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一个“主体”,一个“全民”,说明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有根本区别,也说明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资本主义国有经济的性质有根本区别。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只能加强而绝不能动摇和削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
近些年,一些经济学者喜欢用“产权理论”作为改革依据,其实“产权”实质就是所有权。所有权关系有个发展过程,完整的所有权概念本身就包涵着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等一系列权利。其中,生产资料归谁占有,是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不论什么社会,占有生产资料都是生产的前提。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就能够进行生产,从而能够支配生产及其成果;谁不占有生产资料,谁就无法进行生产,因而也就谈不上支配生产及其成果。但如果仅仅从法律权利意义上的产权,即所有权关系,来理解和定位全民所有制经济性质,就偏离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马克思认为,所有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权意义上的人们之间关于物的权利关系,或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权利问题,而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占有者)与生产过程中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他强调,不能把所有权与现实的经济关系割裂开来。“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在人类历史上,所有权与所有制也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同样一种所有权形式,可以存在于不同的所有制基础上。如国家所有权形式,早就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的私有制基础之上,同样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基础上,其性质则是完全不同的。所有制本质上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方式,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所有制的共同点在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者)与劳动者的分离。能够区分不同私有制的标志,并非生产资料是归奴隶主、封建主,还是资本家占有,而在于是劳动者直接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财产与生产资料结合而被剥夺剩余劳动的方式,即奴隶主所有制;还是凭借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依附关系使两者结合而被剥夺剩余劳动的方式,即封建主所有制;还是通过对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力买卖,与资本交换使两者结合而被剥削剩余价值的方式,即资本家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在一定范围内(集体或全民)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而不是以他人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劳动者与自己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而最终共享成果,体现了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平等经济关系。
这说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不能离开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的。企业,才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最基本的载体,是构成一定所有制经济关系的细胞。没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支撑,就没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方式,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
(作者:宋方敏,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级研究员,国务院国资委国企理论宣传特约研究员;来源:红旗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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