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中药协定处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的通知
国中医药综医政函〔2022〕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目前,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作用,释放中医医疗服务资源潜力,提高发热门诊接诊能力,减少发热门诊就诊时间,满足基层群众就医需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组织省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医药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根据当地气候因素和饮片使用习惯研究制定“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中药协定处方”(以下简称“中药协定处方”),供省内中医医院使用,减少患者在医院就诊和等待时间,提升接诊效率。“中药协定处方”应尽量精简药味,使用临床常用、市场供应充足的中药饮片,以保障临床有效供应,可参考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中药协定方推荐方案(见附件)。
二、各级中医医院可按照本省“中药协定处方”提前调配中药饮片供患者煎煮服用;也可提前煎煮袋装中药汤剂供患者直接服用。“中药协定处方”相关服务提供过程中,应注意做好用量测算,充分利用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调配、煎煮资源,提高中药饮片利用效率和使用效果。
三、各县区级中医院要通过开展培训或远程诊疗方式,指导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规范使用“中药协定处方”,起到分流减峰作用,缓解医院接诊压力。各中医医院要对“中药协定处方”中使用的中药饮片做好动态储备,特别是区县级中医医院的中药饮片储备,应考虑覆盖本区县范围和周边广大农村地区群众中医诊疗需求。
四、以新冠病毒感染引起的症状为适应症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辖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评估,选择疗效确切、质量可控、安全稳定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进行调剂使用,并对调出使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负主体责任。各级中医医院要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合理使用,提升临床疗效,保障医疗安全。
五、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以新冠病毒感染引起的症状为适应症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申请实施快速审批,协调医保部门将“中药协定处方”和此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中医医院应用“中药协定处方”的指导,督促中医医院保障“中药协定处方”服务质量安全,指导中医医院加强重点中药饮片储备,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管理,做好“中药协定处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政策解释,引导群众理性就医,构建有序就医秩序。
附件: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中药协定方推荐方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
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中药协定方
推荐方案
新冠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感染属于中医“疫”病范畴,病因为感受“疫戾”之气,核心病机为“疫毒外侵”。根据南北方的气候特点,结合广大城乡基层实际,针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制定中药协定处方如下:
(一)长江以北地区
新冠病毒感染者有发热等症状,协定处方(加味葛根汤):葛根15g,麻黄10g,生石膏20g,桂枝10g,白芍10g,生姜10g,大枣10g,桔梗15g,甘草10g。
若头痛身痛明显,可酌加羌活10g、白芷10g、川芎10g。
若咽痛明显,可酌加射干15g、牛蒡子10g。
若咳嗽明显,可酌加杏仁10g、枇杷叶10g。
(二)长江以南地区
新冠病毒感染者有发热等症状,协定处方(加减银翘散):金银花15g,连翘15g,杏仁10g,牛蒡子10g,桔梗10g,甘草6g,葛根30g,北沙参10g,桑叶10g,藿香10g。
若高热体温大于38.5℃,可酌加生石膏30g(先煎)。
若头痛身痛明显,可酌加柴胡15g、黄芩10g。
若咽痛明显,可酌加射干15g,玄参10g。
若咳嗽明显,可酌加炙麻黄5g、浙贝15g。
(三)其他注意事项
1.若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胃肠道症状,酌加砂仁6g、木香10g。
2.服用方法:水煎服,每日1剂,每剂水煎400ml,分2~4次温服。老人、儿童以及体弱者酌减。
来源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转自中国中医药报官方号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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