宪法上明确规定包括生产资料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公共财产和对私人财产平等保护”,对这些,站在科学社会主义立场上看,可谓居心险恶:
——他想抹杀宪法关于私有制经济发展的总量范围。宣扬私有制经济全都“合法”,这无疑包含妄图以私有制经济替代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目的。
——他想混淆视听,掩盖、包庇那些化公为私而形成的私有制经济。对此,我们要正告他,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合法”两字是完全正确、不可删除的。
——他妄图彻底否定我国宪法的阶级性。我国宪法是体现维护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宪法,必然要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经济利益,必然要促进社会向科学社会主义方向前进,而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就是要逐步消灭私有制,实现完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决不允许把资产阶级的口号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搬到我国宪法中来。
——他用“财产”来混淆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实际上是宣扬对公有制生产资料和私有制生产资料“平等保护”。他使用资产阶级惯用的“平等”概念,来淡化公私经济之间客观存在的对立和斗争,这也是根本违宪的。须知,宪法规定“公有制为主体”,也就明确了公私经济之间存在着主体与非主体的不平等。从长远的、社会主义最终消灭私有制的战略目标来看,私有制经济不可能永恒存在。在当代中国的国情条件下,私营企业主确立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立场,认可自己在国民经济中的非主体地位,自觉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接受国有经济的主导,最终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转化,才有光明的前途。
其三,该文说,“由旧时的苏联传给我们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这种观念根深蒂固”,“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告诉我们不是这样。社会主义有私有制,资本主义有公有制(如沙特的阿美石油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公司,上市前就是百分之百沙特国有。沙特是社会主义国家吗?”该文作者把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到1989年戈尔巴乔夫下台这段历史时期的苏联,称之为“旧时的苏联”。按他的表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私有制(准确的表述应是雇佣劳动的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这些都是苏联“传给我们”的东西,已被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所否定。按他的逻辑,列宁领导十月革命,斯大林领导苏联进行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都是由“根深蒂固”的“观念”造成的,因而都要否定。他的科学根据在哪里?根本没有!他不承认的科学理论概念,只要宣称是“旧时的苏联”的观念就行了!这样来搞历史虚无主义也太肤浅了吧?这只能说是强词夺理!问题还在于,他要证明“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其中使用的“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这些概念,不也都是从苏联到新中国一直沿袭的属于马克思理论体系的“根深蒂固”的观念吗?他这样的随心所欲,也太可笑了吧?至于他说“社会主义有私有制”,不值一驳。因为他混淆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和“社会主义”两个概念。他用“沙特”有国有企业来证明“资本主义有公有制”也根本站不住脚。资本主义国家把一部分私有制企业的国有化,或者由国家财政出钱办一些国有经济,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在难以解决生产社会化和私人占有制固有矛盾的情况下,采取的不得已的措施,这类“国有经济”或“国有企业”是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阶级的工具,主要起宏观经济的“稳定器”的作用,它们代表的是资产阶级或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并不能改变资本主义企业的性质。“路在何方”此文,使用不合逻辑和荒谬的论据,来论证私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只能证明这完全是个别有用心的伪命题。
七、照搬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为资本剥削辩护恬不知耻
“路在何方”的作者或许知道,如果他承认私营经济具有资本主义的剥削性质,那他宣扬私营经济成为当代中国的“经济基础”,就等于公开主张建立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就会暴露出自己是个假共产党员。为此,他不能不想方设法否定私营经济的剥削性,以便证明自己还带着党员的帽子,在搞社会主义。于是他提出,“我们怎么看待资产阶级?怎么看待剥削?怎么看待阶级斗争?”这样三个所谓“回避不了也无法回避的问题”。然而他的回答却搬出资产阶级陈词滥调,充满诡辩性和欺骗性。首先,请看“路在何方”作者对“怎么看待资产阶级”的回答。他说,“资产阶级在我们的语境中已经是负面的词意了。我给它一个新的称谓:有产的劳动阶层”。在他看来,这是“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说资产阶级是剥削阶级,这是“旧的框框、旧的教条、旧的理念”。请问,私有化“改制”造成新的私人企业主,导致私有制结构背离宪法规定的“56789”,这是推动当代中国向科学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实践,还是向资本主义方向倒退的实践?难道所有制结构达到私有制替代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程度,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就自动地改变了?难道用“有产的劳动阶层”这样一个主观臆造的“新称谓”,就可以改变客观存在的资产阶级剥削阶级性质吗?如果当代中国新生的私营企业主没有剥削,为何会出现贫富差距?不错,有些小企业主仍然参加一些劳动,但是这并不排除他们的收入显著超过自己的劳动收入,因为他们凭借生产资料私有权,还占有了他雇佣的工人们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正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关系,这是他的收入与雇佣工人的工资收入呈高低差距、两极分化的原因。把私营企业主说成“有产的劳动阶层”,充满虚伪性和欺骗性:一是掩盖了“有产”的真实含义。私营企业主构成的资产阶级的“有产”,实质是拥有私人占有的排他性的生产资料,而被他们雇佣的劳动者却“无产”,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二是掩盖了私营企业主的“劳动”主要是“剥削的劳动”。“有产的劳动阶层”这个概念,把“剥削的劳动”和雇佣工人的被剥削的雇佣劳动混为一谈,其实,这两者的关系正是剥削与被剥削的生产关系。三是抹杀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阶级关系的区别。它把资产阶级和公有制经济中的工人阶级、资本主义私有制中的雇佣劳动者阶级(无产阶级)都混为一谈。由此可见,“路在何方”的作者要改变对资产阶级的“负面称谓”,给它一个“有产的劳动阶层”的新称谓,无非是想掩盖资产阶级的剥削性质。这当然是徒劳的辩护,谁能相信?其次,请看“路在何方”作者对“怎么看待剥削”的回答。他说,“实践告诉我们,劳动必须与资本结合才能创造价值,这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劳动离不开资本,资本也离不开劳动,只有二者结合,才能创造价值、创造社会财富。”照此理由,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理论体系都错了,《资本论》关于资本的实质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论断,也被他三言两语就推翻了。其实,“路在何方”的作者不过是搬弄了历史上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的陈词滥调而已。他们混淆了价值和使用价值,不懂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生产商品的劳动是具体有用劳动和抽象人类劳动的统一)。他们把劳动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使用价值(物质财富),说成创造价值;把在资本主义物质生产过程中,雇佣劳动在资本家强制性支配下,为资本家制造的商品物质财富,与商品中不包含任何自然物质原子、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这种“抽象财富”混为一谈。“路在何方”作者的所谓“劳动必须与资本结合才能创造价值”,正是这些说教的翻版。“路在何方”的作者所谓“劳动离不开资本,资本也离不开劳动”,也不过是捡起了历史上庸俗经济学家的“理论”破烂。他们早就说过,资本家用自己的生产资料为劳动者提供了“服务”; 它们早就提出过资产阶级经济学沿袭至今的所谓“三位一体”的萨伊教条,认为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些“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了利润和地租,三者都是创造“收入”的源泉,以此掩盖资本家、地主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剥削阶级的本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做过深刻系统的批判,指出庸俗经济学完全抽掉了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和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社会形式,只是用拜物教的眼光从表面看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些所谓的“生产要素”而已。 “路在何方”的作者贩卖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陈腐教条,竟敢打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幌子,这真是恬不知耻!再次,请看“路在何方”的作者对“怎么看待阶级斗争”的回答。他用提问方式肯定说,“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是和谐共处、和合共生、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关系”,“是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互相依存的契约关系”。这种回答符合他的思想逻辑,因为既然认定了“劳动离不开资本,资本也离不开劳动”,也就势必沿袭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得出辩护性的阶级调和论。早在十九世纪,美国、法国的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凯里、巴师夏就鼓吹阶级调和论。马克思曾深刻地揭示出阶级调和论产生的经济原因和他们玩弄的手法,指出,“因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一切发达的形式都是协作形式,所以,把这些形式所特有的对抗性质抽去,并把它们胡说成自由的协同形式,自然是再容易不过的事情了。”“路在何方”的作者鼓吹阶级调和,不过是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老调的重弹。当然,“路在何方”的作者毕竟还不想立刻丢掉“共产党员”的招牌,不太敢露骨地否定阶级和阶级斗争。于是,他前面刚讲过劳资二者“和谐共处”,紧接着就以自问自答的方式补充道,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肯定是”“有矛盾”、“有对立的利益要求”、“有斗争”,但是不能用“大搞阶级斗争,用批斗、打倒、剥夺甚至是消灭的方式去解决矛盾”,而应当“用和平方式、用法律手段加行政手段来解决矛盾和不同的利益”。似乎这样一来,他就可以把阶级调和论与阶级斗争论“协调”起来了。但是,他宣扬的这种折中主义手法绝不能掩盖他鼓吹阶级调和论,为资产阶级剥削做辩护的意图。这里,很有必要回顾毛泽东同志关于解决当代中国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矛盾的科学论述。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篇光辉著作中指出,“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这本来是对抗性的矛盾。但是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这两个阶级的对抗性的矛盾如果处理得当,可以转变为非对抗性的矛盾,可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这个矛盾。如果我们处理不当,不是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团结、批评、教育的政策,或者民族资产阶级不接受我们的这个政策,那么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就会变成敌我之间的矛盾。” 对比一下,不难看出,“路在何方”的作者鼓吹阶级调和论,最根本的错误就在于,他抹杀了中国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关系本质及其一般的对抗性,而把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可以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和平的方法”来处理这种阶级矛盾的特殊方法,当成了一般方法,根本看不到这种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会变成敌我之间的矛盾”的可能性;他看到了“我们处理不当”的可能性, 却完全看不到“民族资产阶级不接受我们的这个政策”的可能性。从“路在何方”的作者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应当说他根本丧失了共产党人应有的工人阶级立场,而成了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传播者和维护资产阶级剥削性的辩护士。
何干强:蛊惑人心的“路在何方”(一)
(未完待续;作者系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本公众号所编发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网站和公众号。阅读更多文章,请点击微信号最后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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