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实的宪法保障——广大干部群众坚决拥护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公布后,广大干部群众表示,坚决拥护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大家认为,对宪法进行修改,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有利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修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新林说,党中央此次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新的历史方位,充分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彭新林表示,这次宪法修改的内容符合国情、符合实际,既保持了我国宪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有新的重大发展,有助于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是新时代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必将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衷心拥护。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这次修宪必须贯彻的原则。同济大学副校长江波说:“宪法修改关系着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法治道路的未来方向,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宪法的修改和实施全过程,才能确保国家性质不变色、法治道路有方向。”
广大网民也在网上留言表示,坚定支持党中央对宪法作出修改的建议。大家认为,改革走到今天,需要一个坚强稳定的领导核心,面对问题和挑战,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通过宪法修改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会使我国的宪法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宪法与时俱进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干部刘浩通说:“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必将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群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宪法的条文铭刻着时代的烙印,是历史的选择,是中国人民自己走出来的。”浙江临海市永丰镇镇长单益波认为,完善国家主席任期任职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养生认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有关内容载入国家根本法,非常必要及时。
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胡华忠说:“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只有不断地、及时地通过宪法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使宪法体现实践发展和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才能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修改宪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广大干部群众表示,这一次对宪法进行修改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实一步,符合事业发展需要、顺应人民意愿。
“在宪法中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充分体现。”湖南宜章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熊娟表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将会为监察全覆盖,奠定坚实宪法基础。“作为新当选的基层监察委主任,我将认真学习相关内容,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依照宪法行权。”
宁夏固原市泾源县六盘山镇人大主席冯少鹏说:“作为一名基层人大的工作人员,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树立宪法精神、法治思维,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推动依法行政,提高各项决策法治化水平。”
广大干部群众表示,希望通过这次修改宪法,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此外,新华社发表题为《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的署名文章指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在一起,确定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明确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明确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使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更加完整;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广泛凝聚正能量;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明确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容,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修改宪法中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的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设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下:
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三、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四、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五、宪法第一条第二款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六、宪法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七、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八、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这一款相应修改为: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九、宪法第二十七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十、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十一、宪法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十二、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三、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十四、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十五、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十六、宪法第一百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十七、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这一条相应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二十、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二十一、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
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来源:新华社、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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